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重大
意义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因此,我们要通过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践,对如何贯彻落实新修改的选举法,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如何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和丰富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的经验,并把它总结起来,坚持下去,从而不断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体现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二、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必须坚持的原则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
第二、坚持发扬民主。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选民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
第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及《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举实施细则》
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三、选举程序
第一、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入场; 第二、清点到会人数; 第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正式代表侯选人名单;
第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分发选票;
第七、检查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第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
第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四、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第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进行; 第二、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第三、离退休人员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第四、驻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
第五、户口转出时间不足一年,在选举日仍在原选区居住的,也可以在原选区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制定的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按公历计算 五、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根据《选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破坏选举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的;
第二、以暴力、威胁、欺骗后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的;
第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违法顶替选民填写选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严重扰乱、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一、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重大
意义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因此,我们要通过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践,对如何贯彻落实新修改的选举法,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如何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和丰富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的经验,并把它总结起来,坚持下去,从而不断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体现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二、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必须坚持的原则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
第二、坚持发扬民主。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选民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
第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及《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举实施细则》
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三、选举程序
第一、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入场; 第二、清点到会人数; 第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正式代表侯选人名单;
第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分发选票;
第七、检查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第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
第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四、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第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进行; 第二、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第三、离退休人员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第四、驻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
第五、户口转出时间不足一年,在选举日仍在原选区居住的,也可以在原选区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制定的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按公历计算 五、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根据《选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破坏选举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的;
第二、以暴力、威胁、欺骗后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的;
第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违法顶替选民填写选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严重扰乱、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