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职务:主任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罗世友 职务:董事长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授权代表: 陈霆 职务:董事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且为国有投资公司;丙方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限公司。为了能够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相关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乙方和丙方拟在开发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负责完成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工作。现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贵州省有关地区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一、项目名称:

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港台产业园项目。

二、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名称: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乙方和丙方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投资者出资比例和出资额:乙方将出资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5%;丙方将出资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85%

有关合资公司的详细情况将由乙方和丙方日后订立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中确定。

三、土地开发范围和目标:

1、合资公司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的具体范围将在合资公司成立后,根据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红线范围,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2、第一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包括3平方公里二类工业用地和2平方公里一类商住用地。

3、合资公司完成第一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六成(60%)后,将开始第二期土地开发。

第二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6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4、合资公司完成第二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将开始第三期土地开发。

第三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12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5、合资公司达到第三期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协议各方将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的开发区其他土地开发范围和开发目标。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审核乙方和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⑵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和丙方拟开发的土地已获得合法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⑶甲方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并负责土地修编、规划调整、项目核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政府核准手续;

⑷甲方全权负责办理征地及拆迁等工作,并负责解决、协调征地、拆迁和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合资公司一级土地开发任务顺利完成。;

⑸如涉及房屋拆迁以及宗地上农作物赔偿等问题,甲方负责根據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当地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明确赔偿规定,并承担主要执行责任;

⑹对土地开发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但不能影响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 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⑻甲方负责土地开发区域内社会治安、环境安全工作,帮助合资公司排除外部干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开发工作顺利实施。

⑼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土地交易条件由甲方负责牵头,与合资公司协商确定。

(10)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或说明清楚所有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等文字资料。

2、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的进度及时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⑵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严格落实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对各项工作质量、进度负责; ⑶负责开发工作的内部安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⑷负责土地补偿相应费用;

⑸负责委托相关土地评估机构对开发土地进行评估;

⑹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后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成本返还和奖励:

1、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挂牌出让、纳入政府储备等),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全数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根据会计准则应纳入该项目的土地费用、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筹资费用、项目经营费等费用以及以年利率15%计算的实到注册资本金利息和合资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日常运行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

2、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不少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奖励资金。

3、若土地一级开发之后的土地出让价款高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价格而转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减去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征地办证应缴税费、国家规定提取的

各项基金和中央财政提留部分的45%奖励给合资公司;若奖励资金总额不足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予以补足。

4、上述成本返还和奖励资金须于土地处理成功之后六十天之内支付给合资公司。

5、由合资公司所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将来产生的财政收入并由当地政府的留存部分,将根据贵州省、铜仁市及甲方现行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奖励5%给合资公司作为扶持基金。

6、乙方和丙方将根据其各自在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对上述由合资公司根据不同情况获得的所有成本返还或利润进行分配。

六、对合资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

1、甲方应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合资公司的信贷投放,为合资公司争取国家项目配套资金,以促进合资公司能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

2、甲方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合资公司日后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3、合资公司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其他优惠条件。

七、排他性条款:

1、 甲方將授予乙方及丙方拟成立的合资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资质,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审批和成立合资公司。

2、甲方保证三年內若合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的进度能合理保障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需求时,甲方只能和合资公司合作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不再授权本协议以外任何其他方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

八、对开发土地进行二级开发的优惠条款:

1、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获得二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

2、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进行二级开发,并给予以下优惠条件:(1)若土地一级开发的利润偏低,合资公司可摘牌自行进行土地二级开发;(2)若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可观,合资公司可放弃摘牌。

九、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若协议各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各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十、其它: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或变更之处,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署已获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和批准。

4、合资公司成立之后,本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有关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合资公司承接。

5、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协议应在乙方和丙方在日后准备有关设立合资公司文件(包括设立合资公司而签署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之前签署和盖章。

7、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职务:主任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罗世友 职务:董事长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授权代表: 陈霆 职务:董事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且为国有投资公司;丙方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限公司。为了能够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相关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乙方和丙方拟在开发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负责完成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工作。现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贵州省有关地区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一、项目名称:

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港台产业园项目。

二、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名称: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乙方和丙方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投资者出资比例和出资额:乙方将出资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5%;丙方将出资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85%

有关合资公司的详细情况将由乙方和丙方日后订立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中确定。

三、土地开发范围和目标:

1、合资公司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的具体范围将在合资公司成立后,根据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红线范围,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2、第一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包括3平方公里二类工业用地和2平方公里一类商住用地。

3、合资公司完成第一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六成(60%)后,将开始第二期土地开发。

第二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6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4、合资公司完成第二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将开始第三期土地开发。

第三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12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5、合资公司达到第三期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协议各方将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的开发区其他土地开发范围和开发目标。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审核乙方和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⑵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和丙方拟开发的土地已获得合法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⑶甲方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并负责土地修编、规划调整、项目核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政府核准手续;

⑷甲方全权负责办理征地及拆迁等工作,并负责解决、协调征地、拆迁和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合资公司一级土地开发任务顺利完成。;

⑸如涉及房屋拆迁以及宗地上农作物赔偿等问题,甲方负责根據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当地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明确赔偿规定,并承担主要执行责任;

⑹对土地开发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但不能影响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 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⑻甲方负责土地开发区域内社会治安、环境安全工作,帮助合资公司排除外部干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开发工作顺利实施。

⑼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土地交易条件由甲方负责牵头,与合资公司协商确定。

(10)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或说明清楚所有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等文字资料。

2、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的进度及时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⑵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严格落实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对各项工作质量、进度负责; ⑶负责开发工作的内部安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⑷负责土地补偿相应费用;

⑸负责委托相关土地评估机构对开发土地进行评估;

⑹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后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成本返还和奖励:

1、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挂牌出让、纳入政府储备等),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全数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根据会计准则应纳入该项目的土地费用、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筹资费用、项目经营费等费用以及以年利率15%计算的实到注册资本金利息和合资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日常运行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

2、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不少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奖励资金。

3、若土地一级开发之后的土地出让价款高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价格而转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减去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征地办证应缴税费、国家规定提取的

各项基金和中央财政提留部分的45%奖励给合资公司;若奖励资金总额不足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予以补足。

4、上述成本返还和奖励资金须于土地处理成功之后六十天之内支付给合资公司。

5、由合资公司所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将来产生的财政收入并由当地政府的留存部分,将根据贵州省、铜仁市及甲方现行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奖励5%给合资公司作为扶持基金。

6、乙方和丙方将根据其各自在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对上述由合资公司根据不同情况获得的所有成本返还或利润进行分配。

六、对合资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

1、甲方应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合资公司的信贷投放,为合资公司争取国家项目配套资金,以促进合资公司能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

2、甲方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合资公司日后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3、合资公司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其他优惠条件。

七、排他性条款:

1、 甲方將授予乙方及丙方拟成立的合资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资质,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审批和成立合资公司。

2、甲方保证三年內若合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的进度能合理保障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需求时,甲方只能和合资公司合作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不再授权本协议以外任何其他方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

八、对开发土地进行二级开发的优惠条款:

1、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获得二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

2、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进行二级开发,并给予以下优惠条件:(1)若土地一级开发的利润偏低,合资公司可摘牌自行进行土地二级开发;(2)若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可观,合资公司可放弃摘牌。

九、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若协议各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各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十、其它: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或变更之处,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署已获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和批准。

4、合资公司成立之后,本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有关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合资公司承接。

5、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协议应在乙方和丙方在日后准备有关设立合资公司文件(包括设立合资公司而签署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之前签署和盖章。

7、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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