摘要:追溯了两部制电价的历史渊源,阐述了两部制电价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销售电价中两部制电价政策的现状,借鉴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各国两部制电价政策,从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电价水平等方面,研究我国完善两部制电价的策略,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电力市场 作者简介:张磊(1977-),女,山西长治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G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8-0162-02 作为销售电价基本制度之一的两部制电价政策,在国内外已得到普遍采用,但是在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电价标准差异性较大。目前,我国执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基本仅限于报装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同时基本电价在执行两部制电价中的比重不高,无论从执行的范围和标准,特别是基本电价的水平,以及实际执行效果,包括正确反映供电成本结构及稳步回收并公平负担供电成本、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显著改善供电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供电设备利用率及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电力资源等方面均未显现出理想的执行效果,未充分发挥两部制电价的价格调节和经济杠杆作用。因此,研究完善两部制电价策略,分析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和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 一、两部制度电价政策的理论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两部制电价制度,这种电价制度较单一制电价制度有历史的进步,由英国的约翰·霍普金森博士早在1882年电力工业发展的初期提出,是一种考虑不同用户的负荷率,分两部分计算供电成本的方法,也获得欧共体部长会议认可和推荐。 我国销售侧电价制度主要分为单一制电价制度和两部制电价制度。单一制电价制度是电度电价,即以用户的用电量作为计费单元征收电费。两部制电价制度将用户的电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电度电价,与单一制电价相同,以用户的用电量作为计费单元征收电度电费;一部分是基本电价,以用户的装接容量(最大需量)作为计费单位征收基本电费,又称为容量电价或需量电价。两部制电价中的电度电价,称为变动电价,直接与用户的用电量挂钩,代表了发供电成本中的变动费用部分。发供电成本中的变动费用主要是燃料费、运行维护费等。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称为固定电价,与用户的用电量无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发供电成本中的固定费用部分。发供电成本中的固定费用主要是发电机组投资、电网投资等。 两部制电价制度比单一制电价制度更符合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具有显著的经济杠杆作用,将发供电成本按性质不同区分为固定和变动部分,通过用电量和容量共同回收,价格信号指引功能强,相对比较客观、合理。单一制电价制度将发供电成本全部通过用户的用电量回收,简单易操作,但与用户的装机容量毫无关系,导致与发供电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用户之间存在一定不公平性。两部制电价中以用户的装接容量或最大需量未计费单位征收基本电费,用于部分回收电力生产中的固定成本费用,对用户而言,可促使其按实际需要合理报装容量并有效调配生产班次,提高电力设备利用率,改善功率因数及用电负荷率,也有助于节省电费开支;对于电力企业而言,一方面是通过电度电价保证了电力生产变动费用的回收;另一方面是随着用户电力设备利用率及负荷率的提高,电网的负荷率相应提高,发供电设备得到更高效利用,电能资源得到较好利用。 二、我国实施两部制电价政策现状 1953年,为逐步统一电价,国家实行了集中管理的办法,燃料工业部批准在其他电价水平不变的原则下,首次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实施地区是京津唐地区,实施范围是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动力用电。 1954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两部制电价制度。1961年,我国提高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标准,实施范围是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高低压工业用户,规定基本电价的三种计价办法:一是最大需量计价,二是变压器容量计价;三是用电设备装接容量计价。 1965年,在水电部颁发的《一九六五年电热价格》管理办法中,国家适当改变了两部制电价构成比例,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 1974年,国家对电炉黄磷实行优待电价,对工业用户进一步缩小了两部制电价范围,起点由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提高到32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并取消按用电设备装接容量计算基本电价的办法。 目前,我国各省基本上除大工业用户实施两部制电价外,其他用户均执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大部分用户的电价与用电容量或需量、用电量及用电保证程度不存在联系,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价比重偏小,平均仅占总电费的15%左右,电度电价相对偏高。因此,两部制电价尚难以客观反映各电压等级及不同负荷率的特性,无法反映容量电价和电度电价的价值规律。 三、国外实施两部制电价政策简介 1.美国 按照用户类别划分,美国电价分为居民电价、商业用电电价及工业用电电价。居民电价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服务费和电度电价;商业用户一般实行两部制电价,严格地说是三部制电价,还包括固定月费,部分地区大型工商业销售电价如表1示。其中:密歇根州,大型工商业用户主要指容量大于100kW,小于2000kW的用户;马萨诸塞州,主要指容量连续三月大于200kW或电量小于8000kWh/月的用户;罗德岛州主要指容量大于200kW的用户;在华盛顿州主要指容量大于50kW的用户。 由表1可见:美国电费分为三部分,基本服务费、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经过测算,平均电价为8美分/kWh,基本电费占总电费的40%。 2.新加坡 新加坡的两部制电价是按电压等级来划分的。高压(22kV & 6.6kV)和特高压(66kV 以上)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而低压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具体情况见表2: 3.加拿大 加拿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阶梯电价,如表3所示,按用户容量、电量不同等级对用户收取不同价格。经初步测算,基本电费占总电费的40%左右。表中显示的工业用户电价适用于容量不超过2000kW的用户。 4.中国香港 香港在商业和工业用户中采用两部电价,基本电价与电压等级和接用容量有关系,电度电价和电压等级和月用电电量相关。具体情况见表4所示: 四、我国两部制电价制度与国外情况比较分析 1.执行范围有限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两部制实施范围仅限于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商业用户等其他类别用户均执行单一制电度电价。以普通工业用户为例,与大工业用户相比,性质相同、点多面广、存在缺乏节约用电、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资源等现象,尚需以两部制电价为手段以经济杠杆激励其改进用电方式,提高用电负荷率。同时,我国正处于优化产业机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阶段,商业、公用事业、非工业等一般工商业用电量占比逐年上升,亦应执行两部制电价,更加符合其用电价格与价值统一,提高其用电负荷率。 2.基本电价偏低 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的两部制电价尚不能准确反映电力生产成本结构,突出表现在基本电价水平严重偏低。目前,我国基本电价约为20元/千伏安·月,与电量电价的比例仍维持在1:4左右,已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仅占总电费的15%左右,远低于国际经验确定的基本电费占总电费收入40%~50%左右的比例。 3.基本电价不存在价差 从理论上分析,用户的供电电压、负荷率不同,需负担的容量成本应不同,执行的基本电价应存在差异。因此,国外各国制定的两部制电价政策的形式多样,美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按容量区分基本电价档次,美国部分州基本电价还实施了峰谷电价,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按电压等级区分基本电价档次。目前,我国各省执行的两部制电价政策中的基本电价缺乏分档、形式单一、同一地区标准基本统一。 4.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不完善 我国大部分地区基本电费主要按变压器容量(报装容量)作为计费单元征收电费。这种计费方式一方面能够调动用户主动调整容量大、负荷小的变压器,提高用户的负荷率、合理调配电力资源,另一方面可能造成用户选用小容量变压器,让变压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危及电网安全造成“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也起不到真实反映电力成本以及有效激励用户降低最大需量的作用。 五、完善两部制电价体系策略的分析 第一,合理扩大两部制电价的执行范围。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各地区电网实际情况将执行标准降低到100kVA及以上,执行范围扩大到非工业及商业等负荷率低、用电量增长迅速的第三产业用户当中,以合理补偿供电成本,保障供电企业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提高电网运营的经济效益,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电需求。 第二,提高现行基本电价水平。提高基本电价标准,使其正确反映电力生产中的固定成本费用,以保障电力工业建设投资所形成的固定成本的稳步回收,促进电力能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大限度地解决电力供需矛盾问题。同时,利用这一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制约用户的盲目报装,促进电力设备利用率的提高以及电力资源的节约。 第三,基本电费由按容量计收法逐步过渡到按最大需量计收法,以充分调动用户降低最大负荷、提高负荷率的积极性,避免“小马拉大车”现象的发生,从而有效改善电网的负荷特性,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合理拉开两部制电价价差,特别是基本电价的价格差距,根据不同电压等级、用户负荷率,及行业特性等分别确定不同的基本电价水平,以充分发挥两部制电价的经济杠杆作用,同时充分体现发供电固定成本费用由不同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黄永皓.关于两部制电价问题的研究[J].水电能源科学, 1999,9(3):57-60. [2]张娜,郑凤.基于边际成本的两部制上网电价模式研究[J].四川水力发电,2004,23(3):75-78. [3]李天友.两部制电价的改进与完善[J].供用电,1998,15(3):41-43. [4]谢传胜,郭昆.基本电价的探讨与实例计算[J].华北电力技术, 2005,(9):4-7. [5]林嘉音,余铭正,孟宪生.对两部制电价的初步分析与探讨[J].华东电力,2000,(7):2-4. (责任编辑:宋秀丽)
摘要:追溯了两部制电价的历史渊源,阐述了两部制电价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销售电价中两部制电价政策的现状,借鉴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各国两部制电价政策,从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电价水平等方面,研究我国完善两部制电价的策略,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电力市场 作者简介:张磊(1977-),女,山西长治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G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8-0162-02 作为销售电价基本制度之一的两部制电价政策,在国内外已得到普遍采用,但是在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电价标准差异性较大。目前,我国执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基本仅限于报装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同时基本电价在执行两部制电价中的比重不高,无论从执行的范围和标准,特别是基本电价的水平,以及实际执行效果,包括正确反映供电成本结构及稳步回收并公平负担供电成本、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显著改善供电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供电设备利用率及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电力资源等方面均未显现出理想的执行效果,未充分发挥两部制电价的价格调节和经济杠杆作用。因此,研究完善两部制电价策略,分析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和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 一、两部制度电价政策的理论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两部制电价制度,这种电价制度较单一制电价制度有历史的进步,由英国的约翰·霍普金森博士早在1882年电力工业发展的初期提出,是一种考虑不同用户的负荷率,分两部分计算供电成本的方法,也获得欧共体部长会议认可和推荐。 我国销售侧电价制度主要分为单一制电价制度和两部制电价制度。单一制电价制度是电度电价,即以用户的用电量作为计费单元征收电费。两部制电价制度将用户的电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电度电价,与单一制电价相同,以用户的用电量作为计费单元征收电度电费;一部分是基本电价,以用户的装接容量(最大需量)作为计费单位征收基本电费,又称为容量电价或需量电价。两部制电价中的电度电价,称为变动电价,直接与用户的用电量挂钩,代表了发供电成本中的变动费用部分。发供电成本中的变动费用主要是燃料费、运行维护费等。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称为固定电价,与用户的用电量无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发供电成本中的固定费用部分。发供电成本中的固定费用主要是发电机组投资、电网投资等。 两部制电价制度比单一制电价制度更符合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具有显著的经济杠杆作用,将发供电成本按性质不同区分为固定和变动部分,通过用电量和容量共同回收,价格信号指引功能强,相对比较客观、合理。单一制电价制度将发供电成本全部通过用户的用电量回收,简单易操作,但与用户的装机容量毫无关系,导致与发供电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用户之间存在一定不公平性。两部制电价中以用户的装接容量或最大需量未计费单位征收基本电费,用于部分回收电力生产中的固定成本费用,对用户而言,可促使其按实际需要合理报装容量并有效调配生产班次,提高电力设备利用率,改善功率因数及用电负荷率,也有助于节省电费开支;对于电力企业而言,一方面是通过电度电价保证了电力生产变动费用的回收;另一方面是随着用户电力设备利用率及负荷率的提高,电网的负荷率相应提高,发供电设备得到更高效利用,电能资源得到较好利用。 二、我国实施两部制电价政策现状 1953年,为逐步统一电价,国家实行了集中管理的办法,燃料工业部批准在其他电价水平不变的原则下,首次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实施地区是京津唐地区,实施范围是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动力用电。 1954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两部制电价制度。1961年,我国提高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标准,实施范围是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高低压工业用户,规定基本电价的三种计价办法:一是最大需量计价,二是变压器容量计价;三是用电设备装接容量计价。 1965年,在水电部颁发的《一九六五年电热价格》管理办法中,国家适当改变了两部制电价构成比例,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 1974年,国家对电炉黄磷实行优待电价,对工业用户进一步缩小了两部制电价范围,起点由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提高到32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并取消按用电设备装接容量计算基本电价的办法。 目前,我国各省基本上除大工业用户实施两部制电价外,其他用户均执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大部分用户的电价与用电容量或需量、用电量及用电保证程度不存在联系,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价比重偏小,平均仅占总电费的15%左右,电度电价相对偏高。因此,两部制电价尚难以客观反映各电压等级及不同负荷率的特性,无法反映容量电价和电度电价的价值规律。 三、国外实施两部制电价政策简介 1.美国 按照用户类别划分,美国电价分为居民电价、商业用电电价及工业用电电价。居民电价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服务费和电度电价;商业用户一般实行两部制电价,严格地说是三部制电价,还包括固定月费,部分地区大型工商业销售电价如表1示。其中:密歇根州,大型工商业用户主要指容量大于100kW,小于2000kW的用户;马萨诸塞州,主要指容量连续三月大于200kW或电量小于8000kWh/月的用户;罗德岛州主要指容量大于200kW的用户;在华盛顿州主要指容量大于50kW的用户。 由表1可见:美国电费分为三部分,基本服务费、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经过测算,平均电价为8美分/kWh,基本电费占总电费的40%。 2.新加坡 新加坡的两部制电价是按电压等级来划分的。高压(22kV & 6.6kV)和特高压(66kV 以上)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而低压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具体情况见表2: 3.加拿大 加拿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阶梯电价,如表3所示,按用户容量、电量不同等级对用户收取不同价格。经初步测算,基本电费占总电费的40%左右。表中显示的工业用户电价适用于容量不超过2000kW的用户。 4.中国香港 香港在商业和工业用户中采用两部电价,基本电价与电压等级和接用容量有关系,电度电价和电压等级和月用电电量相关。具体情况见表4所示: 四、我国两部制电价制度与国外情况比较分析 1.执行范围有限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两部制实施范围仅限于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商业用户等其他类别用户均执行单一制电度电价。以普通工业用户为例,与大工业用户相比,性质相同、点多面广、存在缺乏节约用电、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资源等现象,尚需以两部制电价为手段以经济杠杆激励其改进用电方式,提高用电负荷率。同时,我国正处于优化产业机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阶段,商业、公用事业、非工业等一般工商业用电量占比逐年上升,亦应执行两部制电价,更加符合其用电价格与价值统一,提高其用电负荷率。 2.基本电价偏低 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的两部制电价尚不能准确反映电力生产成本结构,突出表现在基本电价水平严重偏低。目前,我国基本电价约为20元/千伏安·月,与电量电价的比例仍维持在1:4左右,已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仅占总电费的15%左右,远低于国际经验确定的基本电费占总电费收入40%~50%左右的比例。 3.基本电价不存在价差 从理论上分析,用户的供电电压、负荷率不同,需负担的容量成本应不同,执行的基本电价应存在差异。因此,国外各国制定的两部制电价政策的形式多样,美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按容量区分基本电价档次,美国部分州基本电价还实施了峰谷电价,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按电压等级区分基本电价档次。目前,我国各省执行的两部制电价政策中的基本电价缺乏分档、形式单一、同一地区标准基本统一。 4.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不完善 我国大部分地区基本电费主要按变压器容量(报装容量)作为计费单元征收电费。这种计费方式一方面能够调动用户主动调整容量大、负荷小的变压器,提高用户的负荷率、合理调配电力资源,另一方面可能造成用户选用小容量变压器,让变压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危及电网安全造成“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也起不到真实反映电力成本以及有效激励用户降低最大需量的作用。 五、完善两部制电价体系策略的分析 第一,合理扩大两部制电价的执行范围。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各地区电网实际情况将执行标准降低到100kVA及以上,执行范围扩大到非工业及商业等负荷率低、用电量增长迅速的第三产业用户当中,以合理补偿供电成本,保障供电企业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提高电网运营的经济效益,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电需求。 第二,提高现行基本电价水平。提高基本电价标准,使其正确反映电力生产中的固定成本费用,以保障电力工业建设投资所形成的固定成本的稳步回收,促进电力能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大限度地解决电力供需矛盾问题。同时,利用这一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制约用户的盲目报装,促进电力设备利用率的提高以及电力资源的节约。 第三,基本电费由按容量计收法逐步过渡到按最大需量计收法,以充分调动用户降低最大负荷、提高负荷率的积极性,避免“小马拉大车”现象的发生,从而有效改善电网的负荷特性,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合理拉开两部制电价价差,特别是基本电价的价格差距,根据不同电压等级、用户负荷率,及行业特性等分别确定不同的基本电价水平,以充分发挥两部制电价的经济杠杆作用,同时充分体现发供电固定成本费用由不同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黄永皓.关于两部制电价问题的研究[J].水电能源科学, 1999,9(3):57-60. [2]张娜,郑凤.基于边际成本的两部制上网电价模式研究[J].四川水力发电,2004,23(3):75-78. [3]李天友.两部制电价的改进与完善[J].供用电,1998,15(3):41-43. [4]谢传胜,郭昆.基本电价的探讨与实例计算[J].华北电力技术, 2005,(9):4-7. [5]林嘉音,余铭正,孟宪生.对两部制电价的初步分析与探讨[J].华东电力,2000,(7):2-4. (责任编辑: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