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和“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职工 四.本制度没有纳入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范围

1. 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

2. 全公司安全创出好水平,可根据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分别奖励。

3. 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

4. 年度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生产优秀安监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分别给予奖励。

5. 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检举揭发违章指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在发生矿井灾害抢险救灾中冲锋陷阵,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7. 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200-500 元/条。 3

第二节 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四无”竞赛优胜单位,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2. 基层单位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3. 各业务部室所包业务范围内和所分管的队组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4. 对优秀班组,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5. 当班安全员能及时制止“三违”,且“三违”人员认可,实行一次性奖励200 元。

6. 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和亮点,对单位奖2000-5000 元。

7. 提出的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200 元-500/条。

第三节 生产管理

1. 质量标准化工作创新奖2000 元。

2. 顶板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奖200-500 元/条。

3. 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发性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的,视工程量及工作难度给予2000-5000 元奖励。

第四节 机电管理

1.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处理事故时间者奖200-500 元。

2. 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组织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视具体情况奖励300-1000 元。

3. 提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据其效益大小奖励 100-500 元。

4. 年度评比,对积极、认真参与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机电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奖励1000-3000 元,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节 辅助运输

1. 运输队组当月未发生跑车、掉道事故,奖励1000 元。

2. 对完成技改攻关项目的单位奖励500-1000 元。

3.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的单位奖励500-1000 元。

4. 对发现车内留有物料或物料与杂物混装,及时向调度汇报,避免物料丢失浪费的人员奖励100-500 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1. 对积极参与“一通三防”管理,提出“一通三防”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个人奖励50-200 元。

2. 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奖励300 元。

3. 对在公司以上单位的“一通三防”检查中因成绩突出受到表扬的单位奖励2000 元。

4. 对改造、革新“一通三防”设施成效显著的个人奖励300-1000 元。对在 “一通三防”工作中有技术突破的工程技术人员奖励200-1000 元。

5. 对在参加集团公司以上的单位组织的“一通三防”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奖励2000 元,个人奖励500 元。

第七节 监测监控

1. 对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好的单位,酌情奖励。

2. 对使用和维护TK-100 通讯系统好的单位给予500-2000 元的奖励。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安全检查

1.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未完成罚100 元/项。

2. 一般隐患一条50 元,未按期整改罚单位200 元,签定人、单位正职各罚 50 元,重大隐患一条200 元,2 次未按期整改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3. 联合大检查中,无故不参加检查,或未按照安排地点,或不进工作面检 5 查,1 次罚款100 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检查组200 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依事故追查责任人。

4. 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三定时间对问题进行整改,见一条罚款 100 元/条。

5. 无故不参加联合大检查汇报会,罚单位领导50 元。

6. 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品,罚主管技术人员100 元。

7. 安全员日常的现场评估为不合格品,罚队组300 元/次。

第二节 “三违”管理

1. 当月所查1 次违章,按规定处罚,2 次违章在规定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2. 现场互保小组中1 人“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20%进行连带处罚。“四位一体”中1 人“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30%进行连带处罚。

3. 队组内部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 50 元/人.次。各业务部室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100 元/人.次。上级来矿检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200 元/人.次。

4. 汇报岗标不实的人员,罚款50 元/次。

5. 因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未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到安全部进行落实,罚责任人 30 元/次。未安排“三违”人员强训,1 次罚单位正职20 元/人。

6.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到安全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7. 查“三违”人汇报不实,视情节轻重罚款30~200 元/次。

8. “三违”运行卡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交回安全部,除“三违”罚款外,加罚50 元/天,直至交卡为止。

9. “三违”人员在运行处理期间,不听从安排,一次罚款50~200 元。 “三 6 违”人员在运行

期间所在单位(队组)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当日值班人员200 元,罚单位正职各100 元。

10.集体违章,罚违章指挥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各 500 元,罚其他人员各罚款300 元,罚队组3000 元。

11.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安监人员,罚款500 元或行政处分。

12.对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三违”行为,罚款500 元-10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节 班前会管理

1. 各队组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缺一项扣 200 元,记录不全少 1 项扣 100 元。对口业务部室监督检查不到位一次扣100 元。

2. 班前会没有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安排落实,罚值班队干200 元/次。班前会没有安排互联保的,罚值班队干、班长各 100 元/次,安排不严密、不清晰的,罚值班队干、班长50 元/次。

3. 没有对不放心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各200 元/人·次。

4. 喝酒、酗酒后参加班前会,罚款50-100 元/次。

5. 在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 500 元,同时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 200 元/次.人。

6. 休息不好或情绪不佳人员下井者,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部50 元/人·次。 7. 不参加班前会下井上岗者,罚本人 200 元,同时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 100 元/人·次。 8. 单位正职不参加班前会,罚款50 元/次。 第四节 现场“四位一体”及互联保管理 1. 现场“四位一体”人员在各类事故中,其中 1 人是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依照处分决定处罚,其他人员连带20%,互联保人员中1 人是事故 7 责任者受到行政处分时,其他人员连带罚款30%。

2. 安全员未及时查处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罚50-200 元; 提前离岗,罚款300 元;出现事故按有关条文处罚。 3. 跟班队干监督检查不到位罚款100-500 元。当班队干部违章指挥,带头违章蛮干处罚 1000 元/次。发生事故,酌情给予罚款、降职、免职等处分。跟班队干和安全员责任相同。 4. 跟班队干、班组长脱岗,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 元。 5. 现场班组人员不知道互联保对象,罚款50 元/人次。 6. 现场互联保单、牌板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罚班长、跟班队干 100 元/人次。 7. “四位一体”不到位开工者,1 次罚1000 元。

8. “四位一体”牌板签字由他人代签,1 次罚款50 元。 9. 现场评估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无故不签字,罚款30-200 元。 10.安全员随意更改现场评估表,1 次罚款10-50 元。 11.施工作业点没有“四位一体”或互联保牌,罚款200 元。 12.“四位一体”牌填写与实际不符或不填写,罚款200 元。 第五节 作业规程、措施及避灾演习 1. 必须由队主管工程师(技术员)亲手编写规程(措施),规程(措施)在业务部门传审时由队主管工程师(技术员)与部室审批人面对面进行。他人代替,部室不予审批,并罚款每人100 元。 2. 因不按标准编制、编制质量差责令重新编写,并罚款 500 元。影响按时审批的,对队长、主管工程师加倍处罚。 3. 部室人员审批时间超过 1 天扣 20 元,出现错误罚款 50 元/处,审批人员让他人代签字或代他人签字,扣双方每人50 元/次。 4. 因规程编制内容不具体、不严密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队主管工程师及 8 对应专业部室审批人的直接责任,视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给予罚款以至行政处分。 5. 无措施作业或使用通用规程、措施作业,扣作业单位3000 元,主管业务部室 500 元,队长、队主管工程师每人 200 元。由此而引起事故的从重处理。 6. 部室审批人员必须对规程严格进行审批。规程初审技术人员要对规程措施名称是否恰当、参加审批单位和领导是否遗漏具体负责。初审不负责,每次罚款200 元。 7. 规程(措施)无内审记录,每次罚 500 元。规程(措施)未进行编号罚 100 元,且技术人员有权不予审批。生产、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对未编号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批罚100 元/次。 8. 审批人员对本业务范围内技术或措施把关不严,每次罚款100 元。 9. 不按规定

学习贯彻、考核,罚实施单位 500 元/次。队长和队主管工程师各100 元。考核不合格人员未进行复试罚100 元/人次。 10.复训记录不全、未签字或代签字、内容未及时贯彻罚款100/人次。 11.安排未参加学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作业,罚队长、队主管工程师每人100 元/人次。 12.未办理相应开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0 元,队长200 元,主管工程师 100 元。由此而发生事故的,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13.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作业工艺而没有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变更的,扣主管业务部室 500 元,部室包队人、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 100 元。未及时备案、贯彻罚款100 元/次。 14.规程(措施)没有及时送到参审人员和相关单位和领导手中,少送一份扣队长、主管工程师各30 元。 9 15.队组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避灾演习,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罚款 200 元;参加演习人员不达100%,扣未参加演习人员50 元/人次。 第六节 业务保安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部室 1000—3000 元,情节严重的扣除月奖、季奖,部长挂钩 10%,分管副职挂钩30%,直接责任者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2)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3)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4)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斜井(巷)运输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可靠。 6)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7)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煤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8)小煤窑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9)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10)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的。 11)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或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的。 12)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13)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部室不积极配合。 1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后未及时采取变更措施,未进行现场跟班指导。 10

2.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部室2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扣除月奖、季奖,部长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30%,包队技术员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2)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补充安全措施的。 3)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 4)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5)安监员空班缺岗。 6)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为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作业队组或单位500—3000 元,单位正职每人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 30%,主管业务部室挂钩 20%考核。分管副职挂钩主管业务部室30%考核,包队技术员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不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或执行不到位。 2)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而进行生产。 3)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4)电器设备失爆。 5)“四位一体”缺岗未落实责任及动态互联保落实不到位而进行生产。 6)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无计划停风。 7)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8)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运行的。 9)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11 10)采煤工作面三角区及支架上方漏顶、煤墙片帮严重未采取措施。 11)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临时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装置。 12)工作面安装、回收、收尾、试产、过断层和巷道贯通不符合标准要求,影响生产的。 4.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85 分以下者,扣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各100 元,责任队组队长200 元,分管副职300 元。 5.地面辅助生产单位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

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扣责任单位部(队)长100 元,分管副职200 元,直接责任者300 元。 7.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及会议精神执行。 第七节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1. 职教部门对《职工培训责任书》考核按一线、二线两级分别进行考评。 2. 按《职工培训责任书》考核细则进行处罚,采用扣分折款的办法进行,一线单位60 元/分,二线单位50 元/分。累积计算。 3. 对“三违”、“违标”人员的处罚,除扣本队考评分之外,实行《倒积分越限吊销资格证》管理制度。倒积分超过70 分发出黄牌警告。达到或超过100 分,吊销本人“安全资格证”并实行1-3 个月停工自费强训。学习期间,不计工资,每人每日交培训费5 元。 第八节 其他 1. 值班队干脱岗或他人代替值班,罚款200 元/次。 2. 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200 元。 3. 岗位脱岗、睡觉给予开除留用察看3 个月处分。 4. 因脱岗、睡觉造成事故者,开除留用察看1 年或开除公司籍。 5. 在岗位上躺着,行为不规范,罚款200 元。 12 6. 因单位领导责任造成漏岗或脱岗,罚单位领导500 元。 7. 工作面无避灾路线说明牌或指示牌,罚款100 元。

8. 队组在日常的风机管理、巷道的冲洗管理中,无向安全调度汇报,罚当班责任人100 元/次。 9. 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下井,罚责任单位500 元,责任人200 元。 10.井下不系帽带罚款50 元/次。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生产管理 一、采煤、安装、回收 1、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200 元。 2、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200 元。 3、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罚款200 元。 4、两端头外帮锚杆失效,没有采取护帮措施罚款50 元/根。 5、回收作业时打设的锚杆支护失效,罚款200 元/根。 6、转载机机尾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200 元。 7、单体液压支柱自落卸载未更换的,罚款100 元/架。 8、乳化液浓度不合要求罚款100 元/次;无配比检查手段,罚款200 元/次。 9、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0.5M 2 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款200 元/次。 10、刮板输送机机尾长时不加盖板(过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 200 元。 11、刮板输送机不执行停机过人制度,不挂安全警示牌,罚款200 元。 12、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500 元/次。 13、收尾逼帮柱不合格,罚款50 元/根。 13 14、两巷用绞车回收工字钢,距离超过30 米无信号,罚款200 元。 15、木垛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 元/个。 16、特殊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 元/架。 17、伞檐超过规定未处理,罚款100 元/处。 18、梁端至煤壁空顶超过规定未管理,罚款100 元/处。 19、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罚款500 元/处。 20、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罚款50 元/根。 21、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罚款200 元。 22、胶带输送机机头架无防护网,罚款100 元。 23、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罚款200 元。 24、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生产,处罚责任队组1000 元。 25、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未及时处理,罚款50 元/架。 26、积水超过长 5 米、深 0.2 米,无及时排水或排水条件困难无架高行人过桥,罚款100 元/处。 27、巷道空帮、空顶、撑杆、刹杆不全者,罚款100 元/处。 28、跨越输送机、煤溜等地点没有设行人过桥,罚款100 元/处。 二、掘进、开拓 1、掘进面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空顶作业,罚款300-500 元。 2、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300 元。 3、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架危棚继续作业,罚款300 元。 4、巷内距窝头30 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200 元。 5、背帮顶严重失效的,罚款300 元/处。 6、巷道掘砌或修复时,临时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 元。 7、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罚款50 元/处。 8、挑顶立旋胎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200 元。 14 9、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0 元。

10、壁后充填不实,罚款200 元。 11、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罚款200 元。

12、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罚款2000 元。 13、冒顶造成停产,罚款500~1000 元。 14、炮掘工字钢棚支护工作面迎头10 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500 元,少1 架罚款100 元。 15、砌碹巷道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

不符合每项罚款500 元/次。 16、砌体灰缝在 l 米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不超过 2 处,超过规定要求,罚款50 元/条。 17、砌墙基础到实底,其基础深度不小于设计值50 毫米,达不到要求,罚款100 元/处。 18、装岩机未按规定固定,罚款200 元。 19、装岩机距工作面6-30 米,超过规定罚款200 元: 20、装岩机无照明,罚款300 元。 21、装岩机带病作业,罚款500 元。 22、喷浆泵使用后应清理,喷浆带盘放整齐,否则罚款200 元/项。 第二节 “三违”处罚 一、采煤 安装 回收 1、进入煤墙未采取逼帮措施,罚款500-1000 元。 2、各工种工序间安全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 元。 3、用高压液管冲洗支架、冲洗浮煤等,罚款500 元。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联接装置起吊,罚款500-1000 元。 5、打大炭(石头)未执行停机规定,300-500 元。 15 7、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设压柱,罚款200-500 元。 8、输送机运输物料未执行有关规定,罚款300-500 元。 9、设备运输、安装、拆除等无主要队干监护强行作业,罚款1000 元。 二、掘进 开拓 1、未按规定有效使用前探梁,罚款500-1000 元。 2、控顶距离超作业规定允许范围作业,罚款500-1000 元。 3、装岩机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干其他工作,罚款500-1000 元。 4、耙斗装岩机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罚款300-500 元。迎头挂变向装置钢丝绳套锈蚀严重或有断股现象罚款300-500 元/次,迎头固定变向装置的锚杆不合格仍在使用,罚款300-500 元/次。 5、耙斗装岩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罚款300-500 元。

6、操作攉煤铲不按规定作业,罚款200 元。 7、用电控接、拆大链,罚款200-500 元。

8、不按规定上好拉杆或撑木,罚款 30 元/根。棚腿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50 元/根。支护腿立在浮煤矸上,罚款200 元/根。 9、回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款100 元。 三、机电管理 1、基础管理 1)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一项不合格罚款200 元。 2) 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罚款50-200 元/次。 3) 完好率:(包括机电设备完好率、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气合格率及电缆悬挂合格率)

7) 严格执行公司质量标准化文件的各项规定。 2、日常管理 1) 检修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库存、修复、回收,发放等台帐,否则罚款 100 元/项。 2) 检修单位擅自对皮带机配件、电缆、小型电器进行报废处理,罚款 200 元/件。 3) 油脂存放不符合规定罚款200 元/次;无明确标识罚款100 元/次。 4) 油脂运送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200 元/次。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滤油器或过滤网,罚款200 元/次;过滤器破损未及时更换,罚款100 元/次。 5) 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罚款500 元/次;无校验合格证,罚款200 元/台次。 6) 接地电阻测试不合格者,3 日内必须整改,否则罚款500 元。 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除考核外,罚款 200 元/30 分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7) 不及时交回停电工作申请票,罚款100 元/次。 8) 井上下变电硐室绝缘用具不全或破损罚款200 元。 9) 机电设备、五小电器铭牌丢失罚款20 元/个。 10)未按时完成停产预防性检修项目,罚款200/项.次。 11)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未配合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测试或年检,罚款 300 -500 元。 12)大型设备在线监测,所有传感器正确安装,监测数据、资料要保存完整,否则罚款500 元。 17 13)各种保护保险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500-1000 元。 3、隐患处理 (1)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500 元/台次。 (2)井下使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500 元/台次。 (3)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罚款200 元/处。 (4)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圈(盘成∽型者除外)或铁丝吊挂等,罚款100 元。 (5)36V 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200 元/次。 (6)井下变电所没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铁栅栏门,罚款500 元。 (7)变电硐室及各配电点处附近 5 米内堆放非本供电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罚款

500 元/次。 (9)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 元/处。 (10) 变电所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100 元。

(11) 井下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供电,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 元/处。 (12) 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标志牌不全或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填写的,罚款50 元/项。 (13) 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罚款50-100 元/台。 (14) 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款100 元/台次。 (15) 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罚款200 元/次。 (16) 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其名牌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 电压等级不符者,罚款100 元/次。 18 (17) 应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而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罚款100 元/次。 (18) 电气设备无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损坏,罚款200 元/台·次。 (19) 井下使用的高低压控制器内熔断器外设熔丝者,罚款100 元/处。 (20) 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地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罚款 100 元/次。 (21)运输信号系统不完善,罚款200 元/处。 (22)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设备强行送电,罚款200 元/处。 (23)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100 元。 (24)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款200 元。 (25)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罚款500 元/次。 (27)灯房发放矿灯,红灯每超标准1 台(标准为0.5%),罚款20 元。 (28)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30 千瓦以下罚款500-2000 元/台;30 千瓦以上罚款2000-5000 元/台。 (29)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罚款500 元/次。 (30)“三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200 元/项,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31)矿灯房公司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100 元/盏;发放红灯罚款 50 元/次;矿灯工作时间11 小时内发生红灯,罚款50 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200 元/次。 (32)备用设备放置不当、不加防护,罚款200-500 元/次。 (33)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否则罚款500 元/次。 (34)胶带输送机H 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10 元/个。胶带机上下托辊1 处短缺或不转,罚款50 元。 19 (35)采煤队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并保证完好,检查发现未使用,罚责任队组500 元;不完好罚责任队组200 元。泵站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罚款200 元/。 (36)胶带输送机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300 元/次。 (37)绞车钢丝绳磨损电机端盖,按失爆论处,罚款500 元/台次。 (38)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款100 元/项次。 (39)随意调整泵站压力,罚款200 元/次。 (40)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否则罚款200 元/次。 (41)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处理不及时,罚款50 元/处。 (42)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 元/次。 (43)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罚款300 元/次。 (44)机组拖移电缆夹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罚款50-100 元。 (45)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必须使用自动配比装置,否则罚款500 元,乳化液箱敞盖或液面有异物,罚款200 元/次。 (46)刮板输送机缺 1 个刮板,罚款 50 元/处,连续短缺加倍处罚;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罚款500 元/次;因带回煤造成事故,加倍处罚。机身不平直,罚款500 元/次。 (47)胶带运输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或不转,罚款 50 元。胶带跑偏严重,罚款100-300 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罚款200 元/处;横向裂口超过带宽5%,罚款200 元/处。 (48)采煤或安装工作面,人为损伤立柱、千斤顶镀层,罚款200-500 元/根,缺穿杆销和半环,罚款100 元/处。 (49)主要通风机U 型管压差计(在停机状态)液面不在零位,罚款100 元/次;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罚款200 元/次。 (50)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否则罚款500 元/项次。 20 (51)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罚款50 元/台次。 (52)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罚款500 元/次。 (53)无计划停电,罚款200-1000 元/次。 (54)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500 元/次。 (55)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款500 元/项次。 (56)

各皮带巷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软管,罚款100 元/处。 (57)开关下腔本体带电螺丝未封堵;罚款200 元/台。 (58)36 伏以上的小型电器无接地装置,罚款500 元/台次。 (59)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井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 元/次。 (60)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罚款200 元。 (61)井下私自拆开矿灯、自救器的,罚款200 元。 (62)井下使用灯泡、电阻、电热器取暖的,罚款300 元。 (63)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小型电器运行,罚款500 元或行政处分。 (64)随意将无压释放器、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煤电钻综保、皮带保护甩掉不用的,罚款500 元或行政处分。 (65)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煤溜司机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站在运行绞车前方,皮带、煤溜正前方罚款200 元。一人操作煤溜或皮带两部设备处罚当班300 元。 (66)指使他人私自操作设备,罚款200 元。 (67)非电工操作电气设备,罚款500-1000 元。 (68)停送电不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罚款500-1000 元。 (69)验电时未戴绝缘手套,罚款100 元。 21 (70)处理皮带、煤溜等设备问题,未切断电源,未闭锁开关,罚款5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71) 检修采掘、运输机械等设备,未切断电源,闭锁开关,罚款5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72)单人操作必须有监护操作的绞车,罚款200 元。 (73)停电后控制手把没打到“0”位,罚款 300 元。电气开关未挂停送电牌罚款100 元/台。 (74)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100 元。 (75)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罚款50 元/处。 (76)要害场所不执行登记制度,对当班司机罚款50 元/次。 (77)工件未停稳进行测量,罚款100 元。 (78)隔着车床传递物品和工具,罚款100 元。 (79)车床不按规定使用锉刀,罚款100 元。 (80)机加工人员戴手套操作,罚款50 元。 (81)在砂轮上磨刀,身体正对着砂轮,罚款50 元。 (82)井下明火操作,明火打点,罚款500 元/次。 (83)擅自调整电气设备整定值,或甩电气保护,罚款1000-2000 元/次。 (84)机电工作人员、各类司机和维护工,无证上岗(当年资格证未按规定审核)者罚款100 元/次,罚其单位200 元/人·次。 (85)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款500-1000 元。 (86) 利用他人停电时间擅自进行检修的,罚款1000-2000 元/次。 (87) 检修或处理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或办理停电票的,罚款500-1000 元。 (88)运输机等设备在开机前未发出开机警报、开机信号或未接以开机回铃信号,擅自开机的,罚款500-1000 元。 22 (89)皮带运行状态下未使用专用工具调整皮带跑偏,罚款500-1000 元。 (90)随意开启或关闭皮带急停装置的,给予开留处分,并罚款 1000-2000 元。 (91)看变电所人员将门内闩或用铅丝拴住,按睡觉论处,罚款1000 元。 四、辅助运输 1、一般管理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设备、设施检查、检修规定,缺l 项罚款100 元。 (2)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90%;人车或架空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矿车完好率必须达到85%。否则,完好率每降低1%罚款100 元。 (3)主要运输巷轨道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否则罚款1000-5000 元。 (4)未完成当班运输任务,罚款 50 元/车;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罚款 100 元/车。 (5)运料单位在本责任区内发生材料乱扔、乱放现象,将予以责任单位材料额的l-3 倍处罚。 (7)发现材料混装罚款200 元/车;回收材料与碴、杂物混装,给予责任单位所运材料额的1-3 倍处罚。 (8)运输过程中各队必须按要求完成当班任务,无正当理由留1 辆车罚款50 元,未运到指定地点罚款50 元/车。 (9)急件运输完成后,运输单位与使用单位监运工未及时向车辆调度汇报,罚款100 元。 (10)装车单位出现错装、捆绑、固定不符合要求,车辆放不到指定地点,影响正常运输或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 元/车。 (11)因计划不周,安排不当造成物料浪费,重复运输,罚款300 元/车。 (12)各单位回收的物料,必须到车辆调度办理装料手续,否则,造成差错 23 由本单位负责,并罚款200-300 元/车。 2、隐患处理 (1)绞车未按规定悬挂牌板,罚款100 元/台。 (2)绞车无组合操作板,罚款100 元/台。 (3)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500 元。 (4)不按规定设置绝缘轨或悬挂标志牌,罚款100 元/次。 (5)

绝缘轨1 处失效,罚款100 元。 (6)临时轨道质量未达合格品,罚款300 元/次。 (7)材料未在指定地点按标准堆放,不合格1 处罚款50 元。 (8)轨道巷材料堆放影响运输安全,罚款200 元/处。 (9)绞车不按规定固定、使用,罚款200 元/台。 (10)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罚款100 元/台。 (11)绞车钩头缺卡,无绳皮,罚款100 元/台。 (12)绞车无护绳板或使用未改制的护绳板开车,罚款100 元/次。 (13)运大型材料(如支架、水管、道轨)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罚款500 元/次。 (14)乘坐皮带和煤溜、扒乘矿车,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5)违反规定超挂车,罚款500~1000 元。 (16)不按规定联车、挂车及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或失效的,罚款500-1000 元/次。 (17)绞车安装后未申请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罚款500 元/台。 (18)双向开绞车;罚款300-500 元。 (19)未使用专用阻车装置,或未按规定支车、挡车,罚款500-1000 元。 (20)在封闭轨道区域内行走,罚款200-500 元/人.次。 (21)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通使用,罚款500-1000 元。 24 (22)在绝缘轨处停放车辆,罚款200 元 。 (23)检查人员未经运料作业人员允许,在运料期间强行走轨道,罚款 500 -1000 元/人次。 (24)无证开绞车,罚款500-1000 元/次。 (25)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罚运输人员500 元。使用不完好车辆进行运输作业的,罚款5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 (26)超距离无信号开车运料,罚款200 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和“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职工 四.本制度没有纳入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范围

1. 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

2. 全公司安全创出好水平,可根据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分别奖励。

3. 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

4. 年度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生产优秀安监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分别给予奖励。

5. 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检举揭发违章指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在发生矿井灾害抢险救灾中冲锋陷阵,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7. 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200-500 元/条。 3

第二节 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四无”竞赛优胜单位,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2. 基层单位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3. 各业务部室所包业务范围内和所分管的队组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4. 对优秀班组,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5. 当班安全员能及时制止“三违”,且“三违”人员认可,实行一次性奖励200 元。

6. 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和亮点,对单位奖2000-5000 元。

7. 提出的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200 元-500/条。

第三节 生产管理

1. 质量标准化工作创新奖2000 元。

2. 顶板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奖200-500 元/条。

3. 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发性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的,视工程量及工作难度给予2000-5000 元奖励。

第四节 机电管理

1.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处理事故时间者奖200-500 元。

2. 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组织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视具体情况奖励300-1000 元。

3. 提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据其效益大小奖励 100-500 元。

4. 年度评比,对积极、认真参与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机电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奖励1000-3000 元,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节 辅助运输

1. 运输队组当月未发生跑车、掉道事故,奖励1000 元。

2. 对完成技改攻关项目的单位奖励500-1000 元。

3.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的单位奖励500-1000 元。

4. 对发现车内留有物料或物料与杂物混装,及时向调度汇报,避免物料丢失浪费的人员奖励100-500 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1. 对积极参与“一通三防”管理,提出“一通三防”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个人奖励50-200 元。

2. 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奖励300 元。

3. 对在公司以上单位的“一通三防”检查中因成绩突出受到表扬的单位奖励2000 元。

4. 对改造、革新“一通三防”设施成效显著的个人奖励300-1000 元。对在 “一通三防”工作中有技术突破的工程技术人员奖励200-1000 元。

5. 对在参加集团公司以上的单位组织的“一通三防”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奖励2000 元,个人奖励500 元。

第七节 监测监控

1. 对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好的单位,酌情奖励。

2. 对使用和维护TK-100 通讯系统好的单位给予500-2000 元的奖励。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安全检查

1.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未完成罚100 元/项。

2. 一般隐患一条50 元,未按期整改罚单位200 元,签定人、单位正职各罚 50 元,重大隐患一条200 元,2 次未按期整改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3. 联合大检查中,无故不参加检查,或未按照安排地点,或不进工作面检 5 查,1 次罚款100 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检查组200 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依事故追查责任人。

4. 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三定时间对问题进行整改,见一条罚款 100 元/条。

5. 无故不参加联合大检查汇报会,罚单位领导50 元。

6. 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品,罚主管技术人员100 元。

7. 安全员日常的现场评估为不合格品,罚队组300 元/次。

第二节 “三违”管理

1. 当月所查1 次违章,按规定处罚,2 次违章在规定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2. 现场互保小组中1 人“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20%进行连带处罚。“四位一体”中1 人“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30%进行连带处罚。

3. 队组内部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 50 元/人.次。各业务部室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100 元/人.次。上级来矿检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200 元/人.次。

4. 汇报岗标不实的人员,罚款50 元/次。

5. 因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未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到安全部进行落实,罚责任人 30 元/次。未安排“三违”人员强训,1 次罚单位正职20 元/人。

6.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到安全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7. 查“三违”人汇报不实,视情节轻重罚款30~200 元/次。

8. “三违”运行卡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交回安全部,除“三违”罚款外,加罚50 元/天,直至交卡为止。

9. “三违”人员在运行处理期间,不听从安排,一次罚款50~200 元。 “三 6 违”人员在运行

期间所在单位(队组)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当日值班人员200 元,罚单位正职各100 元。

10.集体违章,罚违章指挥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各 500 元,罚其他人员各罚款300 元,罚队组3000 元。

11.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安监人员,罚款500 元或行政处分。

12.对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三违”行为,罚款500 元-10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节 班前会管理

1. 各队组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缺一项扣 200 元,记录不全少 1 项扣 100 元。对口业务部室监督检查不到位一次扣100 元。

2. 班前会没有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安排落实,罚值班队干200 元/次。班前会没有安排互联保的,罚值班队干、班长各 100 元/次,安排不严密、不清晰的,罚值班队干、班长50 元/次。

3. 没有对不放心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各200 元/人·次。

4. 喝酒、酗酒后参加班前会,罚款50-100 元/次。

5. 在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 500 元,同时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 200 元/次.人。

6. 休息不好或情绪不佳人员下井者,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部50 元/人·次。 7. 不参加班前会下井上岗者,罚本人 200 元,同时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 100 元/人·次。 8. 单位正职不参加班前会,罚款50 元/次。 第四节 现场“四位一体”及互联保管理 1. 现场“四位一体”人员在各类事故中,其中 1 人是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依照处分决定处罚,其他人员连带20%,互联保人员中1 人是事故 7 责任者受到行政处分时,其他人员连带罚款30%。

2. 安全员未及时查处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罚50-200 元; 提前离岗,罚款300 元;出现事故按有关条文处罚。 3. 跟班队干监督检查不到位罚款100-500 元。当班队干部违章指挥,带头违章蛮干处罚 1000 元/次。发生事故,酌情给予罚款、降职、免职等处分。跟班队干和安全员责任相同。 4. 跟班队干、班组长脱岗,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 元。 5. 现场班组人员不知道互联保对象,罚款50 元/人次。 6. 现场互联保单、牌板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罚班长、跟班队干 100 元/人次。 7. “四位一体”不到位开工者,1 次罚1000 元。

8. “四位一体”牌板签字由他人代签,1 次罚款50 元。 9. 现场评估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无故不签字,罚款30-200 元。 10.安全员随意更改现场评估表,1 次罚款10-50 元。 11.施工作业点没有“四位一体”或互联保牌,罚款200 元。 12.“四位一体”牌填写与实际不符或不填写,罚款200 元。 第五节 作业规程、措施及避灾演习 1. 必须由队主管工程师(技术员)亲手编写规程(措施),规程(措施)在业务部门传审时由队主管工程师(技术员)与部室审批人面对面进行。他人代替,部室不予审批,并罚款每人100 元。 2. 因不按标准编制、编制质量差责令重新编写,并罚款 500 元。影响按时审批的,对队长、主管工程师加倍处罚。 3. 部室人员审批时间超过 1 天扣 20 元,出现错误罚款 50 元/处,审批人员让他人代签字或代他人签字,扣双方每人50 元/次。 4. 因规程编制内容不具体、不严密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队主管工程师及 8 对应专业部室审批人的直接责任,视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给予罚款以至行政处分。 5. 无措施作业或使用通用规程、措施作业,扣作业单位3000 元,主管业务部室 500 元,队长、队主管工程师每人 200 元。由此而引起事故的从重处理。 6. 部室审批人员必须对规程严格进行审批。规程初审技术人员要对规程措施名称是否恰当、参加审批单位和领导是否遗漏具体负责。初审不负责,每次罚款200 元。 7. 规程(措施)无内审记录,每次罚 500 元。规程(措施)未进行编号罚 100 元,且技术人员有权不予审批。生产、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对未编号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批罚100 元/次。 8. 审批人员对本业务范围内技术或措施把关不严,每次罚款100 元。 9. 不按规定

学习贯彻、考核,罚实施单位 500 元/次。队长和队主管工程师各100 元。考核不合格人员未进行复试罚100 元/人次。 10.复训记录不全、未签字或代签字、内容未及时贯彻罚款100/人次。 11.安排未参加学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作业,罚队长、队主管工程师每人100 元/人次。 12.未办理相应开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0 元,队长200 元,主管工程师 100 元。由此而发生事故的,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13.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作业工艺而没有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变更的,扣主管业务部室 500 元,部室包队人、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 100 元。未及时备案、贯彻罚款100 元/次。 14.规程(措施)没有及时送到参审人员和相关单位和领导手中,少送一份扣队长、主管工程师各30 元。 9 15.队组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避灾演习,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罚款 200 元;参加演习人员不达100%,扣未参加演习人员50 元/人次。 第六节 业务保安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部室 1000—3000 元,情节严重的扣除月奖、季奖,部长挂钩 10%,分管副职挂钩30%,直接责任者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2)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3)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4)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斜井(巷)运输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可靠。 6)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7)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煤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8)小煤窑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9)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10)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的。 11)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或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的。 12)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13)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部室不积极配合。 1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后未及时采取变更措施,未进行现场跟班指导。 10

2.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部室2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扣除月奖、季奖,部长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30%,包队技术员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2)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补充安全措施的。 3)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 4)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5)安监员空班缺岗。 6)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为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作业队组或单位500—3000 元,单位正职每人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 30%,主管业务部室挂钩 20%考核。分管副职挂钩主管业务部室30%考核,包队技术员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不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或执行不到位。 2)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而进行生产。 3)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4)电器设备失爆。 5)“四位一体”缺岗未落实责任及动态互联保落实不到位而进行生产。 6)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无计划停风。 7)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8)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运行的。 9)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11 10)采煤工作面三角区及支架上方漏顶、煤墙片帮严重未采取措施。 11)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临时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装置。 12)工作面安装、回收、收尾、试产、过断层和巷道贯通不符合标准要求,影响生产的。 4.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85 分以下者,扣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各100 元,责任队组队长200 元,分管副职300 元。 5.地面辅助生产单位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

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扣责任单位部(队)长100 元,分管副职200 元,直接责任者300 元。 7.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及会议精神执行。 第七节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1. 职教部门对《职工培训责任书》考核按一线、二线两级分别进行考评。 2. 按《职工培训责任书》考核细则进行处罚,采用扣分折款的办法进行,一线单位60 元/分,二线单位50 元/分。累积计算。 3. 对“三违”、“违标”人员的处罚,除扣本队考评分之外,实行《倒积分越限吊销资格证》管理制度。倒积分超过70 分发出黄牌警告。达到或超过100 分,吊销本人“安全资格证”并实行1-3 个月停工自费强训。学习期间,不计工资,每人每日交培训费5 元。 第八节 其他 1. 值班队干脱岗或他人代替值班,罚款200 元/次。 2. 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200 元。 3. 岗位脱岗、睡觉给予开除留用察看3 个月处分。 4. 因脱岗、睡觉造成事故者,开除留用察看1 年或开除公司籍。 5. 在岗位上躺着,行为不规范,罚款200 元。 12 6. 因单位领导责任造成漏岗或脱岗,罚单位领导500 元。 7. 工作面无避灾路线说明牌或指示牌,罚款100 元。

8. 队组在日常的风机管理、巷道的冲洗管理中,无向安全调度汇报,罚当班责任人100 元/次。 9. 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下井,罚责任单位500 元,责任人200 元。 10.井下不系帽带罚款50 元/次。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生产管理 一、采煤、安装、回收 1、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200 元。 2、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200 元。 3、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罚款200 元。 4、两端头外帮锚杆失效,没有采取护帮措施罚款50 元/根。 5、回收作业时打设的锚杆支护失效,罚款200 元/根。 6、转载机机尾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200 元。 7、单体液压支柱自落卸载未更换的,罚款100 元/架。 8、乳化液浓度不合要求罚款100 元/次;无配比检查手段,罚款200 元/次。 9、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0.5M 2 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款200 元/次。 10、刮板输送机机尾长时不加盖板(过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 200 元。 11、刮板输送机不执行停机过人制度,不挂安全警示牌,罚款200 元。 12、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500 元/次。 13、收尾逼帮柱不合格,罚款50 元/根。 13 14、两巷用绞车回收工字钢,距离超过30 米无信号,罚款200 元。 15、木垛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 元/个。 16、特殊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 元/架。 17、伞檐超过规定未处理,罚款100 元/处。 18、梁端至煤壁空顶超过规定未管理,罚款100 元/处。 19、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罚款500 元/处。 20、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罚款50 元/根。 21、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罚款200 元。 22、胶带输送机机头架无防护网,罚款100 元。 23、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罚款200 元。 24、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生产,处罚责任队组1000 元。 25、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未及时处理,罚款50 元/架。 26、积水超过长 5 米、深 0.2 米,无及时排水或排水条件困难无架高行人过桥,罚款100 元/处。 27、巷道空帮、空顶、撑杆、刹杆不全者,罚款100 元/处。 28、跨越输送机、煤溜等地点没有设行人过桥,罚款100 元/处。 二、掘进、开拓 1、掘进面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空顶作业,罚款300-500 元。 2、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300 元。 3、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架危棚继续作业,罚款300 元。 4、巷内距窝头30 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200 元。 5、背帮顶严重失效的,罚款300 元/处。 6、巷道掘砌或修复时,临时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 元。 7、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罚款50 元/处。 8、挑顶立旋胎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200 元。 14 9、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0 元。

10、壁后充填不实,罚款200 元。 11、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罚款200 元。

12、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罚款2000 元。 13、冒顶造成停产,罚款500~1000 元。 14、炮掘工字钢棚支护工作面迎头10 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500 元,少1 架罚款100 元。 15、砌碹巷道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

不符合每项罚款500 元/次。 16、砌体灰缝在 l 米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不超过 2 处,超过规定要求,罚款50 元/条。 17、砌墙基础到实底,其基础深度不小于设计值50 毫米,达不到要求,罚款100 元/处。 18、装岩机未按规定固定,罚款200 元。 19、装岩机距工作面6-30 米,超过规定罚款200 元: 20、装岩机无照明,罚款300 元。 21、装岩机带病作业,罚款500 元。 22、喷浆泵使用后应清理,喷浆带盘放整齐,否则罚款200 元/项。 第二节 “三违”处罚 一、采煤 安装 回收 1、进入煤墙未采取逼帮措施,罚款500-1000 元。 2、各工种工序间安全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 元。 3、用高压液管冲洗支架、冲洗浮煤等,罚款500 元。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联接装置起吊,罚款500-1000 元。 5、打大炭(石头)未执行停机规定,300-500 元。 15 7、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设压柱,罚款200-500 元。 8、输送机运输物料未执行有关规定,罚款300-500 元。 9、设备运输、安装、拆除等无主要队干监护强行作业,罚款1000 元。 二、掘进 开拓 1、未按规定有效使用前探梁,罚款500-1000 元。 2、控顶距离超作业规定允许范围作业,罚款500-1000 元。 3、装岩机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干其他工作,罚款500-1000 元。 4、耙斗装岩机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罚款300-500 元。迎头挂变向装置钢丝绳套锈蚀严重或有断股现象罚款300-500 元/次,迎头固定变向装置的锚杆不合格仍在使用,罚款300-500 元/次。 5、耙斗装岩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罚款300-500 元。

6、操作攉煤铲不按规定作业,罚款200 元。 7、用电控接、拆大链,罚款200-500 元。

8、不按规定上好拉杆或撑木,罚款 30 元/根。棚腿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50 元/根。支护腿立在浮煤矸上,罚款200 元/根。 9、回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款100 元。 三、机电管理 1、基础管理 1)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一项不合格罚款200 元。 2) 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罚款50-200 元/次。 3) 完好率:(包括机电设备完好率、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气合格率及电缆悬挂合格率)

7) 严格执行公司质量标准化文件的各项规定。 2、日常管理 1) 检修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库存、修复、回收,发放等台帐,否则罚款 100 元/项。 2) 检修单位擅自对皮带机配件、电缆、小型电器进行报废处理,罚款 200 元/件。 3) 油脂存放不符合规定罚款200 元/次;无明确标识罚款100 元/次。 4) 油脂运送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200 元/次。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滤油器或过滤网,罚款200 元/次;过滤器破损未及时更换,罚款100 元/次。 5) 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罚款500 元/次;无校验合格证,罚款200 元/台次。 6) 接地电阻测试不合格者,3 日内必须整改,否则罚款500 元。 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除考核外,罚款 200 元/30 分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7) 不及时交回停电工作申请票,罚款100 元/次。 8) 井上下变电硐室绝缘用具不全或破损罚款200 元。 9) 机电设备、五小电器铭牌丢失罚款20 元/个。 10)未按时完成停产预防性检修项目,罚款200/项.次。 11)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未配合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测试或年检,罚款 300 -500 元。 12)大型设备在线监测,所有传感器正确安装,监测数据、资料要保存完整,否则罚款500 元。 17 13)各种保护保险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500-1000 元。 3、隐患处理 (1)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500 元/台次。 (2)井下使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500 元/台次。 (3)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罚款200 元/处。 (4)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圈(盘成∽型者除外)或铁丝吊挂等,罚款100 元。 (5)36V 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200 元/次。 (6)井下变电所没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铁栅栏门,罚款500 元。 (7)变电硐室及各配电点处附近 5 米内堆放非本供电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罚款

500 元/次。 (9)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 元/处。 (10) 变电所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100 元。

(11) 井下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供电,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 元/处。 (12) 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标志牌不全或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填写的,罚款50 元/项。 (13) 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罚款50-100 元/台。 (14) 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款100 元/台次。 (15) 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罚款200 元/次。 (16) 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其名牌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 电压等级不符者,罚款100 元/次。 18 (17) 应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而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罚款100 元/次。 (18) 电气设备无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损坏,罚款200 元/台·次。 (19) 井下使用的高低压控制器内熔断器外设熔丝者,罚款100 元/处。 (20) 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地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罚款 100 元/次。 (21)运输信号系统不完善,罚款200 元/处。 (22)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设备强行送电,罚款200 元/处。 (23)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100 元。 (24)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款200 元。 (25)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罚款500 元/次。 (27)灯房发放矿灯,红灯每超标准1 台(标准为0.5%),罚款20 元。 (28)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30 千瓦以下罚款500-2000 元/台;30 千瓦以上罚款2000-5000 元/台。 (29)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罚款500 元/次。 (30)“三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200 元/项,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31)矿灯房公司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100 元/盏;发放红灯罚款 50 元/次;矿灯工作时间11 小时内发生红灯,罚款50 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200 元/次。 (32)备用设备放置不当、不加防护,罚款200-500 元/次。 (33)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否则罚款500 元/次。 (34)胶带输送机H 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10 元/个。胶带机上下托辊1 处短缺或不转,罚款50 元。 19 (35)采煤队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并保证完好,检查发现未使用,罚责任队组500 元;不完好罚责任队组200 元。泵站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罚款200 元/。 (36)胶带输送机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300 元/次。 (37)绞车钢丝绳磨损电机端盖,按失爆论处,罚款500 元/台次。 (38)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款100 元/项次。 (39)随意调整泵站压力,罚款200 元/次。 (40)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否则罚款200 元/次。 (41)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处理不及时,罚款50 元/处。 (42)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 元/次。 (43)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罚款300 元/次。 (44)机组拖移电缆夹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罚款50-100 元。 (45)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必须使用自动配比装置,否则罚款500 元,乳化液箱敞盖或液面有异物,罚款200 元/次。 (46)刮板输送机缺 1 个刮板,罚款 50 元/处,连续短缺加倍处罚;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罚款500 元/次;因带回煤造成事故,加倍处罚。机身不平直,罚款500 元/次。 (47)胶带运输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或不转,罚款 50 元。胶带跑偏严重,罚款100-300 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罚款200 元/处;横向裂口超过带宽5%,罚款200 元/处。 (48)采煤或安装工作面,人为损伤立柱、千斤顶镀层,罚款200-500 元/根,缺穿杆销和半环,罚款100 元/处。 (49)主要通风机U 型管压差计(在停机状态)液面不在零位,罚款100 元/次;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罚款200 元/次。 (50)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否则罚款500 元/项次。 20 (51)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罚款50 元/台次。 (52)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罚款500 元/次。 (53)无计划停电,罚款200-1000 元/次。 (54)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500 元/次。 (55)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款500 元/项次。 (56)

各皮带巷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软管,罚款100 元/处。 (57)开关下腔本体带电螺丝未封堵;罚款200 元/台。 (58)36 伏以上的小型电器无接地装置,罚款500 元/台次。 (59)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井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 元/次。 (60)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罚款200 元。 (61)井下私自拆开矿灯、自救器的,罚款200 元。 (62)井下使用灯泡、电阻、电热器取暖的,罚款300 元。 (63)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小型电器运行,罚款500 元或行政处分。 (64)随意将无压释放器、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煤电钻综保、皮带保护甩掉不用的,罚款500 元或行政处分。 (65)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煤溜司机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站在运行绞车前方,皮带、煤溜正前方罚款200 元。一人操作煤溜或皮带两部设备处罚当班300 元。 (66)指使他人私自操作设备,罚款200 元。 (67)非电工操作电气设备,罚款500-1000 元。 (68)停送电不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罚款500-1000 元。 (69)验电时未戴绝缘手套,罚款100 元。 21 (70)处理皮带、煤溜等设备问题,未切断电源,未闭锁开关,罚款5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71) 检修采掘、运输机械等设备,未切断电源,闭锁开关,罚款5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72)单人操作必须有监护操作的绞车,罚款200 元。 (73)停电后控制手把没打到“0”位,罚款 300 元。电气开关未挂停送电牌罚款100 元/台。 (74)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100 元。 (75)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罚款50 元/处。 (76)要害场所不执行登记制度,对当班司机罚款50 元/次。 (77)工件未停稳进行测量,罚款100 元。 (78)隔着车床传递物品和工具,罚款100 元。 (79)车床不按规定使用锉刀,罚款100 元。 (80)机加工人员戴手套操作,罚款50 元。 (81)在砂轮上磨刀,身体正对着砂轮,罚款50 元。 (82)井下明火操作,明火打点,罚款500 元/次。 (83)擅自调整电气设备整定值,或甩电气保护,罚款1000-2000 元/次。 (84)机电工作人员、各类司机和维护工,无证上岗(当年资格证未按规定审核)者罚款100 元/次,罚其单位200 元/人·次。 (85)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款500-1000 元。 (86) 利用他人停电时间擅自进行检修的,罚款1000-2000 元/次。 (87) 检修或处理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或办理停电票的,罚款500-1000 元。 (88)运输机等设备在开机前未发出开机警报、开机信号或未接以开机回铃信号,擅自开机的,罚款500-1000 元。 22 (89)皮带运行状态下未使用专用工具调整皮带跑偏,罚款500-1000 元。 (90)随意开启或关闭皮带急停装置的,给予开留处分,并罚款 1000-2000 元。 (91)看变电所人员将门内闩或用铅丝拴住,按睡觉论处,罚款1000 元。 四、辅助运输 1、一般管理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设备、设施检查、检修规定,缺l 项罚款100 元。 (2)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90%;人车或架空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矿车完好率必须达到85%。否则,完好率每降低1%罚款100 元。 (3)主要运输巷轨道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否则罚款1000-5000 元。 (4)未完成当班运输任务,罚款 50 元/车;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罚款 100 元/车。 (5)运料单位在本责任区内发生材料乱扔、乱放现象,将予以责任单位材料额的l-3 倍处罚。 (7)发现材料混装罚款200 元/车;回收材料与碴、杂物混装,给予责任单位所运材料额的1-3 倍处罚。 (8)运输过程中各队必须按要求完成当班任务,无正当理由留1 辆车罚款50 元,未运到指定地点罚款50 元/车。 (9)急件运输完成后,运输单位与使用单位监运工未及时向车辆调度汇报,罚款100 元。 (10)装车单位出现错装、捆绑、固定不符合要求,车辆放不到指定地点,影响正常运输或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 元/车。 (11)因计划不周,安排不当造成物料浪费,重复运输,罚款300 元/车。 (12)各单位回收的物料,必须到车辆调度办理装料手续,否则,造成差错 23 由本单位负责,并罚款200-300 元/车。 2、隐患处理 (1)绞车未按规定悬挂牌板,罚款100 元/台。 (2)绞车无组合操作板,罚款100 元/台。 (3)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500 元。 (4)不按规定设置绝缘轨或悬挂标志牌,罚款100 元/次。 (5)

绝缘轨1 处失效,罚款100 元。 (6)临时轨道质量未达合格品,罚款300 元/次。 (7)材料未在指定地点按标准堆放,不合格1 处罚款50 元。 (8)轨道巷材料堆放影响运输安全,罚款200 元/处。 (9)绞车不按规定固定、使用,罚款200 元/台。 (10)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罚款100 元/台。 (11)绞车钩头缺卡,无绳皮,罚款100 元/台。 (12)绞车无护绳板或使用未改制的护绳板开车,罚款100 元/次。 (13)运大型材料(如支架、水管、道轨)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罚款500 元/次。 (14)乘坐皮带和煤溜、扒乘矿车,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5)违反规定超挂车,罚款500~1000 元。 (16)不按规定联车、挂车及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或失效的,罚款500-1000 元/次。 (17)绞车安装后未申请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罚款500 元/台。 (18)双向开绞车;罚款300-500 元。 (19)未使用专用阻车装置,或未按规定支车、挡车,罚款500-1000 元。 (20)在封闭轨道区域内行走,罚款200-500 元/人.次。 (21)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通使用,罚款500-1000 元。 24 (22)在绝缘轨处停放车辆,罚款200 元 。 (23)检查人员未经运料作业人员允许,在运料期间强行走轨道,罚款 500 -1000 元/人次。 (24)无证开绞车,罚款500-1000 元/次。 (25)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罚运输人员500 元。使用不完好车辆进行运输作业的,罚款5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 (26)超距离无信号开车运料,罚款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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