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快递行业适用税率浅析

  摘要:快递行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会同时涉及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且两种服务联系紧密,无法显著区分。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按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快递行业如何对取得的收入进行合法合理的区分并按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申报,成了各快递企业现实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营改增后快递行业的税率适用问题,从企业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思路与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快递税率;适用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近几年来,我国的财税管理体制正在发生巨大变革,营改增工作的推进是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根据改革安排,交通运输、快递行业的营改增工作已于今年年初全面铺开。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3]106号),根据通知要求,全国邮政业及快递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在本次发布的营改增工作通知中,未将快递业做为一项整体业务,并对其适用税率以文件形式进行明确,而是根据提供快递服务涉及到的环节,将快递业拆分为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业中的收派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并对相应环节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收派件服务和在地市范围内的分拣、盘驳和集散,适用6%的税率。超出地市范围即发生跨地市或跨省快件的运输环节,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也即是说,快递公司取得的同城快件收入,可以全部按物流辅助业中的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超出地市范围的省内、省际快递收入,要分别计算提供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并分别按适用税率进行税款交纳。如不能明确进行区分,根据增值税管理条例,应从高适用税率,全部按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进行税款交纳。   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远没有这么简单。快递公司在向客户收取价款时,是打包收取的,并不进行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的区分。且由于每封快件的寄达地、快件重量、运输方式、集散方式、运输距离各不相同,如要按每封快件的实际情况,对收取的价款中的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收入进行区分,实际操作上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国家税务总局在本次下发的通知及相关附件说明中,并未对跨省快件的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收入的划分问题,进行明确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各快递公司在营改增后进行税款交纳时无所适从,五花八门,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掌握方面,也多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把握,没有统一的标准,违反了税法的严肃性。   从税务实务操作方面考虑,快递行业做为社会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相对明确的法规政策做为征收依据,而不应当出现各地自行其是的局面,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结合相关税务政策和快递行业的实际情况,是否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由税务机关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对整个快递行业现行收入成本结构进行分析,取得全国主要快递公司企业各地快件发运量、寄达地、运输距离、运输费用等数据,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得出全行业快递成本中收派服务成本和运输服务成本的比例。根据两项成本的比例,倒推在取得的收入中收派收入与运输收入的占比,根据测算结果以税务公告形式在全国发布,做为快递行业在日常税款交纳时,根据不同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该测算结果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与全国快递行业平均收入与成本水平基本一致,不应造成大部分快递公司的税负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2.税务机关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要求由各快递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采取各种合理的方式,将快递收派服务与运输服务分业经营、分帐核算,或采取运输、收派服务外包的形式,自行做到将跨区域的运输服务经营成本与收派服务成本的明确分离。税务机关根据各快递企业实际发生的运输成本和收派服务成本的比例,以企业为单位,对该企业向客户取得的收入进行划分,分别按11%和6%进行税款交纳。   3.二者的优缺点比较。采用第一种方法,数据测算的工作量很大,耗时较长,取得的数据与全行业的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且全国、全行业标准统一,便于税务机关业务管理和各快递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缺点是由于各公司业务范围、运输方式、客户结构等原因,造成各公司实际税负与全国平均水平会存在一定差异,部分运输成本控制较好的公司较为有利,其余公司会造成税负的增加,给经营工作带来很大压力。第二种方法的优点是与各快递企业实际经营与成本结构情况较为接近,符合各公司实际情况,不会造成公司税负的剧烈变动,缺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公司自行其是,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造成很大麻烦,且各公司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如何核实成了很大的问题。   总之,营改增工作是近两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社会调整经济结构,切实降低纳税人负担会起到深远的影响。工作思路非常明确,但在执行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解决好营改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各项细则的制订与落实,确保营改增工作在相关行业的顺利铺开,相关部门和全社会仍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作者简介:张学民(1973-),男,河北省涿州市,现职称:会计师,学历:大学,研究方向:财务。

  摘要:快递行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会同时涉及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且两种服务联系紧密,无法显著区分。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按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快递行业如何对取得的收入进行合法合理的区分并按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申报,成了各快递企业现实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营改增后快递行业的税率适用问题,从企业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思路与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快递税率;适用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近几年来,我国的财税管理体制正在发生巨大变革,营改增工作的推进是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根据改革安排,交通运输、快递行业的营改增工作已于今年年初全面铺开。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3]106号),根据通知要求,全国邮政业及快递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在本次发布的营改增工作通知中,未将快递业做为一项整体业务,并对其适用税率以文件形式进行明确,而是根据提供快递服务涉及到的环节,将快递业拆分为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业中的收派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并对相应环节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收派件服务和在地市范围内的分拣、盘驳和集散,适用6%的税率。超出地市范围即发生跨地市或跨省快件的运输环节,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也即是说,快递公司取得的同城快件收入,可以全部按物流辅助业中的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超出地市范围的省内、省际快递收入,要分别计算提供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并分别按适用税率进行税款交纳。如不能明确进行区分,根据增值税管理条例,应从高适用税率,全部按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进行税款交纳。   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远没有这么简单。快递公司在向客户收取价款时,是打包收取的,并不进行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的区分。且由于每封快件的寄达地、快件重量、运输方式、集散方式、运输距离各不相同,如要按每封快件的实际情况,对收取的价款中的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收入进行区分,实际操作上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国家税务总局在本次下发的通知及相关附件说明中,并未对跨省快件的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收入的划分问题,进行明确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各快递公司在营改增后进行税款交纳时无所适从,五花八门,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掌握方面,也多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把握,没有统一的标准,违反了税法的严肃性。   从税务实务操作方面考虑,快递行业做为社会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相对明确的法规政策做为征收依据,而不应当出现各地自行其是的局面,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结合相关税务政策和快递行业的实际情况,是否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由税务机关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对整个快递行业现行收入成本结构进行分析,取得全国主要快递公司企业各地快件发运量、寄达地、运输距离、运输费用等数据,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得出全行业快递成本中收派服务成本和运输服务成本的比例。根据两项成本的比例,倒推在取得的收入中收派收入与运输收入的占比,根据测算结果以税务公告形式在全国发布,做为快递行业在日常税款交纳时,根据不同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该测算结果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与全国快递行业平均收入与成本水平基本一致,不应造成大部分快递公司的税负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2.税务机关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要求由各快递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采取各种合理的方式,将快递收派服务与运输服务分业经营、分帐核算,或采取运输、收派服务外包的形式,自行做到将跨区域的运输服务经营成本与收派服务成本的明确分离。税务机关根据各快递企业实际发生的运输成本和收派服务成本的比例,以企业为单位,对该企业向客户取得的收入进行划分,分别按11%和6%进行税款交纳。   3.二者的优缺点比较。采用第一种方法,数据测算的工作量很大,耗时较长,取得的数据与全行业的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且全国、全行业标准统一,便于税务机关业务管理和各快递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缺点是由于各公司业务范围、运输方式、客户结构等原因,造成各公司实际税负与全国平均水平会存在一定差异,部分运输成本控制较好的公司较为有利,其余公司会造成税负的增加,给经营工作带来很大压力。第二种方法的优点是与各快递企业实际经营与成本结构情况较为接近,符合各公司实际情况,不会造成公司税负的剧烈变动,缺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公司自行其是,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造成很大麻烦,且各公司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如何核实成了很大的问题。   总之,营改增工作是近两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社会调整经济结构,切实降低纳税人负担会起到深远的影响。工作思路非常明确,但在执行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解决好营改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各项细则的制订与落实,确保营改增工作在相关行业的顺利铺开,相关部门和全社会仍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作者简介:张学民(1973-),男,河北省涿州市,现职称:会计师,学历:大学,研究方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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