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教师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市和区、县(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且符合浙江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以下简称非事业编制教师),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条件

非事业编制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品行;

(二)具有学前教育所需职业资格,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编委办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杭编办〔2009〕99号)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并对编制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幼儿园班级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事业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原则上1年核定1次。公办幼儿园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数,配备事业编制教师(以下简称在编教师)。

为促进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幼儿园教师总数10%左右的比例,核增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专项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体核增方案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使用和管理。

(二)符合幼儿教师任职基本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在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编教师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鉴于历史原因,公办幼儿园根据杭编办〔2009〕99号文件规定核编后,首次配备在编教师时,可面向公办幼儿园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

经公开招聘后,确因实际情况,仍不能按编制数配备到位的公办幼儿园,可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空编数额内,继续聘用非事业编制教师。今后,根据机构编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应逐年减少非事业编制教师数量。

(三)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应在3年内取得职业资格。对3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应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资福利待遇

(一)规范和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的指导,幼儿园应根据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幼教工作年限、承担的工作职责及考核业绩,确定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并逐年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年收入,力争到2015年达到当地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可根据当地事业单位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非事业编制教师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交纳公积金,并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权益与保障

(一)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表彰评比、教研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权利。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年度考核,应与在编教师的考核同步、同要求进行。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德、能、勤、绩等要求,参照公办幼儿园的办法实施考核。

(三)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幼儿园举办单位应组织非事业编制教师每年参加健康体检。

(四)加强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做好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全面了解非事业编制教师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向人事(编制)部门备案。非事业编制教师中的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应纳入幼儿园教师人才库管理。

(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对全市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教师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市和区、县(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且符合浙江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以下简称非事业编制教师),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条件

非事业编制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品行;

(二)具有学前教育所需职业资格,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编委办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杭编办〔2009〕99号)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并对编制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幼儿园班级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事业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原则上1年核定1次。公办幼儿园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数,配备事业编制教师(以下简称在编教师)。

为促进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幼儿园教师总数10%左右的比例,核增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专项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体核增方案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使用和管理。

(二)符合幼儿教师任职基本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在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编教师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鉴于历史原因,公办幼儿园根据杭编办〔2009〕99号文件规定核编后,首次配备在编教师时,可面向公办幼儿园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

经公开招聘后,确因实际情况,仍不能按编制数配备到位的公办幼儿园,可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空编数额内,继续聘用非事业编制教师。今后,根据机构编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应逐年减少非事业编制教师数量。

(三)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应在3年内取得职业资格。对3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应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资福利待遇

(一)规范和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的指导,幼儿园应根据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幼教工作年限、承担的工作职责及考核业绩,确定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并逐年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年收入,力争到2015年达到当地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可根据当地事业单位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非事业编制教师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交纳公积金,并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权益与保障

(一)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表彰评比、教研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权利。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年度考核,应与在编教师的考核同步、同要求进行。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德、能、勤、绩等要求,参照公办幼儿园的办法实施考核。

(三)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幼儿园举办单位应组织非事业编制教师每年参加健康体检。

(四)加强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做好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全面了解非事业编制教师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向人事(编制)部门备案。非事业编制教师中的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应纳入幼儿园教师人才库管理。

(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对全市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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