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演变史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演变和发展 1、1987年京建质字第255号文件。 2、1990年京建质字第238号文件。 3、1996年京建质字第418号文件。 4、DBJ-51-2000《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 5、DBJ-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地方标准。 6、DB11/T695-200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经历了“简单---复杂---简化”的发展 变化,这种变化是我们国家改革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文件----标准,复杂---简化是从人治到法制的变化。 规程修订的背景 1、国家标准发生更新变化。新增智能、节能、消防自动喷洒等国家标准。 2、政府管理职能发生变化。锅炉、电梯等管理。 3、原地标在执行过程中反馈出许多问题。 修订的主导思想 1、资料切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取消重复的、不真实的和没有意义的资料,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3、解决国家有关规范中资料要求不衔接有矛盾的地方; 4、完善理顺工程建设各方资料关系; 5、规范工程建设资料管理; 6、符合标准格式要求; 7、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要什么有什么,有什么要什么”的 现象。 原规程的编制的主导思想

1、突出资料的重要性; 2、资料计算机管理; 3、汇编型、指导型。 新旧标准的变化对比 1、原规程共分为12章,新规程分为10章。 2、原规程第三章“管理职责”修订为“基本规定”。 3、取消了原规程中的第四、第十二章,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后合并到其他章内。 4、对原规程章节的名称进行了精简,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5、新规程中有关监理的资料不再划分小类。 本规程的最大亮点 1、主线明确,确定了谁施工谁形成谁收集谁签字谁管理基本原则; 2、取消予检和重复报验资料的; 3、突出了统一验收标准要求的检验批验收理论; 4、减少归档保存的资料,提出了过程控制资料的概念。 规程的主要内容 本规程共分为十章和八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 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 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其中:附录A、附录B、附 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前言(编制说明)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8]7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 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2003) 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几年来工程资料管 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 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以原规程的框架内容为基础,对个别章节进行 合并,调整或删除部分与目前施工管理不相适应的管理要求,经反复讨论、修改 和完善,最后审查定稿。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 责解释。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

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 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参编单位: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 编:高新京 张元勃 副 主 编:徐 良 胡耀林 张 斌 编 写 人:胡耀林 鲁锦成 李向红 高彩琼 向 阳 郭 莹 张 勃 杨秀云 殷明娟 程 越 张肇韵 高 张岩玉 孙世如 尚 峰 江 仟 常 军 王 林 曹举胜 黄 慧 王玉恒 刘福源 馨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 程实体质量, 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本市实际情况, 体 结 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 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 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 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 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 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可 监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分为基建文件、 理资料、 施工资料和竣工图。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 称为组卷。2.0.4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 料。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 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 抽撤。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 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3.0.5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字、确认。3.0.6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 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3.0.8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 法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 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0.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0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 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0.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 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 应按本规程的要求, 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 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将 总 3.0.12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 培训。 3.0.13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 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第四章 分类与编号 4.1.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 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 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分类见表A。

4.2.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 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 由 (A1-001) 4.2.2 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B1-001)4.2.3 ╳ ╳ 1 注:1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 ╳ ╳ ─ ╳ ╳ ─ ╳ ╳ ╳ 2 3 4 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2 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表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3 为资料的类别编号 (2位),按表5.1.2《工程资料分类表》规定的类别 编号填写。 4 为顺序号,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4.2.4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 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4.2.5 对按单位工程管理,不属于某个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 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4.2.6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 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4.2.7 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 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4.2.8 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 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 4.2.9 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管理目录 分为通用管理目录和专项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C。 4.2.10 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要求: 1 工程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工程名称;

2 资料类别:资料项目名称,如工程洽商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 3 序号:按时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4 5 6 7 8内容摘要:用精练语言提示资料内容 编制单位:资料形成单位名称; 日期:资料形成的时间; 资料编号:施工资料右上角资料编号中的顺序号;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五章 基建文件 5.0.1 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从立项申请并依法进行项目申报、审批、 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为:立项决策、建设 用地、勘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竣工备案及其他文件。 5.0.2基建文件的形成: 5.0.4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文件分别由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形成。 5.0.7 开工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开 工文件分别由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形成。5.0.9 竣工备案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 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形成,建设工程竣工 档案预验收意见由城建档案馆验收形成。5.0.10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 竣工的音像资料、物资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概况表等。 第六章 监理资料 6.0.1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6.0.2监理资料的形成: 6.0.3 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确定本工程的见证人员并按北京市有 关规定向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见证人备案书。 见证人应履行见证职责,填写见证记录。

6.0.4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0.5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工程特点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 核批准。 6.0.6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针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及重要施工工序制定 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监理 人员应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6.0.7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6.0.8 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 与会各方代表会签。6.0.9 项目监理工作部的监理工作日志应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6.0.10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物资或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时,应填写监理抽 检。6.0.11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6.0.12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情况并 书面上报。 6.0.1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撰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 工程建设质量做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 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6.0.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应共同签署竣 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6.0.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并提交 建设单位。 施工资料 第七章 7.1施工资料的形成7.1.1 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

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物资、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 收及竣工验收资料。7.1.2 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的形成: 7.1.3 施工物资及管理资料的形成: 7.1.4施工测量、施工纪录、施工试验、过程管理及过程验收资料的形成: 7.1.5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形成: 7.2 施工管理资料 7.2.1 施工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施工组织及监督审批等情况资 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中报请监理审批 的各种报验报审表、施工试验计划及施工日志等。 7.2.3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 单位。 7.2.4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 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其内容应真实。 7.3施工技术资料 7.3.1 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 技术文件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组织设计及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等。7.3.2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工程技 术文件报审表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实施。7.3.3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有针对性,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 施工重点部位及施工季节变化等情况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或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实 施。 7.3.4 施工组织设计及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应用应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分项 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人员 的签字。 7.4施工测量

7.4.1施工测量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物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 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各种测量成果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工程定 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标高测量记录、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 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7.4.2 施工单位应依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部门出具的测 绘成果、单位工程楼座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平面位 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7.4.3 施工单位在基础垫层未做防水前,应依据主控轴线和基底平面图,对建 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 度等进行抄测并填写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 7.4.4施工单位应依据主控轴线和基础平面图在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上进行墙柱 轴线及边线、集水坑、电梯井边线的测量放线及标高实测;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墙 柱轴线及边线、门窗洞口线等测量放线,实测楼层标高及建筑物各大角双向垂直 度偏差。填写楼层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7.4.5施工单位应在本层结构实体完成后应抄测本楼层+0.500m(或+1.000m)标 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7.4.6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 高进行实测, 填写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 7.4.7设计和规范有要求的或施工需进行变形观测的工程,应有施工过程中及竣 工后的变形观测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 关系曲线图并形成报告。 7.4.8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各种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应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7.5 施工物资资料 7.5.1施工物资资料是指反映工程施工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使用 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各种质量证明文 材 设 设 件、 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备开箱检验记录、 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 7.5.2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人身健康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7.5.3产品质量合格证、形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 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均属质量证明文件。

7.5.4涉及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 有相应的认可文件。 7.5.5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7.5.6国家规定须经强制认证的产品应有认证标志(CCC),生产厂家应提供认证 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7.5.7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 3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4 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7.5.8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物资数量、型号和外观等进行检查,并 填写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或设备开箱检验记录。7.5.9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进场物资进行复试或试验,没 有专用试验表格的可用本规程提供的材料通用试验表格;规范、标准要求实行见 证时,应按规定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7.5.10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7.6施工记录资料 7.6.1施工记录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种 内部检查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 槽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养护测温 记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7.6.2 凡国家规范标准规定隐蔽工程检查项目的,应做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填写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

7.6.3 同一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之间应进行工程交接检查并 填写交接检查记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 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7.6.4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土方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地基验槽应 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并填写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 检查内容包括基坑位置、平面尺寸、持力层核查、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基 地 坑土质及地下水位等, 桩支护或桩基的工程还应进行桩的检查。 基需处理时, 有 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7.6.5 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对地基进行处理的,地基处理完后应填写地基处理记 录表,报请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复查。 7.6.6 勘查设计要求对基槽浅层土质的均匀性和承载力进行钎探的,钎探前应绘 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确定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 钎探并填写地基钎探记录表。7.6.7 混凝土正式浇筑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钢筋、模板、水电预埋、 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等),自检合格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并告知监理单位。 7.6.8 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工程应有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的检查记录。 7.6.9 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 、 臂构件等底模及冬季施工的柱、 侧模前, 梁 悬 墙 应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单,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拆模。 7.6.10 冬季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温度测定并填写测温记录表。冬施混凝土养护 测温应绘制测温点布置图,确定测温点的部位和深度等。 7.6.1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测温记录,填写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表并 附温度测点布置图。 7.6.12地下工程验收时,应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进行检查,填写地下工程防 水效果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裂缝、渗漏部位、大小、渗漏情况和处理意 见等。7.6.13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蓄水或淋水防水 性能试验,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淋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屋面工程应对细部构造(屋面天沟、檐沟、檐口、 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等)重点检查。

7.6.14建筑通风道(烟道)应全数做通(抽)风和漏风、 风试验, 填写通风 (烟) 串 并 道检查记录表。 7.6.15桩基施工应按规定做桩施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孔位、孔径、孔深、桩体 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顶完整性和接桩质量等。 7.6.16预应力工程施加预应力时应填写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孔道灌浆时应填写 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表。 7.6.17钢结构(网架结构)在主体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应检查 整体垂直度、挠度值变形值及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7.6.18 大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安装时应填写构件吊装记录表。 7.6.19按照规范和工艺文件等规定须烘焙的焊接材料应进行烘焙,并填写焊接材 料烘焙记录表。 7.6.20幕墙工程施工应有幕墙注胶检查记录和幕墙淋水检查记。幕墙注胶应记录 内容包括宽度、厚度、连续性、均匀性、密实度和饱满度等;淋水检查应在易渗 漏部位进行并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7.6.21智能建筑工程应对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及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做智能建筑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记录。7.6.22 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或施工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时应留有施工记 录,没有专用记录表格的可使用施工检查通用记录表。 7.7 施工试验(检测) 7.7.1施工试验资料是指按照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所进行 的各种检测及测试资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土工、基桩性能、钢筋连接、埋件 (植筋)拉拔、混凝土(砂浆)性能、施工工艺参数、饰面砖拉拔、钢结构焊缝 质量检测及水暖、机电系统运转测试报告或测试记录。7.7.2 土方回填工程应进行土工击实试验,测定回填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 水量,按规范要求分段、分层(步)回填,并取样对回填质量进行检验。 7.7.3 钢筋连接应有满足《钢筋焊接及验收规成程》及钢筋机械连接相关技术规 程要求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机械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 钢筋,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机械连接的施工。

每台班钢筋焊接前宜先制做班前焊试件,确定焊接工艺参数。7.7.4 砌筑砂浆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现场搅拌时) ( ; 并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28天标养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砌筑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7.7.5 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现场搅拌时); 有按规定留的28天标养、同条件养护、拆摸强度、受冻临界强度、预应力张拉强 度等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抗渗、抗冻性能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混凝土 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7.7.6 混凝土(砌筑砂浆)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或试件强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标 准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结构检测报告,由设计人员提出 处理方案。7.7.7建筑物外墙采用饰面砖装饰工程,应有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7.7.8 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承 载力拉拔试验报告;设计没有要求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的要 求。 7.7.9 采用锚杆、土钉墙技术的坑基支护工程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锚杆、土钉 抗拔力试验报告。 7.7.10 地基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桩基应有满足设计和相 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7.7.11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工程应有灌浆用水泥浆性能试验报告。 7.7.12 钢结构子分部工程中设计要求一、二级焊缝的应有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 验报告。 7.7.13 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及设计有 要求的,应有焊(螺栓)球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7.7.14 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防腐、防火涂料应有涂层厚度检测报告。

7.7.15 混凝土子分部工程应有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报告。7.7.16 门窗子分部工程应有外门窗气密、水密性能试验报告。 7.7.17 节能分部工程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采用粘结或连接时应有保温板材与基 层的现场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墙体保温砂浆应有强度试验报告。 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 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7.7.19 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超过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 件,在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7.7.52 国家规范标准中有要求的各种施工试验应有施工试验报告,没有专用 试验报告表格的可使用通用试验表格。 7.8 过程验收资料 7.8.1 过程验收资料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 主 检 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的各种文件的统称。 要内容有: 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等。 8.8 竣工验收资料 8.8.1竣工验收资料是指工程竣工时必须具备的各种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有:单 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 告、建筑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 表等 第八章 竣工图编制 8.0.1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8.0.2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钢结构、幕墙、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 燃气、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工艺布置、规划红线以内的室外工程。 8.0.3 竣工图应满足以下要求: 1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境况相一致; 2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3竣工图应字迹清晰并与施工图大小比例一致;

4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与竣工图内 容相符; 5竣工图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文字; 6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并签字齐全。8.0.4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绘图工具,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其它易 于退色的墨水绘制。 8.0.5按图施工,没有设计洽商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设计洽商变更不多的,可将设计洽商变更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 绘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8.0.6 设计洽商变更较大的,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可在原图修 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修改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 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8.0.7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上经修改后制成,修改处应 有明显标识。 8.0.8由施工图电子文件制成的竣工图应有原设计人员的签字;没有原设计人员 签字的,须附有原施工图,原图和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8.0.9 竣工图签或竣工图章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编制单位名 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内容。 8.0.10 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图章应清晰。 9 编制组卷 9.0.1 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应对工程资料编制组卷。 9.0.2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2 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可按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理和组卷; 3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可根据工程大小及资料的多少等具体 情况选择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等进行整理和组卷;

4 5 6竣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业序列组卷; 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 工程系统节能检测资料应单独组卷;7 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资料案卷中,施工验收资料部分应单独组成 一卷; 8 资料管理目录应与其对应工程资料一同组卷; 9 工程资料可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9.0.3 工程资料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备考表及封底。 2 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3 案卷应美观、整齐,案卷内不应有重复资料。 10 移交与归档 10.0.1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移交不少于一套完整的工程档 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0.0.2 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各自向建设单位移交不少于一套完整的工程 档案,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10.0.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六个月内,将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的 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相关手续。 10.0.4 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及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工程,建设单位应 将列入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档案制作成缩微胶片,移交城建档案馆。 10.0.5工程参建各方应将各自的工程档案归档保存,归档内容见附录C。 10.0.6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 10.0.7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演变和发展 1、1987年京建质字第255号文件。 2、1990年京建质字第238号文件。 3、1996年京建质字第418号文件。 4、DBJ-51-2000《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 5、DBJ-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地方标准。 6、DB11/T695-200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经历了“简单---复杂---简化”的发展 变化,这种变化是我们国家改革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文件----标准,复杂---简化是从人治到法制的变化。 规程修订的背景 1、国家标准发生更新变化。新增智能、节能、消防自动喷洒等国家标准。 2、政府管理职能发生变化。锅炉、电梯等管理。 3、原地标在执行过程中反馈出许多问题。 修订的主导思想 1、资料切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取消重复的、不真实的和没有意义的资料,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3、解决国家有关规范中资料要求不衔接有矛盾的地方; 4、完善理顺工程建设各方资料关系; 5、规范工程建设资料管理; 6、符合标准格式要求; 7、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要什么有什么,有什么要什么”的 现象。 原规程的编制的主导思想

1、突出资料的重要性; 2、资料计算机管理; 3、汇编型、指导型。 新旧标准的变化对比 1、原规程共分为12章,新规程分为10章。 2、原规程第三章“管理职责”修订为“基本规定”。 3、取消了原规程中的第四、第十二章,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后合并到其他章内。 4、对原规程章节的名称进行了精简,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5、新规程中有关监理的资料不再划分小类。 本规程的最大亮点 1、主线明确,确定了谁施工谁形成谁收集谁签字谁管理基本原则; 2、取消予检和重复报验资料的; 3、突出了统一验收标准要求的检验批验收理论; 4、减少归档保存的资料,提出了过程控制资料的概念。 规程的主要内容 本规程共分为十章和八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 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 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其中:附录A、附录B、附 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前言(编制说明)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8]7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 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2003) 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几年来工程资料管 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 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以原规程的框架内容为基础,对个别章节进行 合并,调整或删除部分与目前施工管理不相适应的管理要求,经反复讨论、修改 和完善,最后审查定稿。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 责解释。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

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 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参编单位: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 编:高新京 张元勃 副 主 编:徐 良 胡耀林 张 斌 编 写 人:胡耀林 鲁锦成 李向红 高彩琼 向 阳 郭 莹 张 勃 杨秀云 殷明娟 程 越 张肇韵 高 张岩玉 孙世如 尚 峰 江 仟 常 军 王 林 曹举胜 黄 慧 王玉恒 刘福源 馨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 程实体质量, 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本市实际情况, 体 结 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 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 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 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 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 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可 监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分为基建文件、 理资料、 施工资料和竣工图。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 称为组卷。2.0.4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 料。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 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 抽撤。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 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3.0.5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字、确认。3.0.6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 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3.0.8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 法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 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0.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0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 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0.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 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 应按本规程的要求, 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 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将 总 3.0.12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 培训。 3.0.13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 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第四章 分类与编号 4.1.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 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 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分类见表A。

4.2.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 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 由 (A1-001) 4.2.2 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B1-001)4.2.3 ╳ ╳ 1 注:1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 ╳ ╳ ─ ╳ ╳ ─ ╳ ╳ ╳ 2 3 4 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2 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表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3 为资料的类别编号 (2位),按表5.1.2《工程资料分类表》规定的类别 编号填写。 4 为顺序号,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4.2.4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 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4.2.5 对按单位工程管理,不属于某个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 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4.2.6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 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4.2.7 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 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4.2.8 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 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 4.2.9 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管理目录 分为通用管理目录和专项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C。 4.2.10 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要求: 1 工程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工程名称;

2 资料类别:资料项目名称,如工程洽商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 3 序号:按时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4 5 6 7 8内容摘要:用精练语言提示资料内容 编制单位:资料形成单位名称; 日期:资料形成的时间; 资料编号:施工资料右上角资料编号中的顺序号;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五章 基建文件 5.0.1 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从立项申请并依法进行项目申报、审批、 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为:立项决策、建设 用地、勘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竣工备案及其他文件。 5.0.2基建文件的形成: 5.0.4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文件分别由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形成。 5.0.7 开工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开 工文件分别由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形成。5.0.9 竣工备案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 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形成,建设工程竣工 档案预验收意见由城建档案馆验收形成。5.0.10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 竣工的音像资料、物资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概况表等。 第六章 监理资料 6.0.1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6.0.2监理资料的形成: 6.0.3 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确定本工程的见证人员并按北京市有 关规定向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见证人备案书。 见证人应履行见证职责,填写见证记录。

6.0.4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0.5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工程特点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 核批准。 6.0.6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针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及重要施工工序制定 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监理 人员应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6.0.7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6.0.8 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 与会各方代表会签。6.0.9 项目监理工作部的监理工作日志应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6.0.10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物资或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时,应填写监理抽 检。6.0.11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6.0.12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情况并 书面上报。 6.0.1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撰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 工程建设质量做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 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6.0.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应共同签署竣 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6.0.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并提交 建设单位。 施工资料 第七章 7.1施工资料的形成7.1.1 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

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物资、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 收及竣工验收资料。7.1.2 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的形成: 7.1.3 施工物资及管理资料的形成: 7.1.4施工测量、施工纪录、施工试验、过程管理及过程验收资料的形成: 7.1.5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形成: 7.2 施工管理资料 7.2.1 施工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施工组织及监督审批等情况资 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中报请监理审批 的各种报验报审表、施工试验计划及施工日志等。 7.2.3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 单位。 7.2.4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 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其内容应真实。 7.3施工技术资料 7.3.1 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 技术文件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组织设计及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等。7.3.2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工程技 术文件报审表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实施。7.3.3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有针对性,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 施工重点部位及施工季节变化等情况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或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实 施。 7.3.4 施工组织设计及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应用应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分项 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人员 的签字。 7.4施工测量

7.4.1施工测量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物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 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各种测量成果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工程定 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标高测量记录、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 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7.4.2 施工单位应依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部门出具的测 绘成果、单位工程楼座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平面位 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7.4.3 施工单位在基础垫层未做防水前,应依据主控轴线和基底平面图,对建 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 度等进行抄测并填写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 7.4.4施工单位应依据主控轴线和基础平面图在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上进行墙柱 轴线及边线、集水坑、电梯井边线的测量放线及标高实测;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墙 柱轴线及边线、门窗洞口线等测量放线,实测楼层标高及建筑物各大角双向垂直 度偏差。填写楼层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7.4.5施工单位应在本层结构实体完成后应抄测本楼层+0.500m(或+1.000m)标 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7.4.6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 高进行实测, 填写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 7.4.7设计和规范有要求的或施工需进行变形观测的工程,应有施工过程中及竣 工后的变形观测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 关系曲线图并形成报告。 7.4.8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各种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应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7.5 施工物资资料 7.5.1施工物资资料是指反映工程施工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使用 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各种质量证明文 材 设 设 件、 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备开箱检验记录、 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 7.5.2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人身健康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7.5.3产品质量合格证、形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 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均属质量证明文件。

7.5.4涉及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 有相应的认可文件。 7.5.5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7.5.6国家规定须经强制认证的产品应有认证标志(CCC),生产厂家应提供认证 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7.5.7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 3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4 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7.5.8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物资数量、型号和外观等进行检查,并 填写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或设备开箱检验记录。7.5.9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进场物资进行复试或试验,没 有专用试验表格的可用本规程提供的材料通用试验表格;规范、标准要求实行见 证时,应按规定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7.5.10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7.6施工记录资料 7.6.1施工记录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种 内部检查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 槽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养护测温 记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7.6.2 凡国家规范标准规定隐蔽工程检查项目的,应做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填写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

7.6.3 同一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之间应进行工程交接检查并 填写交接检查记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 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7.6.4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土方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地基验槽应 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并填写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 检查内容包括基坑位置、平面尺寸、持力层核查、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基 地 坑土质及地下水位等, 桩支护或桩基的工程还应进行桩的检查。 基需处理时, 有 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7.6.5 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对地基进行处理的,地基处理完后应填写地基处理记 录表,报请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复查。 7.6.6 勘查设计要求对基槽浅层土质的均匀性和承载力进行钎探的,钎探前应绘 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确定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 钎探并填写地基钎探记录表。7.6.7 混凝土正式浇筑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钢筋、模板、水电预埋、 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等),自检合格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并告知监理单位。 7.6.8 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工程应有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的检查记录。 7.6.9 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 、 臂构件等底模及冬季施工的柱、 侧模前, 梁 悬 墙 应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单,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拆模。 7.6.10 冬季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温度测定并填写测温记录表。冬施混凝土养护 测温应绘制测温点布置图,确定测温点的部位和深度等。 7.6.1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测温记录,填写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表并 附温度测点布置图。 7.6.12地下工程验收时,应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进行检查,填写地下工程防 水效果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裂缝、渗漏部位、大小、渗漏情况和处理意 见等。7.6.13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蓄水或淋水防水 性能试验,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淋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屋面工程应对细部构造(屋面天沟、檐沟、檐口、 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等)重点检查。

7.6.14建筑通风道(烟道)应全数做通(抽)风和漏风、 风试验, 填写通风 (烟) 串 并 道检查记录表。 7.6.15桩基施工应按规定做桩施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孔位、孔径、孔深、桩体 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顶完整性和接桩质量等。 7.6.16预应力工程施加预应力时应填写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孔道灌浆时应填写 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表。 7.6.17钢结构(网架结构)在主体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应检查 整体垂直度、挠度值变形值及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7.6.18 大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安装时应填写构件吊装记录表。 7.6.19按照规范和工艺文件等规定须烘焙的焊接材料应进行烘焙,并填写焊接材 料烘焙记录表。 7.6.20幕墙工程施工应有幕墙注胶检查记录和幕墙淋水检查记。幕墙注胶应记录 内容包括宽度、厚度、连续性、均匀性、密实度和饱满度等;淋水检查应在易渗 漏部位进行并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7.6.21智能建筑工程应对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及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做智能建筑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记录。7.6.22 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或施工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时应留有施工记 录,没有专用记录表格的可使用施工检查通用记录表。 7.7 施工试验(检测) 7.7.1施工试验资料是指按照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所进行 的各种检测及测试资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土工、基桩性能、钢筋连接、埋件 (植筋)拉拔、混凝土(砂浆)性能、施工工艺参数、饰面砖拉拔、钢结构焊缝 质量检测及水暖、机电系统运转测试报告或测试记录。7.7.2 土方回填工程应进行土工击实试验,测定回填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 水量,按规范要求分段、分层(步)回填,并取样对回填质量进行检验。 7.7.3 钢筋连接应有满足《钢筋焊接及验收规成程》及钢筋机械连接相关技术规 程要求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机械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 钢筋,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机械连接的施工。

每台班钢筋焊接前宜先制做班前焊试件,确定焊接工艺参数。7.7.4 砌筑砂浆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现场搅拌时) ( ; 并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28天标养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砌筑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7.7.5 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现场搅拌时); 有按规定留的28天标养、同条件养护、拆摸强度、受冻临界强度、预应力张拉强 度等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抗渗、抗冻性能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混凝土 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7.7.6 混凝土(砌筑砂浆)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或试件强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标 准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结构检测报告,由设计人员提出 处理方案。7.7.7建筑物外墙采用饰面砖装饰工程,应有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7.7.8 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承 载力拉拔试验报告;设计没有要求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的要 求。 7.7.9 采用锚杆、土钉墙技术的坑基支护工程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锚杆、土钉 抗拔力试验报告。 7.7.10 地基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桩基应有满足设计和相 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7.7.11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工程应有灌浆用水泥浆性能试验报告。 7.7.12 钢结构子分部工程中设计要求一、二级焊缝的应有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 验报告。 7.7.13 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及设计有 要求的,应有焊(螺栓)球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7.7.14 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防腐、防火涂料应有涂层厚度检测报告。

7.7.15 混凝土子分部工程应有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报告。7.7.16 门窗子分部工程应有外门窗气密、水密性能试验报告。 7.7.17 节能分部工程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采用粘结或连接时应有保温板材与基 层的现场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墙体保温砂浆应有强度试验报告。 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 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7.7.19 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超过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 件,在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7.7.52 国家规范标准中有要求的各种施工试验应有施工试验报告,没有专用 试验报告表格的可使用通用试验表格。 7.8 过程验收资料 7.8.1 过程验收资料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 主 检 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的各种文件的统称。 要内容有: 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等。 8.8 竣工验收资料 8.8.1竣工验收资料是指工程竣工时必须具备的各种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有:单 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 告、建筑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 表等 第八章 竣工图编制 8.0.1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8.0.2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钢结构、幕墙、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 燃气、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工艺布置、规划红线以内的室外工程。 8.0.3 竣工图应满足以下要求: 1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境况相一致; 2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3竣工图应字迹清晰并与施工图大小比例一致;

4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与竣工图内 容相符; 5竣工图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文字; 6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并签字齐全。8.0.4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绘图工具,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其它易 于退色的墨水绘制。 8.0.5按图施工,没有设计洽商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设计洽商变更不多的,可将设计洽商变更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 绘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8.0.6 设计洽商变更较大的,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可在原图修 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修改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 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8.0.7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上经修改后制成,修改处应 有明显标识。 8.0.8由施工图电子文件制成的竣工图应有原设计人员的签字;没有原设计人员 签字的,须附有原施工图,原图和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8.0.9 竣工图签或竣工图章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编制单位名 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内容。 8.0.10 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图章应清晰。 9 编制组卷 9.0.1 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应对工程资料编制组卷。 9.0.2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2 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可按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理和组卷; 3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可根据工程大小及资料的多少等具体 情况选择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等进行整理和组卷;

4 5 6竣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业序列组卷; 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 工程系统节能检测资料应单独组卷;7 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资料案卷中,施工验收资料部分应单独组成 一卷; 8 资料管理目录应与其对应工程资料一同组卷; 9 工程资料可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9.0.3 工程资料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备考表及封底。 2 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3 案卷应美观、整齐,案卷内不应有重复资料。 10 移交与归档 10.0.1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移交不少于一套完整的工程档 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0.0.2 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各自向建设单位移交不少于一套完整的工程 档案,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10.0.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六个月内,将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的 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相关手续。 10.0.4 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及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工程,建设单位应 将列入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档案制作成缩微胶片,移交城建档案馆。 10.0.5工程参建各方应将各自的工程档案归档保存,归档内容见附录C。 10.0.6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 10.0.7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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