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包过

一、建造师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要求 ............................................ 2

二、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知识 .................................................... 2

三、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 4

四、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 5

五、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 5

六、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 6

七、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 7

八、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7

九、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 9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 10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 12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 12

十三、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 13

十四、消防法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 14

十五、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 15

十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 15

十七、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16

十八、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 17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 18

二、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形式及违约的免责规定 .......................... 19

三、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定 .................................................. 20

四、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 21

五、合同形式及合同的订立 .............................................................. 22

六、合同的种类和担保形式 .............................................................. 23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要求

1.二级建造师基本条件:了解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定;具有一定施工管理知识;一定施工实践经验和资历;一定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质量和安全。

2.执业范围:项目经理;其他施工活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二级建造师可任二级及以下建筑资质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执业要求:前提,取得执业资格证,须注册登记,方能执业;

4.注册条件:取执业资格证,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经单位考核合格

5.注册办法:二级由省级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机构备案,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到原办理机构再次注册。有效期内单位变更及时办。

6.注销注册: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刑事处罚;⑶过错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⑷脱离施工管理及相关工作连续2年含以上;⑸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7.专业划分:一级14个;二级10个,比一级少铁路、民航、港口与航道、石油化工四个专业。

8.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岗位执业,提倡一师多岗

二、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知识

1.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受民法调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及非物质财富。

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即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

5.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变化,即主体、客体、内容变更。

6.民事法律关系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存在,丧失了约束力,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7.法人:与自然人相对,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存在条件:⑴依法成立 ⑵有必要财产或经费 ⑶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业性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9.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特—三级,12资质类别);专业承包(二至三个等级,60资质类别)和劳务分包(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三大序列。

10.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⑴: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或社会现象;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⑵: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

11.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要件包括:⑴:行为主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⑵: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⑶:行为内容合法;⑷:行为形式合法。

12.代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⑴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⑵ 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⑶ 应认真履行职责 ⑷ 不得滥用代理权

14.债权: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5.债权发生根据:⑴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⑵侵权行为;⑶不当得利;⑷无因管理;⑸其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

16.债的消灭:⑴因履行消灭;⑵因抵销消灭(条件:须对等、须同一种类给付之债、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⑶因提存消灭;⑷因混同而消灭;⑸因免除而消灭;⑹当事人死亡解除。

17.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8.物权种类:民法规定的有所有权、地上权、水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民法通则规定使用权经营权也属物权;⑴按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划分为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⑵按设立目的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⑶按客体动与不动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9.物权保护方法有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之分;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有:⑴请求确认物权;⑵请求排除妨碍、⑶请求恢复原状;⑷请求返还原物;⑸请求损失赔偿。

20.债与物权的区别:⑴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是对世权;⑵内容不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⑶客体不同:债权客体可是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而物权只能是物。

21.以法律形式保护的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2.知识产权基本特征:⑴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⑵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⑶地域性;⑷时间性。

23.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著作权人;职务著作权人;编辑著作权人;委托著作权人;视听著作权人。客体就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

24.专利权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与外国组织。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5.商标权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自然人也可为商标权主体。客体是商标。

26.诉讼时效的种类⑴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⑵短期诉讼时效1年(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未声明的、寄存物丢失或损毁的);⑶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四年、当事人应当或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⑷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不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7.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讲求权,诉讼时效中止,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1.施工许可证:建筑法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额3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可不办理。

2.申领施工许可证条件:⑴已办用地批准;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⑷已确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不是按规定招标或公开招标、肢解发包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所确定施工企业无效;⑸有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并进行了审查;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手续;⑺该委托监理的已委托;⑻资金已落实。工期不到一年原则不少于合同价50%、超一年的不少于30%

3.申办施工许可证程序:⑴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施工许可证申请表;⑵持加盖单位及法人章的表及规定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⑶发证机关收到表及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发证;不符合15日内书面通知并说理由。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4.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规定:⑴领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没开工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⑵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复工出也报;中止施工满一年复工前核核验施工许可证。⑶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责令停止施工,可处罚款。

四、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承揽工程有关规定: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共同承包按等级低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分包工程有关规定:⑴禁止承包方将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⑵总包可将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除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总包自行完成。⑶总包与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⑷禁止分包再次将工程分包。⑸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监理的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2.监理依据:⑴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⑵工程建设文件。⑶监理合同及工程合同。处理:施工不符设计、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施工方改正;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监理内容:三控(投资、工期、质量控制)两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

调有关单位工作关系)

4.对监理单位的限制规定: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5.监理的法律责任:监理与建房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程序、评标标准和程序、中标结果公开;评标委员和底标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订立合同过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招标范围: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⑵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招标规模标准:⑴单项合同估算200万元以上;⑵设备材料等货物估算100万元以上;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估算50万元以上;⑷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可不招标的项目范围: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⑵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的;⑶施工主要技术用特定专利或专用技术的;⑷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⑸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招标程序:⑴成立招标组织,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报建后满足招标条件的,成立招标组织、组织招标、办理招标事宜);⑵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文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内容完备准确、对标底保密、不随意变更修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向三个以上具能力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性质及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⑷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通知审查结果(资格预审文件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并提供申请人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拟派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简历业绩证明。投标人过多由招标人选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⑸发售招标文件;⑹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⑺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30日;⑻签收投标文件(投标少于3个依法重新招标,仍少3个属必审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自行决定)

投票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的,招标人

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可为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汇票、现金支票,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不交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及未能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没收。

3.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可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组成新联合体及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或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禁止性规定:⑴禁止串通招投标(包括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⑵不得行贿谋取中标;⑶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指个别成本);⑷不得以非法骗取中标。

5.投标人法律责任: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罚款,单位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取消1-2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作假骗取中标罚款同上,取消1-3年内投标资格。

八、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开标程序:⑴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定地点。⑵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⑶招标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应负责开标的举行。⑷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⑴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⑵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无企业及法人印章或代理人无委托书原件及印章的;⑶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的;⑷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的;⑸联合投标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⑴无单位盖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⑵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模糊的;⑶递交两份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⑸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⑹联合投标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成员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不少于总成员三分之二。

5.评标要求:投标文件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除外)不同文体解释有异议的以中文为准。

6.应为废标处理的: a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的,b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c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的,d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7.投标偏差:⑴重大偏差:①未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②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③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规定期限的,④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⑤不符合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要求的,⑥投标文件附有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⑵细微偏差:实质中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票文件的有效性。

8.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9.中标候选人:候选人应限定在1-3人;条件为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

10.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要约;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投标保证金外招标人应当给与赔偿,因不属违约所以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规定。

11.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⑴泄漏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他人合法权益的;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影响中标结果的;⑶投标人互相串通、与招标人串通、以行贿手段中标的;⑷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⑸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2.中标人法律责任:中标人不履行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对超过部分以赔偿,无履约保证金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2-5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吊销执照。

九、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和道路、铁路、水上交通及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基本要求:⑴安全生产投入a应具备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b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c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d参加工伤社会保险。⑵安全培训: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b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具备本单位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d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主可上岗。⑶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⑷安全生产规程: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大的特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及相关人员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爆破吊装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⑴知情权⑵建议权⑶批评和检举控告权⑷拒绝权⑸紧急避险权⑹要求赔偿权⑺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⑻获得安全教育培训权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义务:⑴自觉遵规的义务⑵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⑶危险报告义务

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征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⑴事故报告: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⑵迅

速抢救伤员:a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b施工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c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统一组织编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及器材并定期演练。⑶事故调查:a发生人员轻重伤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b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区)劳动部门、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c重大伤亡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可邀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d特大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特大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至60日内完成;经国家安监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⑷现场勘察:内容有制作笔录、实物拍照、现场绘图;⑸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a事故调查的步骤和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时,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者;b确定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⑹施工伤亡事故处理: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自调查报告提交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7.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⑵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所有安全制度的核心,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内容包括:a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b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c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⑵群防群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⑸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做到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⑴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⑵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⑶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⑷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如下资料,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b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c拆除施工组织方案;d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大型爆破作业施工单位须事先将爆破方案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县市公安局同意。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⑴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⑶应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⑴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⑵总包与分包安全责任的划分:a总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负责;b分包合同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方面权利、义务;c总包对分包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d分包应接受总包的安全管理,不服从导致安全事故,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⑷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a工程概算中安全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臵(设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员)c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在的部分工程编制专项工程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签字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部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危险大的工程。d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E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应将施工老同志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集体宿舍。F劳动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输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包的由总包支付,期限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G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管理: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档案,按规定及时报废;使用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委

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机具及配件,由总包、分包、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情节严重,吊销资格证书,5年不予以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或按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有:⑴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⑵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⑷依法参加工作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监督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监督的主要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的特点:⑴权威性;⑵强制性;⑶综合性;⑷宏观性。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按工程监理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应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房屋地基、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为2个采暖、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原因;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⑴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偷工减料、使不合格材料、不按设计或技术标准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⑵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踊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③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10万元,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十三、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⑴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①强制性标准:a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质量标

准;b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c工程建设重要的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d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员和评定等标准;e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②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⑵根据标准内容划分:①设计标准;②施工及验收标准;③建设定额。⑶根据标准属性划分:①技术标准;②管理标准;③工作标准。⑷根据标准等级划分: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③地方标准;④企业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方式:⑴重点检查;⑵抽查;⑶专项检查(与监理对应比较)

十四、消防法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消防法关于工程建设活动火灾预防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已设臵的限期解决;暂时有困难的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继续使用。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3.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⑴亲自履行原则;⑵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⑶全面改选履行原则;⑷协作履行原则。

4.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5.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⑵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⑵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⑶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可随时和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⑴在试用期内;⑵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9.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⑴经期不安排四级强度的劳动;⑵孕期不安排三级强度劳动,怀孕七月以上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⑶生育不少于90天产假;⑷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不安排三级劳动强度,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10.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1.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应向工商总站申请设立登计,

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组织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上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⑴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⑵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⑶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分违约和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要有违约行为(积极要件);二是无免责事由(消极要件)

3.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4.违约行为与分类:⑴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消。⑵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⑶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⑷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或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特点是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的违约;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实际违约:指实际发生的违约,包括①不履行;②迟延履行;③不适当履行。

5.违约的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6.违约责任的三种基本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的概念: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权行为的特征:⑴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⑵侵权行为的是侵害对象是绝对权;⑶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7.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二者区别是:⑴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⑵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8.侵权责任: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赔偿损失;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⑻赔礼道歉。

9.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0.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凹凸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1.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⑴行政处罚:主要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拘留、④没收、⑤停止营业等。⑵行政处分:主要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职、⑤降薪、⑥撤职、⑦留用察看、⑧开除等。

12.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⑴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

1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十七、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四个条件构成:⑴有损害事实发生;⑵存在违法行

为;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⑷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十八、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种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⑴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⑵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⑶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负担;⑷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企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⑸保险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⑹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包括:⑴业主;⑵总承包商;⑶分包商;⑷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⑸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4.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内容:⑴工程本身(如果机器设备或钢结构的价格及安装费用低于工程造价50%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费用高于工程总造价的50%,则应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⑵施工用设备和设施;⑶施工机具;⑷场地清理费;⑸第三者责任;⑹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⑺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⑴由于军事、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及罢工、民运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⑵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⑶因原子核裂变造成损失;⑷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⑸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不属除外情况);⑹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造成的损失;⑺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如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自开工之日或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起以先发生为准;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为止,以行发生为准。

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

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8.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为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9.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⑴建筑工程保险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安装工程保险开始就承担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较集中;安装后试车过程危险大,建筑工程则不存在这部分。⑵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损失可能性大,安装工程受自然灾害损失小,受人为事故可能性大。⑶试车期内安装工程损失率占安装工期内总损失一半以上,故试车期保险费率占整个工期保费三分之一左右,对旧机器不承担赔付责任。⑷保险费率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10.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可由承包商也可由业主投保。

11.安装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业主、制造商或供应商、技术咨询顾问、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12.如果土木建筑建筑工程项目不超过总价的20%整个项目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介于20%和50%该部分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整个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13.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即开始(以先发生为准);安装验收通过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另行收费。

1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组成: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第二部分:合同法律基本制度: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1.对于每一份具体工程合同都存在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至终止的合同寿命周期。

2.有效合同成立要件:⑴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⑶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3.无效合同类型:⑴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合同特点:⑴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⑵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合同;⑶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⑷当事人可撤销合同,也可变更合同内容,甚至可维持原合同不变。

5.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⑵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⑶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6.撤销权的消灭: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⑵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7.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⑵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⑷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⑸有过错的当事人除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至刑事责任。

8.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回此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9.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⑵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①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后果: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②被代理人的拒绝权、③相对人的催告权、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⑷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形式及违约的免责规定

1.合同履行基本原则:⑴全面履行原则;⑵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臵:⑴对合同内容包括质量价款履行地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⑵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按合同法62条适用以下规定:①质量不明确,按国标、行标履行,无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③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会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会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示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中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调价时,按交付时报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

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⑴继续履行(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⑵采取补救措施;⑶赔偿损失(合同法113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⑷违约金;(合同法114,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亦可请求减少;违约金具有约定性、预定性、赔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⑸定金:交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接受方在对方违约时可没收定金,若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⑹价格制裁。⑺ ①赔偿损失与违约金:违约金可替代损失赔偿金,当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再承担支付损失赔偿金的责任。②定金与违约金:合同法116,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5.违约责任的免除: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能履行合同可依法免除责任。

6.不可抗力及其责任规定: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11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定

1.合同变更的效力:⑴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⑵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

2.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合同法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法91,⑴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⑵合同被解除;⑶债务相互抵消;⑷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⑸债权人免除债务;⑹债权债务归一人;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合同解除要件:⑴存在有效合同且尚未完全履行;⑵具备合同解除条件;⑶有解除合同行为;⑷解除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5.法定解除:合同法94,⑴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⑶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⑷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一方只需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效力。

7.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⑴合同尚未履行,终止履行;⑵合同已经履行,要求恢复原状;⑶合同已经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⑷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⑸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合同法98,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1.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和解:(双方行为)

3.调解:(有第三人)包括⑴行政调解;⑵人民或民间调解;(注:民间调解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调解协议,均无法律约束力)⑶法院调解或仲裁调解;(注: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仲裁的原则:⑴独立原则,注仲裁不是行政或司法机关,属民间团体、⑵自愿原则,(双方同意仲裁解决争议,应在争议发生前或后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⑶或裁或审原则(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⑷一裁终局原则,⑸先行调解原则。

5.仲裁一般程序:⑴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的三个重要环节:a仲裁协议:内容包括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b仲裁申请:需符合条件包括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c仲裁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受理);⑵组成仲裁庭(两种组成方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全文制的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制的仲裁庭)⑶开庭和裁决(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6.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7.一审程序:⑴起诉与受理:(起诉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接诉状后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6日内裁定不受理。);⑵审理前准备:(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合议庭至少三名审判员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不包括书记员);⑶开庭审理:(主要有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阶段、法庭辩论、评议审判,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⑷法院调解。

8.二审程序: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10日。二审法院应全议庭开庭审理,经审理后认为①原判决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错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③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上诉。

9.审判监督程序:⑴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①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判决发现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判决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⑵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再审,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②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

五、合同形式及合同的订立

1.合同形式:有书面合同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主要条款:⑴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

价款和报酬;⑹履行的期限;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

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⑵必须向相对人发出;⑶内容应当具体确定;⑷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4.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包括:⑴对要约人的拘束力;⑵对受约人的拘束力;⑶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的人时生效。

5.要约邀请: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标即为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⑴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即撤回。⑵要约撤销:合同法19,有下列情况不得撤销,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②受约人认为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7.要约的失效:⑴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⑵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⑶承诺期限届满期,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法律效力:⑴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⑵应当在确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8.承诺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9.承诺的期限: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确定承诺期限的,当照下列规定到达:⑴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⑵要约以非对话作出的,承诺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0.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限期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六、合同的种类和担保形式

1.合同的概念: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为除了身份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

2.合同的种类:⑴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⑵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⑶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⑷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⑸诺成合

同和要物合同;⑹主合同和从合同;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3.合同担保的形式: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乐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和定金五种。

4.保证的概念: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下述单位不可作保证人:⑴国家机关 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

5.保证的方式:一般有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指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8.抵押:是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9.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设定于动产、不动产以及不动产财产权利之上。

10.禁止抵押的财产: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的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及乡村企业建筑物抵押除外;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以下规定清偿:⑴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生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⑵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日期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登记的受偿。

1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支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3.质押的种类: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⑵依法可转让的股份或股票;⑶可转让的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4.留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臵该财产,变卖或拍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生

受偿。留臵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15.留臵期限: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6.定金: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履行债务前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17.定金的法律特征:⑴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给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认定合同成立的依据。⑵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接受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⑶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性质,如合同履行可抵应付款一部分,也可收回。但与预付款有区别,预付款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意义。

18.定金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和数额,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

19.定金的生效时间: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须交付定金后才能生效。

一、建造师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要求 ............................................ 2

二、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知识 .................................................... 2

三、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 4

四、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 5

五、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 5

六、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 6

七、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 7

八、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7

九、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 9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 10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 12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 12

十三、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 13

十四、消防法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 14

十五、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 15

十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 15

十七、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16

十八、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 17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 18

二、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形式及违约的免责规定 .......................... 19

三、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定 .................................................. 20

四、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 21

五、合同形式及合同的订立 .............................................................. 22

六、合同的种类和担保形式 .............................................................. 23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要求

1.二级建造师基本条件:了解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定;具有一定施工管理知识;一定施工实践经验和资历;一定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质量和安全。

2.执业范围:项目经理;其他施工活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二级建造师可任二级及以下建筑资质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执业要求:前提,取得执业资格证,须注册登记,方能执业;

4.注册条件:取执业资格证,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经单位考核合格

5.注册办法:二级由省级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机构备案,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到原办理机构再次注册。有效期内单位变更及时办。

6.注销注册: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刑事处罚;⑶过错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⑷脱离施工管理及相关工作连续2年含以上;⑸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7.专业划分:一级14个;二级10个,比一级少铁路、民航、港口与航道、石油化工四个专业。

8.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岗位执业,提倡一师多岗

二、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知识

1.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受民法调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及非物质财富。

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即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

5.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变化,即主体、客体、内容变更。

6.民事法律关系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存在,丧失了约束力,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7.法人:与自然人相对,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存在条件:⑴依法成立 ⑵有必要财产或经费 ⑶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业性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9.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特—三级,12资质类别);专业承包(二至三个等级,60资质类别)和劳务分包(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三大序列。

10.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⑴: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或社会现象;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⑵: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

11.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要件包括:⑴:行为主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⑵: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⑶:行为内容合法;⑷:行为形式合法。

12.代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⑴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⑵ 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⑶ 应认真履行职责 ⑷ 不得滥用代理权

14.债权: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5.债权发生根据:⑴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⑵侵权行为;⑶不当得利;⑷无因管理;⑸其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

16.债的消灭:⑴因履行消灭;⑵因抵销消灭(条件:须对等、须同一种类给付之债、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⑶因提存消灭;⑷因混同而消灭;⑸因免除而消灭;⑹当事人死亡解除。

17.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8.物权种类:民法规定的有所有权、地上权、水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民法通则规定使用权经营权也属物权;⑴按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划分为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⑵按设立目的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⑶按客体动与不动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9.物权保护方法有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之分;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有:⑴请求确认物权;⑵请求排除妨碍、⑶请求恢复原状;⑷请求返还原物;⑸请求损失赔偿。

20.债与物权的区别:⑴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是对世权;⑵内容不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⑶客体不同:债权客体可是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而物权只能是物。

21.以法律形式保护的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2.知识产权基本特征:⑴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⑵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⑶地域性;⑷时间性。

23.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著作权人;职务著作权人;编辑著作权人;委托著作权人;视听著作权人。客体就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

24.专利权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与外国组织。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5.商标权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自然人也可为商标权主体。客体是商标。

26.诉讼时效的种类⑴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⑵短期诉讼时效1年(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未声明的、寄存物丢失或损毁的);⑶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四年、当事人应当或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⑷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不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7.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讲求权,诉讼时效中止,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1.施工许可证:建筑法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额3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可不办理。

2.申领施工许可证条件:⑴已办用地批准;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⑷已确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不是按规定招标或公开招标、肢解发包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所确定施工企业无效;⑸有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并进行了审查;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手续;⑺该委托监理的已委托;⑻资金已落实。工期不到一年原则不少于合同价50%、超一年的不少于30%

3.申办施工许可证程序:⑴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施工许可证申请表;⑵持加盖单位及法人章的表及规定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⑶发证机关收到表及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发证;不符合15日内书面通知并说理由。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4.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规定:⑴领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没开工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⑵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复工出也报;中止施工满一年复工前核核验施工许可证。⑶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责令停止施工,可处罚款。

四、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承揽工程有关规定: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共同承包按等级低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分包工程有关规定:⑴禁止承包方将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⑵总包可将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除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总包自行完成。⑶总包与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⑷禁止分包再次将工程分包。⑸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监理的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2.监理依据:⑴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⑵工程建设文件。⑶监理合同及工程合同。处理:施工不符设计、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施工方改正;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监理内容:三控(投资、工期、质量控制)两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

调有关单位工作关系)

4.对监理单位的限制规定: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5.监理的法律责任:监理与建房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程序、评标标准和程序、中标结果公开;评标委员和底标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订立合同过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招标范围: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⑵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招标规模标准:⑴单项合同估算200万元以上;⑵设备材料等货物估算100万元以上;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估算50万元以上;⑷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可不招标的项目范围: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⑵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的;⑶施工主要技术用特定专利或专用技术的;⑷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⑸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招标程序:⑴成立招标组织,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报建后满足招标条件的,成立招标组织、组织招标、办理招标事宜);⑵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文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内容完备准确、对标底保密、不随意变更修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向三个以上具能力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性质及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⑷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通知审查结果(资格预审文件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并提供申请人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拟派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简历业绩证明。投标人过多由招标人选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⑸发售招标文件;⑹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⑺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30日;⑻签收投标文件(投标少于3个依法重新招标,仍少3个属必审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自行决定)

投票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的,招标人

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可为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汇票、现金支票,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不交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及未能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没收。

3.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可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组成新联合体及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或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禁止性规定:⑴禁止串通招投标(包括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⑵不得行贿谋取中标;⑶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指个别成本);⑷不得以非法骗取中标。

5.投标人法律责任: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罚款,单位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取消1-2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作假骗取中标罚款同上,取消1-3年内投标资格。

八、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开标程序:⑴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定地点。⑵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⑶招标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应负责开标的举行。⑷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⑴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⑵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无企业及法人印章或代理人无委托书原件及印章的;⑶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的;⑷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的;⑸联合投标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⑴无单位盖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⑵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模糊的;⑶递交两份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⑸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⑹联合投标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成员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不少于总成员三分之二。

5.评标要求:投标文件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除外)不同文体解释有异议的以中文为准。

6.应为废标处理的: a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的,b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c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的,d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7.投标偏差:⑴重大偏差:①未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②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③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规定期限的,④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⑤不符合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要求的,⑥投标文件附有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⑵细微偏差:实质中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票文件的有效性。

8.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9.中标候选人:候选人应限定在1-3人;条件为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

10.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要约;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投标保证金外招标人应当给与赔偿,因不属违约所以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规定。

11.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⑴泄漏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他人合法权益的;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影响中标结果的;⑶投标人互相串通、与招标人串通、以行贿手段中标的;⑷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⑸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2.中标人法律责任:中标人不履行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对超过部分以赔偿,无履约保证金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2-5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吊销执照。

九、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和道路、铁路、水上交通及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基本要求:⑴安全生产投入a应具备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b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c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d参加工伤社会保险。⑵安全培训: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b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具备本单位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d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主可上岗。⑶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⑷安全生产规程: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大的特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及相关人员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爆破吊装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⑴知情权⑵建议权⑶批评和检举控告权⑷拒绝权⑸紧急避险权⑹要求赔偿权⑺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⑻获得安全教育培训权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义务:⑴自觉遵规的义务⑵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⑶危险报告义务

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征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⑴事故报告: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⑵迅

速抢救伤员:a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b施工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c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统一组织编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及器材并定期演练。⑶事故调查:a发生人员轻重伤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b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区)劳动部门、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c重大伤亡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可邀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d特大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特大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至60日内完成;经国家安监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⑷现场勘察:内容有制作笔录、实物拍照、现场绘图;⑸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a事故调查的步骤和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时,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者;b确定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⑹施工伤亡事故处理: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自调查报告提交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7.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⑵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所有安全制度的核心,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内容包括:a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b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c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⑵群防群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⑸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做到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⑴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⑵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⑶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⑷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如下资料,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b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c拆除施工组织方案;d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大型爆破作业施工单位须事先将爆破方案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县市公安局同意。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⑴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⑶应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⑴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⑵总包与分包安全责任的划分:a总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负责;b分包合同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方面权利、义务;c总包对分包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d分包应接受总包的安全管理,不服从导致安全事故,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⑷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a工程概算中安全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臵(设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员)c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在的部分工程编制专项工程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签字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部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危险大的工程。d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E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应将施工老同志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集体宿舍。F劳动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输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包的由总包支付,期限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G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管理: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档案,按规定及时报废;使用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委

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机具及配件,由总包、分包、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情节严重,吊销资格证书,5年不予以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或按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有:⑴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⑵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⑷依法参加工作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监督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监督的主要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的特点:⑴权威性;⑵强制性;⑶综合性;⑷宏观性。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按工程监理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应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房屋地基、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为2个采暖、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原因;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⑴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偷工减料、使不合格材料、不按设计或技术标准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⑵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踊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③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10万元,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十三、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⑴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①强制性标准:a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质量标

准;b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c工程建设重要的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d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员和评定等标准;e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②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⑵根据标准内容划分:①设计标准;②施工及验收标准;③建设定额。⑶根据标准属性划分:①技术标准;②管理标准;③工作标准。⑷根据标准等级划分: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③地方标准;④企业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方式:⑴重点检查;⑵抽查;⑶专项检查(与监理对应比较)

十四、消防法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消防法关于工程建设活动火灾预防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已设臵的限期解决;暂时有困难的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继续使用。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3.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⑴亲自履行原则;⑵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⑶全面改选履行原则;⑷协作履行原则。

4.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5.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⑵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⑵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⑶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可随时和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⑴在试用期内;⑵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9.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⑴经期不安排四级强度的劳动;⑵孕期不安排三级强度劳动,怀孕七月以上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⑶生育不少于90天产假;⑷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不安排三级劳动强度,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10.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1.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应向工商总站申请设立登计,

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组织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上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⑴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⑵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⑶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分违约和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要有违约行为(积极要件);二是无免责事由(消极要件)

3.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4.违约行为与分类:⑴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消。⑵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⑶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⑷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或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特点是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的违约;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实际违约:指实际发生的违约,包括①不履行;②迟延履行;③不适当履行。

5.违约的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6.违约责任的三种基本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的概念: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权行为的特征:⑴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⑵侵权行为的是侵害对象是绝对权;⑶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7.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二者区别是:⑴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⑵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8.侵权责任: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赔偿损失;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⑻赔礼道歉。

9.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0.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凹凸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1.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⑴行政处罚:主要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拘留、④没收、⑤停止营业等。⑵行政处分:主要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职、⑤降薪、⑥撤职、⑦留用察看、⑧开除等。

12.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⑴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

1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十七、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四个条件构成:⑴有损害事实发生;⑵存在违法行

为;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⑷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十八、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种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⑴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⑵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⑶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负担;⑷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企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⑸保险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⑹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包括:⑴业主;⑵总承包商;⑶分包商;⑷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⑸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4.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内容:⑴工程本身(如果机器设备或钢结构的价格及安装费用低于工程造价50%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费用高于工程总造价的50%,则应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⑵施工用设备和设施;⑶施工机具;⑷场地清理费;⑸第三者责任;⑹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⑺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⑴由于军事、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及罢工、民运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⑵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⑶因原子核裂变造成损失;⑷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⑸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不属除外情况);⑹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造成的损失;⑺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如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自开工之日或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起以先发生为准;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为止,以行发生为准。

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

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8.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为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9.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⑴建筑工程保险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安装工程保险开始就承担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较集中;安装后试车过程危险大,建筑工程则不存在这部分。⑵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损失可能性大,安装工程受自然灾害损失小,受人为事故可能性大。⑶试车期内安装工程损失率占安装工期内总损失一半以上,故试车期保险费率占整个工期保费三分之一左右,对旧机器不承担赔付责任。⑷保险费率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10.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可由承包商也可由业主投保。

11.安装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业主、制造商或供应商、技术咨询顾问、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12.如果土木建筑建筑工程项目不超过总价的20%整个项目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介于20%和50%该部分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整个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13.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即开始(以先发生为准);安装验收通过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另行收费。

1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组成: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第二部分:合同法律基本制度: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1.对于每一份具体工程合同都存在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至终止的合同寿命周期。

2.有效合同成立要件:⑴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⑶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3.无效合同类型:⑴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合同特点:⑴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⑵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合同;⑶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⑷当事人可撤销合同,也可变更合同内容,甚至可维持原合同不变。

5.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⑵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⑶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6.撤销权的消灭: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⑵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7.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⑵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⑷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⑸有过错的当事人除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至刑事责任。

8.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回此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9.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⑵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①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后果: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②被代理人的拒绝权、③相对人的催告权、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⑷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形式及违约的免责规定

1.合同履行基本原则:⑴全面履行原则;⑵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臵:⑴对合同内容包括质量价款履行地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⑵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按合同法62条适用以下规定:①质量不明确,按国标、行标履行,无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③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会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会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示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中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调价时,按交付时报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

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⑴继续履行(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⑵采取补救措施;⑶赔偿损失(合同法113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⑷违约金;(合同法114,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亦可请求减少;违约金具有约定性、预定性、赔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⑸定金:交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接受方在对方违约时可没收定金,若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⑹价格制裁。⑺ ①赔偿损失与违约金:违约金可替代损失赔偿金,当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再承担支付损失赔偿金的责任。②定金与违约金:合同法116,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5.违约责任的免除: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能履行合同可依法免除责任。

6.不可抗力及其责任规定: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11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定

1.合同变更的效力:⑴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⑵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

2.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合同法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法91,⑴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⑵合同被解除;⑶债务相互抵消;⑷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⑸债权人免除债务;⑹债权债务归一人;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合同解除要件:⑴存在有效合同且尚未完全履行;⑵具备合同解除条件;⑶有解除合同行为;⑷解除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5.法定解除:合同法94,⑴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⑶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⑷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一方只需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效力。

7.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⑴合同尚未履行,终止履行;⑵合同已经履行,要求恢复原状;⑶合同已经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⑷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⑸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合同法98,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1.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和解:(双方行为)

3.调解:(有第三人)包括⑴行政调解;⑵人民或民间调解;(注:民间调解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调解协议,均无法律约束力)⑶法院调解或仲裁调解;(注: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仲裁的原则:⑴独立原则,注仲裁不是行政或司法机关,属民间团体、⑵自愿原则,(双方同意仲裁解决争议,应在争议发生前或后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⑶或裁或审原则(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⑷一裁终局原则,⑸先行调解原则。

5.仲裁一般程序:⑴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的三个重要环节:a仲裁协议:内容包括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b仲裁申请:需符合条件包括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c仲裁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受理);⑵组成仲裁庭(两种组成方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全文制的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制的仲裁庭)⑶开庭和裁决(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6.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7.一审程序:⑴起诉与受理:(起诉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接诉状后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6日内裁定不受理。);⑵审理前准备:(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合议庭至少三名审判员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不包括书记员);⑶开庭审理:(主要有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阶段、法庭辩论、评议审判,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⑷法院调解。

8.二审程序: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10日。二审法院应全议庭开庭审理,经审理后认为①原判决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错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③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上诉。

9.审判监督程序:⑴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①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判决发现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判决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⑵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再审,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②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

五、合同形式及合同的订立

1.合同形式:有书面合同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主要条款:⑴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

价款和报酬;⑹履行的期限;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

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⑵必须向相对人发出;⑶内容应当具体确定;⑷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4.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包括:⑴对要约人的拘束力;⑵对受约人的拘束力;⑶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的人时生效。

5.要约邀请: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标即为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⑴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即撤回。⑵要约撤销:合同法19,有下列情况不得撤销,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②受约人认为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7.要约的失效:⑴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⑵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⑶承诺期限届满期,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法律效力:⑴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⑵应当在确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8.承诺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9.承诺的期限: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确定承诺期限的,当照下列规定到达:⑴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⑵要约以非对话作出的,承诺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0.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限期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六、合同的种类和担保形式

1.合同的概念: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为除了身份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

2.合同的种类:⑴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⑵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⑶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⑷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⑸诺成合

同和要物合同;⑹主合同和从合同;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3.合同担保的形式: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乐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和定金五种。

4.保证的概念: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下述单位不可作保证人:⑴国家机关 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

5.保证的方式:一般有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指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8.抵押:是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9.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设定于动产、不动产以及不动产财产权利之上。

10.禁止抵押的财产: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的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及乡村企业建筑物抵押除外;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以下规定清偿:⑴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生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⑵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日期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登记的受偿。

1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支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3.质押的种类: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⑵依法可转让的股份或股票;⑶可转让的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4.留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臵该财产,变卖或拍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生

受偿。留臵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15.留臵期限: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6.定金: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履行债务前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17.定金的法律特征:⑴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给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认定合同成立的依据。⑵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接受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⑶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性质,如合同履行可抵应付款一部分,也可收回。但与预付款有区别,预付款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意义。

18.定金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和数额,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

19.定金的生效时间: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须交付定金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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