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1、 本矿流转及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制度,以确保其测量精度符合标准。
2、 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3、 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4、 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5、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6、 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部门送检,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使用人出差、病假、休假情况,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7、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
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8、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
9、 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周期检定。
10、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过期未检的应停止使用。
11、在用的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计量器具更新及报废制度
1、 煤矿更新的新计量器具的购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提供。
2、 新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上级检验部门和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
3、 新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建立相应档案。
4、 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应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中损坏、失灵、误差偏大且不能修复或修复后校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5、 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和抽检中,发现精度达不到原
来等级时应降级使用,对于降级使用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或无法降级使用的予以报废。
6、 周期检验中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不能修复或修复后检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7、 计量器具的维修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8、 对于技术落后或淘汰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应定期申请报废。
9、 达不到新要求或国家规定,损坏无法修复不能再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立即报废。
10、已报废的计量器具应立即进行处置,不得再行使用。
计量器具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
为确保本矿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随时保证计量器能正常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1、本矿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进行不定期的自查。
2、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本矿只能作外观检查和正常使用检查,不得随便调效和撤装,应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3、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科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技术人员经常进行不定期自查,并能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4、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经常不定日期自查,遇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无法调效的,送上级计量部门或请来科进行检定。
5、规定使用期限内的计量器具,也要做到经常不定期的自查, 管理人员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
6、计量器具的不定期自查,应由计量管理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做到经常化,仔细的检查外观及正常使用。
7、凡是遇到不能正常使用的而自行无法调效的应及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8、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将合格印证,及自查情况作好记录,以便随时查阅。
9、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合格证、说明书等装进档案袋,登记造册。
计量器具的采购和入库制度
1、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根据生产的需要制订计量器具的购置计划,经主管单位批准,由主管矿长签字后,交供应部门订购。
2、 新购买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三
证(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企管科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 使用单位领取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报主管部门登记建帐并送检,对不合格的,要求企管科退回。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1、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流动性的器具应有专人保管。
2、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者,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技术要求。
4、 使用时必须保持安全仪器、仪表清洁,严格按本器具的技术要求使用。
5、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灵、超差等异常现象,不得擅自拆修,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由有资质的技术质量部门进行检修,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6、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要落实到个人,不用时应清洁干净,装入盒内,保存在干燥处。
7、 在用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接受周期检定和抽检以保证其完好合格。
8、 严禁将闲置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暴晒于日光中
或置于灰尘、潮湿环境中。
计量数据、统计报表、鉴定证书
1、 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在用情况, 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对有关计量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分析,供主管部门参考、查对。
2、 使用单位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原始数据,不得伪造、删除、修改、遗失。
3、 各种检定证书(出厂合格证、检定合格证等)由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4、 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检定证书一般应保存三年以上。
5、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一级文件执行。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矿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1、 本矿流转及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制度,以确保其测量精度符合标准。
2、 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3、 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4、 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5、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6、 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部门送检,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使用人出差、病假、休假情况,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7、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
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8、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
9、 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周期检定。
10、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过期未检的应停止使用。
11、在用的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计量器具更新及报废制度
1、 煤矿更新的新计量器具的购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提供。
2、 新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上级检验部门和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
3、 新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建立相应档案。
4、 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应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中损坏、失灵、误差偏大且不能修复或修复后校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5、 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和抽检中,发现精度达不到原
来等级时应降级使用,对于降级使用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或无法降级使用的予以报废。
6、 周期检验中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不能修复或修复后检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7、 计量器具的维修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8、 对于技术落后或淘汰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应定期申请报废。
9、 达不到新要求或国家规定,损坏无法修复不能再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立即报废。
10、已报废的计量器具应立即进行处置,不得再行使用。
计量器具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
为确保本矿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随时保证计量器能正常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1、本矿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进行不定期的自查。
2、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本矿只能作外观检查和正常使用检查,不得随便调效和撤装,应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3、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科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技术人员经常进行不定期自查,并能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4、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经常不定日期自查,遇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无法调效的,送上级计量部门或请来科进行检定。
5、规定使用期限内的计量器具,也要做到经常不定期的自查, 管理人员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
6、计量器具的不定期自查,应由计量管理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做到经常化,仔细的检查外观及正常使用。
7、凡是遇到不能正常使用的而自行无法调效的应及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8、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将合格印证,及自查情况作好记录,以便随时查阅。
9、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合格证、说明书等装进档案袋,登记造册。
计量器具的采购和入库制度
1、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根据生产的需要制订计量器具的购置计划,经主管单位批准,由主管矿长签字后,交供应部门订购。
2、 新购买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三
证(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企管科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 使用单位领取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报主管部门登记建帐并送检,对不合格的,要求企管科退回。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1、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流动性的器具应有专人保管。
2、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者,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技术要求。
4、 使用时必须保持安全仪器、仪表清洁,严格按本器具的技术要求使用。
5、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灵、超差等异常现象,不得擅自拆修,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由有资质的技术质量部门进行检修,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6、 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要落实到个人,不用时应清洁干净,装入盒内,保存在干燥处。
7、 在用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接受周期检定和抽检以保证其完好合格。
8、 严禁将闲置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暴晒于日光中
或置于灰尘、潮湿环境中。
计量数据、统计报表、鉴定证书
1、 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在用情况, 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对有关计量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分析,供主管部门参考、查对。
2、 使用单位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原始数据,不得伪造、删除、修改、遗失。
3、 各种检定证书(出厂合格证、检定合格证等)由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4、 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检定证书一般应保存三年以上。
5、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一级文件执行。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矿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