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中心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就人事制度改革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

凡中层干部,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二)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单位与职工(国家干部、固定制工人和合同制工人) 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 。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患病或非因公(工) 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

5、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现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用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如工作需要、本人申请、身体健康,经组织批准,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其退休年龄可按现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原干部身份女性工作人员聘用在工勤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其退休年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三) 退休人员返聘留用

1、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留用。

2、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留用的,须具有临床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在初(师)级以上,经本人和科室负责人申请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

3、返聘留用期限1—5年。

4、返聘留用期间,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关待遇按聘用合同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用 工 制 度

(一) 用工原则:公开岗位,公开要求,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 健康体检:应聘者须参加录用前体检(特殊情况可先录用后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三) 用人方式:

实行聘用(合同) 制。中心与员工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人事

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详见合同书) ,中心与所有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书。

(四)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 :

1、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每次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2、对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初期) ,见习期(初期) 为一年,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定级。

3、试用期(见习期) 内发现员工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或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中心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延长试用期(见习期) ,直至解除合同。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被延长试用期(见习期) 的员工在原合同书上说明原因,由双方签字(盖章) 。

(五) 工作职责:

中心各岗位都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每一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 工作时间:

1、实行无假日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双休日及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轮班、轮休。

2、非工作时间根据需要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岗。

(七) 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年度考核在中心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 。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 。

(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5、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出国人员由对方单位对该同志出具书面的评语,回中心考核。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

6、科室将个人年度考核材料报人事科审核后,再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7、其它不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 离职手续:

1、职工离职时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按中心规定移交工作和结清财物。

2、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按旷工处理,其人事关系不能转出;若造成财物损坏、遗失或工作脱节,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 实行到年龄退休和离岗退养制度:

1、到年龄退休:

(1)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文件规定,原则上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2)对即将退休的职工,人事科提前两个月通知其本人和所在的科室。

(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在职期间的待遇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退休期间的待遇按退休月数计发。

2、退休人员返聘留用:按本中心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3、离岗退养:按本中心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心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

深化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是转型期中心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内部运行机制,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广纳紧缺专业人才,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医疗成本。

根据本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由中心自主招聘录用合同制卫技专业人员,充实到人员相对紧缺的临床科室,作为对计划编制不足的有益补充。为规范这项工作,特制定“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

(一) 聘用

1、聘用性质: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指不占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中心增员指标、不列入中心正式职工编制,由中心自主招聘、录用、管理、解聘,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工作或医疗辅助工作的编制外职工。

2、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 ;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中心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3、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中心人事科审查,科教科、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中心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4、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中心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制卫技人员劳动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 管理

1、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4、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符合卫生局招考条件,参加理论考试成绩按招考比率列入中心面试者,中心在招考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 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中心、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再续聘。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2)违反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规定,有损中心声誉者;

(3)严重违规违纪、经教育无效者,触犯法律法规者;

(4)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

(6)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

(7)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中心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试用期内发现中心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3)依法应征入伍的。

(四) 待遇

1、基本工资:试用期内,月工资为600元;正式聘用后,中专毕业生月工资60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月工资为800元;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次年起月工资增加50元,连续晋升工资年限为5年;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等级者,次年起月工资增加80元。对中级及以上资质人员的工资可参照并略低于正式在编职工的标准,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2、奖金:试用期内不建奖。对有执业资质的人员,正式聘用后享受不低于本人所在科室在编职工50%的效益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当年中心经济效益酌情发放。

3、福利:误餐与在编职工同等享受;节日福利、通讯费减半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参照在编职工办法发放;各类假期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对有突出贡献的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类假期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5、保险: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正式聘用,中心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自缴部分由中心部在其工资中扣除后代交。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最低标准缴纳。

6、职称晋升:按上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有关精神执行。

7、学习培训: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参加中心部及科室举办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医务、科教、护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非指令性培训、学习、考试,一切费用自理。

(五)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聘用者与中心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中心不得带走中心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 招收使用临时工条件

年满21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属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

(二) 招收临时工的工作顺序

1、招收临时工须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 向中心部提出申请,中心部根据相应科室工作任务及用工指标情况审批(特殊岗位,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

2、招收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须审验身份证、镇村允许外出务工证明、50周岁以下女性计划生育证明、城镇下岗、待业人员下岗证和待业证。

3、临时工录用之前,须进行健康体检(由中心保健科组织,并出具健康证明) 。

4、临时工被录用,须与中心方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并接受上岗前培训。

(三) 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

1、各科室使用临时工必须经过招工程序,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书后方可使用。

2、全中心临时工的招收及录用由中心人事科负责。

3、全中心临时工的科间调配及岗位变动由中心总务科会同相关科室

协商负责。

4、使用临时工的科室,应将临时工与在编职工一样进行教育和管理。

5、各科室需辞退临时工和临时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时,须报总务科和人事科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6、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计划生育。

7、临时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积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使用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若干规定

(一) 请假、销假

1、职工需要请各类假期,一律先用年休假(或放射假、积假) 冲抵,并服从工作需要,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任何人不得擅作主张,采取自行休息或“先斩后奏”的方法。职工请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护士长、科长) 同意,医务科(护理部) 审核登记,分管领导批准,人事科办理手续,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2、职工休假期满回单位工作后,本人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如没有按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而无特殊原因者作旷工处理。

(二) 休假

1、病假

职工生病如需请病假须有本中心保健科诊疗证明,具体按下列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60天) 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180天) 的,第三个月(61天) 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181天)

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80%计发。

(2)活动工资部分的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本人活动工资部分的80%计发;对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本人活动工资部分的70%计发。

(3)病假期间省定职岗津贴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比例发放;病假半个月以上(含15天) 市定职岗贴补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止发放。

(4)病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 的,当年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2、事假

职工有私事需请假的,科室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准请事假。但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科室合理安排,具体按下列规定:

(1)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内(含30天) 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50%[扣发基数工资(月基本工资+省定职岗律贴) ÷21天];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省市职岗津贴。

(3)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的工资待遇:事假15天以上不超过3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70%计发;事假31天以上不超过6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的60%计发;事假61天以上不超过9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50%计发;事假超过91天的,从9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

(4)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15天) 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止发放;

(5)事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 的,当年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3、妊娠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需请假休息者,由科室合理安排,具体按下列规定:(1)职工在休妊娠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和活动工资) 和省定职岗津贴的80%发给;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发。

(2)妊娠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

4、产假

(1)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规定: ①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②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

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④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⑤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⑥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⑦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⑧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中心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2)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产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省定职岗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卫生岗位津贴停发;在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内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180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90天。哺乳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其工资均按本人固定、活动工资和省定职岗津贴的80%发给;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发。

(2)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假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在规定的休哺乳假期间内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6、护理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休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7、节育假

(1)放臵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休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

(1)法定婚假为3天(不含路程) 。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 除法定假期外,增加婚假12天。

(2)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9、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假期一般为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2天。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车船费自理。

10、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单位工作满一周年的在编在职正式职工;

②与父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③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

(2)具备以上条件者:已婚职工每年给予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未婚职工每年给予探望父母亲一次,假期均为20天。

(3)按规定请假且休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探望父母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按财务规定标准) 报销。

(4)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①已享受结婚假的当年或离婚、丧偶的当年;

②当年累计休六个月(含180天) 以上长期病假者;

③当年累计休一个月(含30天) 以上事假者;

④产假满一个月后与家庭团聚一个月的。

(5)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影响当年年休假;利用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结婚假;在探亲假期间遇丧事,不再另给丧假;已享受婚假的当年并探望过父母,4年一次享受的探亲假从结婚的次年算起。

(6)探望父母亲,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

(7)在职职工符合规定出境、出国需请探亲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职工请探亲假可按实际需要另加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

11、年休假、放射假、积假

单位在编在职正式职工,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由职工和科主任(护士长、科长) 合理安排休假。

(1)年休假:

本中心在编在岗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职工,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由科主任(护士长、科长) 合理安排休假。 ①年休假的假期

A 、符合下列情况的职工,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

年休假假期。

a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b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c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d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e 、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B 、6月30日前调入并报到(包括人才引进) 的职工,7月1日及以后调出(包括退休、辞职) 的职工,享受本人全年的年休假;7月1日后调入并报到(包括人才引进的职工) ,6月30日前调出(包括退休、辞职) 的职工享受本人全年年休假一半。

②当年的年休假当年用完,未用完者不得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A 、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B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C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D 、当年事假、病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再请事假、病假,其事假、病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请休哺乳假的人员,1年不享受年休假。

④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但本中心规定发放的午餐补贴不再享受。

(2)放射假:

①放射专职人员每年给予假期30天,当年的放射假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未休完的一律不补。

②放射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

(3)积休假:积休假一般应当月内补休,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补休的,由科室合理安排可延迟补休,但不得跨年度。

(4)年休假、放射假、积休假不得冲抵(星期六、星期日) 加班;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 以上假期除积休假外,其它各种假期均按日扣除中心发放的午餐补贴。

中心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就人事制度改革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

凡中层干部,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二)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单位与职工(国家干部、固定制工人和合同制工人) 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 。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患病或非因公(工) 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

5、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现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用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如工作需要、本人申请、身体健康,经组织批准,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其退休年龄可按现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原干部身份女性工作人员聘用在工勤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其退休年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三) 退休人员返聘留用

1、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留用。

2、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留用的,须具有临床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在初(师)级以上,经本人和科室负责人申请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

3、返聘留用期限1—5年。

4、返聘留用期间,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关待遇按聘用合同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用 工 制 度

(一) 用工原则:公开岗位,公开要求,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 健康体检:应聘者须参加录用前体检(特殊情况可先录用后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三) 用人方式:

实行聘用(合同) 制。中心与员工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人事

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详见合同书) ,中心与所有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书。

(四)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 :

1、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每次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2、对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初期) ,见习期(初期) 为一年,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定级。

3、试用期(见习期) 内发现员工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或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中心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延长试用期(见习期) ,直至解除合同。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被延长试用期(见习期) 的员工在原合同书上说明原因,由双方签字(盖章) 。

(五) 工作职责:

中心各岗位都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每一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 工作时间:

1、实行无假日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双休日及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轮班、轮休。

2、非工作时间根据需要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岗。

(七) 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年度考核在中心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 。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 。

(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5、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出国人员由对方单位对该同志出具书面的评语,回中心考核。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

6、科室将个人年度考核材料报人事科审核后,再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7、其它不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 离职手续:

1、职工离职时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按中心规定移交工作和结清财物。

2、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按旷工处理,其人事关系不能转出;若造成财物损坏、遗失或工作脱节,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 实行到年龄退休和离岗退养制度:

1、到年龄退休:

(1)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文件规定,原则上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2)对即将退休的职工,人事科提前两个月通知其本人和所在的科室。

(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在职期间的待遇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退休期间的待遇按退休月数计发。

2、退休人员返聘留用:按本中心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3、离岗退养:按本中心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心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

深化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是转型期中心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内部运行机制,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广纳紧缺专业人才,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医疗成本。

根据本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由中心自主招聘录用合同制卫技专业人员,充实到人员相对紧缺的临床科室,作为对计划编制不足的有益补充。为规范这项工作,特制定“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

(一) 聘用

1、聘用性质: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指不占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中心增员指标、不列入中心正式职工编制,由中心自主招聘、录用、管理、解聘,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工作或医疗辅助工作的编制外职工。

2、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 ;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中心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3、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中心人事科审查,科教科、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中心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4、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中心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制卫技人员劳动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 管理

1、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4、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符合卫生局招考条件,参加理论考试成绩按招考比率列入中心面试者,中心在招考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 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中心、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再续聘。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2)违反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规定,有损中心声誉者;

(3)严重违规违纪、经教育无效者,触犯法律法规者;

(4)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

(6)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

(7)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中心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试用期内发现中心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3)依法应征入伍的。

(四) 待遇

1、基本工资:试用期内,月工资为600元;正式聘用后,中专毕业生月工资60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月工资为800元;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次年起月工资增加50元,连续晋升工资年限为5年;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等级者,次年起月工资增加80元。对中级及以上资质人员的工资可参照并略低于正式在编职工的标准,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2、奖金:试用期内不建奖。对有执业资质的人员,正式聘用后享受不低于本人所在科室在编职工50%的效益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当年中心经济效益酌情发放。

3、福利:误餐与在编职工同等享受;节日福利、通讯费减半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参照在编职工办法发放;各类假期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对有突出贡献的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类假期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5、保险: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正式聘用,中心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自缴部分由中心部在其工资中扣除后代交。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最低标准缴纳。

6、职称晋升:按上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有关精神执行。

7、学习培训: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参加中心部及科室举办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医务、科教、护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非指令性培训、学习、考试,一切费用自理。

(五)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聘用者与中心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中心不得带走中心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 招收使用临时工条件

年满21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属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

(二) 招收临时工的工作顺序

1、招收临时工须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 向中心部提出申请,中心部根据相应科室工作任务及用工指标情况审批(特殊岗位,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

2、招收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须审验身份证、镇村允许外出务工证明、50周岁以下女性计划生育证明、城镇下岗、待业人员下岗证和待业证。

3、临时工录用之前,须进行健康体检(由中心保健科组织,并出具健康证明) 。

4、临时工被录用,须与中心方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并接受上岗前培训。

(三) 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

1、各科室使用临时工必须经过招工程序,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书后方可使用。

2、全中心临时工的招收及录用由中心人事科负责。

3、全中心临时工的科间调配及岗位变动由中心总务科会同相关科室

协商负责。

4、使用临时工的科室,应将临时工与在编职工一样进行教育和管理。

5、各科室需辞退临时工和临时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时,须报总务科和人事科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6、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计划生育。

7、临时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积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使用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若干规定

(一) 请假、销假

1、职工需要请各类假期,一律先用年休假(或放射假、积假) 冲抵,并服从工作需要,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任何人不得擅作主张,采取自行休息或“先斩后奏”的方法。职工请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护士长、科长) 同意,医务科(护理部) 审核登记,分管领导批准,人事科办理手续,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2、职工休假期满回单位工作后,本人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如没有按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而无特殊原因者作旷工处理。

(二) 休假

1、病假

职工生病如需请病假须有本中心保健科诊疗证明,具体按下列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60天) 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180天) 的,第三个月(61天) 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181天)

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80%计发。

(2)活动工资部分的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本人活动工资部分的80%计发;对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本人活动工资部分的70%计发。

(3)病假期间省定职岗津贴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比例发放;病假半个月以上(含15天) 市定职岗贴补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止发放。

(4)病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 的,当年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2、事假

职工有私事需请假的,科室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准请事假。但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科室合理安排,具体按下列规定:

(1)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内(含30天) 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50%[扣发基数工资(月基本工资+省定职岗律贴) ÷21天];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省市职岗津贴。

(3)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的工资待遇:事假15天以上不超过3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70%计发;事假31天以上不超过6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的60%计发;事假61天以上不超过9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50%计发;事假超过91天的,从9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

(4)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15天) 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止发放;

(5)事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 的,当年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3、妊娠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需请假休息者,由科室合理安排,具体按下列规定:(1)职工在休妊娠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和活动工资) 和省定职岗津贴的80%发给;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发。

(2)妊娠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

4、产假

(1)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规定: ①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②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

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④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⑤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⑥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⑦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⑧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中心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2)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产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省定职岗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卫生岗位津贴停发;在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内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180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90天。哺乳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其工资均按本人固定、活动工资和省定职岗津贴的80%发给;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发。

(2)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假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在规定的休哺乳假期间内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6、护理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休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7、节育假

(1)放臵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休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

(1)法定婚假为3天(不含路程) 。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 除法定假期外,增加婚假12天。

(2)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9、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假期一般为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2天。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车船费自理。

10、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单位工作满一周年的在编在职正式职工;

②与父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③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

(2)具备以上条件者:已婚职工每年给予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未婚职工每年给予探望父母亲一次,假期均为20天。

(3)按规定请假且休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探望父母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按财务规定标准) 报销。

(4)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①已享受结婚假的当年或离婚、丧偶的当年;

②当年累计休六个月(含180天) 以上长期病假者;

③当年累计休一个月(含30天) 以上事假者;

④产假满一个月后与家庭团聚一个月的。

(5)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影响当年年休假;利用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结婚假;在探亲假期间遇丧事,不再另给丧假;已享受婚假的当年并探望过父母,4年一次享受的探亲假从结婚的次年算起。

(6)探望父母亲,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

(7)在职职工符合规定出境、出国需请探亲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职工请探亲假可按实际需要另加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

11、年休假、放射假、积假

单位在编在职正式职工,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由职工和科主任(护士长、科长) 合理安排休假。

(1)年休假:

本中心在编在岗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职工,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由科主任(护士长、科长) 合理安排休假。 ①年休假的假期

A 、符合下列情况的职工,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

年休假假期。

a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b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c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d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e 、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B 、6月30日前调入并报到(包括人才引进) 的职工,7月1日及以后调出(包括退休、辞职) 的职工,享受本人全年的年休假;7月1日后调入并报到(包括人才引进的职工) ,6月30日前调出(包括退休、辞职) 的职工享受本人全年年休假一半。

②当年的年休假当年用完,未用完者不得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A 、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B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C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D 、当年事假、病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再请事假、病假,其事假、病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请休哺乳假的人员,1年不享受年休假。

④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但本中心规定发放的午餐补贴不再享受。

(2)放射假:

①放射专职人员每年给予假期30天,当年的放射假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未休完的一律不补。

②放射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

(3)积休假:积休假一般应当月内补休,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补休的,由科室合理安排可延迟补休,但不得跨年度。

(4)年休假、放射假、积休假不得冲抵(星期六、星期日) 加班;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 以上假期除积休假外,其它各种假期均按日扣除中心发放的午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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