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中远期合同的会计处理
作者:黄江红 徐文学
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0期
远期合同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类别,大都为特定的目标避险。例如,出口商预计将在距今30天的账款结算中收入一笔外汇,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他可以通过签订期汇合同,预先按远期汇率钉住,在到期日进行交割而不是等到30天到期时才按当时的即期汇率进行交割。又如,进口商在向出口商购货时,就与银行签订一项期汇合同,约定按远期汇率在未来的账款结算日以本国货币兑换偿付账款所需的货币。在我国,为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8月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二是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三是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交易,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四是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五是扩大交易范围。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通知》还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本文以进出口贸易中为规避外币交易的汇率变动风险而签订的期汇合同为例,说明远期合同的特征及会计处理方法。
【例】假设美国进口商于2005年11月30日向我国出口商赊购价值20000美元的商品,偿付期为60天,当天即期汇率为每美元7.9665元人民币,我国出口商与外汇经纪银行签订了一项按60天期的远期汇率每美元7.9690元人民币将20000美元兑换为159380元人民币的期汇合约,设会计年度终结于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年末) 即期汇率为每美元
7.9763元人民币,2006年1月31日(结算日) 即期汇率为每美元7.9823元人民币。
此处以我国出口商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处理的关键在于将该项业务分解为正常的销货业务和签订远期合同业务。
1、正常的销货收款业务
(1)2005年11月30日销货
“应收账款”金额按当日即期汇率计算为159330元(20000×7.9665) 。
借:应收账款
159330
贷:存货
159330
(2)2005年12月31目产生汇兑损益
按汇率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产生汇兑收益146元【20000×(7.9763-7.9690) 】,故贷记“汇兑损益”。
借:应收账款
146
贷:汇兑损益
146
(3)2006年1月31日收到货款
按收到款项日的汇率折算记入“银行存款”159646元(20000×7.9823) ,贷记“应收账款”金额为冲销前期合计数159476元(159330+146),两者差额记入“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159646
贷:应收账款
159476
汇兑损益
170
2、远期合同业务
(1)2005年11月30日签订远期合同
衍生金融工具中远期合同的会计处理
作者:黄江红 徐文学
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0期
远期合同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类别,大都为特定的目标避险。例如,出口商预计将在距今30天的账款结算中收入一笔外汇,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他可以通过签订期汇合同,预先按远期汇率钉住,在到期日进行交割而不是等到30天到期时才按当时的即期汇率进行交割。又如,进口商在向出口商购货时,就与银行签订一项期汇合同,约定按远期汇率在未来的账款结算日以本国货币兑换偿付账款所需的货币。在我国,为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8月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二是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三是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交易,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四是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五是扩大交易范围。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通知》还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本文以进出口贸易中为规避外币交易的汇率变动风险而签订的期汇合同为例,说明远期合同的特征及会计处理方法。
【例】假设美国进口商于2005年11月30日向我国出口商赊购价值20000美元的商品,偿付期为60天,当天即期汇率为每美元7.9665元人民币,我国出口商与外汇经纪银行签订了一项按60天期的远期汇率每美元7.9690元人民币将20000美元兑换为159380元人民币的期汇合约,设会计年度终结于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年末) 即期汇率为每美元
7.9763元人民币,2006年1月31日(结算日) 即期汇率为每美元7.9823元人民币。
此处以我国出口商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处理的关键在于将该项业务分解为正常的销货业务和签订远期合同业务。
1、正常的销货收款业务
(1)2005年11月30日销货
“应收账款”金额按当日即期汇率计算为159330元(20000×7.9665) 。
借:应收账款
159330
贷:存货
159330
(2)2005年12月31目产生汇兑损益
按汇率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产生汇兑收益146元【20000×(7.9763-7.9690) 】,故贷记“汇兑损益”。
借:应收账款
146
贷:汇兑损益
146
(3)2006年1月31日收到货款
按收到款项日的汇率折算记入“银行存款”159646元(20000×7.9823) ,贷记“应收账款”金额为冲销前期合计数159476元(159330+146),两者差额记入“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159646
贷:应收账款
159476
汇兑损益
170
2、远期合同业务
(1)2005年11月30日签订远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