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

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灿烂文化的一个分支,是中华文明的历史积淀,本文将剖析中国法律思想的逻辑联系,试图以一种新的视角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梳理,表现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变革,身沉浸于过去的历史,心则展望遥远的未来。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儒法合流;逻辑

一、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时期,法律思想以“恭行天罚”、“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神权法思想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二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①。神权法思想的盛行有其历史的土壤,如社会生产力还十分低下,人们的认识水平还普遍较低等等,一旦统治者提出这样的法律思想,人们很容易去拥护它。

奴隶主阶级的神权法思想能够解决奴隶主取得统治地位的问题。“代天行罚”是以天之子的名义大行其义。上天是万能而虚无缥缈的,不存在上天给天子的规制,天子取得的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权力没有任何规制同时又无限大,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解释夏商统治者崇尚暴力而专任刑杀的特点。商纣残暴不仁,人们群起反抗,西周取而代之。神权法思想的逻辑起点是为奴隶主获得的权力提供解释,让人们信服奴隶主是他们的统治者,它是奴隶主进行统治的思想武器。

二、周公对神权法思想的局限及突破

西周取而代之,西周的统治者不得不“合理化”其统治地位。如果商王是神明的儿子,并代替上天行使刑罚统治世界,那么西周的统治者应当如何自处?神权法思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西周的统治的合理性也面临着问题,他们必须提出合理的逻辑来支撑他们的统治。

周公的贡献在于继承和发展神权法思想。周公的法律思想分为两部分:一则在于“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一则是“礼治”思想。“以德配天”思想是对神权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它是在神权法思想里面加入有新的元素,将“德”与“统治”或者“刑”结合起来,更好的表述就是“明德”以“慎罚”。神权法思想只是回答奴隶主统治阶级为何会取得统治的问题,而“以德配天”的思想却同时回答了奴隶主统治阶级取得和丧失统治的两个问题,它是将“德”作为“代天行罚”的前提。另一方面,这也是奴隶主统治阶级对自己统治的限制,因为这种思想为奴隶推翻无德的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提供理论依据。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依然是从神明的角度寻求合理化其统治地位的依据。

“礼治”思想则不同,它突破神权法思想的逻辑。礼是在周公的主持下,对夏

商以来的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②。“礼治”思想给统治者提供的是一种新的、通过伦理制度规制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手段。“礼治”思想所宣扬的再也不是以天之名义,进行统治。值得一提,“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之间一开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周公的法律思想里面有三个字,即“礼”、“刑”与“德”,它们之间的逻辑辨析是中国古代主流法律思想的主要矛盾。中国古代的主流法律思想从来就没有突破这样一种逻辑限制。

三、儒法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主张的法律思想是以伦理为核心,“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一套主张。孔子的“礼治”和“德治”在逻辑上是平行的,两者的实现都要依靠“人治”。它与周公提出的思想有很明显的进步,其一在于细化“礼治”与“德治”的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其二在于明确地摆正“德”与“刑”的地位,而不只是像周公那样将“德”作为新的元素加入;其三在于引“仁”入“礼”,在于解决“礼”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人们为什么要遵守礼仪的问题,这是孔子思想的坚实基础。其四在于明确地指出“人治”作为“礼治”和“德治”前提要件,客观上使得孔子的思想渐渐形成体系,并且使“人治”作为思想体系的起点。

值得一提的是,“礼治”思想在孔子的体系中更具威力,它所宣扬的“尊尊”与“亲亲”的道德信条可以扩充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奴隶主与奴隶阶级之间的矛盾得以扩散。此外,孔子引“仁”如“礼”所形成的“礼治”思想,能够解决人们为什么要遵守礼仪的问题,“仁者,人也”,意思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主体资格的人都应该遵守礼仪。

“人治”作为思想体系的终点和逻辑起点有两层重要的意义,它首先昭示孔子的思想已经完全摆脱神权法思想的束缚,将人们的视线从天上引入到人间;其次它也更加清晰地表明孔子思想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孟子和荀子作为孔子思想的继承者,使得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更加突出。

孟子主张的“仁政”思想,内涵十分深刻,包括“制民之产”、“不违农时,保护生产”、“主张减轻租税,反对横征暴敛”等等,而同时又以“性善论”作为“仁政”思想的基础,其落脚点还是“人治”,还是寄希望于“贤明”的君主。

荀子以“性恶论”作为思想基础,这也是他提出“重法思想”的前提,因为荀子的思想没有突破孔子的“贤人治国”的观念,在“性恶论”与“贤人治国”的前提之下,就很自然的衍生出重法的思想。

儒家与法家学派之间的思想冲突,主要表现在战国时对“礼治”与“法治”之争。周公提出“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时候,两者之间还是平行的关系。战国百家争鸣,儒家和法家分别走向不同的道路,儒家选择的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

“礼治”,法家选择的则是剔除“德治”的“明德慎罚”思想。

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人有尊重过去经验的传统③,在当时历史退化论背景下,韩非以历史进化观和人性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直面自己所生活的时代,提出能够适应时代的最为有效的治国手段就是法治,于是提出以君王为主,法术势为辅的成体系的法家学派思想。就韩非子看来,君主是第一位的,法术势的地位是平行的,他们是作为一种君王实现统一、实现强大的一种手段。韩非的整套法律思想完全是从君主的角度出发,教君主如何有“法”来统治老百姓,如何用“术势”将群臣玩弄于鼓掌之中。而支持韩非内心始终对这套统治手段充满确信的则是他的历史进化观和人性论。四、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

儒家和法家出于相同的价值追求,继承与发扬周公的“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终于在秦汉时期实现两者的合流。两者的合流要算从荀子开始,中间经过陆贾与贾谊,最后由董仲舒完成。两者的逻辑起点相同,并且之间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其产生来看,我觉得“礼治”思想更像是“法治”思想的镜像产物,两者从西周就平行而存在,期间经过两派人的发展而形成两家各具特色的学派;从其功能来看,“礼治”思想可以调和“法治”思想的不足,同时“法治”思想也可以弥补“礼治”思想的缺点,两者失其一而不可长存。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吸收一切有利于封建统治思想的因素,以“人治”作为它的隐含要件,重点解决德行关系的“德主刑辅”说;吸收“礼治”思想并糅合阴阳五行说而形成的“三纲五常”说,主要解决封建贵族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三纲”就是封建政权、族权和夫权,他糅合刑罚和礼治的家罚来巩固三者的稳定,以此达到缓解矛盾的效果;在立法和司法上面,以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为主要的原则,“《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④。但是这两项主要原则又和封建礼治搅合在一起,其目的在于维护“三纲五常”。总的来说,儒法合流所形成的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二是以“三纲五常”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前者是引礼入法,将礼的内涵纳入法的调整范围,后者是说虽然是引礼入法,但“礼治”是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的集中效果在于将“礼治”的效果发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以刑罚作为它的保障,并且对“礼治”进行完整的解释,涵盖封建政权、族权以及夫权。这样的糅合也体现在立法和执法原则上,它将体现“礼治”思想的春秋决狱以及“原心定罪”的原则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主要原则。这样一整套体系所撑起便是“人治”二字。

汉代之后的中国法律思想很少去讨论法律的效力起源的问题,一部分法学家开始细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适用,包括对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以及通过立法巩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成果;另一部分法学家则极端厌世,对现行法治进行激烈的批判。中国古代的主流法律思想开始产生并不断完善。

五、中国古代主流法律思想的完善和突破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体现可以简单的划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曹操、诸葛亮等政治家的法律思想;然后是王弼、嵇康与阮籍等玄学家的法律思想;还有就是杜预、张斐等律学家的法律思想。曹操、诸葛亮等政治家的法律思想是针对特定社会形势提出的,他们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他们的法律思想的基础是西汉时形成的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玄学派的法律思想受到道家学派的影响很大,王弼的主张中以“名教本于自然”为核心,提出无为而治论以及反对严刑峻罚的主张;嵇康则明确地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实则是两种不同的提法。王弼从正面主张“名教应本于自然”,嵇康则赤裸裸地揭露“名教”的虚伪,从反面提出应该“越名教而任自然”。律学家的法律思想多只是一些技术性的见解,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法典的编订和运用。

隋唐时期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比,其法典化的趋势较为明显(礼法结合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隋文帝和唐太宗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关于立法和执法的主张见解,韩愈、柳宗元等文人的法律思想则参杂有关于立法、执法的主张以及法律效力的起源问题,要么是赞同前人提出的“性三品说”,要么是发展前人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论,要么是重新讨论“刑”、“礼”、“道”三者之间的关系。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有两个特点:首先,因为宋元时期政治动乱,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有新的发展,主张恢复肉刑的反应十分强烈;其次,由于唯心主义的理学占主导地位,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披上思辨哲学的外衣。

朱熹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是宋代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最具鲜明特色的主张是“法者,天下之理”的主张。“理”是理学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概念,“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此天地”⑤,理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任何事物都有适用于自己的具体的理,但是他们都最终来源于天理。同时他还主张理既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自然也就适用于社会的法律。朱熹开始将礼法纳入理学的体系。我们再审视朱熹对于礼法的主张,不论是德治与重刑并用的思想,也不论是义理决狱、明谨用刑,也不论是变法改革与人治思想,其实都没有突破正统思想的原有体系,甚至是换汤不换药。朱熹的法律思想更好地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去把握,他创造一种理学的体系,然后将礼法扩充至他的体系,进行重新解释。其实他可以无限地扩充他的理学概念的适用范围,可以解释一切的事务。总的来说唯心主义的理学充其量只是给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披上思辨哲学的外衣而已。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发生较大的变化,从丘浚提出的便民的立法思想,到黄宗羲提出的批判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律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系列制度主张,如“君臣共治”、“学校议政”等等,他们的法律思想开始挣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逻辑。基于对君民关系平等性的理解,黄宗羲提出对君臣关系的新理解,他强烈批判“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他认为君臣关系是平等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君臣共治”的主张,他同时也主张“学校议政”。这一系列主张都是源于他对君臣关系以及君民关系的理解,他提出立法机关应该“立天下之法”而非“一家之法”。黄宗羲大胆地工商皆本的经济立法思想,这是他的法律思想里面的实质和特点。

黄宗羲的法律主张一旦得到认同,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会被支离破碎,“君臣共治”的法律主张以及君民思想的认识将把君主从法律的超然位置拖下,“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玄学家们走得更远,就像反驳一个证明的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批判就像一把剑,割掉这条逻辑的论据,可是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就是一把铲子,将这根逻辑之树连根铲起,论点不在,论据何存。它的法律思想是站在逻辑的顶端,指出当下应走之路。

注释:

①刘新,汪振东,曹磊.中国法制思想史[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刘新,汪振东,曹磊.中国法制思想史[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③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④[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1.

⑤黎靖德编 朱子语类•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

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灿烂文化的一个分支,是中华文明的历史积淀,本文将剖析中国法律思想的逻辑联系,试图以一种新的视角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梳理,表现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变革,身沉浸于过去的历史,心则展望遥远的未来。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儒法合流;逻辑

一、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时期,法律思想以“恭行天罚”、“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神权法思想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二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①。神权法思想的盛行有其历史的土壤,如社会生产力还十分低下,人们的认识水平还普遍较低等等,一旦统治者提出这样的法律思想,人们很容易去拥护它。

奴隶主阶级的神权法思想能够解决奴隶主取得统治地位的问题。“代天行罚”是以天之子的名义大行其义。上天是万能而虚无缥缈的,不存在上天给天子的规制,天子取得的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权力没有任何规制同时又无限大,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解释夏商统治者崇尚暴力而专任刑杀的特点。商纣残暴不仁,人们群起反抗,西周取而代之。神权法思想的逻辑起点是为奴隶主获得的权力提供解释,让人们信服奴隶主是他们的统治者,它是奴隶主进行统治的思想武器。

二、周公对神权法思想的局限及突破

西周取而代之,西周的统治者不得不“合理化”其统治地位。如果商王是神明的儿子,并代替上天行使刑罚统治世界,那么西周的统治者应当如何自处?神权法思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西周的统治的合理性也面临着问题,他们必须提出合理的逻辑来支撑他们的统治。

周公的贡献在于继承和发展神权法思想。周公的法律思想分为两部分:一则在于“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一则是“礼治”思想。“以德配天”思想是对神权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它是在神权法思想里面加入有新的元素,将“德”与“统治”或者“刑”结合起来,更好的表述就是“明德”以“慎罚”。神权法思想只是回答奴隶主统治阶级为何会取得统治的问题,而“以德配天”的思想却同时回答了奴隶主统治阶级取得和丧失统治的两个问题,它是将“德”作为“代天行罚”的前提。另一方面,这也是奴隶主统治阶级对自己统治的限制,因为这种思想为奴隶推翻无德的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提供理论依据。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依然是从神明的角度寻求合理化其统治地位的依据。

“礼治”思想则不同,它突破神权法思想的逻辑。礼是在周公的主持下,对夏

商以来的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②。“礼治”思想给统治者提供的是一种新的、通过伦理制度规制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手段。“礼治”思想所宣扬的再也不是以天之名义,进行统治。值得一提,“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之间一开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周公的法律思想里面有三个字,即“礼”、“刑”与“德”,它们之间的逻辑辨析是中国古代主流法律思想的主要矛盾。中国古代的主流法律思想从来就没有突破这样一种逻辑限制。

三、儒法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主张的法律思想是以伦理为核心,“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一套主张。孔子的“礼治”和“德治”在逻辑上是平行的,两者的实现都要依靠“人治”。它与周公提出的思想有很明显的进步,其一在于细化“礼治”与“德治”的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其二在于明确地摆正“德”与“刑”的地位,而不只是像周公那样将“德”作为新的元素加入;其三在于引“仁”入“礼”,在于解决“礼”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人们为什么要遵守礼仪的问题,这是孔子思想的坚实基础。其四在于明确地指出“人治”作为“礼治”和“德治”前提要件,客观上使得孔子的思想渐渐形成体系,并且使“人治”作为思想体系的起点。

值得一提的是,“礼治”思想在孔子的体系中更具威力,它所宣扬的“尊尊”与“亲亲”的道德信条可以扩充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奴隶主与奴隶阶级之间的矛盾得以扩散。此外,孔子引“仁”如“礼”所形成的“礼治”思想,能够解决人们为什么要遵守礼仪的问题,“仁者,人也”,意思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主体资格的人都应该遵守礼仪。

“人治”作为思想体系的终点和逻辑起点有两层重要的意义,它首先昭示孔子的思想已经完全摆脱神权法思想的束缚,将人们的视线从天上引入到人间;其次它也更加清晰地表明孔子思想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孟子和荀子作为孔子思想的继承者,使得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更加突出。

孟子主张的“仁政”思想,内涵十分深刻,包括“制民之产”、“不违农时,保护生产”、“主张减轻租税,反对横征暴敛”等等,而同时又以“性善论”作为“仁政”思想的基础,其落脚点还是“人治”,还是寄希望于“贤明”的君主。

荀子以“性恶论”作为思想基础,这也是他提出“重法思想”的前提,因为荀子的思想没有突破孔子的“贤人治国”的观念,在“性恶论”与“贤人治国”的前提之下,就很自然的衍生出重法的思想。

儒家与法家学派之间的思想冲突,主要表现在战国时对“礼治”与“法治”之争。周公提出“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时候,两者之间还是平行的关系。战国百家争鸣,儒家和法家分别走向不同的道路,儒家选择的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

“礼治”,法家选择的则是剔除“德治”的“明德慎罚”思想。

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人有尊重过去经验的传统③,在当时历史退化论背景下,韩非以历史进化观和人性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直面自己所生活的时代,提出能够适应时代的最为有效的治国手段就是法治,于是提出以君王为主,法术势为辅的成体系的法家学派思想。就韩非子看来,君主是第一位的,法术势的地位是平行的,他们是作为一种君王实现统一、实现强大的一种手段。韩非的整套法律思想完全是从君主的角度出发,教君主如何有“法”来统治老百姓,如何用“术势”将群臣玩弄于鼓掌之中。而支持韩非内心始终对这套统治手段充满确信的则是他的历史进化观和人性论。四、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

儒家和法家出于相同的价值追求,继承与发扬周公的“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终于在秦汉时期实现两者的合流。两者的合流要算从荀子开始,中间经过陆贾与贾谊,最后由董仲舒完成。两者的逻辑起点相同,并且之间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其产生来看,我觉得“礼治”思想更像是“法治”思想的镜像产物,两者从西周就平行而存在,期间经过两派人的发展而形成两家各具特色的学派;从其功能来看,“礼治”思想可以调和“法治”思想的不足,同时“法治”思想也可以弥补“礼治”思想的缺点,两者失其一而不可长存。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吸收一切有利于封建统治思想的因素,以“人治”作为它的隐含要件,重点解决德行关系的“德主刑辅”说;吸收“礼治”思想并糅合阴阳五行说而形成的“三纲五常”说,主要解决封建贵族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三纲”就是封建政权、族权和夫权,他糅合刑罚和礼治的家罚来巩固三者的稳定,以此达到缓解矛盾的效果;在立法和司法上面,以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为主要的原则,“《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④。但是这两项主要原则又和封建礼治搅合在一起,其目的在于维护“三纲五常”。总的来说,儒法合流所形成的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二是以“三纲五常”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前者是引礼入法,将礼的内涵纳入法的调整范围,后者是说虽然是引礼入法,但“礼治”是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的集中效果在于将“礼治”的效果发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以刑罚作为它的保障,并且对“礼治”进行完整的解释,涵盖封建政权、族权以及夫权。这样的糅合也体现在立法和执法原则上,它将体现“礼治”思想的春秋决狱以及“原心定罪”的原则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主要原则。这样一整套体系所撑起便是“人治”二字。

汉代之后的中国法律思想很少去讨论法律的效力起源的问题,一部分法学家开始细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适用,包括对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以及通过立法巩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成果;另一部分法学家则极端厌世,对现行法治进行激烈的批判。中国古代的主流法律思想开始产生并不断完善。

五、中国古代主流法律思想的完善和突破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体现可以简单的划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曹操、诸葛亮等政治家的法律思想;然后是王弼、嵇康与阮籍等玄学家的法律思想;还有就是杜预、张斐等律学家的法律思想。曹操、诸葛亮等政治家的法律思想是针对特定社会形势提出的,他们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他们的法律思想的基础是西汉时形成的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玄学派的法律思想受到道家学派的影响很大,王弼的主张中以“名教本于自然”为核心,提出无为而治论以及反对严刑峻罚的主张;嵇康则明确地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实则是两种不同的提法。王弼从正面主张“名教应本于自然”,嵇康则赤裸裸地揭露“名教”的虚伪,从反面提出应该“越名教而任自然”。律学家的法律思想多只是一些技术性的见解,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法典的编订和运用。

隋唐时期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比,其法典化的趋势较为明显(礼法结合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隋文帝和唐太宗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关于立法和执法的主张见解,韩愈、柳宗元等文人的法律思想则参杂有关于立法、执法的主张以及法律效力的起源问题,要么是赞同前人提出的“性三品说”,要么是发展前人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论,要么是重新讨论“刑”、“礼”、“道”三者之间的关系。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有两个特点:首先,因为宋元时期政治动乱,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有新的发展,主张恢复肉刑的反应十分强烈;其次,由于唯心主义的理学占主导地位,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披上思辨哲学的外衣。

朱熹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是宋代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最具鲜明特色的主张是“法者,天下之理”的主张。“理”是理学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概念,“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此天地”⑤,理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任何事物都有适用于自己的具体的理,但是他们都最终来源于天理。同时他还主张理既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自然也就适用于社会的法律。朱熹开始将礼法纳入理学的体系。我们再审视朱熹对于礼法的主张,不论是德治与重刑并用的思想,也不论是义理决狱、明谨用刑,也不论是变法改革与人治思想,其实都没有突破正统思想的原有体系,甚至是换汤不换药。朱熹的法律思想更好地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去把握,他创造一种理学的体系,然后将礼法扩充至他的体系,进行重新解释。其实他可以无限地扩充他的理学概念的适用范围,可以解释一切的事务。总的来说唯心主义的理学充其量只是给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披上思辨哲学的外衣而已。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发生较大的变化,从丘浚提出的便民的立法思想,到黄宗羲提出的批判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律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系列制度主张,如“君臣共治”、“学校议政”等等,他们的法律思想开始挣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逻辑。基于对君民关系平等性的理解,黄宗羲提出对君臣关系的新理解,他强烈批判“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他认为君臣关系是平等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君臣共治”的主张,他同时也主张“学校议政”。这一系列主张都是源于他对君臣关系以及君民关系的理解,他提出立法机关应该“立天下之法”而非“一家之法”。黄宗羲大胆地工商皆本的经济立法思想,这是他的法律思想里面的实质和特点。

黄宗羲的法律主张一旦得到认同,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会被支离破碎,“君臣共治”的法律主张以及君民思想的认识将把君主从法律的超然位置拖下,“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玄学家们走得更远,就像反驳一个证明的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批判就像一把剑,割掉这条逻辑的论据,可是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就是一把铲子,将这根逻辑之树连根铲起,论点不在,论据何存。它的法律思想是站在逻辑的顶端,指出当下应走之路。

注释:

①刘新,汪振东,曹磊.中国法制思想史[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刘新,汪振东,曹磊.中国法制思想史[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③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④[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1.

⑤黎靖德编 朱子语类•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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