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0 编辑:qiaomei 手机版
今日(12月10日)上午,东莞召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宣贯会,邀请三位专家对《条例》进行讲解。会上,专家分别从《条例》的总则、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设施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条例》进行分析与讲解,并对其意义和重点进行详细说明。约1200人参加了会议。
东莞“垃圾围城”日益严重 影响环境和稳定
东莞市城管局局长唐耀文在会上指出,东莞生活垃圾处理收运网络体系日趋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经费保障、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措施相关法律条文的滞后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缺失。目前,东莞城乡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而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垃圾围城”、“垃圾围村”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全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条例》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和审议,于去年9月份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会议要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威慑力,切实贯彻执行《条例》。全市城管系统干部职工要坚定自觉遵守执行《条例》要求,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推动落实,真正把《条例》落实到位,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社会化、科学化、法治化。
未经处理的餐饮垃圾禁止饲养畜禽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相比2001年制定的旧版《条例》,有不少新的规定、要求和亮点。《条例》第八条指出,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按照要求,城乡生活垃圾共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有机易腐垃圾,不仅仅是餐饮垃圾,还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这是与旧版《条例》较大的不同点。有害垃圾,顾名思义,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在其他垃圾中,出现了新的名词,叫“惰性垃圾”。讲解专家、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长陈善坤解释称,惰性垃圾是指固定的,需要分解后填埋的垃圾,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对人体和环境没有伤害的垃圾,最典型的就是建筑垃圾。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餐饮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大件家具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此外,《条例》还规定,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我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日前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如果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装修垃圾、废弃大件家具不能随便乱扔了。《条例》规定,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违反该条,将面临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全域化和全程减量分类体系。条例对建立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控制和管理机制,以及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责任划分作出规定,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收运处理体系方面,条例提出要建立完善城乡保洁制度、管理队伍和收运网络,将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范围从城市延伸到镇村地区,并对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以实现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覆盖。在模式上,鼓励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逐步改变收运环节的单一性。
在设施建设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了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要求重点解决目前建设水平低、项目落地难、用地紧张以及环卫设施与主体设施不同步等问题。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生活垃圾处理费须全面开征,体现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和清洁家园的主体责任。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各部门及镇、村责任,村委会和村民要切实负起村庄保洁的责任。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社会单位、企业、社区、公民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及建设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在加强监管方面,条例设立监督管理专门章节,从考核、督察巡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三方监管、信息公开、企业信用评价等多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既强化行政监督,也强调行业自律和公民及全社会的监督举报,强调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和在线监测,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提高,强化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以法治手段健全运行机制,以制度化促规范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
针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融入了很多广东特色。《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了法制范畴,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明确经费保障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目前,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均已开征垃圾费,65个县(市)城区中有48个已开征。《条例》明确了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这将切实提高广东省垃圾处理水平。
开栏语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垃圾分类,并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立法的省级法规。《条例》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并从财政预算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方面明确了经费保障。
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实现城乡垃圾管理工作新突破,《惠州日报》与市环卫局携手开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解读宣传专栏,今起推出系列稿件,与广大市民共同学习。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生活垃圾导致的环境问题已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各地出现了与城市相类似的突出问题,但原来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农村……为此,全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应运而生。
提出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济责任
据介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出台是以法治手段健全运行机制,以制度化促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实施是生活垃圾管理的客观需求,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巩固垃圾处理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条例》共七个章节62条,重点内容包括六方面:(一)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法制范畴;(二)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三)建立健全城乡保洁、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四)明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要求;(五)提出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六)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据悉,《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法制范畴,由原来的城市垃圾处理调整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有关农村生活垃圾的内容包括:第九、十八、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七条等。
如第九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据悉,《条例》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广垃圾分类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将垃圾分类和投放纳入省级立法在国内也属领先。有关垃圾分类的内容包括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等。
如第八条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解读系列之总则解读
生活垃圾广东省
惠州环卫 · 2016-08-09 23:26
解读系列
jieduxilie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垃圾分类,并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立法的省级法规。
↑条例基本情况
第一辑 条例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立法目的:规范生活 垃圾处理
解读: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理(全过程行为),控制生活垃圾对土壤、大气、水体 等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示意图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工业废物与生活垃圾难以界定,容易混淆混在生活垃圾中。例如卫生诊所的医疗垃圾因为量小而直接当作生活垃圾投放;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体作坊产生的边角料、皮革、布碎等都属于工业垃圾,不是生活垃圾,但因为申报登记以及日常管控缺失等问题,而往往直接当作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条 治理原则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
解读 :城乡统筹要从全市区域角度统筹考虑设施规划、垃圾处理等,不能将中心城区、外围城区和农村地区人为割裂;属地管理要求市、区(县 )、街(镇)等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承担垃圾处理的责任,不能完全集中在市一级或区县一级层面,应界定权责利;全民参与在于体现垃圾处理人人有责,需要政府、社会企业联合处理,也要市民配合实施和监督;分类处理则是要求对不同 的废物要分流处理,不同类别的垃圾要针对性采取资源回收、焚烧、生化或填埋的处理技术。
↑全民参与,做好垃圾分类,保护美好家园
2015-12-10 编辑:qiaomei 手机版
今日(12月10日)上午,东莞召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宣贯会,邀请三位专家对《条例》进行讲解。会上,专家分别从《条例》的总则、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设施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条例》进行分析与讲解,并对其意义和重点进行详细说明。约1200人参加了会议。
东莞“垃圾围城”日益严重 影响环境和稳定
东莞市城管局局长唐耀文在会上指出,东莞生活垃圾处理收运网络体系日趋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经费保障、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措施相关法律条文的滞后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缺失。目前,东莞城乡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而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垃圾围城”、“垃圾围村”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全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条例》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和审议,于去年9月份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会议要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威慑力,切实贯彻执行《条例》。全市城管系统干部职工要坚定自觉遵守执行《条例》要求,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推动落实,真正把《条例》落实到位,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社会化、科学化、法治化。
未经处理的餐饮垃圾禁止饲养畜禽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相比2001年制定的旧版《条例》,有不少新的规定、要求和亮点。《条例》第八条指出,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按照要求,城乡生活垃圾共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有机易腐垃圾,不仅仅是餐饮垃圾,还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这是与旧版《条例》较大的不同点。有害垃圾,顾名思义,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在其他垃圾中,出现了新的名词,叫“惰性垃圾”。讲解专家、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长陈善坤解释称,惰性垃圾是指固定的,需要分解后填埋的垃圾,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对人体和环境没有伤害的垃圾,最典型的就是建筑垃圾。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餐饮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大件家具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此外,《条例》还规定,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我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日前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如果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装修垃圾、废弃大件家具不能随便乱扔了。《条例》规定,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违反该条,将面临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全域化和全程减量分类体系。条例对建立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控制和管理机制,以及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责任划分作出规定,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收运处理体系方面,条例提出要建立完善城乡保洁制度、管理队伍和收运网络,将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范围从城市延伸到镇村地区,并对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以实现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覆盖。在模式上,鼓励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逐步改变收运环节的单一性。
在设施建设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了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要求重点解决目前建设水平低、项目落地难、用地紧张以及环卫设施与主体设施不同步等问题。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生活垃圾处理费须全面开征,体现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和清洁家园的主体责任。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各部门及镇、村责任,村委会和村民要切实负起村庄保洁的责任。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社会单位、企业、社区、公民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及建设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在加强监管方面,条例设立监督管理专门章节,从考核、督察巡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三方监管、信息公开、企业信用评价等多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既强化行政监督,也强调行业自律和公民及全社会的监督举报,强调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和在线监测,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提高,强化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以法治手段健全运行机制,以制度化促规范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
针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融入了很多广东特色。《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了法制范畴,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明确经费保障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目前,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均已开征垃圾费,65个县(市)城区中有48个已开征。《条例》明确了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这将切实提高广东省垃圾处理水平。
开栏语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垃圾分类,并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立法的省级法规。《条例》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并从财政预算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方面明确了经费保障。
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实现城乡垃圾管理工作新突破,《惠州日报》与市环卫局携手开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解读宣传专栏,今起推出系列稿件,与广大市民共同学习。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生活垃圾导致的环境问题已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各地出现了与城市相类似的突出问题,但原来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农村……为此,全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应运而生。
提出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济责任
据介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出台是以法治手段健全运行机制,以制度化促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实施是生活垃圾管理的客观需求,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巩固垃圾处理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条例》共七个章节62条,重点内容包括六方面:(一)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法制范畴;(二)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三)建立健全城乡保洁、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四)明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要求;(五)提出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六)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据悉,《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法制范畴,由原来的城市垃圾处理调整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有关农村生活垃圾的内容包括:第九、十八、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七条等。
如第九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据悉,《条例》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广垃圾分类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将垃圾分类和投放纳入省级立法在国内也属领先。有关垃圾分类的内容包括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等。
如第八条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解读系列之总则解读
生活垃圾广东省
惠州环卫 · 2016-08-09 23:26
解读系列
jieduxilie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垃圾分类,并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立法的省级法规。
↑条例基本情况
第一辑 条例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立法目的:规范生活 垃圾处理
解读: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理(全过程行为),控制生活垃圾对土壤、大气、水体 等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示意图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工业废物与生活垃圾难以界定,容易混淆混在生活垃圾中。例如卫生诊所的医疗垃圾因为量小而直接当作生活垃圾投放;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体作坊产生的边角料、皮革、布碎等都属于工业垃圾,不是生活垃圾,但因为申报登记以及日常管控缺失等问题,而往往直接当作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条 治理原则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
解读 :城乡统筹要从全市区域角度统筹考虑设施规划、垃圾处理等,不能将中心城区、外围城区和农村地区人为割裂;属地管理要求市、区(县 )、街(镇)等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承担垃圾处理的责任,不能完全集中在市一级或区县一级层面,应界定权责利;全民参与在于体现垃圾处理人人有责,需要政府、社会企业联合处理,也要市民配合实施和监督;分类处理则是要求对不同 的废物要分流处理,不同类别的垃圾要针对性采取资源回收、焚烧、生化或填埋的处理技术。
↑全民参与,做好垃圾分类,保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