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A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加速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A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A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1、 国家、股份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 由A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 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1、 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等费用。

2、 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 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 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A公司科技处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研究开发经费由A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A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A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A公司科技处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十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对于股份公司级研究开发项目,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者,其项目经费均在A公司的财务处进行核销;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以外者,其项目经费在本单位财务代报,年底或项目完成后上转公司财务处。

对于A公司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承担单位是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者,项目经费日常代报在本单位财务进行,年底或项目完成后上转A公司财务处;承担单位是A公司机关者,项目经费核销在A公司财务处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各二级单位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研究开发经费在A公司财务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A公司科技处。A公司财务处、科技处按内控制度规定每二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各单位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进入本单位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转A公司财务处核销。

第十四条 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A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管道储运公司、A公司;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A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各二级单位自行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请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A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 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 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 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 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 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 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 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A公司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公司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支出。

第三条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国家、上级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第五条 企业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第六条 其它方面筹措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第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也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为第三章中包含的相关费,费用开支标准按申报项目预算限额一定范围内开支,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十一条 严格审批程序,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项目名称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送达财务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经财务经理复核相关手续、单据的完备性、数据的准确性无误后送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出纳依由总经理审批后的凭证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本公司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有关的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委外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研发部审查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须由研发部门负责人按内部控制制度授权范围内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十七条 对由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有关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委外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公司所有;形成知识产权的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研究开发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等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相关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研究开发费用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并对所有符合第三章中的研发费用支出在“研发支出”科目中核算。并在“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

第二十一条 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可以计入研究阶段的活动,包括: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研究活动。

由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因此在对属于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常确定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A、费用发生时记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B、会计期末记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

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阶段的会计处理为:

A、支出发生时记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B、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记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六章 其它事项

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总经理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研发部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核算办法

依据《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的指导精神,企业技术中心在财务核算上要向内部独立核算过渡。为更好地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现就“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核算问题,提供一种较完善的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和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经费支出—项目—部门”核算管理模式,供参考。

一、 有关部门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经费投入的界定和解释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的核算范围作出界定解释,上述二个部门的界定解释的主要区别:

1、 国家统计局的界定解释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字[2000]30号文件的界定解释,科技活动区分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的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国家统计局对科技活动中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这一部分活动和经费支出范围的定义,是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界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最接近的一个概念。但二个部门在各自的解释上仍然存在极大的统计差异。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界定解释,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以下二大部分(见示意图),即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两大部分。内部支出包括日常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两部分;日常支出又区分为劳务费和其他日常支出二部分。从企业的内部支出构成可以看,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内部支出由劳务费、基本建设费和其他日常支出三部分构成。外部支出是按同类项目实际转拨外单位的经费,据实计算。

国家统计局对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支出的界定解释中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

国家统计界定的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结构示意图

2、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界定解释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范围界定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上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中。

很明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界定解释是采用责权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对以下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费用,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用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者分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所采用的标准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技术[2000]140号文件的精神,目前在评价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相关批示时,采用的标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对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范围的界定解释。

二、 研究开发经费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2000年度企填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数据上看,其存在着较大的统计偏差。产生统计偏差的主要原因有:

l 企业的会计核算上的问题。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理解“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核算范围。

l 技术中心等部门(技术中心和研究所等)未建立内部的独立核算,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辅助帐。

l 研究开发部门与财务部门缺乏良好的沟通,可能导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汇总统计上的偏差。

综合目前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应该包括以下部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费用。

但由于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上的不规范,大部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没有把以下发生的费用在“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反映:

1) 技术开发机构员工的工资。大部分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下的工资。

2) 研究设备的折旧。大部分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下的折旧。

3) 新产品试制失败材料损失。企业一般计入制造费用或者产品材料成本。

4) 咨询费中技术咨询费。企业一般计入管理费用下的咨询费。

5) 科研人员的福利费支出。部分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下的福利费。

6)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7) 其他。

由于企业在核算“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时存在上述不规范的地方,所以,当企业把没有通过调整修正的“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年度借方累计发生的额填列时,必然存在着较大的统计偏差现象。企业在填制该项目剥离出属于“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范围的费用后,调整汇总填列。

三、 企业如何从现有的会计科目上调整计算填列经费投入强度

“经费投入强度”指标的评价是通过“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占比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销售的比例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二个子指标来考核的。从二个子指标的内容看,填报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是准确评价“经费投强度”的关健。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核算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其在汇总计算“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和填报“经费投入强度”指标时,应在原会计科目“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年度借方累计发生额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参照步骤和方法,进行调整:

1、 工资:把技术开发机构人员的工资从“管理费用-工资”中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分离归集时可以按技术开发机构人员(企业技术中心、研究所等)的员工名单进行统计工资。企业在编制工资表时一般是按照部门进行编制的,分离的难度不大。研究开发人员的福利费的分离调整办法与工资相同。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技术开发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把技术开发机构人员的工资扩展到技术开发机构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到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2、 研究开设备:把研究开发设备(技术中心和研究所等部门)的年度折旧额从“管理费用-折旧”中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分离的方法可以按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进行分类,首先统计属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或者研究所等)所使用的设备固定资产,然后对该部分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等目的的设备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额进行统计,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3、 材料损失:把新产品试制试验失败的材料损失从生产成本中分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大部分企业把该部分损失计入到制造费用或者产品材料成本中。

4、 咨询费:把“管理费用-咨询费”中的技术咨询费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5、 差旅费: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或者研究所等)人员的差旅费或者用于技术开发与中间试验目的的差旅费从“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差旅费支出”。

6、 办公费:用于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研究所等)的一些办公费、物料消耗等费用(例:水电费、维修费、信息费、行政管理费„),结合实际,可以按照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或者研究所等)员工的人数占行政管理人员的总人数的比例,从“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物料消耗”中分离出来,或者按照受益的大小,进行分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7、 中间试验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如果没有计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剥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8、 其他费用:把属于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范围的其他费用分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经过上述方法调整后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作为填报“经费投入强度”指标中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参与计算“经费投入强度”指标。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存在上述核算问题的企业,可以参照下面的调整表进行调整: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统计调整表 单位:元

为正确填报“经费投入强度”指标和准确评估该指标,在技术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内部独立核算和项目辅助核算的管理方法,是对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管理的有效可行方法。

四、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一种核算管理模式

为准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和加强经费支出的管理,结合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一步建立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核算管理模式。该核算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项目费用辅助帐和相对完善的会计核算科体系来实现。

1、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设置及核算规范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时,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财税规定,可以在管理费用下设置三级科目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核算;对于一些管理比较完善的企业,可以参照如下进行科目设置和规范化核算:

对于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由于二者的收益的不确定性,只有部分专利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所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把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专利,从管理费用中转出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予以本金化;对其他专利和专有技术,一般不从管理费用中转出作出金化处理。

2、 项目核算辅助帐的管理的方法

为加强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明晰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结构,配合经费预算的执行,逐步在企业内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可操作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体系和模型,建议企业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科目明细子目为经脉,以研究开发项目为纵纬,建立“经费支出子目-项目”管理模式。对于财务管理比较先进的企业,也可直接引入

研究开发机构的部门管理模式,建立“经费支出子目-项目-部门”的三维管理模式。具体示范如下表。

对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化管理系统(或者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科目的子目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辅助管理的部门核算和项目辅助帐核算的方法,实现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经费支出的准确核算和有效管理,为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评估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好基础工作。

A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加速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A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A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1、 国家、股份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 由A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 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1、 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等费用。

2、 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 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 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A公司科技处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研究开发经费由A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A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A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A公司科技处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十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对于股份公司级研究开发项目,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者,其项目经费均在A公司的财务处进行核销;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以外者,其项目经费在本单位财务代报,年底或项目完成后上转公司财务处。

对于A公司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承担单位是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者,项目经费日常代报在本单位财务进行,年底或项目完成后上转A公司财务处;承担单位是A公司机关者,项目经费核销在A公司财务处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各二级单位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研究开发经费在A公司财务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A公司科技处。A公司财务处、科技处按内控制度规定每二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各单位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进入本单位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转A公司财务处核销。

第十四条 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A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管道储运公司、A公司;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A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各二级单位自行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请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A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 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 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 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 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 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 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 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A公司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公司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支出。

第三条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国家、上级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第五条 企业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第六条 其它方面筹措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第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也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为第三章中包含的相关费,费用开支标准按申报项目预算限额一定范围内开支,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十一条 严格审批程序,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项目名称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送达财务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经财务经理复核相关手续、单据的完备性、数据的准确性无误后送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出纳依由总经理审批后的凭证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本公司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有关的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委外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研发部审查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须由研发部门负责人按内部控制制度授权范围内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十七条 对由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有关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委外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公司所有;形成知识产权的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研究开发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等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相关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研究开发费用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并对所有符合第三章中的研发费用支出在“研发支出”科目中核算。并在“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

第二十一条 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可以计入研究阶段的活动,包括: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研究活动。

由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因此在对属于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常确定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A、费用发生时记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B、会计期末记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

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阶段的会计处理为:

A、支出发生时记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B、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记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六章 其它事项

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总经理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研发部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核算办法

依据《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的指导精神,企业技术中心在财务核算上要向内部独立核算过渡。为更好地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现就“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核算问题,提供一种较完善的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和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经费支出—项目—部门”核算管理模式,供参考。

一、 有关部门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经费投入的界定和解释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的核算范围作出界定解释,上述二个部门的界定解释的主要区别:

1、 国家统计局的界定解释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字[2000]30号文件的界定解释,科技活动区分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的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国家统计局对科技活动中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这一部分活动和经费支出范围的定义,是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界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最接近的一个概念。但二个部门在各自的解释上仍然存在极大的统计差异。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界定解释,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以下二大部分(见示意图),即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两大部分。内部支出包括日常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两部分;日常支出又区分为劳务费和其他日常支出二部分。从企业的内部支出构成可以看,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内部支出由劳务费、基本建设费和其他日常支出三部分构成。外部支出是按同类项目实际转拨外单位的经费,据实计算。

国家统计局对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支出的界定解释中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

国家统计界定的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结构示意图

2、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界定解释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范围界定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上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中。

很明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界定解释是采用责权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对以下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费用,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用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者分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所采用的标准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技术[2000]140号文件的精神,目前在评价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相关批示时,采用的标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对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范围的界定解释。

二、 研究开发经费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2000年度企填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数据上看,其存在着较大的统计偏差。产生统计偏差的主要原因有:

l 企业的会计核算上的问题。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理解“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核算范围。

l 技术中心等部门(技术中心和研究所等)未建立内部的独立核算,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辅助帐。

l 研究开发部门与财务部门缺乏良好的沟通,可能导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汇总统计上的偏差。

综合目前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应该包括以下部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费用。

但由于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上的不规范,大部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没有把以下发生的费用在“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反映:

1) 技术开发机构员工的工资。大部分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下的工资。

2) 研究设备的折旧。大部分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下的折旧。

3) 新产品试制失败材料损失。企业一般计入制造费用或者产品材料成本。

4) 咨询费中技术咨询费。企业一般计入管理费用下的咨询费。

5) 科研人员的福利费支出。部分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下的福利费。

6)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7) 其他。

由于企业在核算“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时存在上述不规范的地方,所以,当企业把没有通过调整修正的“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年度借方累计发生的额填列时,必然存在着较大的统计偏差现象。企业在填制该项目剥离出属于“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范围的费用后,调整汇总填列。

三、 企业如何从现有的会计科目上调整计算填列经费投入强度

“经费投入强度”指标的评价是通过“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占比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销售的比例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二个子指标来考核的。从二个子指标的内容看,填报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是准确评价“经费投强度”的关健。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核算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其在汇总计算“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和填报“经费投入强度”指标时,应在原会计科目“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年度借方累计发生额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参照步骤和方法,进行调整:

1、 工资:把技术开发机构人员的工资从“管理费用-工资”中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分离归集时可以按技术开发机构人员(企业技术中心、研究所等)的员工名单进行统计工资。企业在编制工资表时一般是按照部门进行编制的,分离的难度不大。研究开发人员的福利费的分离调整办法与工资相同。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技术开发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把技术开发机构人员的工资扩展到技术开发机构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到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2、 研究开设备:把研究开发设备(技术中心和研究所等部门)的年度折旧额从“管理费用-折旧”中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分离的方法可以按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进行分类,首先统计属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或者研究所等)所使用的设备固定资产,然后对该部分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等目的的设备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额进行统计,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3、 材料损失:把新产品试制试验失败的材料损失从生产成本中分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大部分企业把该部分损失计入到制造费用或者产品材料成本中。

4、 咨询费:把“管理费用-咨询费”中的技术咨询费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5、 差旅费: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或者研究所等)人员的差旅费或者用于技术开发与中间试验目的的差旅费从“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分离出来,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差旅费支出”。

6、 办公费:用于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研究所等)的一些办公费、物料消耗等费用(例:水电费、维修费、信息费、行政管理费„),结合实际,可以按照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或者研究所等)员工的人数占行政管理人员的总人数的比例,从“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物料消耗”中分离出来,或者按照受益的大小,进行分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7、 中间试验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如果没有计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剥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8、 其他费用:把属于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范围的其他费用分离后,汇总到“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经过上述方法调整后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作为填报“经费投入强度”指标中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参与计算“经费投入强度”指标。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存在上述核算问题的企业,可以参照下面的调整表进行调整: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统计调整表 单位:元

为正确填报“经费投入强度”指标和准确评估该指标,在技术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内部独立核算和项目辅助核算的管理方法,是对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管理的有效可行方法。

四、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一种核算管理模式

为准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和加强经费支出的管理,结合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一步建立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核算管理模式。该核算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项目费用辅助帐和相对完善的会计核算科体系来实现。

1、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设置及核算规范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时,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财税规定,可以在管理费用下设置三级科目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核算;对于一些管理比较完善的企业,可以参照如下进行科目设置和规范化核算:

对于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由于二者的收益的不确定性,只有部分专利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所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把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专利,从管理费用中转出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予以本金化;对其他专利和专有技术,一般不从管理费用中转出作出金化处理。

2、 项目核算辅助帐的管理的方法

为加强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明晰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结构,配合经费预算的执行,逐步在企业内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可操作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体系和模型,建议企业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科目明细子目为经脉,以研究开发项目为纵纬,建立“经费支出子目-项目”管理模式。对于财务管理比较先进的企业,也可直接引入

研究开发机构的部门管理模式,建立“经费支出子目-项目-部门”的三维管理模式。具体示范如下表。

对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化管理系统(或者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科目的子目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辅助管理的部门核算和项目辅助帐核算的方法,实现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经费支出的准确核算和有效管理,为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评估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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