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当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时,就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产生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标注册和审查时,商标局不检索和查询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也不检索和查询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性,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既有“真冲突”(即字号与注册商标偶然相同或者近似),也有“假冲突”(即其中一方恶意仿冒)。无论是真冲突,还是假冲突,根据两种权利获得时间的先后,又可以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分为两种情况:(1)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2)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

【相关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722]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解决

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处理在先获得的名称权与在后获得的商标权的冲突的基本规则——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商标法》第33条规定的异议程序以及第41条规定的撤销程序进一步从程序上提供了解决在先名称权与在后商标权的冲突的机会。所以,对于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的情况(无论是真冲突还是“假冲突”),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予以解决。但是,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是否可以根据“在先权利优先”原则要求对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撤销或者更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为解决在先的驰名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无法解决在先注册的非驰名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消商标注册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仅是在先商标注册人起诉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所有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依据,而不是要求撤销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的法律依据。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080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2]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当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时,就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产生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标注册和审查时,商标局不检索和查询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也不检索和查询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性,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既有“真冲突”(即字号与注册商标偶然相同或者近似),也有“假冲突”(即其中一方恶意仿冒)。无论是真冲突,还是假冲突,根据两种权利获得时间的先后,又可以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分为两种情况:(1)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2)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

【相关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722]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解决

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处理在先获得的名称权与在后获得的商标权的冲突的基本规则——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商标法》第33条规定的异议程序以及第41条规定的撤销程序进一步从程序上提供了解决在先名称权与在后商标权的冲突的机会。所以,对于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的情况(无论是真冲突还是“假冲突”),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予以解决。但是,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是否可以根据“在先权利优先”原则要求对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撤销或者更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为解决在先的驰名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无法解决在先注册的非驰名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消商标注册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仅是在先商标注册人起诉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所有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依据,而不是要求撤销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的法律依据。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080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2]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相关内容

  • 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权利冲突
  • 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学院 0555班 钟一鸣 指导老师:何敏 [摘要] 地理标志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历史悠久,本应该在这方面具有许多优势.但是,近年来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却愈演愈烈.本文从地理标志和一般商标的概念.区别出发,重点结合发生在中国的四个典型案例(& ...

  •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首要原因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的不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该商标需由由文 ...

  • 浅析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法律救济原则
  • 商标法律制度同其他一切法律制度一样具有衡平社会利益,合理配置权利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由于商标代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同的利益主体就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立法者与执法者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对各方的利益要求进行权衡取舍,确立法律体系自身的原则与目标, ...

  •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浅析
  • 去年某日,德国戴姆勒-奔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纸投诉信递交至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矛头直指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投诉其使用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德国奔驰公司在中国已注册在车辆.附件商品上及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上的"奔驰"商标,并要求撤销该公司的企业 ...

  • 星巴克之争
  • 点评: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正志 邵 男 2006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星巴克"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星巴克擅用美国星巴克商标属侵权行为,应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使用"星巴克"字号. 2003年,美国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 ...

  •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
  • 中南民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 姓名:雷方琼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王瑞龙 2011-05-25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 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同时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知识产权权利冲 ...

  • 商标或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字号在先权利应当被撤销
  • 目前,全国出现了很多商标与企业字号相争的案例.这些案例中,更多是以企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出现,而注册商标侵犯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如果出现使用在后的商标与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与企业名称 ...

  •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学 院: 专 业: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日 期: 武汉科技大学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 二十一世纪,人们的生活因为电子商务而发生巨变.在享受电子商务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发生了许多以侵权形式出现 ...

  •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正文) 一.审理思路 (一)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三)审查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 (四)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五)审查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六)确定被告的侵权责任. 二.原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