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到处呈现出“旧貌换新颜”的繁荣景象,这正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但是,在这大好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随着拆迁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发生,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得不到全面维护的前提下,无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被拆迁人的意愿。在这些极端的事件中,不仅被拆迁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而且整个社会的秩序与公正也无疑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一、有关拆迁的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法律的危机源于法律价值的危机。法律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的地位,法律的首选价值应该是公平,如果法律的天平偏向任何一方,那么只能说法律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我国目前对拆迁的规定大都见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根据该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市或有关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样做出了上述规定。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出同一个原则:拆迁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未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上述规定,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都不是法院考虑的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不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因为当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后,拆迁人若不履行,却实施了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既丧失了原有的房屋又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使得被拆迁人完全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同时也没有了同拆迁人讨价的“资本”。   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被拆迁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在此条件下的先予执行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剥夺,这与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违背的,与民事合同的原则是相冲突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使法律失去了其原有的目的和作用,阻碍了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法律的实体规范不科学   (一)下位法与上位法矛盾   1.《条例》与《宪法》相矛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条例》的规定似乎有违背《宪法》的嫌疑,经过公权力主体的授权,拆迁人以被拆迁人不能接受的价格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强行进入被拆迁人的住宅等等的行为。这些规定与《宪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2.《条例》与《立法法》相矛盾。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事项”和第六款规定的相当清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此规定涉及到对私有财产的征收,然而,该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在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违背《立法法》规定的,显然是立法越位。   3.《条例》与《物权法》相矛盾。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条例》的规定显然与之相冲突。   (二)现行法规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公益拆迁,顾名思义,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其性质是行政征收,实质是国家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强行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公民在正当的合法的程序下,获得公正的补偿后,有服从的义务。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商业拆迁建立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一种民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于平等协商达成的是否拆迁、如何安置补偿为内容的拆迁协议后进行的拆迁行为。   《条例》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只将城市区划内的国有土地纳入了调整范围,却没有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我国目前的拆迁实践中大多为商业拆迁,在商业拆迁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形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应当受到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的调整,行政行为不应渗入其中。由于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给政府权力的介入提供了制度空间,使得原本通过私权利主体平等协商或提交司法途径解决的争议,容易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和侵害。   正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确定性,在拆迁过程中,“公共利益”滥用成为主要的现象。公权力主体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实施商业拆迁,在“公共利益”的“掩护”下实施的拆迁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的暴力拆迁的悲剧。      参考文献:   [1]杨寅.《公共利益的程序主义考量》.《法学》2004年第10期   [2]费安玲.《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3]王才亮.《房屋拆迁典型案例与点评》.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到处呈现出“旧貌换新颜”的繁荣景象,这正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但是,在这大好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随着拆迁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发生,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得不到全面维护的前提下,无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被拆迁人的意愿。在这些极端的事件中,不仅被拆迁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而且整个社会的秩序与公正也无疑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一、有关拆迁的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法律的危机源于法律价值的危机。法律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的地位,法律的首选价值应该是公平,如果法律的天平偏向任何一方,那么只能说法律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我国目前对拆迁的规定大都见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根据该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市或有关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样做出了上述规定。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出同一个原则:拆迁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未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上述规定,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都不是法院考虑的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不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因为当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后,拆迁人若不履行,却实施了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既丧失了原有的房屋又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使得被拆迁人完全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同时也没有了同拆迁人讨价的“资本”。   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被拆迁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在此条件下的先予执行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剥夺,这与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违背的,与民事合同的原则是相冲突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使法律失去了其原有的目的和作用,阻碍了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法律的实体规范不科学   (一)下位法与上位法矛盾   1.《条例》与《宪法》相矛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条例》的规定似乎有违背《宪法》的嫌疑,经过公权力主体的授权,拆迁人以被拆迁人不能接受的价格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强行进入被拆迁人的住宅等等的行为。这些规定与《宪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2.《条例》与《立法法》相矛盾。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事项”和第六款规定的相当清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此规定涉及到对私有财产的征收,然而,该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在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违背《立法法》规定的,显然是立法越位。   3.《条例》与《物权法》相矛盾。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条例》的规定显然与之相冲突。   (二)现行法规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公益拆迁,顾名思义,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其性质是行政征收,实质是国家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强行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公民在正当的合法的程序下,获得公正的补偿后,有服从的义务。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商业拆迁建立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一种民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于平等协商达成的是否拆迁、如何安置补偿为内容的拆迁协议后进行的拆迁行为。   《条例》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只将城市区划内的国有土地纳入了调整范围,却没有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我国目前的拆迁实践中大多为商业拆迁,在商业拆迁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形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应当受到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的调整,行政行为不应渗入其中。由于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给政府权力的介入提供了制度空间,使得原本通过私权利主体平等协商或提交司法途径解决的争议,容易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和侵害。   正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确定性,在拆迁过程中,“公共利益”滥用成为主要的现象。公权力主体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实施商业拆迁,在“公共利益”的“掩护”下实施的拆迁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的暴力拆迁的悲剧。      参考文献:   [1]杨寅.《公共利益的程序主义考量》.《法学》2004年第10期   [2]费安玲.《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3]王才亮.《房屋拆迁典型案例与点评》.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相关内容

  • 城中村改造的一些法律问题
  • 关于"城中村"房屋拆迁及补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汤 洁 张莉娜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根源.它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城市边缘的农村,因城市的发展需征用集体土地,同时征收了农村的集体建 ...

  • 拆迁二论-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法律分析
  • 拆迁二论--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法律分析 [摘要]本文围绕拆除违章建筑时的补偿问题,从多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力图纠正拆违无需补偿的认识误区,并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违章建筑拆迁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拆迁 违章建筑 拆迁补偿 法理分析 我国城乡规划法昨天获得通过,城乡规划法 [摘要 ...

  • 农村宅基地拆迁谈判的技巧和经验
  • 篇一:拆迁谈判技巧及要点 发表 于 2010-7-5 15:49 拆迁谈判技巧及要 点 拆迁谈判技巧及要 点楼主 因地方**土地财政 和国内城市化进程的需要,拆迁成了当今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拆迁谈判中,因拆迁人有 **背景往往是谈判中强势的一方,而被拆迁人则是弱势一方.尽管如此,被拆迁方还是可以 ...

  • 拆迁成本与房价的关系
  •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旧城改造和城镇化进程也日益兴盛,房产拆迁因为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直接的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正是因为房产拆迁所涉及的经济利益较为广泛,造成许多新建住房在价格上上下浮动,这也是在间接方面对我国的高房价提供了依据.以下我将围绕房产的拆迁成本及房价做详细的阐述. [ ...

  • 拆迁之伤转型期的沉痛代价
  • 拆迁之伤:转型期的沉痛代价 王春敏本刊记者 嘉禾事件.唐福珍事件.宜黄事件--这一 桩桩因暴力强拆而引发的血案,让我们不得不思 考和审视拆迁所带来的时代之伤. 这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中国的城市化进 程以不可逆的速度推进着.与此同时,因快速城 市化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而"拆迁&q ...

  •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 征地拆迁领域 涉农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区也提出了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签约落户我区,由此,我区土地整理的任务十分繁重,旧村改造步入快车道,涉农征地拆 ...

  • 拆迁安置两手抓 标本兼治保稳定
  •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众多,有些地方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由此引起的拆迁户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征地拆迁置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如何确保国家建设工程顺利征用土地,切实搞好拆迁户的安置工 ...

  • 对城市拆迁工作的调研思考
  •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就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拆迁工作展开了了热烈的讨论,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过去的拆迁工作进行了认真回顾,对今后的拆迁工作如何实施进行了初步思考.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事关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 ...

  • 拆迁安置两手抓   标本兼治保稳定
  •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众多,有些地方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由此引起的拆迁户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征地拆迁置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如何确保国家建设工程顺利征用土地,切实搞好拆迁户的安置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