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成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

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下同)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实施方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

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等工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初选,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组

织竣工项目的初验或验收。

移民办负责项目的筛选、项目计划的下达、监督管理、业

务指导、验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报账

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移民专项扶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与监

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扶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扶持有利于改善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物业经济(具体包括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商铺店面、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小型冷库等)、科技推广以及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等。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

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跨库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用于扶持大中型

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目前专指珊溪水库库区基金,其扶持的范围主要是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受该水库影响较大的库周村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县移民安置办公室挂钩的村。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

民安置区的项目。

(五)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

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也可以是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还可以是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贴息、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项目。

项目若由多个村联合建设的,扶持的专项资金应明确到村,要成立项目实施管理组织。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补助资金一般为项目核准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六条相关乡镇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坚持规划先行、滚动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按时逐级上报县移民办。 第七条每年年底前,县移民办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下发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移民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文件,并明确扶持方向、资金额度、支持重点等。

第八条 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相关乡镇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筛选,并提供项目申报主体的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

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并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乡镇将汇总的备选项目以正式行文或申报表形式上报县移民办。

第九条 县移民办从乡镇上报的备选项目中进行筛选并组

织相关部门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内容和立项条件。经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县移民办项目库,并根据省市相关资金补助情况于2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建设计划文件,同时报送上级移民办备案。 第十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可适当延期,最多半年。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方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实施方提出申请,相关乡镇签署意见,按照第九条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执行行业规程规定,实行

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特定行业)。

其中专项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方应提供

可做项目预算的有效证明材料(桥梁、房屋、标准道路等应出具施工图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报送县财政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并送县财政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

专项资金小于10万元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于

村级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开发的项目,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采取村民民主化方式管理,可实行包清工形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在项目

实施主体自验或初验合格,乡镇预验收合格,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规定,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移民办组织项目验收。其中专项资金小于1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组织验收。移民办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档案资料完整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移民办保存项目报账档案,并于当年的6月和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上级移民办。

第四章 资金报账及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并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实施方提出报账申请,填写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方和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有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签署意见),并提供相关报账材料,经县移民办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县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方,实行

项目招投标制的,再由项目实施方转给项目承建方的公司账户。

项目的付款方为项目的实施方,收款方为项目的承建方。 实施县级报账制时,必须提供实施方的往来款票据和项目

实施方或承建方开具的合法有效支出凭证。经县移民办相关人员合法性审核后,复印有效支出凭证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字样加盖印章,报财政局作为国库集中支付依据。凭证原件加盖“已报账”字样后,退还实施方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六条 相关报账材料

项目扶持资金报账时,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之外,应

根据项目类别提交以下报账材料:

(一)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申报书(报告)、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预审价及竣

工审核报告、前后对比照片、监理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等;项目承建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须提供招投标的各项资料。

(二)生产开发项目

村级集体生产开发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报账申请材料

参照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村委会出具并经公示的移民及相关村受益情况、受益移民户主签字,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等。

其他合法组织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生产开发项

目与移民个人的项目包括:项目申报书(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及规模、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预审价及竣工审核报告(专项资金小于10万元的项目由实施方提供项目预结算的有效证明资料)、前后对比照片等。

(三)科技培训项目

项目申报书(报告)、项目预决算、(培训方案)、培训通

知、培训人员签到表及照片等。

(四)以县为单位设立的产业贴息补助项目

创业贴息补助项目应提交身份证明、创业致富项目名称、

银行贷款合同、年支付利息凭证等。

项目的前期费用(不包括政策处理费用)以及村级自建的

项目所产生的税费计入该扶持项目报账资金总额中。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

(一)项目资金支付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

付。

(二)单个扶持项目的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小

于10万元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1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量已完成60%以上的可申请预付,预付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完成工程量的90%,余额待验收审核以后一次性结清。

(三)科技推广等非工程建设类项目报账,由项目实施方

或委托方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一次或分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有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或

合同约定执行,由项目实施方执行。

第十九条 在报账时,扶持项目的决算数小于项目计划数

时,按决算数报账,若与其他资金配套使用的,按比例核减之后报账,剩余资金由县移民办统筹安排;若项目决算数大于项目计划数,所需资金由项目实施方自行解决。

每年度,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全县的项目结存资金,列入下年度扶持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要开展对项目的指导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纠正。

乡镇要落实责任,对项目实施指导,争取当年的项目当年完成,确保项目的质量,及时组织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自验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报账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责令整改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移民办组织或主动商请县财政局对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实施主体黑名单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主体列入黑名单,按规定扣除或收回移民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一)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实施的,或

18个月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限期内不整改的;

(三)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移民办下达的珊溪水库的结余资金

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文成县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

文成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

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下同)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实施方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

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等工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初选,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组

织竣工项目的初验或验收。

移民办负责项目的筛选、项目计划的下达、监督管理、业

务指导、验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报账

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移民专项扶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与监

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扶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扶持有利于改善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物业经济(具体包括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商铺店面、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小型冷库等)、科技推广以及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等。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

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跨库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用于扶持大中型

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目前专指珊溪水库库区基金,其扶持的范围主要是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受该水库影响较大的库周村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县移民安置办公室挂钩的村。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

民安置区的项目。

(五)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

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也可以是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还可以是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贴息、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项目。

项目若由多个村联合建设的,扶持的专项资金应明确到村,要成立项目实施管理组织。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补助资金一般为项目核准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六条相关乡镇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坚持规划先行、滚动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按时逐级上报县移民办。 第七条每年年底前,县移民办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下发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移民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文件,并明确扶持方向、资金额度、支持重点等。

第八条 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相关乡镇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筛选,并提供项目申报主体的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

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并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乡镇将汇总的备选项目以正式行文或申报表形式上报县移民办。

第九条 县移民办从乡镇上报的备选项目中进行筛选并组

织相关部门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内容和立项条件。经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县移民办项目库,并根据省市相关资金补助情况于2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建设计划文件,同时报送上级移民办备案。 第十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可适当延期,最多半年。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方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实施方提出申请,相关乡镇签署意见,按照第九条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执行行业规程规定,实行

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特定行业)。

其中专项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方应提供

可做项目预算的有效证明材料(桥梁、房屋、标准道路等应出具施工图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报送县财政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并送县财政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

专项资金小于10万元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于

村级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开发的项目,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采取村民民主化方式管理,可实行包清工形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在项目

实施主体自验或初验合格,乡镇预验收合格,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规定,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移民办组织项目验收。其中专项资金小于1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组织验收。移民办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档案资料完整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移民办保存项目报账档案,并于当年的6月和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上级移民办。

第四章 资金报账及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并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实施方提出报账申请,填写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方和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有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签署意见),并提供相关报账材料,经县移民办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县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方,实行

项目招投标制的,再由项目实施方转给项目承建方的公司账户。

项目的付款方为项目的实施方,收款方为项目的承建方。 实施县级报账制时,必须提供实施方的往来款票据和项目

实施方或承建方开具的合法有效支出凭证。经县移民办相关人员合法性审核后,复印有效支出凭证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字样加盖印章,报财政局作为国库集中支付依据。凭证原件加盖“已报账”字样后,退还实施方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六条 相关报账材料

项目扶持资金报账时,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之外,应

根据项目类别提交以下报账材料:

(一)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申报书(报告)、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预审价及竣

工审核报告、前后对比照片、监理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等;项目承建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须提供招投标的各项资料。

(二)生产开发项目

村级集体生产开发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报账申请材料

参照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村委会出具并经公示的移民及相关村受益情况、受益移民户主签字,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等。

其他合法组织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生产开发项

目与移民个人的项目包括:项目申报书(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及规模、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预审价及竣工审核报告(专项资金小于10万元的项目由实施方提供项目预结算的有效证明资料)、前后对比照片等。

(三)科技培训项目

项目申报书(报告)、项目预决算、(培训方案)、培训通

知、培训人员签到表及照片等。

(四)以县为单位设立的产业贴息补助项目

创业贴息补助项目应提交身份证明、创业致富项目名称、

银行贷款合同、年支付利息凭证等。

项目的前期费用(不包括政策处理费用)以及村级自建的

项目所产生的税费计入该扶持项目报账资金总额中。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

(一)项目资金支付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

付。

(二)单个扶持项目的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小

于10万元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1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量已完成60%以上的可申请预付,预付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完成工程量的90%,余额待验收审核以后一次性结清。

(三)科技推广等非工程建设类项目报账,由项目实施方

或委托方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一次或分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有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或

合同约定执行,由项目实施方执行。

第十九条 在报账时,扶持项目的决算数小于项目计划数

时,按决算数报账,若与其他资金配套使用的,按比例核减之后报账,剩余资金由县移民办统筹安排;若项目决算数大于项目计划数,所需资金由项目实施方自行解决。

每年度,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全县的项目结存资金,列入下年度扶持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要开展对项目的指导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纠正。

乡镇要落实责任,对项目实施指导,争取当年的项目当年完成,确保项目的质量,及时组织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自验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报账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责令整改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移民办组织或主动商请县财政局对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实施主体黑名单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主体列入黑名单,按规定扣除或收回移民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一)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实施的,或

18个月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限期内不整改的;

(三)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移民办下达的珊溪水库的结余资金

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文成县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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