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特点

论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特点

------有“气”有“韵”不离其“本”

【摘要】在太平天国运动的法律建设实践中,洪秀全法律思想的内容相当丰富且颇具特色。本文从概括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特点切入,阐述其革命性、进步性和局限性,对特点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落脚于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洪秀全 法律思想 革命性 进步性 局限性

【目录】

引言

一、洪秀全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二、洪秀全法律思想特点的成因分析

三、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引 言

太平天国运动是我国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农民革命,太平天国法律思想是农民英雄们的伟大创举。洪秀全法律思想是太平天国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指导了太平天国运动的始终,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洪秀全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原道觉世训》等著作中,也反映在以他的名义发布的太平天国的诏书、诰谕、法令、条例和制度里。通过对这些史料的深入剖析,可以将洪秀全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总结归纳为有“气”、有“韵”、不离其“本”,即有革命之“气”,有进步之“韵”,没有脱离阶级之“本”。

一、洪秀全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一)有革命之“气”

“气”,即发挥作用的原动力,有革命之“气”,就是有革命发挥作用的原动力。洪秀全法律思想有革命之“气”,主要表现为有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蕴含突出的重刑思想。

1、明确的指导思想

洪秀全早年的战斗口号是“手握乾坤杀罚权,斩邪留正解民悬”。后来又提出 “除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生杀胥秉至公”, 这表明其法律思想的指针就是镇压清朝封建统治者,保护农民群众。

洪秀全首先把当时社会划分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一面是清朝封建统治者,即“邪”和“妖”,另一面是农民,即“正”和“良”;其次,他认为封建统治者“造为妖魔条律,使我中国之人无能脱其网罗,无所措其手足”,要求制定代表农民阶级意志的“天法”取代“妖法”;再次,他强调要充分使用体现“至公”精神的“天法”。

太平天国的立法活动自始至终秉承的是在这一指导思想:金田起义,向群众发布的五条简明军纪和永安建制时创设的《十款天条》,在革命初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革命纪律和军事纪律;定都天京后,制定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天朝田亩制度》,在《十款天条》和《太平刑律》基础上制定了太平天国的刑事法律;另外,还发布了许多诏

书和诰谕。这些都比较全面地改革了封建的法律制度,打碎了清朝反动法律的枷锁,贯彻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的精神。

2、明确的奋斗目标

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终极目标就是建立“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体现着朴素的平等、平均观念。列宁曾说:“在反对旧的专制制度的斗争中,特别是反对旧农奴主大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平等思想是最革命的思想”。

洪秀全深切了解当时广大农民群众悲惨的境遇,“农工作苦,岁受其殃”、“饿莩流漓,暴露如莽”。他认为,产生这种社会弊端的根源是“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主张“人无私财”,“天下为公”。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下有无相恤,患难相救,门不闭户,道不拾遗,男女别途,举贤尚德”的大同社会。为实现建立新世界的奋斗目标,太平天国在经济上实行圣库制度,“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公库,全体衣食俱由公款开支,一律平均”。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天朝田亩制度》,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受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为保证建立新世界理想的实现,洪秀全主张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提供支持,坚持“逆者议罪”:凡缴获财物攫为私者,“一经查出,斩首示众”; “凡私藏金银者,„„定斩不留”;“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治点天灯之罪”。

3、突出的重刑思想

太平天国一直处于激烈的战争时期,阶级斗争非常尖锐复杂。面对现实,洪秀全认识到必须用刑法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危害社会的破坏分子做斗争,对违法者严加惩处,形成了严刑峻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刑罚对象明确,洪秀全把刑罚的矛头指向敌人和一切反革命分子,认为,清朝的封建官僚、豪绅地主和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妖”、“怪”,要坚决予以镇压,应“遇妖即除”。另一方面是法网严密,有

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破坏分子的规定,如“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必寻出起首嚷叫这人斩首示众”;有打击封建落后意识形态的规定,如“凡我兄弟俱要修好炼正,不吹洋烟、吃黄酒、饮酒、奸淫,犯者斩首不留”;有打击经济犯罪的规定,如“凡私藏金银,„„定斩不留”等。重刑思想在运动中发挥了打击敌人,保护群众利益的政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革命的蓬勃发展。

(二)有进步之“韵”

“韵”,味道、倾向之意。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有进步之“韵”,主要表现在具有近代法律思想特征和体现男女平等观念。

1、具有近代法律思想特征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体现了中国法律思想受儒家传统和西方文化双重影响的特征。他认为“天父上帝人人共,天下一家自古传”、“天人一气理无二,何得君王私自专”、“普天之下皆兄弟”、“上帝视之皆赤子”。这些主张,既继承了《礼记》中“天下为公”的理想,又继承了传统农民革命的“等贵贱、均贫富”的“均平”理想,还吸收了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体现了中西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体现了其近代属性的特征。

2、体现男女平等观念

洪秀全在“天下一家”思想的指导下,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婚姻自由。他倡言:“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辈。何得存此疆彼界之私,何可起尔吞我并之念。”太平天国在革命实践中,关于男女平等的主要表现有:在政治上,非常重视妇女的作用,革命政权中有身经百战的女将军,也有许多女文官;在经济上,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凡男妇每一人自十六岁以尚受田”;在考试制度上,规定妇女可以同男子一样参加考试。关于保护妇女的主要规定有严禁娼妓,废除了缠足蓄婢、溺婴等封建陋习;在保护妇女上,对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严加惩罚,“凡强奸妇女喊冤,即斩首示众”;在婚姻制度上,规定“天下婚姻不论财”,

男女自由结合,反对买卖婚姻,结婚发“龙凤合挥”证书,证书上只写结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等,没有什么门当户对之类的规定。

(三)没有脱离阶级之“本”

“本”,根源、本质属性的意思。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从根本上说还是农民阶级的法律思想,农民阶级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具有显著的狭隘性、夹杂行皇权思想和充斥等级特权观念。

1、具有显著的狭隘性

一是立法指导思想缺乏科学性。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建立太平天国政权的农民英雄们,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先进的、科学的世界观。洪秀全创立的拜上帝教,本身就是一种宗教,为了使拜上帝教如同其他宗教一样具有神圣性,他的法律思想杂有严重的荒诞不经的迷信。他自称“天父”,颁布的法律称“天条”,颁布的诏书称“天诏”,违反太平天国的法律称“致干天法”,惩罚犯罪分子称为“奉天行法”。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太平天国英雄,始终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用于揭露和批判封建制度的实质,摆脱封建旧法的影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革命纲领和制度。

二是混淆敌我界限。太平天国领导人缺乏科学的世界观,不懂得从阶级关系上区分敌友,只是凭着直观的朴素感情来观察和处理矛盾是非问题,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对人只有两种区分,一种是人与妖的区分,第二种是忠与奸的区分,对“正”与“邪”划分不是很明确。据此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有的混淆了敌我界限,如对叛变通敌罪,规定“被妖魔迷惑,反革通妖,„„即治点天灯之罪, 并通营皆斩首”;有的轻罪重罚甚至是轻错重罚,如在刑律中规定,剪发、剃胡子、刮脸都要被斩首,认为这是“不脱妖气”。这种做法造成太平天国在运用法律打击封建敌对势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误伤了“自己的同志”,从而损害了自己队伍内部的团结,给革命事业带来危害和损失。

2、夹杂皇权思想

洪秀全在《龙潜诗》中写道“等待风去齐聚会,飞腾六合定在天”。在《斩邪留正》诗中写道“易象飞在天”。这明显的流露出他要当皇帝的想法。他在《天父诗》中写道“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一句半句都是旨,认真遵旨万万年”,最后并说“遵旨便救逆旨刀”,君主专制思想跃然纸上。太平天国后期,他独揽大权,任人唯亲,大搞“家天下”,“立政无章”,最后终于变成了名副其实的专制君王。

3、充斥等级特权观念

洪秀全虽然早期以平等、平均口号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但很快就在家长制、君主制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影响下,逐步将其抛弃。他公开提出“总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提倡“妻道在三从,无违尔主”,仿效封建统治阶级的模式,建立起一套“贵践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的等级制度。同时,还以严刑维护尊卑等级的不可逾越性。还主张“荫子孙”的特权规定,确认太平天国官员“以子孙承袭,世传不替”,这跟封建特权法是完全相同的。

二、洪秀全法律思想特点的成因分析

事物的形成或变化的条件包括内因和外因,二者的作用不同。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过:“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特点,可以从它产生的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文化背景及其阶级属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外因是包括政治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内因就是其阶级属性。

(一)政治背景

从国内条件看,太平天国运动兴起时,中国已经过了鸦片战争,被证实国家实力已经与欧洲国家有了很大差距,而且中央的实力明显有所衰弱,对地方的控制能力有所下降。清政府的沉重捐税、地主的

土地兼并和盘剥加之连年不断的灾害,使各地群众的反抗斗争风起云涌。

从国际条件看,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在19世纪中期,以英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很快要进入第二次革命,其国内需求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自身工业发展的需要,西方列强在世界各地发动瓜分殖民地的战争。

(二)经济背景

法律思想归属于上层建筑,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所以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经济背景,而是体现出与当时经济发展匹配的特点。太平天国运动风暴发生在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加强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疯狂向中国输出商品和掠夺原料,进行早期资本输出。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成份出现复杂化特点,封建自然经济仍占据主导地位,外国资本主义经济、洋务企业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封建自然经济并存。

(三)文化背景

历史文化的背景是社会革命最深层的动力和基础,如果这项基础没有了活力,它就不可能将革命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在包括法律思想等诸多方面曾经为世界做出过巨大贡献,然而从明朝开始,尤其是到了清代,封建政权走向了它的反动、腐朽和没落,专制集权达到了顶峰,极大地影响了国民在人文科学方面创造力的提高,造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素质水平整体的急剧下降。太平天国革命就是爆发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外强凌辱已步步逼近,而国人不但对外界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甚至对自己周围的事情亦没有深刻识见和观点,整个社会没有任何先进的思想和文化成果,因而太平天国也不可能提出先进思想和理论来指导革命。

(四)阶级属性

列宁指出“这些群众——主要是农民,在革命中表明,他们极度憎恨旧的秩序,他们非常深切地感受了现制度的一切重担,他们自发

地渴望从这些重担下解放出来并找到美好生活。同时这些群众在革命中还表明,他们的憎恨不够自觉,他们的斗争不够彻底,他们仅仅在狭小范围内寻求美好的生活。”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农民阶级法律思想的范畴,所以它具有其固有的阶级属性,不可能脱离其本源。

中国农民阶级有较强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是民主革命的主力军,但是农民阶级的本质属性又决定了其法律思想的落后性和局限性。农民不是中国近代先进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代表,加之自身狭隘、保守等弱点,他们看不清楚斗争的前途,提不出科学的革命纲领,不能正确的总结经验教训,也难以抵制封建主义的影响,不能始终保持革命队伍的团结与巩固。农民阶级是小生产者兼小私有者,他们从事的小农经济具有狭隘性、保守性、自私性和分散性,他们容易满足于既得利益,没有革命远见性,缺乏革命的彻底性,也没有明确的阶级界限。

三、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近代史所研究员李长莉指出:“读史治史当观大治得失”。学习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辩证鉴别和吸收其中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服务。通过对洪秀全法律思想特点的总结及其原因分析,以历史的观点看,洪秀全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对传统和西方的学习、吸收和转化的过程。结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我们从中要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一是要辩证地继承传统,二是要有选择地学习借鉴西方。

(一)要辩证地继承传统

洪秀全认为“天人一气理无二,何得君王私自专”,希望永远消灭“相陵相夺相斗相杀而沦胥以亡”,创造出一个“各自相安享太平”的“人间天国”,这些主张既继承了《礼记》中“天下为公”的理想,又继承了传统农民革命的“等贵贱、均贫富”的“均平”理想;

洪秀全也主张“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一句半句都是旨,认真遵旨万万年”、“总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表明其法律思想中夹杂了皇权思想,充斥着等级观念。洪秀全从巩固自己政权的角度出发,以“有用”为原则个别继承和吸收,对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态度是不加辨别、不加分析的继承和吸收,这不是对待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科学态度。毛泽东一再强调:“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

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积淀着精华和糟粕两部分,消极因素很多,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法、轻民法,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如:人本主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我们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辩证地继承传统,从传统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和养分,不赋予法治建设鲜明的民族特色。

(二)要有选择地学习借鉴西方

洪秀全认为“天父上帝人人共,天下一家自古传”、“普天之下皆兄弟”、“上帝视之皆赤子”,吸收了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虽然仅停留在表面和初始阶段,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开放性,这对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从国情出发,强化改革创新,同时需要加强同西方先进国家的学习与交流。我们应当按照鲁迅先生“拿来主义”的方法,摒弃西方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东西,有选择地借鉴西方先进成果,不断加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

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板,而且任务还相当艰巨,需要从自由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的竞争、完善的理性的法律、科学有效的制度、民主法治精神等多方面进行努力。我们要看到西方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能照抄照搬,更要认识到西方的法律体系在某些方面要比我国的完善,西方的法律技术性要远远的超出我国。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既不能把书本上的个别论断当作束缚自己思想和手脚的教条,也不能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东西看成完美无缺的模式。我们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期待,坚定信心,砥砺勇气,坚持不懈地把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

结论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有革命、进步的一面,又有保守、狭隘一面,呈现出有革命之“气”、进步之“韵”,没有脱离阶级之“本”的特点,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自身的阶级属性决定的。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以及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革命农民的伟大创造。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在当时的革命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篇章,其中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今天仍值得珍视。

参考文献:

[1]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376页;

[2]郑师渠:《中国近代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3]王立民:《中国法律思想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4]王立民:《中国法学经典解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96页;

[5]《列宁全集》第二卷,第150页、第十三卷第217页;第十六卷,页352

[6]《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1页;

[7]历史风云网:http://www.lsfy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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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特点

------有“气”有“韵”不离其“本”

【摘要】在太平天国运动的法律建设实践中,洪秀全法律思想的内容相当丰富且颇具特色。本文从概括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特点切入,阐述其革命性、进步性和局限性,对特点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落脚于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洪秀全 法律思想 革命性 进步性 局限性

【目录】

引言

一、洪秀全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二、洪秀全法律思想特点的成因分析

三、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引 言

太平天国运动是我国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农民革命,太平天国法律思想是农民英雄们的伟大创举。洪秀全法律思想是太平天国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指导了太平天国运动的始终,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洪秀全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原道觉世训》等著作中,也反映在以他的名义发布的太平天国的诏书、诰谕、法令、条例和制度里。通过对这些史料的深入剖析,可以将洪秀全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总结归纳为有“气”、有“韵”、不离其“本”,即有革命之“气”,有进步之“韵”,没有脱离阶级之“本”。

一、洪秀全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一)有革命之“气”

“气”,即发挥作用的原动力,有革命之“气”,就是有革命发挥作用的原动力。洪秀全法律思想有革命之“气”,主要表现为有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蕴含突出的重刑思想。

1、明确的指导思想

洪秀全早年的战斗口号是“手握乾坤杀罚权,斩邪留正解民悬”。后来又提出 “除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生杀胥秉至公”, 这表明其法律思想的指针就是镇压清朝封建统治者,保护农民群众。

洪秀全首先把当时社会划分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一面是清朝封建统治者,即“邪”和“妖”,另一面是农民,即“正”和“良”;其次,他认为封建统治者“造为妖魔条律,使我中国之人无能脱其网罗,无所措其手足”,要求制定代表农民阶级意志的“天法”取代“妖法”;再次,他强调要充分使用体现“至公”精神的“天法”。

太平天国的立法活动自始至终秉承的是在这一指导思想:金田起义,向群众发布的五条简明军纪和永安建制时创设的《十款天条》,在革命初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革命纪律和军事纪律;定都天京后,制定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天朝田亩制度》,在《十款天条》和《太平刑律》基础上制定了太平天国的刑事法律;另外,还发布了许多诏

书和诰谕。这些都比较全面地改革了封建的法律制度,打碎了清朝反动法律的枷锁,贯彻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的精神。

2、明确的奋斗目标

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终极目标就是建立“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体现着朴素的平等、平均观念。列宁曾说:“在反对旧的专制制度的斗争中,特别是反对旧农奴主大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平等思想是最革命的思想”。

洪秀全深切了解当时广大农民群众悲惨的境遇,“农工作苦,岁受其殃”、“饿莩流漓,暴露如莽”。他认为,产生这种社会弊端的根源是“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主张“人无私财”,“天下为公”。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下有无相恤,患难相救,门不闭户,道不拾遗,男女别途,举贤尚德”的大同社会。为实现建立新世界的奋斗目标,太平天国在经济上实行圣库制度,“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公库,全体衣食俱由公款开支,一律平均”。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天朝田亩制度》,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受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为保证建立新世界理想的实现,洪秀全主张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提供支持,坚持“逆者议罪”:凡缴获财物攫为私者,“一经查出,斩首示众”; “凡私藏金银者,„„定斩不留”;“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治点天灯之罪”。

3、突出的重刑思想

太平天国一直处于激烈的战争时期,阶级斗争非常尖锐复杂。面对现实,洪秀全认识到必须用刑法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危害社会的破坏分子做斗争,对违法者严加惩处,形成了严刑峻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刑罚对象明确,洪秀全把刑罚的矛头指向敌人和一切反革命分子,认为,清朝的封建官僚、豪绅地主和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妖”、“怪”,要坚决予以镇压,应“遇妖即除”。另一方面是法网严密,有

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破坏分子的规定,如“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必寻出起首嚷叫这人斩首示众”;有打击封建落后意识形态的规定,如“凡我兄弟俱要修好炼正,不吹洋烟、吃黄酒、饮酒、奸淫,犯者斩首不留”;有打击经济犯罪的规定,如“凡私藏金银,„„定斩不留”等。重刑思想在运动中发挥了打击敌人,保护群众利益的政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革命的蓬勃发展。

(二)有进步之“韵”

“韵”,味道、倾向之意。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有进步之“韵”,主要表现在具有近代法律思想特征和体现男女平等观念。

1、具有近代法律思想特征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体现了中国法律思想受儒家传统和西方文化双重影响的特征。他认为“天父上帝人人共,天下一家自古传”、“天人一气理无二,何得君王私自专”、“普天之下皆兄弟”、“上帝视之皆赤子”。这些主张,既继承了《礼记》中“天下为公”的理想,又继承了传统农民革命的“等贵贱、均贫富”的“均平”理想,还吸收了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体现了中西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体现了其近代属性的特征。

2、体现男女平等观念

洪秀全在“天下一家”思想的指导下,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婚姻自由。他倡言:“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辈。何得存此疆彼界之私,何可起尔吞我并之念。”太平天国在革命实践中,关于男女平等的主要表现有:在政治上,非常重视妇女的作用,革命政权中有身经百战的女将军,也有许多女文官;在经济上,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凡男妇每一人自十六岁以尚受田”;在考试制度上,规定妇女可以同男子一样参加考试。关于保护妇女的主要规定有严禁娼妓,废除了缠足蓄婢、溺婴等封建陋习;在保护妇女上,对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严加惩罚,“凡强奸妇女喊冤,即斩首示众”;在婚姻制度上,规定“天下婚姻不论财”,

男女自由结合,反对买卖婚姻,结婚发“龙凤合挥”证书,证书上只写结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等,没有什么门当户对之类的规定。

(三)没有脱离阶级之“本”

“本”,根源、本质属性的意思。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从根本上说还是农民阶级的法律思想,农民阶级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具有显著的狭隘性、夹杂行皇权思想和充斥等级特权观念。

1、具有显著的狭隘性

一是立法指导思想缺乏科学性。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建立太平天国政权的农民英雄们,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先进的、科学的世界观。洪秀全创立的拜上帝教,本身就是一种宗教,为了使拜上帝教如同其他宗教一样具有神圣性,他的法律思想杂有严重的荒诞不经的迷信。他自称“天父”,颁布的法律称“天条”,颁布的诏书称“天诏”,违反太平天国的法律称“致干天法”,惩罚犯罪分子称为“奉天行法”。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太平天国英雄,始终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用于揭露和批判封建制度的实质,摆脱封建旧法的影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革命纲领和制度。

二是混淆敌我界限。太平天国领导人缺乏科学的世界观,不懂得从阶级关系上区分敌友,只是凭着直观的朴素感情来观察和处理矛盾是非问题,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对人只有两种区分,一种是人与妖的区分,第二种是忠与奸的区分,对“正”与“邪”划分不是很明确。据此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有的混淆了敌我界限,如对叛变通敌罪,规定“被妖魔迷惑,反革通妖,„„即治点天灯之罪, 并通营皆斩首”;有的轻罪重罚甚至是轻错重罚,如在刑律中规定,剪发、剃胡子、刮脸都要被斩首,认为这是“不脱妖气”。这种做法造成太平天国在运用法律打击封建敌对势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误伤了“自己的同志”,从而损害了自己队伍内部的团结,给革命事业带来危害和损失。

2、夹杂皇权思想

洪秀全在《龙潜诗》中写道“等待风去齐聚会,飞腾六合定在天”。在《斩邪留正》诗中写道“易象飞在天”。这明显的流露出他要当皇帝的想法。他在《天父诗》中写道“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一句半句都是旨,认真遵旨万万年”,最后并说“遵旨便救逆旨刀”,君主专制思想跃然纸上。太平天国后期,他独揽大权,任人唯亲,大搞“家天下”,“立政无章”,最后终于变成了名副其实的专制君王。

3、充斥等级特权观念

洪秀全虽然早期以平等、平均口号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但很快就在家长制、君主制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影响下,逐步将其抛弃。他公开提出“总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提倡“妻道在三从,无违尔主”,仿效封建统治阶级的模式,建立起一套“贵践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的等级制度。同时,还以严刑维护尊卑等级的不可逾越性。还主张“荫子孙”的特权规定,确认太平天国官员“以子孙承袭,世传不替”,这跟封建特权法是完全相同的。

二、洪秀全法律思想特点的成因分析

事物的形成或变化的条件包括内因和外因,二者的作用不同。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过:“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特点,可以从它产生的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文化背景及其阶级属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外因是包括政治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内因就是其阶级属性。

(一)政治背景

从国内条件看,太平天国运动兴起时,中国已经过了鸦片战争,被证实国家实力已经与欧洲国家有了很大差距,而且中央的实力明显有所衰弱,对地方的控制能力有所下降。清政府的沉重捐税、地主的

土地兼并和盘剥加之连年不断的灾害,使各地群众的反抗斗争风起云涌。

从国际条件看,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在19世纪中期,以英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很快要进入第二次革命,其国内需求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自身工业发展的需要,西方列强在世界各地发动瓜分殖民地的战争。

(二)经济背景

法律思想归属于上层建筑,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所以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经济背景,而是体现出与当时经济发展匹配的特点。太平天国运动风暴发生在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加强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疯狂向中国输出商品和掠夺原料,进行早期资本输出。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成份出现复杂化特点,封建自然经济仍占据主导地位,外国资本主义经济、洋务企业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封建自然经济并存。

(三)文化背景

历史文化的背景是社会革命最深层的动力和基础,如果这项基础没有了活力,它就不可能将革命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在包括法律思想等诸多方面曾经为世界做出过巨大贡献,然而从明朝开始,尤其是到了清代,封建政权走向了它的反动、腐朽和没落,专制集权达到了顶峰,极大地影响了国民在人文科学方面创造力的提高,造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素质水平整体的急剧下降。太平天国革命就是爆发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外强凌辱已步步逼近,而国人不但对外界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甚至对自己周围的事情亦没有深刻识见和观点,整个社会没有任何先进的思想和文化成果,因而太平天国也不可能提出先进思想和理论来指导革命。

(四)阶级属性

列宁指出“这些群众——主要是农民,在革命中表明,他们极度憎恨旧的秩序,他们非常深切地感受了现制度的一切重担,他们自发

地渴望从这些重担下解放出来并找到美好生活。同时这些群众在革命中还表明,他们的憎恨不够自觉,他们的斗争不够彻底,他们仅仅在狭小范围内寻求美好的生活。”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农民阶级法律思想的范畴,所以它具有其固有的阶级属性,不可能脱离其本源。

中国农民阶级有较强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是民主革命的主力军,但是农民阶级的本质属性又决定了其法律思想的落后性和局限性。农民不是中国近代先进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代表,加之自身狭隘、保守等弱点,他们看不清楚斗争的前途,提不出科学的革命纲领,不能正确的总结经验教训,也难以抵制封建主义的影响,不能始终保持革命队伍的团结与巩固。农民阶级是小生产者兼小私有者,他们从事的小农经济具有狭隘性、保守性、自私性和分散性,他们容易满足于既得利益,没有革命远见性,缺乏革命的彻底性,也没有明确的阶级界限。

三、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近代史所研究员李长莉指出:“读史治史当观大治得失”。学习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辩证鉴别和吸收其中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服务。通过对洪秀全法律思想特点的总结及其原因分析,以历史的观点看,洪秀全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对传统和西方的学习、吸收和转化的过程。结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我们从中要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一是要辩证地继承传统,二是要有选择地学习借鉴西方。

(一)要辩证地继承传统

洪秀全认为“天人一气理无二,何得君王私自专”,希望永远消灭“相陵相夺相斗相杀而沦胥以亡”,创造出一个“各自相安享太平”的“人间天国”,这些主张既继承了《礼记》中“天下为公”的理想,又继承了传统农民革命的“等贵贱、均贫富”的“均平”理想;

洪秀全也主张“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一句半句都是旨,认真遵旨万万年”、“总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表明其法律思想中夹杂了皇权思想,充斥着等级观念。洪秀全从巩固自己政权的角度出发,以“有用”为原则个别继承和吸收,对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态度是不加辨别、不加分析的继承和吸收,这不是对待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科学态度。毛泽东一再强调:“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

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积淀着精华和糟粕两部分,消极因素很多,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法、轻民法,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如:人本主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我们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辩证地继承传统,从传统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和养分,不赋予法治建设鲜明的民族特色。

(二)要有选择地学习借鉴西方

洪秀全认为“天父上帝人人共,天下一家自古传”、“普天之下皆兄弟”、“上帝视之皆赤子”,吸收了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虽然仅停留在表面和初始阶段,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开放性,这对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从国情出发,强化改革创新,同时需要加强同西方先进国家的学习与交流。我们应当按照鲁迅先生“拿来主义”的方法,摒弃西方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东西,有选择地借鉴西方先进成果,不断加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

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板,而且任务还相当艰巨,需要从自由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的竞争、完善的理性的法律、科学有效的制度、民主法治精神等多方面进行努力。我们要看到西方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能照抄照搬,更要认识到西方的法律体系在某些方面要比我国的完善,西方的法律技术性要远远的超出我国。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既不能把书本上的个别论断当作束缚自己思想和手脚的教条,也不能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东西看成完美无缺的模式。我们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期待,坚定信心,砥砺勇气,坚持不懈地把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

结论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有革命、进步的一面,又有保守、狭隘一面,呈现出有革命之“气”、进步之“韵”,没有脱离阶级之“本”的特点,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自身的阶级属性决定的。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以及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革命农民的伟大创造。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在当时的革命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篇章,其中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今天仍值得珍视。

参考文献:

[1]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376页;

[2]郑师渠:《中国近代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3]王立民:《中国法律思想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4]王立民:《中国法学经典解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96页;

[5]《列宁全集》第二卷,第150页、第十三卷第217页;第十六卷,页352

[6]《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1页;

[7]历史风云网:http://www.lsfy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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