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作者: 王勃 发布时间: 2010-11-09 10:11:47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非常多,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在此回顾这几年承办的民间借贷案件,总结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 关于名称问题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我们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借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如:“今借到XX现金XX元”;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如:“今欠到XX人民币XX元。”。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

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因此,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

二、 关于借贷利息问题

一般来说,民间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大都是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在出借现金等经济往来中,都会不要求利息,只归还本金。如果借条中约定了归还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归还,那么逾期归还,出借人在这以后的时间可以主张逾期归还的利息,一般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借贷利率要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显然,超过4倍部分的利息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如果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率依然是受法律支持和保护的,这样做也是国家为了保护民间借贷的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诚信之需要。但是,对于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的合法化问题,现在依然在法律上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一般来说,只是在程序上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方式,令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最有效的收回贷款。

三、 关于时间问题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

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四、 关于借款的主体及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到时起诉的话,债务人可能不承认。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行为弄清楚。另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

五、 关于催收和时效问题

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六、 关于夫妻共同借款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的情形,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借款的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问题。所以借钱时最好要求两夫妻签字,这样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管有没有离婚。

七、 借条中应明示的内容

1、首先就是标题。2、借款人是要明确的,是实际向你借款的人,不能其他人代为签名,如果一定要代签,也一要找代签人出具委托书或者要求代签人承担担保责任。3、写明金额,大小写都要有,金额前后不要有空格,注明对方借款用途。4、表明款项交付方式,比如说转账,还是以现金的方式。5、还款时间。

6、违约责任。

如果借款数额较多,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抵押。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当属无效合同。

以上粗浅认识,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作者: 王勃 发布时间: 2010-11-09 10:11:47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非常多,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在此回顾这几年承办的民间借贷案件,总结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 关于名称问题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我们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借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如:“今借到XX现金XX元”;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如:“今欠到XX人民币XX元。”。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

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因此,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

二、 关于借贷利息问题

一般来说,民间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大都是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在出借现金等经济往来中,都会不要求利息,只归还本金。如果借条中约定了归还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归还,那么逾期归还,出借人在这以后的时间可以主张逾期归还的利息,一般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借贷利率要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显然,超过4倍部分的利息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如果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率依然是受法律支持和保护的,这样做也是国家为了保护民间借贷的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诚信之需要。但是,对于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的合法化问题,现在依然在法律上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一般来说,只是在程序上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方式,令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最有效的收回贷款。

三、 关于时间问题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

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四、 关于借款的主体及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到时起诉的话,债务人可能不承认。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行为弄清楚。另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

五、 关于催收和时效问题

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六、 关于夫妻共同借款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的情形,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借款的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问题。所以借钱时最好要求两夫妻签字,这样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管有没有离婚。

七、 借条中应明示的内容

1、首先就是标题。2、借款人是要明确的,是实际向你借款的人,不能其他人代为签名,如果一定要代签,也一要找代签人出具委托书或者要求代签人承担担保责任。3、写明金额,大小写都要有,金额前后不要有空格,注明对方借款用途。4、表明款项交付方式,比如说转账,还是以现金的方式。5、还款时间。

6、违约责任。

如果借款数额较多,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抵押。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当属无效合同。

以上粗浅认识,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相关内容

  • 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的那些法律规定
  • 编者按 自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民间借贷在最近20多年的时间里迅猛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也大幅上升.2013年1月,最高法院公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两年来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终于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

  •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常见问题
  •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常见问题 1.借款人须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合法 2.非法借贷不受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

  • 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 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相对于银行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方便百姓生活.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在社会诚信度相对下降.国家监管不力及规范化相对缺失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存在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最后往往集中到了法院, ...

  •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合同的认定
  • 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   杨红霞 基本案情1 无争议事实:2012年7月4日出卖人马某.曹某夫妻二人与买受人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案涉房屋售价24万元,出卖人欠银行尾款由买受人代为偿还.另还约定"2012年8月4日前甲方有权反悔卖房,退回乙方定金,解除合同" ...

  •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 [资本圈资讯]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2013-11-02 中国资本圈 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一.什么叫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不经过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出借人将自己所有的货币借给借款人,借 ...

  •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研讨
  • 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 主持人杨秀梅(山东东营中院民四庭副庭长):为进一步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解决当前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天在这里举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题的法官论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现,区域性民间借贷行为及规模不断扩大 ...

  •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 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审占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提高庭审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证据交换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案件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争议焦点的概念.特点 何为 ...

  •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 法官说
  • 民间借贷问题中的证据问题本就剪不断理还乱,的确是应了那句话:"道理都懂,可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条往往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借条又存在不同的瑕疵,那么梳理出一套缜密的逻辑去证明借款实际存在并不容易.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 ...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