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文明与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

伊斯兰文明与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

在传统伊斯兰社会制度下,由于社会上不存在独立于宗教的思想文化体系,因此所谓个体身份认同,亦即认同伊斯兰宗教价值观。历史上这种传统的宗教文化价值观主要体现为以真主名义颁布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其相关规定成为穆斯林个体日常生活各个领域必须严格遵从的道德

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

它对穆斯林民众个体身份认同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它为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提供了唯一、不可替代的价值源泉。对于穆斯林个体而言,信仰伊斯兰教既是价值观的一种自我选择认定,更是践行真主“预定”的道德义务。《古兰经》中宣布,真主“已选择”伊斯兰教为穆斯林的宗教,穆斯林与真主的关系是“奴仆与主人”之间“敬畏”和“服从”的关系。伊斯兰教坚持“认主独一”的基本教义,这一严格的一神论信仰的确切含义是:真主只有一个,真主所代表的真理只有一个,真主所体现的宗教文化价值观,即至真、至善、至美的精神境界和源泉只有一个。伊斯兰教排他性的宗教信仰在满足了自身价值需求的同时,也为信徒接受外来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造成很大的障碍。 其次,它为穆斯林个体的身份认同制定了具体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以真主启示、诫命的形式,就穆斯林日常生活各个领域(宗教礼仪、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交易、刑事犯罪和处罚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作出相应规定。它以宗教的名义将人际关系转化为信徒个体与真主的关系并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便从宗教信仰、宗教义务的角度去指导、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法自真主意志而出的思想观念,在极大地增强了教法教规的神圣性、永恒性、不谬性的同时,也使伊斯兰教法的现代改革成为一项艰巨任务。伊斯兰教法对于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最显著的影响是“区别”意识,即把世界区分为“伊斯兰领土”和“非伊斯兰领土”,将人群区分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而判定一件行为是否正义得体,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从现代价值转换角度看,这意味着一种外来的价值准则,只有想方设法将其“转化”为伊斯兰文化价值准则,才有可能为穆斯林所接受。 最后,它为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规定了终极目标。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吉庆”,轻今生而重来世的思想不像有些宗教那样强烈。尽管如此,伊斯兰教仍坚持认为,今世的物质生活是短暂的、次要的,而后世的精神生活则是永恒的、根本的。因此, 相信“世界末日”和“死后复活”成为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之一。对于穆斯林个体而言,这意味着只有在今生就被列入“天道”,并不断用善行义举来证明自己的虔诚,才能在后世进天堂享福乐,获得“两世吉庆”。伊斯兰教法所指明的“大道”、“主道”,实际上也是在精神信仰上为穆斯林所确定的终极目标;穆斯林个体只有终生遵循真主指引的大道,其人生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 “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是由伊斯兰教的特性所决定的。创立伊斯兰教的根本宗旨是把真主的启示传达给全人类,以便他们按照真主“预定”的方式过上美好的生活。真主教化人类的崇高目标以及真主无以伦比的地位,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伊斯兰精神文明的宗教性。伊斯兰教相信真主为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而民族、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它们不可能脱离真主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相反,作为真主“创世计划”的一部分,国家政权和行政制度不过是践行真主意志的工具,其宗旨和职能同样是神圣的,而非纯粹世俗性质的。伊斯兰教神学思想高度重视真主本体和属性的统一性。伊斯兰教“认主独一”的教

义思想,强调真主创造世界与管理世界的统一性,在理念上否认“分离”、“分权”,而主张“合一”、“一体”等思想观念。这种传统宗教理念在认识论上否认精神与物质、神圣与世俗、国家与教会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它们的存在都取决于真主的意志,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因此,从根本理念或文化基因上看,伊斯兰教完全不同于信奉二元论政治哲学的基督教,难以像基督教那样接受“分权制”观念,将短暂的、有限的、世俗的权力归于国家政府,而把永恒的、绝对的、灵性的权力留归真主(上帝)自身。

伊斯兰教与恐怖主义无关 ,它并非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 。尽管以伊斯兰教为名义的暴力恐怖活动一直与迄今仍对中东政治生活具有深广影响的伊斯兰复兴运动相伴随 ,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这一点要从分析宗教的异化来认识 。

在 20 世纪瓦哈比派建立现代国家之后,瓦哈比派在第二个圣战低潮期伊斯兰核心区激活了圣战观,并在整个伊斯兰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伊斯兰的总原则是恢复真主的统治权,要实现这个目标,仅有说教是不够的,还要拿起宝剑进行圣战,圣战对于伊斯兰教而言是永久必要的;圣战所要保卫的并非是领土,而是伊斯兰教信仰者构成的社团;伊斯兰教的目标是全人类,不可能对非伊斯兰区不闻不问,故圣战必然具有进攻性;全然不承认民族国家的存在,也不承认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建起来的现代国际关系准则;通过提倡伊斯兰的行动性,要求穆斯林主动参加圣战。其目标是建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伊斯兰政府,以圣战为核心内容的伊斯兰革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式。在伊斯兰极端主义的随意解释下,“圣战”被改造成否定现实的政治性意识形态, 诱导组织成员将自杀性爆炸视为舍生取义的神圣 “殉教”行为, 使极端化的宗教情感在残酷的现实斗争中变得越来越激烈 ,成为支持恐怖活动的精神力量。

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伊斯兰极端组织与整个伊斯兰复兴或原教旨主义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在宗教信仰和政治目标上基本一致, 但行动方式却不相同。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尽管在思想上以原教旨主义为基础,但在行动上已超越了原教旨主义许可的界限。在本质上,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曲解和滥用了伊斯兰教的圣战观念。

第一,伊斯兰教规定,只有伊马目才能宣布圣战。伊马目是穆斯林社团的领袖,是合法的政治和宗教权威。恐怖分子既不是合法的政治权威,也不是合法的宗教权威,但他们却随意以伊斯兰的名义宣布和发动圣战。

第二,伊斯兰教将自杀视为大罪。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者经常以圣战为借口使用的自杀式攻击手段是违背伊斯兰教义的。《古兰经》明文规定:“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

第三,伊斯兰教反对针对无辜平民的攻击和杀戮。《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

应当明确的是,坚持恐怖主义的伊斯兰极端组织与温和的原教旨主义组织之间是部分和整体的关 。“恐怖主义者 ”毕竟是政治伊斯兰主义者中的少数 ,更是穆斯林的极少数。虽然几乎所有伊斯兰国家和组织都反对和谴责暴力恐怖活动, 但却无法否认实施暴力恐怖的组织和个人所表达的诉求是强权政治引起恐怖主义, 归根结底, 还要从外界与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来寻找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 。

恐怖主义与伊斯兰的基本精神相悖,因此遭到了当代伊斯兰宗教权威的坚决

反对。艾资哈尔大教长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指出:“极端主义是伊斯兰的敌人。伊斯兰允许为了保卫领土和援助被压迫者而进行圣战。伊斯兰的圣战与极端主义有天壤之别。”沙特阿拉伯大穆夫提谢赫阿卜杜·阿齐兹·谢赫也表示,“至大的真主禁止对人们杀戮、攻击和行不义”;“一些人毫无根据地号召为主道而圣战„„这些人是想打着圣战的旗帜把年轻人拉进他们的队伍,而不是要为真主而战斗”。

伊斯兰文明与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

在传统伊斯兰社会制度下,由于社会上不存在独立于宗教的思想文化体系,因此所谓个体身份认同,亦即认同伊斯兰宗教价值观。历史上这种传统的宗教文化价值观主要体现为以真主名义颁布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其相关规定成为穆斯林个体日常生活各个领域必须严格遵从的道德

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

它对穆斯林民众个体身份认同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它为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提供了唯一、不可替代的价值源泉。对于穆斯林个体而言,信仰伊斯兰教既是价值观的一种自我选择认定,更是践行真主“预定”的道德义务。《古兰经》中宣布,真主“已选择”伊斯兰教为穆斯林的宗教,穆斯林与真主的关系是“奴仆与主人”之间“敬畏”和“服从”的关系。伊斯兰教坚持“认主独一”的基本教义,这一严格的一神论信仰的确切含义是:真主只有一个,真主所代表的真理只有一个,真主所体现的宗教文化价值观,即至真、至善、至美的精神境界和源泉只有一个。伊斯兰教排他性的宗教信仰在满足了自身价值需求的同时,也为信徒接受外来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造成很大的障碍。 其次,它为穆斯林个体的身份认同制定了具体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以真主启示、诫命的形式,就穆斯林日常生活各个领域(宗教礼仪、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交易、刑事犯罪和处罚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作出相应规定。它以宗教的名义将人际关系转化为信徒个体与真主的关系并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便从宗教信仰、宗教义务的角度去指导、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法自真主意志而出的思想观念,在极大地增强了教法教规的神圣性、永恒性、不谬性的同时,也使伊斯兰教法的现代改革成为一项艰巨任务。伊斯兰教法对于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最显著的影响是“区别”意识,即把世界区分为“伊斯兰领土”和“非伊斯兰领土”,将人群区分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而判定一件行为是否正义得体,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从现代价值转换角度看,这意味着一种外来的价值准则,只有想方设法将其“转化”为伊斯兰文化价值准则,才有可能为穆斯林所接受。 最后,它为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规定了终极目标。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吉庆”,轻今生而重来世的思想不像有些宗教那样强烈。尽管如此,伊斯兰教仍坚持认为,今世的物质生活是短暂的、次要的,而后世的精神生活则是永恒的、根本的。因此, 相信“世界末日”和“死后复活”成为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之一。对于穆斯林个体而言,这意味着只有在今生就被列入“天道”,并不断用善行义举来证明自己的虔诚,才能在后世进天堂享福乐,获得“两世吉庆”。伊斯兰教法所指明的“大道”、“主道”,实际上也是在精神信仰上为穆斯林所确定的终极目标;穆斯林个体只有终生遵循真主指引的大道,其人生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 “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是由伊斯兰教的特性所决定的。创立伊斯兰教的根本宗旨是把真主的启示传达给全人类,以便他们按照真主“预定”的方式过上美好的生活。真主教化人类的崇高目标以及真主无以伦比的地位,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伊斯兰精神文明的宗教性。伊斯兰教相信真主为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而民族、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它们不可能脱离真主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相反,作为真主“创世计划”的一部分,国家政权和行政制度不过是践行真主意志的工具,其宗旨和职能同样是神圣的,而非纯粹世俗性质的。伊斯兰教神学思想高度重视真主本体和属性的统一性。伊斯兰教“认主独一”的教

义思想,强调真主创造世界与管理世界的统一性,在理念上否认“分离”、“分权”,而主张“合一”、“一体”等思想观念。这种传统宗教理念在认识论上否认精神与物质、神圣与世俗、国家与教会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它们的存在都取决于真主的意志,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因此,从根本理念或文化基因上看,伊斯兰教完全不同于信奉二元论政治哲学的基督教,难以像基督教那样接受“分权制”观念,将短暂的、有限的、世俗的权力归于国家政府,而把永恒的、绝对的、灵性的权力留归真主(上帝)自身。

伊斯兰教与恐怖主义无关 ,它并非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 。尽管以伊斯兰教为名义的暴力恐怖活动一直与迄今仍对中东政治生活具有深广影响的伊斯兰复兴运动相伴随 ,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这一点要从分析宗教的异化来认识 。

在 20 世纪瓦哈比派建立现代国家之后,瓦哈比派在第二个圣战低潮期伊斯兰核心区激活了圣战观,并在整个伊斯兰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伊斯兰的总原则是恢复真主的统治权,要实现这个目标,仅有说教是不够的,还要拿起宝剑进行圣战,圣战对于伊斯兰教而言是永久必要的;圣战所要保卫的并非是领土,而是伊斯兰教信仰者构成的社团;伊斯兰教的目标是全人类,不可能对非伊斯兰区不闻不问,故圣战必然具有进攻性;全然不承认民族国家的存在,也不承认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建起来的现代国际关系准则;通过提倡伊斯兰的行动性,要求穆斯林主动参加圣战。其目标是建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伊斯兰政府,以圣战为核心内容的伊斯兰革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式。在伊斯兰极端主义的随意解释下,“圣战”被改造成否定现实的政治性意识形态, 诱导组织成员将自杀性爆炸视为舍生取义的神圣 “殉教”行为, 使极端化的宗教情感在残酷的现实斗争中变得越来越激烈 ,成为支持恐怖活动的精神力量。

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伊斯兰极端组织与整个伊斯兰复兴或原教旨主义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在宗教信仰和政治目标上基本一致, 但行动方式却不相同。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尽管在思想上以原教旨主义为基础,但在行动上已超越了原教旨主义许可的界限。在本质上,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曲解和滥用了伊斯兰教的圣战观念。

第一,伊斯兰教规定,只有伊马目才能宣布圣战。伊马目是穆斯林社团的领袖,是合法的政治和宗教权威。恐怖分子既不是合法的政治权威,也不是合法的宗教权威,但他们却随意以伊斯兰的名义宣布和发动圣战。

第二,伊斯兰教将自杀视为大罪。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者经常以圣战为借口使用的自杀式攻击手段是违背伊斯兰教义的。《古兰经》明文规定:“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

第三,伊斯兰教反对针对无辜平民的攻击和杀戮。《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

应当明确的是,坚持恐怖主义的伊斯兰极端组织与温和的原教旨主义组织之间是部分和整体的关 。“恐怖主义者 ”毕竟是政治伊斯兰主义者中的少数 ,更是穆斯林的极少数。虽然几乎所有伊斯兰国家和组织都反对和谴责暴力恐怖活动, 但却无法否认实施暴力恐怖的组织和个人所表达的诉求是强权政治引起恐怖主义, 归根结底, 还要从外界与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来寻找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 。

恐怖主义与伊斯兰的基本精神相悖,因此遭到了当代伊斯兰宗教权威的坚决

反对。艾资哈尔大教长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指出:“极端主义是伊斯兰的敌人。伊斯兰允许为了保卫领土和援助被压迫者而进行圣战。伊斯兰的圣战与极端主义有天壤之别。”沙特阿拉伯大穆夫提谢赫阿卜杜·阿齐兹·谢赫也表示,“至大的真主禁止对人们杀戮、攻击和行不义”;“一些人毫无根据地号召为主道而圣战„„这些人是想打着圣战的旗帜把年轻人拉进他们的队伍,而不是要为真主而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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