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宣贯方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宣贯方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交通运输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规定》宣贯工作,结合我县港航系统实际,制定《规定》宣贯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是一部全面规范我国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专门法规,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发挥水运资源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促进港口发展,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实现港口建设由粗放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港口发展由量的增长向质的飞跃转变,实现港口管理由传统模式向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迈进,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县港口事业的发展,转变港口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宣贯主题及目标

主题:依法治港,促进港口科学发展

目标:通过大力宣传贯彻《规定》,凸显港口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合理利用和保护港口资源,依法规范港口管理,强化港口行政执法,全面提升港口行业形象,进一步推进港口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我县港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三、宣贯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宣贯活动分以下步骤进行,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深入学习(4月至5月)

我局坚决把《规定》宣贯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学习到位,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要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要积极利用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遵守《规定》,关心、支持港口事业的发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形成人人关心港口发展,社会关注支持港口发展的浓厚氛围。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召开全县《规定》宣贯工作动员大会,5月中旬前完成。

2、印刷《规定》宣传资料200册,5月底完成向各单位的分发。

3、在《今日灌云》刊发《规定》宣传专版,通过全文刊发和答记者问等形式进行宣传,5月底前完成。

4、利用县政府网站,开辟宣传专栏,及时报道宣传动

态。

5、5月下旬开始,在全县各主要港口、码头、政务中心

同步开展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标语、口号,散发《规定》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可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活动,加强宣传报道活动。

6、开展《规定》培训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组织全县有关港口管理人员及主要港口企业负责人进行《规定》内容培训,加强港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1)组织县港口行政许可骨干培训,培训内容为:《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行政许可法》及港口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时间为2-3天。

(2)开展港口行政执法人员骨干培训,培训内容为:《港

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时间为2天。

(3)各单位的培训,参照县局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进

行。

第二阶段:认真普查,落实整改(5月至6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更新观念、

调整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规定》的立法思想和各项法律制度落实到位,要全面、准确、严格地贯彻《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以《规定》的实施为契机,全面规范港口行

政执法行为。由县港口执法大队牵头,对灌云辖区内的现有港口经营人资质条件、经营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对暂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和无证非法开展经营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提出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能满足许可条件的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并责令其退出市场。

第三阶段:对照要求,核发新证(6月至9月)

(1)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业务的,港口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核发和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时,须填写《港口经营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港口部门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3)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4)在2010年3月1日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部门要在2010年7月底前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经营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复审,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达不到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原来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港口经营活动。

(5)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6)对外商投资从事经营内河港口业务的,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有关申请材料经省港口局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宣贯方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交通运输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规定》宣贯工作,结合我县港航系统实际,制定《规定》宣贯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是一部全面规范我国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专门法规,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发挥水运资源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促进港口发展,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实现港口建设由粗放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港口发展由量的增长向质的飞跃转变,实现港口管理由传统模式向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迈进,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县港口事业的发展,转变港口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宣贯主题及目标

主题:依法治港,促进港口科学发展

目标:通过大力宣传贯彻《规定》,凸显港口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合理利用和保护港口资源,依法规范港口管理,强化港口行政执法,全面提升港口行业形象,进一步推进港口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我县港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三、宣贯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宣贯活动分以下步骤进行,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深入学习(4月至5月)

我局坚决把《规定》宣贯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学习到位,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要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要积极利用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遵守《规定》,关心、支持港口事业的发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形成人人关心港口发展,社会关注支持港口发展的浓厚氛围。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召开全县《规定》宣贯工作动员大会,5月中旬前完成。

2、印刷《规定》宣传资料200册,5月底完成向各单位的分发。

3、在《今日灌云》刊发《规定》宣传专版,通过全文刊发和答记者问等形式进行宣传,5月底前完成。

4、利用县政府网站,开辟宣传专栏,及时报道宣传动

态。

5、5月下旬开始,在全县各主要港口、码头、政务中心

同步开展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标语、口号,散发《规定》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可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活动,加强宣传报道活动。

6、开展《规定》培训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组织全县有关港口管理人员及主要港口企业负责人进行《规定》内容培训,加强港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1)组织县港口行政许可骨干培训,培训内容为:《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行政许可法》及港口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时间为2-3天。

(2)开展港口行政执法人员骨干培训,培训内容为:《港

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时间为2天。

(3)各单位的培训,参照县局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进

行。

第二阶段:认真普查,落实整改(5月至6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更新观念、

调整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规定》的立法思想和各项法律制度落实到位,要全面、准确、严格地贯彻《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以《规定》的实施为契机,全面规范港口行

政执法行为。由县港口执法大队牵头,对灌云辖区内的现有港口经营人资质条件、经营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对暂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和无证非法开展经营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提出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能满足许可条件的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并责令其退出市场。

第三阶段:对照要求,核发新证(6月至9月)

(1)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业务的,港口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核发和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时,须填写《港口经营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港口部门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3)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4)在2010年3月1日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部门要在2010年7月底前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经营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复审,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达不到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原来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港口经营活动。

(5)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6)对外商投资从事经营内河港口业务的,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有关申请材料经省港口局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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