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六大特征

  [摘要]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为六大特征:从触发机制上看,并非“突发”,而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从发生机理上看,多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从基本性质上看,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从参与主体上看,基本都属于弱势群体;从对象关系上看,多发生在官民之间;从表现形态上看,“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把握这六大特征,有助于我们找到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之道。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征;无直接利益诉求   [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60-02      近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6月28日贵州瓮安发生了群众围攻政府大楼的恶性事件,7月5日陕西府谷发生群体性警民冲突,8月4日云南丽江又爆发了300人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而且这些事件的暴力程度也比以往的群体性事件要严重得多。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得不到满足时,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采取诸如群体上访、请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甚至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重要工程和要害部门,乃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方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引发某种治安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增多,社会出现了许多危机:就业问题凸显、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平蔓延、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公德缺失。在这些不和谐因素的累积和刺激下,现阶段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出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突发性越来越强,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处置难度越来越大等特点。   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一种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自然不可避免,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逐渐增多,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对呈上升趋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和危害性正确对待,而只有通过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新形势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才能针对性地找到治理之道,努力使冲突的运行不脱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从触发机制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非“突发”,而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      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它是通过某一契机诱发的,这种契机以什么方式出现,什么时候出现,往往存在着偶然性,其发生的具体时间、态势和影响深度、实际规模难以完全预测。但群体性突发事件其实并非“突发”,它是事物的内在矛盾量的逐渐积蓄、主客观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作为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动态演进过程中的触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其本质都是贫富、阶层、城乡、地区等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的现实表现。据“我国社会稳定研究课题组”2000年和2001年的调查显示,城市居民认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集中在下岗失业、腐败、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社会治安恶化这五个大问题上;农村居民关注的五大问题则是农民负担过重、腐败官僚主义、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失业下岗人员增加。[1]群体性突发事件正是这些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例,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烧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等多种纠纷相互交织、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说:“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在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2]      二、从发生机理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导源于利益冲突      利益矛盾既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导致一切社会冲突的总根源。而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显性化,是转型期利益矛盾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我国现阶段的大多数群体性突发事件也主要是由于利益矛盾、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重组所引发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社会群体利益日益呈现多样性。不同社会阶层除了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外,更多地表现为各自群体的一些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对立的。这些利益矛盾集中表现在工资福利、劳动就业、征地补偿、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而这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往往是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滞后、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如城市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不当强制性措施及补偿安置政策难落实而引发的矛盾冲突问题、企业破产和国企改制中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就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现阶段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除个别具有政治目的的暴力事件外,都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      三、从基本性质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因此,尽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外在表现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集群越轨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剧烈的表现。目前几乎所有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而具体的问题,比如因下岗分流、房屋拆迁、征用土地、行政区划调整等决策引发的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问题,而不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敌我矛盾、阶级矛盾。只有清楚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才不会导致处理上的“路线”错误。当然,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四、从参与主体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基本都属于弱势群体      目前,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失地农民、农民工、无业的军转干部、库区移民、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体业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等。据2006年成都、重庆、西安三地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生活在城市底层的无业失业人员、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等群体定型化趋势比较明显,富有者和贫困者的代际继承效应明显增强,一些低层人群因此出现了以暴力或非法手段获取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苗头。[3]可见,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多属拥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较少的弱势群体。正是由于弱势群体拥有的各种资源较少,在各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如在物质生活上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性别、年龄、智力、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政治层面上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没有常态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几乎没有什么话语权,无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弱势群体为解决自身面临的实际问题,就不得不借助于一种非常态政治参与的途径,甚至采取极端的表达和追求方式,来发泄不满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五、从对象关系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发生在官民之间      现阶段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多表现为官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即群众与党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之间,这反映出官民关系的恶化与不和谐、不信任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一项关于2006年中国社会心态的调查也证实:公众认为干部和群众之间最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因为较多的被调查者把干部看作是改革开放的既得利益者。[4]之所以在冲突事件中群众把矛头指向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引火烧身”。以前“全能政府”的理念使政府管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一些政府没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就从“民民矛盾”转化成了“官民矛盾”。二是政府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决定了其职能与民生息息相关,例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企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等各项改革,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如处理不好政府自然就成为群众指责和发泄的对象。三是极少数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部门及其干部中存在诸如官僚主义、贪污腐败、执法不公、与民争利等损害百姓利益的行为,这无疑加重了党群矛盾和官民矛盾。如果群众积怨已深,一有导火索,就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六、从表现形态上看,“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   从表现形态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两个基本的分析纬度:一是看其是否有组织;二是看参与者是否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如果根据第二个纬度来划分,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分为“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和“无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所谓“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事件主体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进而引发心理失衡,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加入到冲突中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该类突发事件在以往的群体性事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但近年来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国内的一些主流媒体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也发现,许多地方的社会矛盾均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5]“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影响极为严重,它是群体性事件由经济性向政治性转变的过渡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心理失衡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容易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更为严重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已经出现泛化趋势,即在面对某一社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冲突时,公众已经习惯于采取极端的、不宽容的、不妥协的心态和处理方式。如果“无直接利益冲突”在社会泛化,由于其涉及面广,并衍化成为公众处理问题的模式,那么对其治理的成本会非常高昂,治理难度会非常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为避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不可控制的态势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但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含着制度创新过程中社会矛盾合理释放的诸多因子,因此,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本来就不可控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正像人的生理机能上的新陈代谢一样,它也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一种“副产品”[6]。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基本特征的研究,使我们可以以辩证理性的态度,正确对待在以现代化为取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这一现象,有助于找到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有效的治理之道。      参考文献:   [1]王绍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J].战略与管理,2002,(3).   [2]丁补之.瓮安溯源[N].南方周末,2008-07-10(1).   [3]张艳丽.社会公平观在当今中国的转变[J].湖北社会科学,2008,(4).   [4]郝宇青.当前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特征[J].探索与争鸣,2007,(4).   [5]钟玉明,郭奔胜.我国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J].�望,2006,(42).   [6]陈晋胜.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3).   责任编辑杜福洲

  [摘要]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为六大特征:从触发机制上看,并非“突发”,而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从发生机理上看,多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从基本性质上看,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从参与主体上看,基本都属于弱势群体;从对象关系上看,多发生在官民之间;从表现形态上看,“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把握这六大特征,有助于我们找到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之道。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征;无直接利益诉求   [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60-02      近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6月28日贵州瓮安发生了群众围攻政府大楼的恶性事件,7月5日陕西府谷发生群体性警民冲突,8月4日云南丽江又爆发了300人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而且这些事件的暴力程度也比以往的群体性事件要严重得多。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得不到满足时,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采取诸如群体上访、请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甚至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重要工程和要害部门,乃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方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引发某种治安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增多,社会出现了许多危机:就业问题凸显、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平蔓延、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公德缺失。在这些不和谐因素的累积和刺激下,现阶段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出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突发性越来越强,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处置难度越来越大等特点。   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一种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自然不可避免,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逐渐增多,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对呈上升趋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和危害性正确对待,而只有通过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新形势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才能针对性地找到治理之道,努力使冲突的运行不脱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从触发机制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非“突发”,而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      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它是通过某一契机诱发的,这种契机以什么方式出现,什么时候出现,往往存在着偶然性,其发生的具体时间、态势和影响深度、实际规模难以完全预测。但群体性突发事件其实并非“突发”,它是事物的内在矛盾量的逐渐积蓄、主客观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作为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动态演进过程中的触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其本质都是贫富、阶层、城乡、地区等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的现实表现。据“我国社会稳定研究课题组”2000年和2001年的调查显示,城市居民认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集中在下岗失业、腐败、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社会治安恶化这五个大问题上;农村居民关注的五大问题则是农民负担过重、腐败官僚主义、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失业下岗人员增加。[1]群体性突发事件正是这些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例,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烧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等多种纠纷相互交织、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说:“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在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2]      二、从发生机理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导源于利益冲突      利益矛盾既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导致一切社会冲突的总根源。而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显性化,是转型期利益矛盾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我国现阶段的大多数群体性突发事件也主要是由于利益矛盾、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重组所引发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社会群体利益日益呈现多样性。不同社会阶层除了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外,更多地表现为各自群体的一些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对立的。这些利益矛盾集中表现在工资福利、劳动就业、征地补偿、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而这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往往是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滞后、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如城市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不当强制性措施及补偿安置政策难落实而引发的矛盾冲突问题、企业破产和国企改制中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就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现阶段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除个别具有政治目的的暴力事件外,都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      三、从基本性质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因此,尽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外在表现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集群越轨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剧烈的表现。目前几乎所有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而具体的问题,比如因下岗分流、房屋拆迁、征用土地、行政区划调整等决策引发的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问题,而不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敌我矛盾、阶级矛盾。只有清楚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才不会导致处理上的“路线”错误。当然,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四、从参与主体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基本都属于弱势群体      目前,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失地农民、农民工、无业的军转干部、库区移民、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体业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等。据2006年成都、重庆、西安三地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生活在城市底层的无业失业人员、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等群体定型化趋势比较明显,富有者和贫困者的代际继承效应明显增强,一些低层人群因此出现了以暴力或非法手段获取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苗头。[3]可见,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多属拥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较少的弱势群体。正是由于弱势群体拥有的各种资源较少,在各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如在物质生活上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性别、年龄、智力、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政治层面上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没有常态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几乎没有什么话语权,无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弱势群体为解决自身面临的实际问题,就不得不借助于一种非常态政治参与的途径,甚至采取极端的表达和追求方式,来发泄不满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五、从对象关系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发生在官民之间      现阶段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多表现为官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即群众与党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之间,这反映出官民关系的恶化与不和谐、不信任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一项关于2006年中国社会心态的调查也证实:公众认为干部和群众之间最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因为较多的被调查者把干部看作是改革开放的既得利益者。[4]之所以在冲突事件中群众把矛头指向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引火烧身”。以前“全能政府”的理念使政府管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一些政府没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就从“民民矛盾”转化成了“官民矛盾”。二是政府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决定了其职能与民生息息相关,例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企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等各项改革,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如处理不好政府自然就成为群众指责和发泄的对象。三是极少数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部门及其干部中存在诸如官僚主义、贪污腐败、执法不公、与民争利等损害百姓利益的行为,这无疑加重了党群矛盾和官民矛盾。如果群众积怨已深,一有导火索,就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六、从表现形态上看,“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   从表现形态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两个基本的分析纬度:一是看其是否有组织;二是看参与者是否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如果根据第二个纬度来划分,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分为“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和“无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所谓“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事件主体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进而引发心理失衡,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加入到冲突中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该类突发事件在以往的群体性事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但近年来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国内的一些主流媒体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也发现,许多地方的社会矛盾均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5]“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影响极为严重,它是群体性事件由经济性向政治性转变的过渡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心理失衡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容易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更为严重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已经出现泛化趋势,即在面对某一社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冲突时,公众已经习惯于采取极端的、不宽容的、不妥协的心态和处理方式。如果“无直接利益冲突”在社会泛化,由于其涉及面广,并衍化成为公众处理问题的模式,那么对其治理的成本会非常高昂,治理难度会非常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为避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不可控制的态势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但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含着制度创新过程中社会矛盾合理释放的诸多因子,因此,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本来就不可控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正像人的生理机能上的新陈代谢一样,它也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一种“副产品”[6]。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基本特征的研究,使我们可以以辩证理性的态度,正确对待在以现代化为取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这一现象,有助于找到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有效的治理之道。      参考文献:   [1]王绍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J].战略与管理,2002,(3).   [2]丁补之.瓮安溯源[N].南方周末,2008-07-10(1).   [3]张艳丽.社会公平观在当今中国的转变[J].湖北社会科学,2008,(4).   [4]郝宇青.当前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特征[J].探索与争鸣,2007,(4).   [5]钟玉明,郭奔胜.我国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J].�望,2006,(42).   [6]陈晋胜.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3).   责任编辑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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