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委托合同

拆除工程委托合同

工 程 名 称:沈阳格瑞森马术俱乐部地块拆除

工 程 地 点: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

拆 迁 面 积:见附表拆迁清单

委 托 方:辽宁格瑞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受 托 方:

签 订 日 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沈阳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除范围

拆 迁 范 围: 房屋拆除范围:即按甲方要求,在施工用地块内对甲方指定的房屋进行拆除,渣土清运。被拆除房屋(含大棚、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拆迁现场(要求场地平整),排放到甲方场区内指定位置另作他用。

第二条 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时间。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4乙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5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对乙方施工中违规操作有权做出处理决定或经济处罚。

2.6拆除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的交工进度进行拆除,拆迁公司从甲方开工指令下达后15日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拆迁范围及时间。

3.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停工处理。

3.3甲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附后)并据此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安全责任

4.1.1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1.2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1.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4.1.5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4.1.6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2环保责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4.2.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4.2.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有效措施,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2.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100立方米。

4.2.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4.3.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3.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4.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资产等报批手续。

4.5负责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拆除费及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拆除费按如下方式计取:见附表拆迁及费用清单。

5.2拆除费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整(小写)100,000元。如发生其他变更,另行约定。

5.2.1合同签订且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后合同生效;

5.2.2当乙方按期完成拆除任务的100%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费。如履约保证金大于结算款,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约定的结算款后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履约保证金少于结算款,则乙方必须在本合同开始生效后5日内预先支付不足款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施工,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天按拆除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的拆除费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并有权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沈阳

附表:拆迁清单一览表

注:

1、 此报价含税。

2、 地下电缆未包括在内。乙方必须无偿将其取出,并尽可能保持其完好。

3、 五味子园区围墙不含其中。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建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承建方”)与发包方已经签订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建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建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承建方向发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承建方向发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承建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承建方均无异议。

五、承建方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证件等所有材料的审核批准并不代表承建方无须承担责任。

六、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承建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七、协议书的份数:

按本工程合同一并处理。

八、有效期

同本工程合同有效期

九、协议书的生效

协议书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本协议书同双方本工程合同一并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 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 1.5‰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 ;

6、确保发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发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承建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承建方须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承建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承建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建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建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承担。

4、承建方应遵守发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其它关于承建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5、承建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承建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版)JGJ130-2001;

(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7)《辽宁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8)《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19)《辽宁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承建方须自觉遵守、执行辽宁省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承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建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建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建方承担。

5、承建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承建方申报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类同方案必须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于方

案中详细叙述施工期间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承建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度:承建方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本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2、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承建方必须执行发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承建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7.3、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承建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方通知召开的周六(或最终由发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承建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承建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承建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发包方有权取消该承建方的承包资格。

7.4、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4.1、承建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承建方承担。

7.4.2、承建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4.3、承建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发包方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建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4.4、承建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辽宁省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4.5、承建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5、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5.1、承建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周六(或发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发包方审批后

严格执行。

7.5.2、承建方必须虚心接受发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建方承担。

7.5.3、承建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且必须经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7.6、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7.6.1、承建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6.2、承建方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发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6.3、承建方的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接受专业验收;承建方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7.7、承建方须执行国家、辽宁省及常州市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验收等安全台帐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检验制度。

7.8、承建方必须执行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7.9、承建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7.10、承建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7.11、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7.11.1、承建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7.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建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发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承建方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

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7.11.3、承建方要积极配合发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承建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建方承担。

7.11.4、承建方须对执行本合同占用的施工作业面及在作业面所施工过程的作业人员、承建方管理人员、其他与承建方施工有关人员及操作设备安全负全责。造成的安全事故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建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承建方人员的,承建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承建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建方自负。

7.11.6、承建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承建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发包方有权勒令承建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7.12、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承建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7.13 、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7.13.1、承建方要对承建方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7.13.2、承建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7.13.3、承建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7.13.4、施工现场内,承建方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7.13.5、发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承建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7.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13.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7.13.8、承建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7.13.9、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7.13.10、承建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发包方批准,在批准前承建方不得进行施工。

7.13.11、承建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日常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承建方罚款500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承建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承建方应严格按发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发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建方应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按规定对承建方进行经济处罚。

2、承建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承建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承建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建方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负责赔偿,发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承建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发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2、承建方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至少有一种要出现承建方的标志。

3、承建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建方自己负责。

4、承建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承建方入场前必须依据发包方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上岗证》,否则不得入场。

7、承建方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承建方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发包方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承建方必须按发包方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发包方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类垃圾由责任承建方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承建方须承担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承建方在施工时用水必须严格按发包方“现场平面布置图”上的说明进行。承建方现场临水的使用归发包方统一调配,各承建方在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承建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

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1、承建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1.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11.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1.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1.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发包方进行解决。

12、、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承建方须在分承包工程(包括临时设施)开工前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承建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承建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承建方在分包工程现场及工地附近不得进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动。如有爆破施工时,承建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并事先已取得国家、辽宁省及各级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承建方须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承建方入场工作人员在接受发包方医疗室的服务时,须出示经发包方核发的《出入证》或《上岗证》,并遵守发包方医疗室的规章制度,医疗室仅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一般轻微伤害的免费服务,如有重伤等严重伤害时,承建方须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计划实施救援。

5、承建方在分承包工程开工前须向发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备案检查。

七、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沈阳市有关安全规范、条例、命令。根据拆除工程特点,制定以下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明显标牌。

2、对复杂的拆除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一般拆除工程应有口头或书面安全交底。

3、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个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齐安全防护工

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 现场应设有专职安全检查员、环保监督员各若干名。

5、 保持安全的现场施工环境,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现场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应齐全有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6、 杜绝立体交叉作业,高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设警戒人员,杜绝非施工人员靠近。

7、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现场用水、用电安全。

8、 施工场地应做到室外自然地平,不能有大量的砖、瓦、碎石和跑冒漏水、漏电现象,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9、 集中回收存放电表、水表、水井盖及圈。

10、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它部分的倒塌。

11、拆除建筑物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12、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拆除。建筑物的承重和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13、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3.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13.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13.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远离建筑物高度2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14、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帘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位置。

15、拆除石棉瓦及其它轻型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它轻型板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拆除工程委托合同

工 程 名 称:沈阳格瑞森马术俱乐部地块拆除

工 程 地 点: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

拆 迁 面 积:见附表拆迁清单

委 托 方:辽宁格瑞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受 托 方:

签 订 日 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沈阳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除范围

拆 迁 范 围: 房屋拆除范围:即按甲方要求,在施工用地块内对甲方指定的房屋进行拆除,渣土清运。被拆除房屋(含大棚、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拆迁现场(要求场地平整),排放到甲方场区内指定位置另作他用。

第二条 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时间。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4乙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5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对乙方施工中违规操作有权做出处理决定或经济处罚。

2.6拆除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的交工进度进行拆除,拆迁公司从甲方开工指令下达后15日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拆迁范围及时间。

3.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停工处理。

3.3甲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附后)并据此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安全责任

4.1.1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1.2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1.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4.1.5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4.1.6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2环保责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4.2.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4.2.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有效措施,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2.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100立方米。

4.2.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4.3.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3.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4.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资产等报批手续。

4.5负责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拆除费及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拆除费按如下方式计取:见附表拆迁及费用清单。

5.2拆除费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整(小写)100,000元。如发生其他变更,另行约定。

5.2.1合同签订且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后合同生效;

5.2.2当乙方按期完成拆除任务的100%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费。如履约保证金大于结算款,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约定的结算款后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履约保证金少于结算款,则乙方必须在本合同开始生效后5日内预先支付不足款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施工,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天按拆除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的拆除费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并有权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沈阳

附表:拆迁清单一览表

注:

1、 此报价含税。

2、 地下电缆未包括在内。乙方必须无偿将其取出,并尽可能保持其完好。

3、 五味子园区围墙不含其中。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建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承建方”)与发包方已经签订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建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建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承建方向发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承建方向发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承建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承建方均无异议。

五、承建方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证件等所有材料的审核批准并不代表承建方无须承担责任。

六、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承建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七、协议书的份数:

按本工程合同一并处理。

八、有效期

同本工程合同有效期

九、协议书的生效

协议书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本协议书同双方本工程合同一并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 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 1.5‰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 ;

6、确保发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发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承建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承建方须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承建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承建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建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建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承担。

4、承建方应遵守发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其它关于承建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5、承建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承建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版)JGJ130-2001;

(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7)《辽宁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8)《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19)《辽宁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承建方须自觉遵守、执行辽宁省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承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建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建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建方承担。

5、承建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承建方申报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类同方案必须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于方

案中详细叙述施工期间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承建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度:承建方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本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2、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承建方必须执行发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承建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7.3、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承建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方通知召开的周六(或最终由发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承建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承建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承建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发包方有权取消该承建方的承包资格。

7.4、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4.1、承建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承建方承担。

7.4.2、承建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4.3、承建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发包方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建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4.4、承建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辽宁省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4.5、承建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5、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5.1、承建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周六(或发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发包方审批后

严格执行。

7.5.2、承建方必须虚心接受发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建方承担。

7.5.3、承建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且必须经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7.6、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7.6.1、承建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6.2、承建方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发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6.3、承建方的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接受专业验收;承建方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7.7、承建方须执行国家、辽宁省及常州市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验收等安全台帐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检验制度。

7.8、承建方必须执行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7.9、承建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7.10、承建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7.11、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7.11.1、承建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7.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建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发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承建方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

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7.11.3、承建方要积极配合发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承建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建方承担。

7.11.4、承建方须对执行本合同占用的施工作业面及在作业面所施工过程的作业人员、承建方管理人员、其他与承建方施工有关人员及操作设备安全负全责。造成的安全事故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建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承建方人员的,承建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承建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建方自负。

7.11.6、承建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承建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发包方有权勒令承建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7.12、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承建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7.13 、承建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7.13.1、承建方要对承建方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7.13.2、承建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7.13.3、承建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7.13.4、施工现场内,承建方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7.13.5、发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承建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7.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13.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7.13.8、承建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7.13.9、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7.13.10、承建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发包方批准,在批准前承建方不得进行施工。

7.13.11、承建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日常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承建方罚款500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承建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承建方应严格按发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发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建方应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按规定对承建方进行经济处罚。

2、承建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承建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承建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建方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负责赔偿,发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承建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发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2、承建方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至少有一种要出现承建方的标志。

3、承建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建方自己负责。

4、承建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承建方入场前必须依据发包方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上岗证》,否则不得入场。

7、承建方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承建方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发包方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承建方必须按发包方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发包方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类垃圾由责任承建方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承建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承建方须承担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承建方在施工时用水必须严格按发包方“现场平面布置图”上的说明进行。承建方现场临水的使用归发包方统一调配,各承建方在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承建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

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1、承建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1.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11.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1.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1.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发包方进行解决。

12、、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承建方须在分承包工程(包括临时设施)开工前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承建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承建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承建方在分包工程现场及工地附近不得进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动。如有爆破施工时,承建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并事先已取得国家、辽宁省及各级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承建方须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承建方入场工作人员在接受发包方医疗室的服务时,须出示经发包方核发的《出入证》或《上岗证》,并遵守发包方医疗室的规章制度,医疗室仅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一般轻微伤害的免费服务,如有重伤等严重伤害时,承建方须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计划实施救援。

5、承建方在分承包工程开工前须向发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备案检查。

七、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沈阳市有关安全规范、条例、命令。根据拆除工程特点,制定以下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明显标牌。

2、对复杂的拆除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一般拆除工程应有口头或书面安全交底。

3、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个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齐安全防护工

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 现场应设有专职安全检查员、环保监督员各若干名。

5、 保持安全的现场施工环境,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现场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应齐全有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6、 杜绝立体交叉作业,高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设警戒人员,杜绝非施工人员靠近。

7、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现场用水、用电安全。

8、 施工场地应做到室外自然地平,不能有大量的砖、瓦、碎石和跑冒漏水、漏电现象,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9、 集中回收存放电表、水表、水井盖及圈。

10、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它部分的倒塌。

11、拆除建筑物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12、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拆除。建筑物的承重和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13、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3.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13.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13.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远离建筑物高度2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14、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帘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位置。

15、拆除石棉瓦及其它轻型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它轻型板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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