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摘 要]在刑法理论界,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主要有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和择一行为说。文章通过对持有行为方式在逻辑学角度和刑法规范学角度来论证持有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作为的择一说,同时更通过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相较在法律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进一步分析持有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另一种行为方式的科学性。
[关键词]刑法;持有;行为方式
一、理论依据
在刑法界,持有的行为方式的四种说法众说纷纭,笔者倾向于独立行为说。根据相关文献,我们可以从逻辑学和规范学中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从逻辑学角度分析
储槐植教授在《三论第三犯罪形式“持有”》中从“逻辑学角度、实践需要、实际价值、消除误解和形态辨析五个方面论述了持有作为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1]同时,杜宇博士的类型化思维为该学说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支撑。在研究形式逻辑时,当然要格外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在同一律中,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对象的思想必须是确定的,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同一律要求,如果一个词语表达某个概念,它就必须表达这个概念。要求语言有确定的意义。利用语词歧义的诡辩、偷换概念、转移论题等,都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错误。”[2]同时,根据同一律的基本规律,我们可以推出同一性质的内容在同一场合下的“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矛盾的态度之间不能存在两不可。然而不同内容或不同场合是可以存在“两不可”的情形。这并没有与排中律的内容相反。我们不难得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所以作为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形式,其存在是有逻辑学依据的。[3]
(二)从刑法规范学角度分析
德国刑法学家宾丁①在实定法构造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刑法的“规范说”。他认为,“规范是关于行为的禁止或命令,之所以这样说,因为它对行为能力者,是举动的规矩,是其自由的栏栅。”目前,关于对刑法规范的违反,主要包括三类即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以及授权性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只有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沈宗灵教授认为,“命令性规范是应该或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其法律后果一般是肯定式,有时则是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后果并存;禁止性规范则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但是随着现代刑法学科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国际对人权理念的加深,对刑法规范也不仅仅是停留在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之上。就如我国《刑法》总
浅析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摘 要]在刑法理论界,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主要有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和择一行为说。文章通过对持有行为方式在逻辑学角度和刑法规范学角度来论证持有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作为的择一说,同时更通过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相较在法律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进一步分析持有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另一种行为方式的科学性。
[关键词]刑法;持有;行为方式
一、理论依据
在刑法界,持有的行为方式的四种说法众说纷纭,笔者倾向于独立行为说。根据相关文献,我们可以从逻辑学和规范学中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从逻辑学角度分析
储槐植教授在《三论第三犯罪形式“持有”》中从“逻辑学角度、实践需要、实际价值、消除误解和形态辨析五个方面论述了持有作为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1]同时,杜宇博士的类型化思维为该学说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支撑。在研究形式逻辑时,当然要格外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在同一律中,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对象的思想必须是确定的,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同一律要求,如果一个词语表达某个概念,它就必须表达这个概念。要求语言有确定的意义。利用语词歧义的诡辩、偷换概念、转移论题等,都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错误。”[2]同时,根据同一律的基本规律,我们可以推出同一性质的内容在同一场合下的“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矛盾的态度之间不能存在两不可。然而不同内容或不同场合是可以存在“两不可”的情形。这并没有与排中律的内容相反。我们不难得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所以作为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形式,其存在是有逻辑学依据的。[3]
(二)从刑法规范学角度分析
德国刑法学家宾丁①在实定法构造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刑法的“规范说”。他认为,“规范是关于行为的禁止或命令,之所以这样说,因为它对行为能力者,是举动的规矩,是其自由的栏栅。”目前,关于对刑法规范的违反,主要包括三类即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以及授权性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只有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沈宗灵教授认为,“命令性规范是应该或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其法律后果一般是肯定式,有时则是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后果并存;禁止性规范则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但是随着现代刑法学科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国际对人权理念的加深,对刑法规范也不仅仅是停留在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之上。就如我国《刑法》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