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制度

……大学党委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共**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大学党委行使职权、对**大学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 1 —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 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 2 —

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书记、 — 3 —

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11.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4.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 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4 —

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2位以上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 5 —

第二十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交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两天呈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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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委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共**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大学党委行使职权、对**大学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 1 —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 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 2 —

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书记、 — 3 —

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11.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4.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 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4 —

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2位以上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 5 —

第二十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交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两天呈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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