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设计证书编号: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般规定

委托事项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投资控制的奖赔方式

资料与设计文件交付

合同总价和支付方式

设计分包

专业责任与保险

设计变更与索赔

不可抗力

违约与赔偿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解除

争议的解决

通知与送达

合同的期限

其他

补充规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附件1 设计范围和内容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附件4 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设计资

质标准》等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工程委托设计与相关服务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投资: 。

5. 工程设计进度: 。

二、设计的范围与内容

1、设计阶段:

2、设计范围:

3、设计内容:

三、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的定

义与解释相同。

四、本合同文件组成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含附件);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五、双方承诺

1. 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

服务。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设计人提供设计依

据、有关资料与文件、相关工作与生活条件,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

定的期限、方式、币种、数额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

六、合同价格

1、本合同设计费双方约定为(大写): 元

人民币。构成如下:

2、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工程所在地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则经双

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设计费可做相应调整。

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至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3.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项目所在地建设 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盖章)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盖章) 经 办 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 “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

2. “专用条款”是指根据工程设计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3. “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和实施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4.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委托工程设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合法的受让人。

5 . “设计人”是指合同中提供设计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合法的受让人。

6. “一方”是指发包人或设计人;“双方”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和设计人以外的其他有关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7. “项目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8. “现场障碍资料”是指发包人为设计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9.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会议纪要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0.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

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第二条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多种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产生矛盾或歧义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条款(含附件);

(4)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6)投标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与标准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特殊性管理规定。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包括规范、规程)是指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及适用于本工程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条 设计依据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

4、发包人与设计人往来传真与函件;

5、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6、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如有其他设计依据,以附件形式在专用条款中列明。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 设计人提供给发包人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设计人所有,发包人仅有权在本合同工程项目内使用,除此以外未经设计人许可,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2. 合同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资料、文件、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泄露,并且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

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双方若另行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则优先执行专项保密协议。专项保密协议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范围与内容

委托范围与内容详见附件1:设计工作范围与内容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通过限定含钢量、混凝土量等指标,来影响设计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设计。

发包人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第八条 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随时向设计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专用条款附件3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第九条 发包人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设计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增加设计费。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设计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第十条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1.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购买。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对设计人提出的需发包人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发包人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也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如发包人不在确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的讨论和审查,设计人参加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讨论和审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设计及服务范围和内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人应按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编制的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设计人按专用条款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八条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如在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

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超过一年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

工程投资控制的奖赔方式

第十九条 若工程投资控制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发包人可给予设计人适当奖励;若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投资额超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可向发包人作适当赔偿。具体奖赔方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资料与设计文件交付

第二十条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计人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总价为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分包

第二十三条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分包。设计人分包必须实现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设计人负责对分包设计的设计人进行设计管理。所有分包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文件应由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应就其设计工作范围内的分包设计人的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责任与保险

第二十四条 设计人及其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设计人应获得或准备获得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第二十六条 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设计变更与索赔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的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至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与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双方需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可由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格或延长计划完工时间要求的事项,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作进度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声明后的1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设计人的索赔要求。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延误或未能履约,均不构成违约责任,亦不得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索赔。

违约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应按照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但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表4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或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

第三十二条 设计人应按照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表4规定的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3. 合同生效后,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合同变更与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

合同解除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可以被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3、如果发包人在付款到期日后30天仍未付款,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

4、如果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成果提交的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通过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他形式,或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形式(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他形式发出确认文本)发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与收件人,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写明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其他人士。

第三十八条 该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送达:

1、以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他形式发送的,交付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2、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形式发送的,全文清晰收到时视为送达。

合同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第四十条 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登记。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失效。但本合同中某些条款根据其性质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的条款,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专用条款表3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提供配合加工定货等技术服务时,所需要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补 充 规 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时, 文也可作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特殊性管理规定为: 。 。 第四条 本项目的设计依据 。 双方约定:

□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不另行增加设计依据。 □ 合同双方约定,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设计依据: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双方约定:

□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不另订专项保密协议。 □ 合同双方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委托范围与内容详见附件1。

本合同委托的服务还包括: 。 第八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设计人提出的需发包人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中4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投资控制的奖赔方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约定: □ 对设计人不奖励,也不要求赔偿。 □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设计人按专用条款中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附件4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费的计取办法: 。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支付方式及金额为: 。 第三十二条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 。 方式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方式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 地址:

传真号: 电子邮箱: 收件人:

设计人:

地址:

传真号: 电子邮箱: 收件人: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费用约定为: 。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表3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费用为: 。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提供加工定货等技术服务时,所需要的费用为: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时,相关费用为: 。

第四十四条 补充条款:

附件1 设计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投资等如下: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如下: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附件4 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设计费约定为 万元人民币。 □ 本合同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 本合同设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设计范围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

□ 若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合同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

□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合同价格做相应调整。

□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工程所在地国家收费标准发生调整,本合同设计费可做相应调整。

合同价格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时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若未验收,则在工程投产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剩余5%的设计费。

2. 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据实结算。实际设计费与约定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则设计费可做相应调整。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使 用 说 明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个部分。

《合同协议书》是对所设计的工程项目总体信息的概述。《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委托,发包人和设计人都应当遵守执行。《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和发包人的特殊要求,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有专用条款中未明确或表述不够全面的,可在其补充条款或修正条款中进行约定。

《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的条款号对应。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设计证书编号: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般规定

委托事项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投资控制的奖赔方式

资料与设计文件交付

合同总价和支付方式

设计分包

专业责任与保险

设计变更与索赔

不可抗力

违约与赔偿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解除

争议的解决

通知与送达

合同的期限

其他

补充规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附件1 设计范围和内容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附件4 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设计资

质标准》等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工程委托设计与相关服务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投资: 。

5. 工程设计进度: 。

二、设计的范围与内容

1、设计阶段:

2、设计范围:

3、设计内容:

三、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的定

义与解释相同。

四、本合同文件组成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含附件);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五、双方承诺

1. 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

服务。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设计人提供设计依

据、有关资料与文件、相关工作与生活条件,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

定的期限、方式、币种、数额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

六、合同价格

1、本合同设计费双方约定为(大写): 元

人民币。构成如下:

2、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工程所在地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则经双

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设计费可做相应调整。

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至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3.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项目所在地建设 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盖章)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盖章) 经 办 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 “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

2. “专用条款”是指根据工程设计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3. “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和实施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4.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委托工程设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合法的受让人。

5 . “设计人”是指合同中提供设计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合法的受让人。

6. “一方”是指发包人或设计人;“双方”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和设计人以外的其他有关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7. “项目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8. “现场障碍资料”是指发包人为设计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9.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会议纪要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0.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

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第二条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多种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产生矛盾或歧义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条款(含附件);

(4)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6)投标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与标准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特殊性管理规定。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包括规范、规程)是指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及适用于本工程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条 设计依据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

4、发包人与设计人往来传真与函件;

5、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6、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如有其他设计依据,以附件形式在专用条款中列明。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 设计人提供给发包人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设计人所有,发包人仅有权在本合同工程项目内使用,除此以外未经设计人许可,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2. 合同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资料、文件、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泄露,并且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

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双方若另行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则优先执行专项保密协议。专项保密协议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范围与内容

委托范围与内容详见附件1:设计工作范围与内容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通过限定含钢量、混凝土量等指标,来影响设计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设计。

发包人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第八条 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随时向设计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专用条款附件3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第九条 发包人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设计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增加设计费。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设计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第十条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1.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购买。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对设计人提出的需发包人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发包人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也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如发包人不在确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的讨论和审查,设计人参加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讨论和审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设计及服务范围和内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人应按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编制的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设计人按专用条款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八条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如在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

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超过一年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

工程投资控制的奖赔方式

第十九条 若工程投资控制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发包人可给予设计人适当奖励;若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投资额超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可向发包人作适当赔偿。具体奖赔方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资料与设计文件交付

第二十条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计人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总价为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分包

第二十三条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分包。设计人分包必须实现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设计人负责对分包设计的设计人进行设计管理。所有分包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文件应由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应就其设计工作范围内的分包设计人的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责任与保险

第二十四条 设计人及其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设计人应获得或准备获得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第二十六条 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设计变更与索赔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的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至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与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双方需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可由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格或延长计划完工时间要求的事项,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作进度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声明后的1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设计人的索赔要求。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延误或未能履约,均不构成违约责任,亦不得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索赔。

违约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应按照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但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表4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或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

第三十二条 设计人应按照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表4规定的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3. 合同生效后,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合同变更与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

合同解除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可以被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3、如果发包人在付款到期日后30天仍未付款,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

4、如果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成果提交的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通过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他形式,或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形式(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他形式发出确认文本)发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与收件人,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写明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其他人士。

第三十八条 该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送达:

1、以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他形式发送的,交付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2、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形式发送的,全文清晰收到时视为送达。

合同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第四十条 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登记。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失效。但本合同中某些条款根据其性质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的条款,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专用条款表3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提供配合加工定货等技术服务时,所需要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补 充 规 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时, 文也可作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特殊性管理规定为: 。 。 第四条 本项目的设计依据 。 双方约定:

□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不另行增加设计依据。 □ 合同双方约定,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设计依据: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双方约定:

□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不另订专项保密协议。 □ 合同双方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委托范围与内容详见附件1。

本合同委托的服务还包括: 。 第八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设计人提出的需发包人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中4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投资控制的奖赔方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约定: □ 对设计人不奖励,也不要求赔偿。 □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设计人按专用条款中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附件4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费的计取办法: 。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支付方式及金额为: 。 第三十二条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 。 方式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方式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 地址:

传真号: 电子邮箱: 收件人:

设计人:

地址:

传真号: 电子邮箱: 收件人: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费用约定为: 。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表3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费用为: 。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提供加工定货等技术服务时,所需要的费用为: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时,相关费用为: 。

第四十四条 补充条款:

附件1 设计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投资等如下: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如下: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附件4 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设计费约定为 万元人民币。 □ 本合同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 本合同设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设计范围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

□ 若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合同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

□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合同价格做相应调整。

□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工程所在地国家收费标准发生调整,本合同设计费可做相应调整。

合同价格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时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若未验收,则在工程投产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剩余5%的设计费。

2. 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据实结算。实际设计费与约定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则设计费可做相应调整。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使 用 说 明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个部分。

《合同协议书》是对所设计的工程项目总体信息的概述。《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委托,发包人和设计人都应当遵守执行。《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和发包人的特殊要求,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有专用条款中未明确或表述不够全面的,可在其补充条款或修正条款中进行约定。

《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的条款号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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