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议局——清末地方分权制衡的尝试
[摘 要]1906年,清政府发布仿行立宪的上谕,决定仿照西方国家在中央设资政院、地方设咨议局作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各省咨议局虽然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在存续期间,议员们积极努力的提出议案,同行政权力相抗衡,也确实起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
[关键词]咨议局;分权制衡;行政权力
从1840年到1906年,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屈辱、挣扎、思量后,在内忧外患的困顿中,清政府终于发布了仿行立宪的上谕,决定仿效西方建立立宪国家。作为预备立宪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省咨议局经过筹备后陆续成立。
一、咨议局成立
1908年7月22日,《各省咨议局章程》公布施行,根据《章程》的规定,各省咨议局乃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地位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地方议会,但受时代所限,其性质“既与联邦议会不同,亦与地方自治有别,实介于二者之间,而为一时权宜之法”。①
《章程》的规定,咨议局的职权为:议决应兴应革事件;议决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承担义务的增加、单行章程的增删修改、权利的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回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公断和解自治会争议;受理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咨议局和督抚的关系相当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具体为:咨议局议决可行的事件,应交督抚公布施行,否决的事件,呈请督抚更正,如督抚持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交咨议局复议;咨议局对复议事件仍执前议时,督抚可将全案送资政院核议;咨议局如对本省行政事务存有疑问,可以呈请督抚答复;督抚有权监督咨议局的选举及会议,裁决实行咨议局议决的议案;若督抚侵夺咨议局权限,咨议局可呈请资政院核办。
由此可知,咨议局与督抚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相互制衡,但前者并不占优明显的优势。因为,咨议局通过的议案,若督抚反对,并不能强制其执行,而是交资政院裁夺。在西方立宪国家,议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所以说清末咨议局与西方国家的地方议会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尽管如此,清末咨议局的出现,特别是在有着几千年封建集权传统的中国,也确是一种难能可贵的进步。
二、关于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原则是资产阶级确立以其代议机关为中心的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机关分为几部分,分别有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至于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②分权制衡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教权、皇权的斗争,理论日趋成熟。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最早由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后经孟德斯鸠的提炼整理和美国的政治实践而日臻完善。事实上有学者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根植于西方文化中“人性本恶”的假设中,人性并不可靠,而权力又具有腐蚀性,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人本性的恣意妄为,必须设以一套制度——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
将分权制衡理论有效运用于实践的典型便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和英国的“议会至上”制度。美国从中央到地方,国家机关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三个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运行当中各司其职,但又相互制约,以确保任何一个
咨议局——清末地方分权制衡的尝试
[摘 要]1906年,清政府发布仿行立宪的上谕,决定仿照西方国家在中央设资政院、地方设咨议局作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各省咨议局虽然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在存续期间,议员们积极努力的提出议案,同行政权力相抗衡,也确实起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
[关键词]咨议局;分权制衡;行政权力
从1840年到1906年,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屈辱、挣扎、思量后,在内忧外患的困顿中,清政府终于发布了仿行立宪的上谕,决定仿效西方建立立宪国家。作为预备立宪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省咨议局经过筹备后陆续成立。
一、咨议局成立
1908年7月22日,《各省咨议局章程》公布施行,根据《章程》的规定,各省咨议局乃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地位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地方议会,但受时代所限,其性质“既与联邦议会不同,亦与地方自治有别,实介于二者之间,而为一时权宜之法”。①
《章程》的规定,咨议局的职权为:议决应兴应革事件;议决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承担义务的增加、单行章程的增删修改、权利的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回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公断和解自治会争议;受理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咨议局和督抚的关系相当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具体为:咨议局议决可行的事件,应交督抚公布施行,否决的事件,呈请督抚更正,如督抚持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交咨议局复议;咨议局对复议事件仍执前议时,督抚可将全案送资政院核议;咨议局如对本省行政事务存有疑问,可以呈请督抚答复;督抚有权监督咨议局的选举及会议,裁决实行咨议局议决的议案;若督抚侵夺咨议局权限,咨议局可呈请资政院核办。
由此可知,咨议局与督抚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相互制衡,但前者并不占优明显的优势。因为,咨议局通过的议案,若督抚反对,并不能强制其执行,而是交资政院裁夺。在西方立宪国家,议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所以说清末咨议局与西方国家的地方议会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尽管如此,清末咨议局的出现,特别是在有着几千年封建集权传统的中国,也确是一种难能可贵的进步。
二、关于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原则是资产阶级确立以其代议机关为中心的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机关分为几部分,分别有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至于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②分权制衡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教权、皇权的斗争,理论日趋成熟。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最早由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后经孟德斯鸠的提炼整理和美国的政治实践而日臻完善。事实上有学者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根植于西方文化中“人性本恶”的假设中,人性并不可靠,而权力又具有腐蚀性,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人本性的恣意妄为,必须设以一套制度——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
将分权制衡理论有效运用于实践的典型便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和英国的“议会至上”制度。美国从中央到地方,国家机关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三个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运行当中各司其职,但又相互制约,以确保任何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