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库

试论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管理

2007-12-15 10:59

在招标活动中,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管理,是规范招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评标工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必备措施,对于提升我国招标市场的诚信度和深人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实招标的实践证明,建立评标专家库势在必行,无可非议。 一是建立评标专家库是评标工作“外脑”的延伸。在开展评标时个人的精力才干毕竟是有限的,即使是一个单位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也是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在开展招标项目的编标和评标时,则需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把关定向,自身的知识和力量先天不足,就要借助外力发功。特别是一些企业上了前所未有的陌生项目,更需要相关专家论证正确与否,自己头脑发热盲目上马则要栽大跟头。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开发的新项目招标采购氮气,这个招标代理机构在编标时从专家库调出好多相关专家“把脉”,专家们经过测算推理,均认为该招标人购买氮气不如采购制氮机划算,购买三年的氮气费用就能购买制氮量较大的制氮机,如果购买制氮机自己制氮,不但自用方便,而且剩余的氮气还可外卖增值。后来招标委托人听取了专家们的劝导,招标采购了制氮机,至今运营很好。从这个事例中不难看出,建立建全评标专家库相当重要。

二是公正评价招标项目的需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开展编标和评标,往往难免以感情代替政策,以恩怨判断是非,就像人们常说的“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一样。如果把外面的“和尚”请来“念经”,情况会截然不同。他们不拘泥于“圈子”的束缚,没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某个项目的编标与评标,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

三是防腐败倡廉的必要举措。从专家库里抽取专家参与招标项目的编标与评标,虽然不可能等同请来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亲临现场监标,但也是外来的一股清新之风,使招标人不能轻易搞猫腻,即使有这种想法也心生戒意,不敢堂而皇之的巧取豪夺。有人曾经这样比喻,抽取的评标专家是搞猫腻的“拌脚石”,是招标活动中防腐倡廉的“前卫”监督员。因此,不能小瞧评标专家在防腐倡廉中的微妙作用。

二、专家库的类型及模式

从目前国内已组织的各式各样的评标专家库看,大体可以做这样的区别和划分。从档次上看,可以分为高级库和普通库,即完全是正高级以上职称,高级人才聚集的专家库,现在国家商务部的中国国际招标网的评标专家库就属于高级库型的一种;从地域上看,可分为国内专家库和国际专家库;从行政系列上看,可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本级;从行业系统上看,可分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国际评标专家库等。建立评标专家库尽管类型不一,模式各异,但从总体上必须要掌握下述五点:

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就专业技术来讲,入库的专家应该是行业专业技术的出类拔萃之辈,将这些精英会集起来以助招标时编标评标之用,那会发出珠壁相连的辉映之光。如果人库的评标专家在专业技术上是平庸之徒,使用起来就会吃力,必然损害评标专家的权威性。

要有综合性

一个评标专家库不能只有冶金或纺织专业行业方面的专家,最好是有方方面面的专家,这样不管操作什么招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信手拈来,应有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绝,那将是最佳库容。 要有个人入库标准及建立建全的个人档案

什么标准能进入专家库,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七部委2001年7月5日发了一个第12号文件明确规定: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b.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同时,相继建立建全评标专家个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奖惩情况等档案,并将考核成绩随时归档,由专人保管记录以便管理。

要有先进操作性和储存保密性

评标专家库一般都应该储存电脑中,专人专职看管,抽取过程中只能看见编号和专业,不能看见姓名,对编号应周期性的随机打乱调整,这样做既方便快捷又能有效地防止泄密。

要与时俱进

组建评标专家库绝对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因为随着时空变化,入库的专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衰老病死应该清除,受到惩处不能继用的也要涮掉,够格的新人要不断录人,伴随新专业应运而生的新型科技人才要不间断的输入库存。只有保持“吐故纳新”,才能使专家库长盛不衰。至于专家库的规模、储存方式和库存数量,目前仅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9月19日颁布的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而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及国际招标、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库还没有具体规定标准。笔者依据近年与组建专家库打交道的经验而论,其它没有相应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如何建立?最好遵循“守规守法、方便可用、数量适中”的原则为宜。

三、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对专家库如何使用与管理?尽管各地作法不一,但从常规来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掌握抽取程序现行法规中对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参与及评标报到时间等要求尚无统一的硬性规定。综合各方要素,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要到有形建筑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去抽取专家,因为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且涉及此项工作的人员较少,易于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抽取专家的保密性。国际招标抽取专家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操

作。到其它专家库抽取专家则要注意做好抽取记录,并按抽取顺序依次通知评标专家,待专家确认可以参评后,再具体告知评标地点,但不须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名称及内容。对因故不能参评的注明原因再依次抽取备用专家,整个通知最好使用专用电话,全过程录音备案。尽量缩短通知评标专家与开标之间的时间间隔,防止通知后间隔时间过长导致泄密,出现评标专家受某些因素影响出现评标不公等不良情况发生的几率。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最好用手机短信同评标专家议定是否参加评标,从而彻底杜绝通知过程中的泄漏现象。

2、适当进行法规培训

一般库存评标专家因为忙于业务活动,很难全面掌握国家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及本地相继颁布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评标专家库所有人适当组织库存评标专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促使他们在编标评标过程中不但在专业技术方面释放聪明才智,而且在法律法规方面很有素养,做到令行禁止。

3、积极实行动态管理

对评标专家库实行静止管理已是陈规旧习,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专家参加的评标活动,要有考核纪录。同时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要有对应的罚则,对初犯违纪较轻的要进行戒免谈话,较重的而又屡教不改的则要掏汰出局。

4、必须监管到位尽责

在抽取评标专家及专家到场评标时,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指派人员

进行现场监督,对此不能放任自流。只要监管到位并切实尽职尽责,就能够保证评标专家遵规守矩的开展工作。

浅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

作者:陈艳 文章来源: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更新时间:

2007-1-22

评标专家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而优秀的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以及项目的完成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建立规范、系统、全面的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化、技术化优势的依托。因此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已成为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工作。笔者作为一名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几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现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其目的是抛砖引玉,与有关同行进行探讨和交流。

一、要坚持依法建库,科学建库

专家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在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方面严格把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专家在招标活动中承担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专家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建立什么样的专家信息库以及如何建立专家信息库也愈显重要。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和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依据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库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前提。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地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最大限度地满足开展招标业务的需要。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单位评标专家信息库所涉及的领域已达30多类,共有200多个小项,专家人数近1800人。

二、把握专家信息库管理的几个重点

(一)严把专家入库关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专家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录库,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专家库。入库方法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专家、网上征集等多种方式。

但无论哪种方法都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入库。专家的资格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专家入库前应详细、认真填写申请表,以便入库后对该名专家的管理及分类;并提供专家身份证、照片及学历证等相关证明材。还要强化专家档案的管理。征集来的专家由专人统一管理,填表后的专家应附有照片。每一位专家设一个编号,并按编号录入专家库。

(二)专家分类目录要准确

做好专家的分类工作是建立专家库的前提。分类组织专家对本专业进行细分类,尤其对使用频率较高的专业,在已经划分的基础上再加以细分,划分出大类包含的全部小类,专家的准确分类,可以提高评标的质量。

评标工作所请的专家针对性要强一些。评审方案时,设计专家可以多一点;造价为主的,预算方面的专家可以多一点,否则因分类不准确,随机抽出的专家一错位,专家也就变成了外行。

(三)专家评标表现应做记录

充分发挥专家的意见,在评标时不受任何外力影响。专家评标要认真细致,必须保证不遗漏任何有关的信息。有的专家虽然已经符合入库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不喜欢发言,有的专家甚至在评标时察言观色,看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喜欢该厂家的设备,形成了专家随风倒的现象。

专家不专,使招标结果发生偏差。专家评标表现应做好的记录,并要在专家库里体现出来,以便备查。

(四)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选择专家,是在开标的前一天或当天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的,且严格保密。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专家业务能力很强,但不善于表达;有的水平一般,承担不了评标工作;有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有的带有很强的倾向性、固执己见;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排斥其他投标人

等等。

笔者认为,对评标专家应该实行动态管理,即对参加过评标工作的专家,从职业素质、专业能力、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违法违纪的专家一律清除出专家信息库。 目前我单位的专家信息库已达到一定规模,下一步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质量控制,严格准入制度。

对所谓“博学”的专家也要加以考察,谨防其滥竽充数。对专家的评估,也可以向所属单位发“综合水平评估表”了解情况。要及时补充德才兼备专家进入评标专家信息库。

(五)充分做好专家的保密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既然如此,有的招标机构,在评标期间需要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的,就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人都见面了何谈名单保密。

答疑时,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分设。将评标室与答疑室分设。保证了专家与投标人不见面、保证了中标结果的公平性。

对有些项目专家库里此类专家比较稀少的,“分设”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家与投标人本次评标未见面,使得下一个项目再抽到此位专家时名单的保密性得到了保证,专家库里专家的名单得到了相应的保密,同时保证了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干脆把专家名单及电话公布在网站上。《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

当保密,既然是保密的,为什么要把名单公布在网上呢?

(六)专家对招标项目应起到延续作用

有的招标机构专家参与完评标就算完事了,由于专家对业务有着比较丰富的学识、阅历和实践经验,对本领域商家的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比较了解,因此,在此阶段应考虑请专家对一个大的项目能够全过程参与和跟踪,专家的作用要向评标前后延伸。关键设备安装过程中,专家要参与跟踪与监督,会给招标采购带来更好效果。

三、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可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直接抽取评标专家。但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各省市还没有统一的专家信息库。各招标代理机构都在建立自己的专家信息库,都在广泛的征集专家。 每一个代理机构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去开发建设信息库,再去管理信息库、广泛的征集专家。专家在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填写了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就代表在这一个代理机构可以评标了。

如在其他代理机构评标还需要再重新填表申请。如各地能整合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或指定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内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全面的专家管理系统,专人征集、审核、录入、满足随机抽取专家的需要。既减少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重复工作,又给各招标机构减少了费用。形成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长春市政府采购专家自荐表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

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35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业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

(三)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

(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评标专家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开招聘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每项分类专业不少于5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市招标办进行评标专家聘任初审,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省招标办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及其所属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均不得进

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上述人员离退休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二)保证公平、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六)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我省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评标专家管理软件”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每周一般不超过两次。

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应立即通知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评标专家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评标专家到场后,必须出示评标专家聘任证书,由招标人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在抽取的评标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负责抽取、通知评标专家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可按照评标活动的保密原则,依法制定具体的评标专家使用规则。

抽取评标专家的全部过程必须有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当地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聘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联网的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实施动态管理制度。要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任证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的依据。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评标专家的年度考评每两年对“省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充实一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或未经备案擅自非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建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我委制定的《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建工[1999]161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市质监站,建管处,

共印25

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审核,省建设厅认定的,从事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建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审核和专家库的建立及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

评标专家候选人的初审及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全市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是:

(一)负责对市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下同)评标专家候选人资格的初审及对县(市)、区评标专家候选人资格的复审工作;

(二)负责专家库成员的变更及调整工作;

(三)负责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计算机联网工作,并为市区及各县(市)、区招标人提供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服务;

(四)依法对市区招标人随机抽取、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全

过程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市区评标专家的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市区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的培训

工作;

(七)负责对市区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考查及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负责全市评标专家个人执业信誉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专家来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评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评标专家认定的程序是:

(一)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市招标办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其他各县(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意见,报市招标办初审;其他各县(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上述材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报市招标办复审;

(三)市招标办将初审和复审意见报市建委;

(四)市建委将审核合格者报省建设厅认定。

第六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对省建设厅认定的评标专家,颁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聘任期为2年。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收回聘书。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四)参加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及不正当行为;

(六)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

(二)按时参加评标;

(三)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五)自觉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六)本人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24小时告知通知单位;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接到通知时,如发现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标时,应各自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导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评标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2次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的组成人员为经市建委审核,并经省建设厅认定的评标专家。

市招标办对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编号并实行计算机联网,逐步实现省、市专家库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本市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招标人要求抽取异地评标专家的,可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由市招标办予以协调,提供异地专家库名册,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采取按专家库名册编码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对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如专家库中暂无同类专业评标专家时,可由招标人按所需评标专家3倍的数量推荐,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同一单位已有另外一名评标专家担任同一工程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五)在一个月内已担任3次评标任务的人员;

(六)在本届聘期内,评标专家个人评标信誉档案中有违规行为记录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评标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评标专家本人签字认可,并应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建委考核一次,报省建设厅备案。市招标办、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程序受理考核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对考核合格的,由市建委在《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上签注继续聘任意见;对考核不合格的,上报省建设厅,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市建委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评标专家业绩存档制度,由市招标办及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建工[1999]161号)同时废止。

在招标活动中,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管理,是规范招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评标工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必备措施,对于提升我国招标市场的诚信度和深人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实招标的实践证明,建立评标专家库势在必行,无可非议。 一是建立评标专家库是评标工作“外脑”的延伸。在开展评标时个人的精力才干毕竟是有限的,即使是一个单位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也是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在开展招标项目的编标和评标时,则需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把关定向,自身的知识和力量先天不足,就要借助外力发功。特别是一些企业上了前所未有的陌生项目,更需要相关专家论证正确与否,自己头脑发热盲目上马则要栽大跟头。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开发的新项目招标采购氮气,这个招标代理机构在编标时从专家库调出好多相关专家“把脉”,专家们经过测算推理,均认为该招标人购买氮气不如采购制氮机划算,购买三年的氮气费用就能购买制氮量较大的制氮机,如果购买制氮机自己制氮,不但自用方便,而且剩余的氮气还可外卖增值。后来招标委托人听取了专家们的劝导,招标采购了制氮机,至今运营很好。从这个事例中不难看出,建立建全评标专家库相当重要。

二是公正评价招标项目的需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开展编标和评标,往往难免以感情代替政策,以恩怨判断是非,就像人们常说的“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一样。如果把外面的“和尚”请来“念经”,情况会截然不同。他们不拘泥于“圈子”的束缚,没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某个项目的编标与评标,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

三是防腐败倡廉的必要举措。从专家库里抽取专家参与招标项目

的编标与评标,虽然不可能等同请来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亲临现场监标,但也是外来的一股清新之风,使招标人不能轻易搞猫腻,即使有这种想法也心生戒意,不敢堂而皇之的巧取豪夺。有人曾经这样比喻,抽取的评标专家是搞猫腻的“拌脚石”,是招标活动中防腐倡廉的“前卫”监督员。因此,不能小瞧评标专家在防腐倡廉中的微妙作用。

二、专家库的类型及模式

从目前国内已组织的各式各样的评标专家库看,大体可以做这样的区别和划分。从档次上看,可以分为高级库和普通库,即完全是正高级以上职称,高级人才聚集的专家库,现在国家商务部的中国国际招标网的评标专家库就属于高级库型的一种;从地域上看,可分为国内专家库和国际专家库;从行政系列上看,可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本级;从行业系统上看,可分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国际评标专家库等。建立评标专家库尽管类型不一,模式各异,但从总体上必须要掌握下述五点: 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就专业技术来讲,入库的专家应该是行业专业技术的出类拔萃之辈,将这些精英会集起来以助招标时编标评标之用,那会发出珠壁相连的辉映之光。如果人库的评标专家在专业技术上是平庸之徒,使用起来就会吃力,必然损害评标专家的权威性。

要有综合性

一个评标专家库不能只有冶金或纺织专业行业方面的专家,最好是有方方面面的专家,这样不管操作什么招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信

手拈来,应有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绝,那将是最佳库容。 要有个人入库标准及建立建全的个人档案

什么标准能进入专家库,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七部委2001年7月5日发了一个第12号文件明确规定: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b.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同时,相继建立建全评标专家个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奖惩情况等档案,并将考核成绩随时归档,由专人保管记录以便管理。

要有先进操作性和储存保密性

评标专家库一般都应该储存电脑中,专人专职看管,抽取过程中只能看见编号和专业,不能看见姓名,对编号应周期性的随机打乱调整,这样做既方便快捷又能有效地防止泄密。

要与时俱进

组建评标专家库绝对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因为随着时空变化,入库的专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衰老病死应该清除,受到惩处不能继用的也要涮掉,够格的新人要不断录人,伴随新专业应运而生的新型科技人才要不间断的输入库存。只有保持“吐故纳新”,才能使专家库长盛不衰。至于专家库的规模、储存方式和库存数量,目前仅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9月19日颁布的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而各级政府采

购中心及国际招标、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库还没有具体规定标准。笔者依据近年与组建专家库打交道的经验而论,其它没有相应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如何建立?最好遵循“守规守法、方便可用、数量适中”的原则为宜。

三、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对专家库如何使用与管理?尽管各地作法不一,但从常规来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掌握抽取程序现行法规中对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参与及评标报到时间等要求尚无统一的硬性规定。综合各方要素,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要到有形建筑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去抽取专家,因为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且涉及此项工作的人员较少,易于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抽取专家的保密性。国际招标抽取专家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操作。到其它专家库抽取专家则要注意做好抽取记录,并按抽取顺序依次通知评标专家,待专家确认可以参评后,再具体告知评标地点,但不须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名称及内容。对因故不能参评的注明原因再依次抽取备用专家,整个通知最好使用专用电话,全过程录音备案。尽量缩短通知评标专家与开标之间的时间间隔,防止通知后间隔时间过长导致泄密,出现评标专家受某些因素影响出现评标不公等不良情况发生的几率。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最好用手机短信同评标专家议定是否参加评标,从而彻底杜绝通知过程中的泄漏现象。

2、适当进行法规培训

一般库存评标专家因为忙于业务活动,很难全面掌握国家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及本地相继颁布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评标专家库所有人适当组织库存评标专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促使他们在编标评标过程中不但在专业技术方面释放聪明才智,而且在法律法规方面很有素养,做到令行禁止。

3、积极实行动态管理

对评标专家库实行静止管理已是陈规旧习,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专家参加的评标活动,要有考核纪录。同时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要有对应的罚则,对初犯违纪较轻的要进行戒免谈话,较重的而又屡教不改的则要掏汰出局。

4、必须监管到位尽责

在抽取评标专家及专家到场评标时,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指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此不能放任自流。只要监管到位并切实尽职尽责,就能够保证评标专家遵规守矩的开展工作。

试论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管理

2007-12-15 10:59

在招标活动中,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管理,是规范招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评标工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必备措施,对于提升我国招标市场的诚信度和深人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实招标的实践证明,建立评标专家库势在必行,无可非议。 一是建立评标专家库是评标工作“外脑”的延伸。在开展评标时个人的精力才干毕竟是有限的,即使是一个单位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也是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在开展招标项目的编标和评标时,则需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把关定向,自身的知识和力量先天不足,就要借助外力发功。特别是一些企业上了前所未有的陌生项目,更需要相关专家论证正确与否,自己头脑发热盲目上马则要栽大跟头。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开发的新项目招标采购氮气,这个招标代理机构在编标时从专家库调出好多相关专家“把脉”,专家们经过测算推理,均认为该招标人购买氮气不如采购制氮机划算,购买三年的氮气费用就能购买制氮量较大的制氮机,如果购买制氮机自己制氮,不但自用方便,而且剩余的氮气还可外卖增值。后来招标委托人听取了专家们的劝导,招标采购了制氮机,至今运营很好。从这个事例中不难看出,建立建全评标专家库相当重要。

二是公正评价招标项目的需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开展编标和评标,往往难免以感情代替政策,以恩怨判断是非,就像人们常说的“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一样。如果把外面的“和尚”请来“念经”,情况会截然不同。他们不拘泥于“圈子”的束缚,没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某个项目的编标与评标,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

三是防腐败倡廉的必要举措。从专家库里抽取专家参与招标项目的编标与评标,虽然不可能等同请来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亲临现场监标,但也是外来的一股清新之风,使招标人不能轻易搞猫腻,即使有这种想法也心生戒意,不敢堂而皇之的巧取豪夺。有人曾经这样比喻,抽取的评标专家是搞猫腻的“拌脚石”,是招标活动中防腐倡廉的“前卫”监督员。因此,不能小瞧评标专家在防腐倡廉中的微妙作用。

二、专家库的类型及模式

从目前国内已组织的各式各样的评标专家库看,大体可以做这样的区别和划分。从档次上看,可以分为高级库和普通库,即完全是正高级以上职称,高级人才聚集的专家库,现在国家商务部的中国国际招标网的评标专家库就属于高级库型的一种;从地域上看,可分为国内专家库和国际专家库;从行政系列上看,可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本级;从行业系统上看,可分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国际评标专家库等。建立评标专家库尽管类型不一,模式各异,但从总体上必须要掌握下述五点:

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就专业技术来讲,入库的专家应该是行业专业技术的出类拔萃之辈,将这些精英会集起来以助招标时编标评标之用,那会发出珠壁相连的辉映之光。如果人库的评标专家在专业技术上是平庸之徒,使用起来就会吃力,必然损害评标专家的权威性。

要有综合性

一个评标专家库不能只有冶金或纺织专业行业方面的专家,最好是有方方面面的专家,这样不管操作什么招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信手拈来,应有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绝,那将是最佳库容。 要有个人入库标准及建立建全的个人档案

什么标准能进入专家库,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七部委2001年7月5日发了一个第12号文件明确规定: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b.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同时,相继建立建全评标专家个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奖惩情况等档案,并将考核成绩随时归档,由专人保管记录以便管理。

要有先进操作性和储存保密性

评标专家库一般都应该储存电脑中,专人专职看管,抽取过程中只能看见编号和专业,不能看见姓名,对编号应周期性的随机打乱调整,这样做既方便快捷又能有效地防止泄密。

要与时俱进

组建评标专家库绝对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因为随着时空变化,入库的专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衰老病死应该清除,受到惩处不能继用的也要涮掉,够格的新人要不断录人,伴随新专业应运而生的新型科技人才要不间断的输入库存。只有保持“吐故纳新”,才能使专家库长盛不衰。至于专家库的规模、储存方式和库存数量,目前仅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9月19日颁布的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而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及国际招标、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库还没有具体规定标准。笔者依据近年与组建专家库打交道的经验而论,其它没有相应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如何建立?最好遵循“守规守法、方便可用、数量适中”的原则为宜。

三、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对专家库如何使用与管理?尽管各地作法不一,但从常规来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掌握抽取程序现行法规中对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参与及评标报到时间等要求尚无统一的硬性规定。综合各方要素,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要到有形建筑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去抽取专家,因为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且涉及此项工作的人员较少,易于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抽取专家的保密性。国际招标抽取专家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操

作。到其它专家库抽取专家则要注意做好抽取记录,并按抽取顺序依次通知评标专家,待专家确认可以参评后,再具体告知评标地点,但不须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名称及内容。对因故不能参评的注明原因再依次抽取备用专家,整个通知最好使用专用电话,全过程录音备案。尽量缩短通知评标专家与开标之间的时间间隔,防止通知后间隔时间过长导致泄密,出现评标专家受某些因素影响出现评标不公等不良情况发生的几率。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最好用手机短信同评标专家议定是否参加评标,从而彻底杜绝通知过程中的泄漏现象。

2、适当进行法规培训

一般库存评标专家因为忙于业务活动,很难全面掌握国家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及本地相继颁布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评标专家库所有人适当组织库存评标专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促使他们在编标评标过程中不但在专业技术方面释放聪明才智,而且在法律法规方面很有素养,做到令行禁止。

3、积极实行动态管理

对评标专家库实行静止管理已是陈规旧习,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专家参加的评标活动,要有考核纪录。同时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要有对应的罚则,对初犯违纪较轻的要进行戒免谈话,较重的而又屡教不改的则要掏汰出局。

4、必须监管到位尽责

在抽取评标专家及专家到场评标时,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指派人员

进行现场监督,对此不能放任自流。只要监管到位并切实尽职尽责,就能够保证评标专家遵规守矩的开展工作。

浅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

作者:陈艳 文章来源: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更新时间:

2007-1-22

评标专家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而优秀的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以及项目的完成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建立规范、系统、全面的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化、技术化优势的依托。因此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已成为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工作。笔者作为一名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几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现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其目的是抛砖引玉,与有关同行进行探讨和交流。

一、要坚持依法建库,科学建库

专家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在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方面严格把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专家在招标活动中承担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专家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建立什么样的专家信息库以及如何建立专家信息库也愈显重要。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和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依据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库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前提。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地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最大限度地满足开展招标业务的需要。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单位评标专家信息库所涉及的领域已达30多类,共有200多个小项,专家人数近1800人。

二、把握专家信息库管理的几个重点

(一)严把专家入库关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专家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录库,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专家库。入库方法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专家、网上征集等多种方式。

但无论哪种方法都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入库。专家的资格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专家入库前应详细、认真填写申请表,以便入库后对该名专家的管理及分类;并提供专家身份证、照片及学历证等相关证明材。还要强化专家档案的管理。征集来的专家由专人统一管理,填表后的专家应附有照片。每一位专家设一个编号,并按编号录入专家库。

(二)专家分类目录要准确

做好专家的分类工作是建立专家库的前提。分类组织专家对本专业进行细分类,尤其对使用频率较高的专业,在已经划分的基础上再加以细分,划分出大类包含的全部小类,专家的准确分类,可以提高评标的质量。

评标工作所请的专家针对性要强一些。评审方案时,设计专家可以多一点;造价为主的,预算方面的专家可以多一点,否则因分类不准确,随机抽出的专家一错位,专家也就变成了外行。

(三)专家评标表现应做记录

充分发挥专家的意见,在评标时不受任何外力影响。专家评标要认真细致,必须保证不遗漏任何有关的信息。有的专家虽然已经符合入库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不喜欢发言,有的专家甚至在评标时察言观色,看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喜欢该厂家的设备,形成了专家随风倒的现象。

专家不专,使招标结果发生偏差。专家评标表现应做好的记录,并要在专家库里体现出来,以便备查。

(四)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选择专家,是在开标的前一天或当天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的,且严格保密。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专家业务能力很强,但不善于表达;有的水平一般,承担不了评标工作;有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有的带有很强的倾向性、固执己见;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排斥其他投标人

等等。

笔者认为,对评标专家应该实行动态管理,即对参加过评标工作的专家,从职业素质、专业能力、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违法违纪的专家一律清除出专家信息库。 目前我单位的专家信息库已达到一定规模,下一步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质量控制,严格准入制度。

对所谓“博学”的专家也要加以考察,谨防其滥竽充数。对专家的评估,也可以向所属单位发“综合水平评估表”了解情况。要及时补充德才兼备专家进入评标专家信息库。

(五)充分做好专家的保密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既然如此,有的招标机构,在评标期间需要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的,就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人都见面了何谈名单保密。

答疑时,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分设。将评标室与答疑室分设。保证了专家与投标人不见面、保证了中标结果的公平性。

对有些项目专家库里此类专家比较稀少的,“分设”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家与投标人本次评标未见面,使得下一个项目再抽到此位专家时名单的保密性得到了保证,专家库里专家的名单得到了相应的保密,同时保证了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干脆把专家名单及电话公布在网站上。《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

当保密,既然是保密的,为什么要把名单公布在网上呢?

(六)专家对招标项目应起到延续作用

有的招标机构专家参与完评标就算完事了,由于专家对业务有着比较丰富的学识、阅历和实践经验,对本领域商家的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比较了解,因此,在此阶段应考虑请专家对一个大的项目能够全过程参与和跟踪,专家的作用要向评标前后延伸。关键设备安装过程中,专家要参与跟踪与监督,会给招标采购带来更好效果。

三、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可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直接抽取评标专家。但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各省市还没有统一的专家信息库。各招标代理机构都在建立自己的专家信息库,都在广泛的征集专家。 每一个代理机构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去开发建设信息库,再去管理信息库、广泛的征集专家。专家在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填写了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就代表在这一个代理机构可以评标了。

如在其他代理机构评标还需要再重新填表申请。如各地能整合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或指定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内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全面的专家管理系统,专人征集、审核、录入、满足随机抽取专家的需要。既减少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重复工作,又给各招标机构减少了费用。形成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长春市政府采购专家自荐表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

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35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业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

(三)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

(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评标专家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开招聘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每项分类专业不少于5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市招标办进行评标专家聘任初审,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省招标办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及其所属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均不得进

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上述人员离退休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二)保证公平、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六)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我省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评标专家管理软件”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每周一般不超过两次。

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应立即通知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评标专家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评标专家到场后,必须出示评标专家聘任证书,由招标人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在抽取的评标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负责抽取、通知评标专家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可按照评标活动的保密原则,依法制定具体的评标专家使用规则。

抽取评标专家的全部过程必须有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当地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聘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联网的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实施动态管理制度。要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任证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的依据。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评标专家的年度考评每两年对“省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充实一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或未经备案擅自非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建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我委制定的《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建工[1999]161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市质监站,建管处,

共印25

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审核,省建设厅认定的,从事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建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审核和专家库的建立及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

评标专家候选人的初审及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全市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是:

(一)负责对市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下同)评标专家候选人资格的初审及对县(市)、区评标专家候选人资格的复审工作;

(二)负责专家库成员的变更及调整工作;

(三)负责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计算机联网工作,并为市区及各县(市)、区招标人提供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服务;

(四)依法对市区招标人随机抽取、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全

过程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市区评标专家的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市区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的培训

工作;

(七)负责对市区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考查及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负责全市评标专家个人执业信誉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专家来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评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评标专家认定的程序是:

(一)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市招标办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其他各县(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意见,报市招标办初审;其他各县(市)、区所在地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上述材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报市招标办复审;

(三)市招标办将初审和复审意见报市建委;

(四)市建委将审核合格者报省建设厅认定。

第六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对省建设厅认定的评标专家,颁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聘任期为2年。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收回聘书。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四)参加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及不正当行为;

(六)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

(二)按时参加评标;

(三)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五)自觉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六)本人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24小时告知通知单位;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接到通知时,如发现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标时,应各自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导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评标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2次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的组成人员为经市建委审核,并经省建设厅认定的评标专家。

市招标办对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编号并实行计算机联网,逐步实现省、市专家库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本市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招标人要求抽取异地评标专家的,可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由市招标办予以协调,提供异地专家库名册,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采取按专家库名册编码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对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如专家库中暂无同类专业评标专家时,可由招标人按所需评标专家3倍的数量推荐,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同一单位已有另外一名评标专家担任同一工程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五)在一个月内已担任3次评标任务的人员;

(六)在本届聘期内,评标专家个人评标信誉档案中有违规行为记录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评标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评标专家本人签字认可,并应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建委考核一次,报省建设厅备案。市招标办、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程序受理考核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对考核合格的,由市建委在《宁波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上签注继续聘任意见;对考核不合格的,上报省建设厅,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市建委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评标专家业绩存档制度,由市招标办及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建工[1999]161号)同时废止。

在招标活动中,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管理,是规范招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评标工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必备措施,对于提升我国招标市场的诚信度和深人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实招标的实践证明,建立评标专家库势在必行,无可非议。 一是建立评标专家库是评标工作“外脑”的延伸。在开展评标时个人的精力才干毕竟是有限的,即使是一个单位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也是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在开展招标项目的编标和评标时,则需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把关定向,自身的知识和力量先天不足,就要借助外力发功。特别是一些企业上了前所未有的陌生项目,更需要相关专家论证正确与否,自己头脑发热盲目上马则要栽大跟头。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开发的新项目招标采购氮气,这个招标代理机构在编标时从专家库调出好多相关专家“把脉”,专家们经过测算推理,均认为该招标人购买氮气不如采购制氮机划算,购买三年的氮气费用就能购买制氮量较大的制氮机,如果购买制氮机自己制氮,不但自用方便,而且剩余的氮气还可外卖增值。后来招标委托人听取了专家们的劝导,招标采购了制氮机,至今运营很好。从这个事例中不难看出,建立建全评标专家库相当重要。

二是公正评价招标项目的需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开展编标和评标,往往难免以感情代替政策,以恩怨判断是非,就像人们常说的“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一样。如果把外面的“和尚”请来“念经”,情况会截然不同。他们不拘泥于“圈子”的束缚,没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某个项目的编标与评标,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

三是防腐败倡廉的必要举措。从专家库里抽取专家参与招标项目

的编标与评标,虽然不可能等同请来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亲临现场监标,但也是外来的一股清新之风,使招标人不能轻易搞猫腻,即使有这种想法也心生戒意,不敢堂而皇之的巧取豪夺。有人曾经这样比喻,抽取的评标专家是搞猫腻的“拌脚石”,是招标活动中防腐倡廉的“前卫”监督员。因此,不能小瞧评标专家在防腐倡廉中的微妙作用。

二、专家库的类型及模式

从目前国内已组织的各式各样的评标专家库看,大体可以做这样的区别和划分。从档次上看,可以分为高级库和普通库,即完全是正高级以上职称,高级人才聚集的专家库,现在国家商务部的中国国际招标网的评标专家库就属于高级库型的一种;从地域上看,可分为国内专家库和国际专家库;从行政系列上看,可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本级;从行业系统上看,可分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国际评标专家库等。建立评标专家库尽管类型不一,模式各异,但从总体上必须要掌握下述五点: 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就专业技术来讲,入库的专家应该是行业专业技术的出类拔萃之辈,将这些精英会集起来以助招标时编标评标之用,那会发出珠壁相连的辉映之光。如果人库的评标专家在专业技术上是平庸之徒,使用起来就会吃力,必然损害评标专家的权威性。

要有综合性

一个评标专家库不能只有冶金或纺织专业行业方面的专家,最好是有方方面面的专家,这样不管操作什么招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信

手拈来,应有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绝,那将是最佳库容。 要有个人入库标准及建立建全的个人档案

什么标准能进入专家库,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七部委2001年7月5日发了一个第12号文件明确规定: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b.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同时,相继建立建全评标专家个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奖惩情况等档案,并将考核成绩随时归档,由专人保管记录以便管理。

要有先进操作性和储存保密性

评标专家库一般都应该储存电脑中,专人专职看管,抽取过程中只能看见编号和专业,不能看见姓名,对编号应周期性的随机打乱调整,这样做既方便快捷又能有效地防止泄密。

要与时俱进

组建评标专家库绝对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因为随着时空变化,入库的专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衰老病死应该清除,受到惩处不能继用的也要涮掉,够格的新人要不断录人,伴随新专业应运而生的新型科技人才要不间断的输入库存。只有保持“吐故纳新”,才能使专家库长盛不衰。至于专家库的规模、储存方式和库存数量,目前仅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9月19日颁布的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而各级政府采

购中心及国际招标、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库还没有具体规定标准。笔者依据近年与组建专家库打交道的经验而论,其它没有相应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如何建立?最好遵循“守规守法、方便可用、数量适中”的原则为宜。

三、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对专家库如何使用与管理?尽管各地作法不一,但从常规来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掌握抽取程序现行法规中对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参与及评标报到时间等要求尚无统一的硬性规定。综合各方要素,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要到有形建筑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去抽取专家,因为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且涉及此项工作的人员较少,易于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抽取专家的保密性。国际招标抽取专家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操作。到其它专家库抽取专家则要注意做好抽取记录,并按抽取顺序依次通知评标专家,待专家确认可以参评后,再具体告知评标地点,但不须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名称及内容。对因故不能参评的注明原因再依次抽取备用专家,整个通知最好使用专用电话,全过程录音备案。尽量缩短通知评标专家与开标之间的时间间隔,防止通知后间隔时间过长导致泄密,出现评标专家受某些因素影响出现评标不公等不良情况发生的几率。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最好用手机短信同评标专家议定是否参加评标,从而彻底杜绝通知过程中的泄漏现象。

2、适当进行法规培训

一般库存评标专家因为忙于业务活动,很难全面掌握国家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及本地相继颁布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评标专家库所有人适当组织库存评标专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促使他们在编标评标过程中不但在专业技术方面释放聪明才智,而且在法律法规方面很有素养,做到令行禁止。

3、积极实行动态管理

对评标专家库实行静止管理已是陈规旧习,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专家参加的评标活动,要有考核纪录。同时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要有对应的罚则,对初犯违纪较轻的要进行戒免谈话,较重的而又屡教不改的则要掏汰出局。

4、必须监管到位尽责

在抽取评标专家及专家到场评标时,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指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此不能放任自流。只要监管到位并切实尽职尽责,就能够保证评标专家遵规守矩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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