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2、申请成立步骤: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3、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

5、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政策,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县(市、涉农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审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必要设施;

(六)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将开业申请提交至省政府金融办;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失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二年连续赢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由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章 监管变更终止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指定一个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配合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做出处罚的,应书面告知省政府金融办。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提示、警告、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经营资格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其它新闻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2011/04/12

2、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01、会长单位

02、副会长单位

03、副会长单位

04、副会长单位

05、副会长单位

06、理事单位

07、理事单位

08、理事单位

09、理事单位

10、理事单位

11、理事单位

12、理事单位

13、理事单位

14、理事单位

15、监事单位

16、监事单位

17、会员单位

18、会员单位

19、会员单位

20、会员单位

21、会员单位

22、会员单位

23、会员单位

24、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

28、会员单位

29、会员单位

30、会员单位

31、会员单位

32、会员单位

33、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农基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千山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连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5、会员单位

36、会员单位

37、会员单位

38、会员单位

39、会员单位

40、会员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仁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1、会员单位 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2、会员单位

43、会员单位

44、会员单位

45、会员单位

46、会员单位

47、会员单位

48、会员单位

49、会员单位

50、会员单位

51、会员单位

52、会员单位

53、会员单位

54、会员单位

55、会员单位

56、会员单位

57、会员单位

58、会员单位

59、会员单位

60、会员单位

61、会员单位

62、会员单位

63、会员单位

64、会员单位

65、会员单位

66、会员单位

67、会员单位

68、会员单位

69、会员单位

70、会员单位 营口高新区融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灯塔市金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72、会员单位

73、会员单位

74、会员单位

75、会员单位 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76、会员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中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77、会员单位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78、会员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华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79、会员单位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0、会员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雷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81、会员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82、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融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3、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怡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4、会员单位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5、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6、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经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7、会员单位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8、会员单位 大连中山万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9、会员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春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0、会员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东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91、会员单位 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2、会员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3、会员单位 抚顺清源满族自治县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94、会员单位 清源满族自治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5、会员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神源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96、会员单位 抚顺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97、会员单位 新抚区融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98、会员单位 抚顺县双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99、会员单位 本溪满族自治县同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0、会员单位 本溪市平山区鑫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1、会员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2、会员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新世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3、会员单位 锦州市凌河区宝林天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4、会员单位 锦州市凌河区好借好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5、会员单位 锦州市松山新区奥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6、会员单位 凌海市泓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7、会员单位 凌海中信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8、会员单位 大石桥市青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9、会员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三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0、会员单位 阜新蒙古自治县君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1、会员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华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2、会员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3、会员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4、会员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永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5、会员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鑫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6、会员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众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7、会员单位 铁岭市高新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8、会员单位 西丰县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9、会员单位 铁岭市西丰县旺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0、会员单位 朝阳双塔区宏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1、会员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金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2、会员单位 盘锦大洼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3、会员单位 盘锦盘山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24、会员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5、会员单位 鞍山市铁东区金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 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 内蒙辽宁最多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记者 朱瑶)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发布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贷款余额3358.85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贷款1379亿元。

4、

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将达300家 优秀的可转村镇银行

( 2010-12-16 08:11:33)

稿件来源:辽宁日报

12月15日,记者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明年我省将加大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力度,争取在没有开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开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区)全覆盖。届时,全省开业公司数量将达300家。

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是在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大背景下,国家为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设立的。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6600万家中小企业,增加值占GDP的60%以上,但由于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不能有效覆盖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从而造成“草根经济体”融资不足。为此,国家从2006年开始在部分省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我省属于第二批试点省份。

省金融办相关人员介绍,试点开设近两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省发展极其迅速,全省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已达311家,批准开业的272家,已挂牌营业的229家,数量均居全国第二位。不仅如此,我省还率先在全国批准设立了5家外资公司,引入3000万美元和1.25亿港元,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对外开放。目前,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仅为0.05%,实现净利润2.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发挥自身“小、短、快”的特点,为全省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快捷融资渠道。截至11月末,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4万笔,共计174.4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居多,达到98亿元,占全部贷款额的56%;个体工商户贷款64.5亿元,占37%;普通农户贷款12亿元,占7%。贷款期限最长的为3年,最短的仅为一天,贷款额度从2000元至2000万元不等。 小额贷款公司各具特色,贷款方式灵活多样。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宁笑梅介绍,新民市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生产的农户较多,但因抵押贷款条件不足,在大银行贷款很吃力。为此,该公司将70%的贷款额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倾斜,一年多来共贷出1.1亿元资金支持60多家农户搞农产品加工,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 记者韩永刚

相关新闻:

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可转为村镇银行

12月15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在沈阳市召开。会上,14个市的政府金融办负责人以及260家已获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代表,共同畅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启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副省长陈超英参加会议并讲话。

作为全国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自2008年底启动试点以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省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11家、批准开业272家、已挂牌营业229家,数量均居全国第二位,基本实现了全区域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向全省发放贷款174.4亿元,有力支持了我省近万户农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解决了5000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不足的难题。

据了解,明年我省还将继续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支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作用突出、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记者韩永刚

5、

辽宁严查违规小额贷款公司

新华网沈阳11月23日电(记者杨成军)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作为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辽宁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整顿经营秩序,确保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截至9月底,辽宁累计批筹小额贷款公司468家,其中今年新增157家,预计到年末总量将达550家,开业400家以上。今年以来,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240亿元,贷款余额120亿元。为确保地方金融健康发展,避免发生金融风险,辽宁在鼓

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

辽宁省政府金融办日前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处理意见》明确,企业涉嫌抽逃或抽逃资本金80%以上,直接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涉嫌抽逃或抽逃资本金比较严重,达到一定标准的,约见高管谈话,对企业予以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如果发现再次出现类似错误,不论数额多少,取消经营资格。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公司住所、高管和股权等行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给予严重警告。《意见》还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收贷、放贷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设立了“高压线”。

6、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运营良好 已成为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生力量

市金融发展局把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作为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的重要补充渠道,严格前置审批,监管指导到位,人员培训及时, 2011年我市又有16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全市已开业55家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发放小额贷款3595笔共计88.43亿元,占全省31%,是上年发放额的1.6倍;注册资本金43.13亿元,占全省35%;贷款余额38.14万元,占全省28%;平均贷款利率13.9%,比全省平均水平低一个百分点,各项经营指标均居全省首位。发放额中中小企业贷款占62%,个人贷款占33%,农户贷款占5%;贷款期限最长3年,最短1天;贷款方式信用贷款占比28%,非信用贷款占比72%;贷款办理时间最长15天,最短2天;贷款利率最高26%,最低4.37%;有效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的经营特色,解决了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有生力量。针对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为防控风险,2011年我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性组织了专项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我市小贷公司总体运营良好,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和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小额贷款公司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2、申请成立步骤: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3、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

5、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政策,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县(市、涉农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审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必要设施;

(六)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将开业申请提交至省政府金融办;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失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二年连续赢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由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章 监管变更终止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指定一个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配合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做出处罚的,应书面告知省政府金融办。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提示、警告、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经营资格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其它新闻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2011/04/12

2、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01、会长单位

02、副会长单位

03、副会长单位

04、副会长单位

05、副会长单位

06、理事单位

07、理事单位

08、理事单位

09、理事单位

10、理事单位

11、理事单位

12、理事单位

13、理事单位

14、理事单位

15、监事单位

16、监事单位

17、会员单位

18、会员单位

19、会员单位

20、会员单位

21、会员单位

22、会员单位

23、会员单位

24、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

28、会员单位

29、会员单位

30、会员单位

31、会员单位

32、会员单位

33、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农基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千山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连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5、会员单位

36、会员单位

37、会员单位

38、会员单位

39、会员单位

40、会员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仁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1、会员单位 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2、会员单位

43、会员单位

44、会员单位

45、会员单位

46、会员单位

47、会员单位

48、会员单位

49、会员单位

50、会员单位

51、会员单位

52、会员单位

53、会员单位

54、会员单位

55、会员单位

56、会员单位

57、会员单位

58、会员单位

59、会员单位

60、会员单位

61、会员单位

62、会员单位

63、会员单位

64、会员单位

65、会员单位

66、会员单位

67、会员单位

68、会员单位

69、会员单位

70、会员单位 营口高新区融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灯塔市金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72、会员单位

73、会员单位

74、会员单位

75、会员单位 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76、会员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中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77、会员单位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78、会员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华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79、会员单位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0、会员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雷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81、会员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82、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融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3、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怡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4、会员单位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5、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6、会员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经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7、会员单位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8、会员单位 大连中山万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9、会员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春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0、会员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东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91、会员单位 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2、会员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3、会员单位 抚顺清源满族自治县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94、会员单位 清源满族自治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95、会员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神源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96、会员单位 抚顺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97、会员单位 新抚区融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98、会员单位 抚顺县双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99、会员单位 本溪满族自治县同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0、会员单位 本溪市平山区鑫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1、会员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2、会员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新世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3、会员单位 锦州市凌河区宝林天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4、会员单位 锦州市凌河区好借好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5、会员单位 锦州市松山新区奥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6、会员单位 凌海市泓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7、会员单位 凌海中信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8、会员单位 大石桥市青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9、会员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三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0、会员单位 阜新蒙古自治县君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1、会员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华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2、会员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3、会员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4、会员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永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5、会员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鑫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6、会员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众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7、会员单位 铁岭市高新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8、会员单位 西丰县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19、会员单位 铁岭市西丰县旺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0、会员单位 朝阳双塔区宏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1、会员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金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2、会员单位 盘锦大洼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3、会员单位 盘锦盘山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24、会员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5、会员单位 鞍山市铁东区金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 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 内蒙辽宁最多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记者 朱瑶)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发布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贷款余额3358.85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贷款1379亿元。

4、

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将达300家 优秀的可转村镇银行

( 2010-12-16 08:11:33)

稿件来源:辽宁日报

12月15日,记者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明年我省将加大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力度,争取在没有开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开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区)全覆盖。届时,全省开业公司数量将达300家。

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是在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大背景下,国家为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设立的。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6600万家中小企业,增加值占GDP的60%以上,但由于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不能有效覆盖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从而造成“草根经济体”融资不足。为此,国家从2006年开始在部分省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我省属于第二批试点省份。

省金融办相关人员介绍,试点开设近两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省发展极其迅速,全省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已达311家,批准开业的272家,已挂牌营业的229家,数量均居全国第二位。不仅如此,我省还率先在全国批准设立了5家外资公司,引入3000万美元和1.25亿港元,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对外开放。目前,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仅为0.05%,实现净利润2.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发挥自身“小、短、快”的特点,为全省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快捷融资渠道。截至11月末,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4万笔,共计174.4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居多,达到98亿元,占全部贷款额的56%;个体工商户贷款64.5亿元,占37%;普通农户贷款12亿元,占7%。贷款期限最长的为3年,最短的仅为一天,贷款额度从2000元至2000万元不等。 小额贷款公司各具特色,贷款方式灵活多样。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宁笑梅介绍,新民市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生产的农户较多,但因抵押贷款条件不足,在大银行贷款很吃力。为此,该公司将70%的贷款额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倾斜,一年多来共贷出1.1亿元资金支持60多家农户搞农产品加工,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 记者韩永刚

相关新闻:

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可转为村镇银行

12月15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在沈阳市召开。会上,14个市的政府金融办负责人以及260家已获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代表,共同畅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启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副省长陈超英参加会议并讲话。

作为全国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自2008年底启动试点以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省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11家、批准开业272家、已挂牌营业229家,数量均居全国第二位,基本实现了全区域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向全省发放贷款174.4亿元,有力支持了我省近万户农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解决了5000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不足的难题。

据了解,明年我省还将继续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支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作用突出、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记者韩永刚

5、

辽宁严查违规小额贷款公司

新华网沈阳11月23日电(记者杨成军)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作为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辽宁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整顿经营秩序,确保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截至9月底,辽宁累计批筹小额贷款公司468家,其中今年新增157家,预计到年末总量将达550家,开业400家以上。今年以来,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240亿元,贷款余额120亿元。为确保地方金融健康发展,避免发生金融风险,辽宁在鼓

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

辽宁省政府金融办日前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处理意见》明确,企业涉嫌抽逃或抽逃资本金80%以上,直接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涉嫌抽逃或抽逃资本金比较严重,达到一定标准的,约见高管谈话,对企业予以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如果发现再次出现类似错误,不论数额多少,取消经营资格。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公司住所、高管和股权等行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给予严重警告。《意见》还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收贷、放贷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设立了“高压线”。

6、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运营良好 已成为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生力量

市金融发展局把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作为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的重要补充渠道,严格前置审批,监管指导到位,人员培训及时, 2011年我市又有16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全市已开业55家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发放小额贷款3595笔共计88.43亿元,占全省31%,是上年发放额的1.6倍;注册资本金43.13亿元,占全省35%;贷款余额38.14万元,占全省28%;平均贷款利率13.9%,比全省平均水平低一个百分点,各项经营指标均居全省首位。发放额中中小企业贷款占62%,个人贷款占33%,农户贷款占5%;贷款期限最长3年,最短1天;贷款方式信用贷款占比28%,非信用贷款占比72%;贷款办理时间最长15天,最短2天;贷款利率最高26%,最低4.37%;有效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的经营特色,解决了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有生力量。针对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为防控风险,2011年我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性组织了专项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我市小贷公司总体运营良好,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和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内容

  • 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需求分析及投资风险预测报告2016-2021年
  • 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需求分析及投资风险预测报告2016-2021年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目录] 第1章:小额贷款行业综合统计分析 1.1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要点分析 1.1.1 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壁垒 (1)经济性进入壁垒分析 (2)政策性进入壁垒分析 1.1.2 小额贷款公司设 ...

  • 2016年小额贷款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 2016年版中国小额贷款市场专题研究分析 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报告编号:1819961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 ...

  •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最新发展
  •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最新发展 钟永平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 国培机构 2011年6月 重庆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 快速发展的小额贷款机构 •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 •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 • 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 国培机 ...

  • 小额贷款公司洗钱风险及监管建议
  • 摘 要:本文以海东市为例,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和潜在的洗钱风险,并从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反洗钱框架,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反洗钱监管框架,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等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 ...

  •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现行机制研究
  • 2012年11月总第224期第11期 学术交流 AcademicExchange Nov.,2012 SerialNo.224No.11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现行机制研究 凌海波1'2 (1.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杭州310058:2.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杭州310018) [摘要]结合浙江监管实践, ...

  •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流程
  •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流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8]1号)精神 ...

  •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全套文件
  • 重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法律规范及筹建程序目录 1. <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3. <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4.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 ...

  •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调查
  •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调查 从2005 年全国试点开办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南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成果得到不断深化,融资性担保行业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已成为南皮信贷市场重要的补充力量,特别是在当前趋紧的货币政策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三农".支持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