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评审委员会议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机制,规范信贷与增信评审议事制度,提高评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 公司信贷与增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党组领导下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成员由公司党组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包含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公司总经理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信贷与基金增信业务的副总为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评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党组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公司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分别负责评审委员会与其业务相关的会前准备、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条 由专人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内容作出会议决议,由参会人员签名并对所议事项负责。

第六条 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政策、信贷与增信业务发展战略、

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和优良客户标准,信贷与增信业务管理。

(二)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资金计划、信贷资产质量归类、信贷与增信业务风险与控制措施、信贷与增信方式。

(三)审议和确定贷款利率与增信费率。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与增信形式、风险状况、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费率合理确定,评定优良客户的优惠费率。

(四)根据业务审批权限,审议批准公司的新增信贷与增信业务种类。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贷款与增信后检查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逾期6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各项信贷与增信业务。

(八)审议和批准认为有必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因故无法按时举行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商定后临时召集召开评审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

副主任代替)负责安排议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评审会议的材料组织

(一)评审会议材料主要有:

1、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业务人员负责拟写《尽职调查报告》、《风险监督调查报告》;

2、送审项目的基本资料,主要有:

⑴、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⑵、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⑸、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贷款卡及密码与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前置审批事项复印件;

⑼、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⑽、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与最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⑾、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与最近一次的《会计报表》与财务状况说明:a) 负债说明;b) 投资说明;c) 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复印件。

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⒀、企业近期纳税申报表或者近期的所得税交税凭证;

⒁、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⒂、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⒃、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⒄、《贷款申请书》(含还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

⒅、项目贷款需要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等; ⒆、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3、需要增信的材料主要有:

担保增信材料:

法人单位担保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⑵、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⑸、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贷款卡及密码与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前置审批事项复印件;

⑼、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⑽、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与最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⑾、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与最近一次的《会计报表》与财务状况说明:a) 负债说明;b) 投资

说明;c) 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复印件。

⑿、法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⒀、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⒁、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个人担保材料:

⑴、担保人个人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与其结婚证明或离异证明或单身证明,有配偶的需要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⑵、担保人个人身份证明(表明所属单位的身份、职务证明或者表明居住与管辖所属地派出所证明);

⑶、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原件)。

⑷、担保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或者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单

财产抵押增信材料

法人单位抵押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⑵、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⑸、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贷款卡与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行业资质证书、行业许可证书等前置审批事项复印件; ⑼、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⑽、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与最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⑾、抵押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⑿、资产原值证明材料;

⒀、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⒁、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个人财产抵押材料

⑴、抵押人个人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与其结婚证明或离异证明或单身证明,有配偶的需要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⑵、抵押人个人身份证明(表明所属单位的身份、职务证明或者表明居住与管辖所属地派出所证明);

⑶、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⑷、抵押资产来源证明材料或者权属登记材料复印件;

⑸、资产原值证明材料或者权属登记查询材料原件;

⑹、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权利质押增信

权利质押包括收益权、使用权、所有权,具体有:股权、林权、租赁资产使用权,出租资产收益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

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等。

质押人提供的材料参考抵押人。 (二)评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业务人员负责拟写,并保证送审材料真实、完整、及时。

“真实”是指:复印件为首次复印,有经办人签名,取得日期,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行政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完整”是指:材料字迹、印章、图案清晰,无缺、少项; “及时”是指:证件在有效期内,表据数至少是最近60天内的; (三)评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部门负责审查和核实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送审业务和事项的可行性以及风险控制提出部门尽职意见,同时经办人、部门与主管领导签名完整。

(三)评审会议的送审材料原则上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给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由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将送审材料进行归类、汇总和编序,并在评审会议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参加评审会的成员。

第九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成员应认真审阅送审材料,并形成初步的评审意见,做好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评审会议由各项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人员负责介绍送审材料和其它补充情况,并负责解答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大额贷款项目,风险较大的贷款项目,如大额

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等依照规定提请公司党组会审定。

第十二条 建立评审专家咨询制度。评审工作委员会可视情况建立兼职专家(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评审队伍。兼职专家对经评审审查或经评估机构评审认为有疑问的事项进行咨询,或对上报评审审议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效益性进行复审。必要时,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定,可直接邀请兼职专家列席评审会议,作必要的咨询解释,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期间,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每一笔送审业务和事项展开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在记名式评审意见表内明确表达个人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三种,即同意、不同意、有条件同意。对评审意见为不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须明确提出具体的理由或条件。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即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的事项须经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当同意票数低于上述规定数但加上有条件同意的票数超过上述规定票数时,可视为有条件通过,并将有条件同意的条件在评审结果中加以表述。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未获通过的业务或事项,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可指定有关部门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评审会议复议。如报审的业务或事项表决未获通过,送审单位经过材料补充或改变条件后,可以申请复议,但必须说明充分理由。如复议没有通过的业务或事项没有实质性的条件改变时,原则上

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由业务部负责记录每一笔送审业务和事项的讨论情况,汇总表决情况,综合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每一位与会人员应对评审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最后形成的终审意见,由公司信贷业务部与基金事业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按照规范程序经办。若评审结果为有条件同意的,经办前必须落实所有条件后方可实施该业务。

第十八条 按规定必须报评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评审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办理的低风险小额贷款与增信业务(100万元以下),由公司信贷业务部或基金事业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初审,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采取会签的形式进行特批,事后应及时在下一次评审会上通报并补议。

第十九条 每次评审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评审意见等由公司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整理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负责评审会议最终评审意见的解释,落实、协调、督促评审会议精神或交办事项的执行。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业务部主任或基金事业部经理、评审委员会主任逐级签注意见后的资料全部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缺席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二十二条 每位评审组成员均负有确保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稳健发展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职责,评审成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若与会人员与所要审议事项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时,在表决时应主动报告并要求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讨论的内容、过程、表决及意见,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各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对外透露评审会议的评审过程及与会人员评审时的具体评审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经公司党组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评审委员会议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机制,规范信贷与增信评审议事制度,提高评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 公司信贷与增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党组领导下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成员由公司党组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包含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公司总经理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信贷与基金增信业务的副总为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评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党组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公司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分别负责评审委员会与其业务相关的会前准备、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条 由专人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内容作出会议决议,由参会人员签名并对所议事项负责。

第六条 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政策、信贷与增信业务发展战略、

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和优良客户标准,信贷与增信业务管理。

(二)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资金计划、信贷资产质量归类、信贷与增信业务风险与控制措施、信贷与增信方式。

(三)审议和确定贷款利率与增信费率。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与增信形式、风险状况、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费率合理确定,评定优良客户的优惠费率。

(四)根据业务审批权限,审议批准公司的新增信贷与增信业务种类。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贷款与增信后检查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逾期6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各项信贷与增信业务。

(八)审议和批准认为有必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因故无法按时举行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商定后临时召集召开评审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

副主任代替)负责安排议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评审会议的材料组织

(一)评审会议材料主要有:

1、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业务人员负责拟写《尽职调查报告》、《风险监督调查报告》;

2、送审项目的基本资料,主要有:

⑴、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⑵、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⑸、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贷款卡及密码与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前置审批事项复印件;

⑼、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⑽、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与最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⑾、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与最近一次的《会计报表》与财务状况说明:a) 负债说明;b) 投资说明;c) 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复印件。

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⒀、企业近期纳税申报表或者近期的所得税交税凭证;

⒁、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⒂、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⒃、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⒄、《贷款申请书》(含还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

⒅、项目贷款需要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等; ⒆、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3、需要增信的材料主要有:

担保增信材料:

法人单位担保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⑵、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⑸、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贷款卡及密码与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前置审批事项复印件;

⑼、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⑽、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与最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⑾、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与最近一次的《会计报表》与财务状况说明:a) 负债说明;b) 投资

说明;c) 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复印件。

⑿、法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⒀、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⒁、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个人担保材料:

⑴、担保人个人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与其结婚证明或离异证明或单身证明,有配偶的需要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⑵、担保人个人身份证明(表明所属单位的身份、职务证明或者表明居住与管辖所属地派出所证明);

⑶、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原件)。

⑷、担保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或者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单

财产抵押增信材料

法人单位抵押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⑵、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⑸、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贷款卡与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行业资质证书、行业许可证书等前置审批事项复印件; ⑼、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⑽、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与最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⑾、抵押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⑿、资产原值证明材料;

⒀、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⒁、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个人财产抵押材料

⑴、抵押人个人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与其结婚证明或离异证明或单身证明,有配偶的需要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包括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⑵、抵押人个人身份证明(表明所属单位的身份、职务证明或者表明居住与管辖所属地派出所证明);

⑶、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⑷、抵押资产来源证明材料或者权属登记材料复印件;

⑸、资产原值证明材料或者权属登记查询材料原件;

⑹、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权利质押增信

权利质押包括收益权、使用权、所有权,具体有:股权、林权、租赁资产使用权,出租资产收益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

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等。

质押人提供的材料参考抵押人。 (二)评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业务人员负责拟写,并保证送审材料真实、完整、及时。

“真实”是指:复印件为首次复印,有经办人签名,取得日期,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行政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完整”是指:材料字迹、印章、图案清晰,无缺、少项; “及时”是指:证件在有效期内,表据数至少是最近60天内的; (三)评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部门负责审查和核实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送审业务和事项的可行性以及风险控制提出部门尽职意见,同时经办人、部门与主管领导签名完整。

(三)评审会议的送审材料原则上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给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由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将送审材料进行归类、汇总和编序,并在评审会议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参加评审会的成员。

第九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成员应认真审阅送审材料,并形成初步的评审意见,做好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评审会议由各项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人员负责介绍送审材料和其它补充情况,并负责解答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大额贷款项目,风险较大的贷款项目,如大额

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等依照规定提请公司党组会审定。

第十二条 建立评审专家咨询制度。评审工作委员会可视情况建立兼职专家(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评审队伍。兼职专家对经评审审查或经评估机构评审认为有疑问的事项进行咨询,或对上报评审审议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效益性进行复审。必要时,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定,可直接邀请兼职专家列席评审会议,作必要的咨询解释,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期间,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每一笔送审业务和事项展开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在记名式评审意见表内明确表达个人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三种,即同意、不同意、有条件同意。对评审意见为不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须明确提出具体的理由或条件。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即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的事项须经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当同意票数低于上述规定数但加上有条件同意的票数超过上述规定票数时,可视为有条件通过,并将有条件同意的条件在评审结果中加以表述。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未获通过的业务或事项,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可指定有关部门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评审会议复议。如报审的业务或事项表决未获通过,送审单位经过材料补充或改变条件后,可以申请复议,但必须说明充分理由。如复议没有通过的业务或事项没有实质性的条件改变时,原则上

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由业务部负责记录每一笔送审业务和事项的讨论情况,汇总表决情况,综合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每一位与会人员应对评审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最后形成的终审意见,由公司信贷业务部与基金事业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按照规范程序经办。若评审结果为有条件同意的,经办前必须落实所有条件后方可实施该业务。

第十八条 按规定必须报评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评审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办理的低风险小额贷款与增信业务(100万元以下),由公司信贷业务部或基金事业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初审,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采取会签的形式进行特批,事后应及时在下一次评审会上通报并补议。

第十九条 每次评审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评审意见等由公司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整理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负责评审会议最终评审意见的解释,落实、协调、督促评审会议精神或交办事项的执行。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业务部主任或基金事业部经理、评审委员会主任逐级签注意见后的资料全部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缺席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二十二条 每位评审组成员均负有确保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稳健发展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职责,评审成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若与会人员与所要审议事项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时,在表决时应主动报告并要求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讨论的内容、过程、表决及意见,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各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对外透露评审会议的评审过程及与会人员评审时的具体评审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经公司党组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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