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

[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随着中央“五个统筹”精神的深化落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的不断发展,该条例适用范围较小、无法贯彻“全域规划”理念、不能突出“提升城市设计形象、提高居民居住品质”等特点逐渐显现,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上位法的要求。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是在这样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具有贯彻中央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中心城区,改善城市环境;确定报批要件,提高社会效益;维护

公众合法权益,拓宽参与渠道;强调公共政策,规范行政管理等重要意义,将承担起在新时期规范和保障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历史使命。

[主持人]: 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哈尔滨市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将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呢?

[倪大鑫]:在哈尔滨市主城区的规划建设方面,《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中心城区疏解。城市中心区是城市功能和城市社会生活高度集中的城市中心地带,随着近年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很多大城市中心区都面临着“无处停车、少绿化、缺乏公共开敞空间”等问题,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的特大型城市亦不例外。新条例以改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对中心区建设提出硬性规定:“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并通过“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手段,使相对拥挤的城市中心区得到了疏解,乡村得到了发展,而且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稀有的沿江滨水公共空间也得到了保护。二是美化城市景观。《条例》通过明确城市设计效力: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以及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城市设计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要件之一。强化了城市设计在未来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从限制建筑的体量和强调与周边环境完美结合出发,有效美化城市景观。

[主持人]: 城市规划建设是近几年来大家关注度越来越高的一个领域,而且就发生在我们每一位市民的身边,那么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方面,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如何体现的呢?

[倪大鑫]: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把通过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实现目标之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中的多个规定条款都体现了这个目标。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公众维权的法律依据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维权的法律依据。近年哈尔滨市建筑挡光问题逐渐增多,引发矛盾比较集中,公众反映激烈。《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突出强调城乡规划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以保障公民权利为重点。其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关于建筑间距及公众日照需求问题,从哈尔滨作为寒地特大城市出发,在东三省省会城市中率先提出对日照间距具体、科学的要求,不仅为规划审批提供了重要依据,更为公众维权自身合法权益从被动到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二是公众参与规划渠道拓宽。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扩大和推进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人关注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对于私权利的干预与制约,开始对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合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条例》从规划的制定修改和规划条件的变更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公民对城乡规划享有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和控告权,通过听证会、新闻媒体、公示等方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全面规范“阳光规划”。

[主持人]: 刚才您谈到新《条例》的出台具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的重要意义,您能否给

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倪大鑫]:可以。比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第八条);规划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六十三条)。《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制度。这些都是保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的体现。

[主持人]: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城乡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在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方面是怎样考虑的?

[倪大鑫]:你提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关系到我们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有力的保障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规划的实施等方面,从建设单位(个人)利益出发,尤其是乡村建设单位,在保证依法审批的前提下,简化了相关报批要件,优化了审批流程,有效降低了建设单位的报建综合成本,为营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条例》及《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从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因改善居住环境、交通环境、城市容貌等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容积率将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中一并确定。这一举措有效地激发了相关企业在开发建设中专注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参与改善城市公共环境的热情,扩宽了城市公益建设的投资渠道。

[主持人]: 日照要求是我市住宅质量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百姓最迫切需求的生活条件,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与原有《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请您介绍一下与旧《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

[倪大鑫]:我市与南方城市相比,居住条件中对阳光的需求已经成为百姓第一需求,因此,在日照间距上提出更加严格、更严密、更规范的标准,是制定该条例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中心城区建设,由原来的“逐步减少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为“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二是日照间距。《条例》第42条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是一般建筑间距。《条例》将此部分调整为: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间距最低标准。

[主持人]: 《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出现了“建筑物退让距离”的相关规定,请您解释一下什么是“建筑物退让距离”?这一规定在老《条例》中是没有的,为什么要在新《条例》中提出这一规定?

[倪大鑫]:实际上《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两种退让距离,一是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二是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其中特别针对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所谓退让距离,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应距离用地边界获道路红线的程度。实际上我局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已经有关于建筑物退让的相关规定。但是未写入地方性法规,层级较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时一个重要的目标就疏解中心城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所以我们在立法时将建筑物退让距离写入到新《条例》中,并且将原规定的建筑退让距离增加,以达到减小城市建筑密度的目的。

[主持人]: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批前批后公示制度,这一制度具体起到什么作用,如何保证公示的有效进行呢?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制度。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单位,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不得遮挡、污损。”这里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从批前公示开始到批前公示结束后5日内(比如批前公示期为1月1日到1月10日,那么可以申请听证的期限就是1月1日到1月15日),建设项目周边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本地规划部门提交听证申请。

同时新《条例》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 有网友问: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致使周边利害关系人对于拟建项目情况不知情,也不知道怎样维权,对此新《条例》是否有明确规定?

[倪大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单位,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 有网友这样问:对于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厕、垃圾压缩间等)配套设施建设的行为,《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有相应的罚则?

[倪大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合理划分配套设施、绿地和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优先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主持人]: 对于未经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新《条例》在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有相应的处罚?

[倪大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 我们再看一位网友提问: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新《条例》应如何处理?

[倪大鑫]:《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的;

(二)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决定的;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

[主持人]: 谢谢倪局长的介绍,同时也感谢网友的参与和关注,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问题,可以通过本网站“百姓谈”栏目留言窗口提交,市城乡规划局将给予答复。谢谢大家,再见。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

[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随着中央“五个统筹”精神的深化落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的不断发展,该条例适用范围较小、无法贯彻“全域规划”理念、不能突出“提升城市设计形象、提高居民居住品质”等特点逐渐显现,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上位法的要求。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是在这样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具有贯彻中央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中心城区,改善城市环境;确定报批要件,提高社会效益;维护

公众合法权益,拓宽参与渠道;强调公共政策,规范行政管理等重要意义,将承担起在新时期规范和保障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历史使命。

[主持人]: 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哈尔滨市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将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呢?

[倪大鑫]:在哈尔滨市主城区的规划建设方面,《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中心城区疏解。城市中心区是城市功能和城市社会生活高度集中的城市中心地带,随着近年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很多大城市中心区都面临着“无处停车、少绿化、缺乏公共开敞空间”等问题,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的特大型城市亦不例外。新条例以改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对中心区建设提出硬性规定:“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并通过“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手段,使相对拥挤的城市中心区得到了疏解,乡村得到了发展,而且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稀有的沿江滨水公共空间也得到了保护。二是美化城市景观。《条例》通过明确城市设计效力: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以及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城市设计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要件之一。强化了城市设计在未来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从限制建筑的体量和强调与周边环境完美结合出发,有效美化城市景观。

[主持人]: 城市规划建设是近几年来大家关注度越来越高的一个领域,而且就发生在我们每一位市民的身边,那么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方面,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如何体现的呢?

[倪大鑫]: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把通过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实现目标之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中的多个规定条款都体现了这个目标。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公众维权的法律依据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维权的法律依据。近年哈尔滨市建筑挡光问题逐渐增多,引发矛盾比较集中,公众反映激烈。《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突出强调城乡规划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以保障公民权利为重点。其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关于建筑间距及公众日照需求问题,从哈尔滨作为寒地特大城市出发,在东三省省会城市中率先提出对日照间距具体、科学的要求,不仅为规划审批提供了重要依据,更为公众维权自身合法权益从被动到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二是公众参与规划渠道拓宽。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扩大和推进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人关注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对于私权利的干预与制约,开始对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合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条例》从规划的制定修改和规划条件的变更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公民对城乡规划享有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和控告权,通过听证会、新闻媒体、公示等方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全面规范“阳光规划”。

[主持人]: 刚才您谈到新《条例》的出台具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的重要意义,您能否给

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倪大鑫]:可以。比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第八条);规划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六十三条)。《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制度。这些都是保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的体现。

[主持人]: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城乡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在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方面是怎样考虑的?

[倪大鑫]:你提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关系到我们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有力的保障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规划的实施等方面,从建设单位(个人)利益出发,尤其是乡村建设单位,在保证依法审批的前提下,简化了相关报批要件,优化了审批流程,有效降低了建设单位的报建综合成本,为营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条例》及《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从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因改善居住环境、交通环境、城市容貌等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容积率将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中一并确定。这一举措有效地激发了相关企业在开发建设中专注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参与改善城市公共环境的热情,扩宽了城市公益建设的投资渠道。

[主持人]: 日照要求是我市住宅质量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百姓最迫切需求的生活条件,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与原有《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请您介绍一下与旧《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

[倪大鑫]:我市与南方城市相比,居住条件中对阳光的需求已经成为百姓第一需求,因此,在日照间距上提出更加严格、更严密、更规范的标准,是制定该条例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中心城区建设,由原来的“逐步减少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为“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二是日照间距。《条例》第42条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是一般建筑间距。《条例》将此部分调整为: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间距最低标准。

[主持人]: 《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出现了“建筑物退让距离”的相关规定,请您解释一下什么是“建筑物退让距离”?这一规定在老《条例》中是没有的,为什么要在新《条例》中提出这一规定?

[倪大鑫]:实际上《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两种退让距离,一是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二是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其中特别针对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所谓退让距离,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应距离用地边界获道路红线的程度。实际上我局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已经有关于建筑物退让的相关规定。但是未写入地方性法规,层级较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时一个重要的目标就疏解中心城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所以我们在立法时将建筑物退让距离写入到新《条例》中,并且将原规定的建筑退让距离增加,以达到减小城市建筑密度的目的。

[主持人]: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批前批后公示制度,这一制度具体起到什么作用,如何保证公示的有效进行呢?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制度。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单位,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不得遮挡、污损。”这里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从批前公示开始到批前公示结束后5日内(比如批前公示期为1月1日到1月10日,那么可以申请听证的期限就是1月1日到1月15日),建设项目周边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本地规划部门提交听证申请。

同时新《条例》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 有网友问: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致使周边利害关系人对于拟建项目情况不知情,也不知道怎样维权,对此新《条例》是否有明确规定?

[倪大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单位,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 有网友这样问:对于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厕、垃圾压缩间等)配套设施建设的行为,《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有相应的罚则?

[倪大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合理划分配套设施、绿地和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优先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主持人]: 对于未经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新《条例》在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有相应的处罚?

[倪大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 我们再看一位网友提问: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新《条例》应如何处理?

[倪大鑫]:《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的;

(二)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决定的;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

[主持人]: 谢谢倪局长的介绍,同时也感谢网友的参与和关注,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问题,可以通过本网站“百姓谈”栏目留言窗口提交,市城乡规划局将给予答复。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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