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及核准(申报材料)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证书的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pdf、《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广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申请资质证书核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或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
料;
9.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8. 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延续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的,应提供:
1.企业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需报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理变更的才需提供,表格式样可在广西建设网下载);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材料要求: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4;投诉电话:0771-559558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证书的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
见》(建市[2007]202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pdf、《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广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申请资质证书核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或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8. 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延续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的,应提供:
1.企业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变更的才需提供,表格式样可在广西建设网下载);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材料要求: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4;投诉电话:0771-5595584。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及核准(申报材料)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证书的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pdf、《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广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申请资质证书核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或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
料;
9.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8. 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延续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的,应提供:
1.企业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需报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理变更的才需提供,表格式样可在广西建设网下载);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材料要求: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4;投诉电话:0771-559558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证书的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
见》(建市[2007]202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pdf、《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广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申请资质证书核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或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8. 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延续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的,应提供:
1.企业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变更的才需提供,表格式样可在广西建设网下载);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材料要求: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4;投诉电话:0771-5595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