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本科毕业论文:企业合并中的会计问题探析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企业合并中的会计问题探析

摘 要

企业合并会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选择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会导致不同的会计结果及不同的经济结果,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美国fasb和iasb相继取消了权益结合法,面对会计准则“国际等效”的趋势,2006年2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采用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格局,并且,该准则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界定、公允价值的运用、权益结合法的运用等很多方面都有所突破,既做到了与国际等效,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随着合并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准则的若干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这些都引起了我们对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的兴趣。

关键词: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1、引言

2.1.2企业合并的意义

1.企业合并重组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公司成长的成本,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快速成长和扩张的飞跃;

2.企业合并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企业合并加速了国企的改革,是促进国企经营机制转换,明确产权关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搞活企业的有效方法。

企业合并的实践是企业合并会计研究的基础。国内外各种形式的企业合并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并刺激了合并会计理论的发展。现阶段,我们必须加紧对企业合并会计进行研究,以尽快适应现实的需要。

2.1.3企业合并的种类

1.企业合并按法律形式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合并的方式可概括为三种: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其他一个或若干个企业。吸收合并完成后,只有合并方仍保持原来的法律地位,被合并企业失去其原来的法人资格而作为合并企业的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并后的企业除对所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实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外,还承担被合并企业的负债。

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新企业的股份交换原来各公司的股份。创立合并结束后,原来的各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而由新成立的企业统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控股企业与被控股企业均保留其法人资格,前者称为母公司,后者称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中心,连同所控股的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时,就被称为企业集团。

2.我国新企业合并准则的分类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cas20(2006)的规定,所谓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交易。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作更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根据cas20(2006)的规定,所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作更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2.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两种基本方法

目前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公认的两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为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2.2.1购买法

购买法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购买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并无分别。它适应于购买性质的企业合并。而所谓购买,按照ias22《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的定义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在绝大多数企业合并中,通常总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从而能辨认出哪个是购买方。按照我国cas20《企业合并》(2006)的定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从购买方的定义可见,认定购买方的一个关键标准是取得控制权。

2.2.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也称权益联营法,顾名思义,是指企业的合并是所有者(或股东)权益的联合,而非企业资产的购买。它适用于股权联合性质的企业合并,所谓股权联合,按ias22《企业合并》(1998)的解释,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而且,参与合并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

极少数企业合并,涉及参与合并企业(股份公司)股东间的普通股股票的交换,其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个体下的联合和继续。现有股东权益的联合和继续,可由规模大体相同的公司间的普通股交换这一合并业务加证明。这些公司的股东和管理部门,仍然与以前一样,在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保持其股东权益的相对份额,参与经营活动。此时企业合并不被认为是一种购买行为,仅仅表现为权益的联合。这类企业换股合并适用于权益结合法。

3、我国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与以往会计规范的对比

3.1新旧会计规范的对比

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与财政部以前颁布的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包括《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并范围的区别

新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企业合并可以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可以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业务是指企业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资产的组合,业务合并比照企业合并规定处理。新准则不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2)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则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等六要素予以合并。

2.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区别

新准则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

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没有规定到底要使用哪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其实更倾向于购买法,但是实务中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交易走在了制度的前面,普遍采用了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3.商誉处理的区别

新准则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并计提减值准备,但不进行摊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对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仍然存在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我国原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文件中并没有涉及“商誉”这一科目。实际操作中,(购买法下)一般将合并成本大(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笼统地记入“合并价差”科目。在以后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抵消分录中,没有将“合并价差”分拆为“商誉”及“可辨认资产评估增(减)值”等。

4.或有项目处理的区别

新准则要求当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预计很可能发生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对合并成本的调整。原来的规定要求对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改变将表外项目引入表内。

3.2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变化的意义

1.新准则在积极与国际主流准则趋同的同时又保持了中国特色

我国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体现了与iasb和美国fasb会计准则等国际主流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新准则针对我国现阶段大量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现状,允许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中国国情。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企业合并中的会计问题探析

摘 要

企业合并会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选择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会导致不同的会计结果及不同的经济结果,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美国fasb和iasb相继取消了权益结合法,面对会计准则“国际等效”的趋势,2006年2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采用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格局,并且,该准则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界定、公允价值的运用、权益结合法的运用等很多方面都有所突破,既做到了与国际等效,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随着合并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准则的若干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这些都引起了我们对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的兴趣。

关键词: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1、引言

2.1.2企业合并的意义

1.企业合并重组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公司成长的成本,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快速成长和扩张的飞跃;

2.企业合并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企业合并加速了国企的改革,是促进国企经营机制转换,明确产权关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搞活企业的有效方法。

企业合并的实践是企业合并会计研究的基础。国内外各种形式的企业合并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并刺激了合并会计理论的发展。现阶段,我们必须加紧对企业合并会计进行研究,以尽快适应现实的需要。

2.1.3企业合并的种类

1.企业合并按法律形式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合并的方式可概括为三种: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其他一个或若干个企业。吸收合并完成后,只有合并方仍保持原来的法律地位,被合并企业失去其原来的法人资格而作为合并企业的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并后的企业除对所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实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外,还承担被合并企业的负债。

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新企业的股份交换原来各公司的股份。创立合并结束后,原来的各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而由新成立的企业统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控股企业与被控股企业均保留其法人资格,前者称为母公司,后者称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中心,连同所控股的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时,就被称为企业集团。

2.我国新企业合并准则的分类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cas20(2006)的规定,所谓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交易。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作更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根据cas20(2006)的规定,所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作更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2.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两种基本方法

目前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公认的两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为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2.2.1购买法

购买法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购买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并无分别。它适应于购买性质的企业合并。而所谓购买,按照ias22《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的定义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在绝大多数企业合并中,通常总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从而能辨认出哪个是购买方。按照我国cas20《企业合并》(2006)的定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从购买方的定义可见,认定购买方的一个关键标准是取得控制权。

2.2.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也称权益联营法,顾名思义,是指企业的合并是所有者(或股东)权益的联合,而非企业资产的购买。它适用于股权联合性质的企业合并,所谓股权联合,按ias22《企业合并》(1998)的解释,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而且,参与合并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

极少数企业合并,涉及参与合并企业(股份公司)股东间的普通股股票的交换,其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个体下的联合和继续。现有股东权益的联合和继续,可由规模大体相同的公司间的普通股交换这一合并业务加证明。这些公司的股东和管理部门,仍然与以前一样,在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保持其股东权益的相对份额,参与经营活动。此时企业合并不被认为是一种购买行为,仅仅表现为权益的联合。这类企业换股合并适用于权益结合法。

3、我国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与以往会计规范的对比

3.1新旧会计规范的对比

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与财政部以前颁布的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包括《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并范围的区别

新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企业合并可以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可以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业务是指企业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资产的组合,业务合并比照企业合并规定处理。新准则不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2)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则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等六要素予以合并。

2.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区别

新准则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

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没有规定到底要使用哪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其实更倾向于购买法,但是实务中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交易走在了制度的前面,普遍采用了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3.商誉处理的区别

新准则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并计提减值准备,但不进行摊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对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仍然存在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我国原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文件中并没有涉及“商誉”这一科目。实际操作中,(购买法下)一般将合并成本大(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笼统地记入“合并价差”科目。在以后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抵消分录中,没有将“合并价差”分拆为“商誉”及“可辨认资产评估增(减)值”等。

4.或有项目处理的区别

新准则要求当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预计很可能发生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对合并成本的调整。原来的规定要求对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改变将表外项目引入表内。

3.2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变化的意义

1.新准则在积极与国际主流准则趋同的同时又保持了中国特色

我国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体现了与iasb和美国fasb会计准则等国际主流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新准则针对我国现阶段大量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现状,允许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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