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公证书

民间借贷公证

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

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

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

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优先受偿。请您详细阅读

以下内容:

1

2、 您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3

4应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并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5 6

7、 公证机构必要时将审查 8 、出借人应当通过金融系统转帐支付出借款,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1、 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载明借款用途。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公证机构认

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2、 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

13、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

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14、 当事人可以约定单独或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15、折算后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16、出借方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双方坚持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能会导致出借

方的出借的资金无法收回,请出借方慎重考虑后签订合同。

17、 当事人申请办理余值抵押借贷合同公证(再抵押)的,请咨询当地抵押登记机构的

要求决定,必要时应提供抵押物的评估报告,请出借人考虑抵押物有可能不能受偿,导致出

借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18、如抵押物、质押物贬值、灭失等情况将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19、抵押人以唯一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物的,在诉讼、执行中,有可能无法执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二: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之间、

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民间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

动。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应向出借方住所地或借款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如涉及不动产抵

押担保的,应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借款合同申请表

(二)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借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出借方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②民间借款合同文本;

③出借的款项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借的证明; ④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②借款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

人的身份证;

③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④借款方用自有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物(权利)的清单、所有权证

明;

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有担保方,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②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 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③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担保能力证明; ④用财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 ⑤担保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应提交结婚证;

⑥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篇三: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本人与 共同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

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现因 ,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

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

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

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

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

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篇四: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借款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抵押人(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

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 [《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

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

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xxx年xx月xx日篇五: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经公证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具有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特点,因而被许多债权人所采用。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就当前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债权文

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关键词】 强制执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

制执行效力公证,待给付条件成就时,若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过

诉讼程序即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实现,而这一过程的实现有赖于公证机构先后出具的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 目前,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但强制执

行公证制度的发展却明显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另外,公证环节中的审查难问题更是成为

了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时的瓶颈,公证书质量的优劣、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

响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在执行环节能否得以执行。如何改进与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高公证书

质量以达到立法目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业内人员必须深入思索的问题。

二、当前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于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的(2008)17号司法解释确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

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与债务人

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中,

我们不难发现,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本身具有非诉性特征,较之诉讼,其有着更为便捷、经济

的优点,因而越来越多的为债权人所选择。但是公证实践中,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往往

比较被动,以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相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某一债务人由于有许多

的债权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各债

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这一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或其他目的,将其所有

的财产先后通过办理公证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而公证处是很难查

明这一事实的。一旦此类情况发生,且公证处出具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到了执行环节,势

必引发利益受损债权人的质疑,进而引发纠纷。 其次,当事人提供假身份证件、假婚姻状况证明、假房产证等证件骗取强制执行债权文

书。公证处作为行使公共证明权的机构,素来都是诚信、公平、正义的象征,然而近年来不

法分子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愈演愈烈,在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公证中表现尤为

突出。为了提高办证质量、减少纠纷,公证机构通常会通过采用拍照、多人核对当事人身份

证件、详细询问身份信息等途径使错证发生率减少到最小程度。但是,哪怕公证人员再仔细,

也很难保证没有漏网之鱼。这也成为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日后无法得以顺利执行的潜在因素

之一,同时,加大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部分公证机构不敢在该领域内大展身

手,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是较为不利的。 再次,许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从表面上来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要素,

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不能排除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以这种合法的表面形式掩盖实质上不合法

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最终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通过法院的执行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不

合法利益的目的。

2、关于依据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出具执行证书存在的问题 首先,该执行证书的出具一般以当事人日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过赋予抵押借款合同以强

制执行效力且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为前置条件。若借款方为到期未还本金或符合了抵押借

款合同中约定的得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之一,债权人可凭原始收条、银行划款单据、他项

权证等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受理后,公证处往往会依据债务人日前所作的承诺

采用向债务人发送书面核实函的形式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实践中,经常出现向债务人

发送书面核实函后,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甚至连口头异议都未提出且预留电

话无法得到联系的情形,而后,待核实函中指定的日期到期后,公证处只能凭债权人提供的

相关凭据以及公证处向债务人发送的书面核实函为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但我们不得不担心

的问题是,债务人是否真正收到了该核实信函,是否存在由小区门卫签收却没转交给债务人

或是该段时间内无法转交给债务人等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

(即基准利率)的四倍。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很难保证其私底下执行的利率就是合同中

所约定的利率,甚至,存在着先支付利息的现象。尽管债权债务人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

上述现象不影响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但是,在债务人以默示形式接收核实函且预留电话未

能联系上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对所需执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数额界定的,

只好由法院在执行环节来确定,但是,从完整意义上来说,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执行标的

数额的执行证书无疑是有缺陷的。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不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而是直接通过现金结算的,仅有借

据、收据为凭。这一点上,作为公证机构,只能在办理公证时尽到提醒、告知义务,而不能

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资金结算,倘若当事人是通过现金进行交割,那

么日后会因会缺少相关证据,而使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

三、对办理赋予民间借贷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建议 首先,尽管公证机构介人的基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但公证机构一旦介人之后,

便不能只是单纯的作为旁观证明人。如果当事人期待在提供的债权文书上获得公证处赋予的

强制执行效力,就必须要接受公证处的相关审查和引导,包括必要的实质审查,这也可以作

为对公证赔偿风险的事先防范。公证机构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细化办证过程并留

存审查核实而来的证据,针对一些公证员认为《公证法》第27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是对公证员

应尽义务的约束,本人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也是公证员享有的一种权利,保存下来的告

知记录可以成为公证员无过错履行职责的一种抗辩依据。其次,引导双方当事人防范潜在风

险。公证处之所以能够承 担起公共证明的责任是因为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能够保证真正的独立与

中立,所以,尽管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但是公证员却不能只作

债权人的代言人,而应持中立的态度。担当中立角色的公证员,对待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

的,在帮助他们防范各自潜在的风险时也应当是平等的,目的应当是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再次,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并赋予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时除了要尽到审慎审查、仔

细办证的义务还应当给予必要的附加服务。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到公证机构来是寻求法律专业服务,因此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公证员承担着一种专家责任。

许多当事人来到公证机构时并不确切地了解自己需要办理哪种公证才能实现目的,强制执行

公证有可能是公证员向他们所提供的建议。作为被咨询人,公证员不能强迫或者代替当事人

作出选择,但是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选择方案,帮助当事人尽可能防范风险,应当

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一旦当事人选定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公证员就应

当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债务人,在不履行义务时将丧失抗辩权和不经诉讼

途径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且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要核实债务人对抵押借贷合同约定的

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作为债务人有配合公证机构核实的义务,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是对债权人

申请执行标的默认。 最后,完善执行证书的办证质量。在实践中,当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必

然是债权债务人日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抵押借款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但债务

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利息或支付到期债务,或只清偿了部分债务,公证机构只要审查债

务人对原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就行了,债务人如果有疑义必须负举证责任。因此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公证处应该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的情况发函给债务人,限

期答复,若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则应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整个拨打电话的过程进行

录音。如通过前述两种方式依然不能联系到债务人,可视为已经履行了核实程序,应依法为

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

四、结语 总之,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这项

职能的充分发挥,不仅能丰富司法实践,还能维护合法债权、加速资金流转、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深远。因此,我们在公证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该公证事项的办证细节,以期使该职能得

到充分发挥。

民间借贷公证

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

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

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

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优先受偿。请您详细阅读

以下内容:

1

2、 您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3

4应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并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5 6

7、 公证机构必要时将审查 8 、出借人应当通过金融系统转帐支付出借款,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1、 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载明借款用途。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公证机构认

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2、 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

13、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

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14、 当事人可以约定单独或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15、折算后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16、出借方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双方坚持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能会导致出借

方的出借的资金无法收回,请出借方慎重考虑后签订合同。

17、 当事人申请办理余值抵押借贷合同公证(再抵押)的,请咨询当地抵押登记机构的

要求决定,必要时应提供抵押物的评估报告,请出借人考虑抵押物有可能不能受偿,导致出

借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18、如抵押物、质押物贬值、灭失等情况将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19、抵押人以唯一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物的,在诉讼、执行中,有可能无法执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二: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之间、

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民间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

动。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应向出借方住所地或借款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如涉及不动产抵

押担保的,应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借款合同申请表

(二)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借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出借方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②民间借款合同文本;

③出借的款项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借的证明; ④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②借款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

人的身份证;

③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④借款方用自有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物(权利)的清单、所有权证

明;

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有担保方,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②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 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③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担保能力证明; ④用财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 ⑤担保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应提交结婚证;

⑥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篇三: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本人与 共同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

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现因 ,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

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

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

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

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

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篇四: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借款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抵押人(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

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 [《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

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

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xxx年xx月xx日篇五: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经公证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具有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特点,因而被许多债权人所采用。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就当前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债权文

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关键词】 强制执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

制执行效力公证,待给付条件成就时,若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过

诉讼程序即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实现,而这一过程的实现有赖于公证机构先后出具的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 目前,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但强制执

行公证制度的发展却明显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另外,公证环节中的审查难问题更是成为

了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时的瓶颈,公证书质量的优劣、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

响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在执行环节能否得以执行。如何改进与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高公证书

质量以达到立法目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业内人员必须深入思索的问题。

二、当前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于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的(2008)17号司法解释确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

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与债务人

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中,

我们不难发现,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本身具有非诉性特征,较之诉讼,其有着更为便捷、经济

的优点,因而越来越多的为债权人所选择。但是公证实践中,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往往

比较被动,以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相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某一债务人由于有许多

的债权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各债

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这一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或其他目的,将其所有

的财产先后通过办理公证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而公证处是很难查

明这一事实的。一旦此类情况发生,且公证处出具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到了执行环节,势

必引发利益受损债权人的质疑,进而引发纠纷。 其次,当事人提供假身份证件、假婚姻状况证明、假房产证等证件骗取强制执行债权文

书。公证处作为行使公共证明权的机构,素来都是诚信、公平、正义的象征,然而近年来不

法分子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愈演愈烈,在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公证中表现尤为

突出。为了提高办证质量、减少纠纷,公证机构通常会通过采用拍照、多人核对当事人身份

证件、详细询问身份信息等途径使错证发生率减少到最小程度。但是,哪怕公证人员再仔细,

也很难保证没有漏网之鱼。这也成为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日后无法得以顺利执行的潜在因素

之一,同时,加大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部分公证机构不敢在该领域内大展身

手,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是较为不利的。 再次,许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从表面上来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要素,

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不能排除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以这种合法的表面形式掩盖实质上不合法

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最终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通过法院的执行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不

合法利益的目的。

2、关于依据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出具执行证书存在的问题 首先,该执行证书的出具一般以当事人日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过赋予抵押借款合同以强

制执行效力且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为前置条件。若借款方为到期未还本金或符合了抵押借

款合同中约定的得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之一,债权人可凭原始收条、银行划款单据、他项

权证等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受理后,公证处往往会依据债务人日前所作的承诺

采用向债务人发送书面核实函的形式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实践中,经常出现向债务人

发送书面核实函后,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甚至连口头异议都未提出且预留电

话无法得到联系的情形,而后,待核实函中指定的日期到期后,公证处只能凭债权人提供的

相关凭据以及公证处向债务人发送的书面核实函为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但我们不得不担心

的问题是,债务人是否真正收到了该核实信函,是否存在由小区门卫签收却没转交给债务人

或是该段时间内无法转交给债务人等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

(即基准利率)的四倍。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很难保证其私底下执行的利率就是合同中

所约定的利率,甚至,存在着先支付利息的现象。尽管债权债务人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

上述现象不影响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但是,在债务人以默示形式接收核实函且预留电话未

能联系上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对所需执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数额界定的,

只好由法院在执行环节来确定,但是,从完整意义上来说,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执行标的

数额的执行证书无疑是有缺陷的。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不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而是直接通过现金结算的,仅有借

据、收据为凭。这一点上,作为公证机构,只能在办理公证时尽到提醒、告知义务,而不能

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资金结算,倘若当事人是通过现金进行交割,那

么日后会因会缺少相关证据,而使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

三、对办理赋予民间借贷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建议 首先,尽管公证机构介人的基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但公证机构一旦介人之后,

便不能只是单纯的作为旁观证明人。如果当事人期待在提供的债权文书上获得公证处赋予的

强制执行效力,就必须要接受公证处的相关审查和引导,包括必要的实质审查,这也可以作

为对公证赔偿风险的事先防范。公证机构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细化办证过程并留

存审查核实而来的证据,针对一些公证员认为《公证法》第27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是对公证员

应尽义务的约束,本人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也是公证员享有的一种权利,保存下来的告

知记录可以成为公证员无过错履行职责的一种抗辩依据。其次,引导双方当事人防范潜在风

险。公证处之所以能够承 担起公共证明的责任是因为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能够保证真正的独立与

中立,所以,尽管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但是公证员却不能只作

债权人的代言人,而应持中立的态度。担当中立角色的公证员,对待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

的,在帮助他们防范各自潜在的风险时也应当是平等的,目的应当是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再次,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并赋予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时除了要尽到审慎审查、仔

细办证的义务还应当给予必要的附加服务。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到公证机构来是寻求法律专业服务,因此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公证员承担着一种专家责任。

许多当事人来到公证机构时并不确切地了解自己需要办理哪种公证才能实现目的,强制执行

公证有可能是公证员向他们所提供的建议。作为被咨询人,公证员不能强迫或者代替当事人

作出选择,但是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选择方案,帮助当事人尽可能防范风险,应当

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一旦当事人选定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公证员就应

当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债务人,在不履行义务时将丧失抗辩权和不经诉讼

途径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且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要核实债务人对抵押借贷合同约定的

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作为债务人有配合公证机构核实的义务,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是对债权人

申请执行标的默认。 最后,完善执行证书的办证质量。在实践中,当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必

然是债权债务人日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抵押借款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但债务

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利息或支付到期债务,或只清偿了部分债务,公证机构只要审查债

务人对原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就行了,债务人如果有疑义必须负举证责任。因此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公证处应该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的情况发函给债务人,限

期答复,若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则应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整个拨打电话的过程进行

录音。如通过前述两种方式依然不能联系到债务人,可视为已经履行了核实程序,应依法为

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

四、结语 总之,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这项

职能的充分发挥,不仅能丰富司法实践,还能维护合法债权、加速资金流转、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深远。因此,我们在公证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该公证事项的办证细节,以期使该职能得

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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