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二十三种重大疾病名称及释义
(一)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病症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二)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三)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 )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参加职工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28天 后仍然生存,才能享受互助金待遇。
(四)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Ⅲ度烧伤。
(五)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六)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七)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 )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 及L1b )
参加职工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互助责任除外。
(八)严重头部创伤
指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天,且经神经科主任医生检查确诊。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性障碍指参加职工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3件或3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九)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疾病发生180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十)帕金森氏病
经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3、参加职工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件或三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经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疗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二)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十三)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十四)阿尔兹海默氏症
由于阿尔兹海默病或不可逆性器质脑疾病导致的,根据临床状态和标准问卷或检查确认的智能衰退/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和社会能力显著下降,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痴呆性病症。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生证实,并且由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确认。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十五)冠状动脉搭桥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互助范围之内。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十六)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十七)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区广泛至广泛性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十八)重要器官移植
指参加职工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肝脏或
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除外。
(十九)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脑CT 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二十)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诊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参加职工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互助金给付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互助范围以内。
(二十一)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认可的专科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互助责任范围之内。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评审标准为:不可逆的运动功能障碍,持续180天无好转,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活动(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起坐)中的3项。
(二十三)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以神经-肌肉接头处神经递质传递障碍为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评审标准为:呼吸肌无力,在住院期间使用呼吸机治疗;或
病情严重,需要进行血浆置换治疗。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件二:
二十三种重大疾病名称及释义
(一)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病症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二)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三)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 )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参加职工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28天 后仍然生存,才能享受互助金待遇。
(四)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Ⅲ度烧伤。
(五)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六)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七)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 )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 及L1b )
参加职工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互助责任除外。
(八)严重头部创伤
指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天,且经神经科主任医生检查确诊。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性障碍指参加职工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3件或3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九)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疾病发生180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十)帕金森氏病
经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3、参加职工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件或三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经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疗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二)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十三)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十四)阿尔兹海默氏症
由于阿尔兹海默病或不可逆性器质脑疾病导致的,根据临床状态和标准问卷或检查确认的智能衰退/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和社会能力显著下降,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痴呆性病症。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生证实,并且由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确认。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十五)冠状动脉搭桥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互助范围之内。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十六)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十七)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区广泛至广泛性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十八)重要器官移植
指参加职工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肝脏或
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除外。
(十九)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脑CT 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二十)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诊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参加职工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互助金给付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互助范围以内。
(二十一)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认可的专科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互助责任范围之内。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评审标准为:不可逆的运动功能障碍,持续180天无好转,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活动(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起坐)中的3项。
(二十三)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以神经-肌肉接头处神经递质传递障碍为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评审标准为:呼吸肌无力,在住院期间使用呼吸机治疗;或
病情严重,需要进行血浆置换治疗。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