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其他酒、酒精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四、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应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六、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三、本表“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其他酒、酒精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四、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应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六、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三、本表“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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