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发明专利期限的合理性

  摘 要 专利期限制度是专利保护的重中之重,专利保护的实现必须依靠合理的保护期限。本文以世界发展趋势和国内形势为背景,以发明专利为例,通过对其审查时间和专利寿命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终止的时间没有达到专利法规定的20年期限。此外,通过对发明专利期限制度的历史根源的深层剖析,论证了中国现有的发明专利制度是借鉴外国制定的,由于缺乏中国特色和应用时间较短,它在中国的根基不稳。最后,通过对我国的创新现状、社会现实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的经济不适合发明专利期限延长。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期限是合理的。

  关键词 发明专利期限 审查时间 发明专利寿命 创新情况

  作者简介:詹启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云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48-05

  近年来,专利保护的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期限越来越长。以发达国家中的美国为例,专利权的期限由17年发展至20年还允许有限的延期;英国的专利期限也由14年发展至20年。以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为例,发明专利的期限由15年发展到20年;印度的专利期限也从7年发展到如今的20年。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专利期限的国际发展趋势都是不断地被延长。

  针对以上发展趋势,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形式多种多样,但研究成果比较统一,最主要的观点就是,专利期限应该从社会剩余价值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中寻找平衡,而且提出不同领域由于研发成本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这种主流的观点在理论上具有很大价值,但是单纯的理论研究不能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一、研究背景

  (一)国内形势

  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2006年1月,前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表示:“当今社会,国际综合国力角逐的关键是科技竞争,谁在知识和科技创新领域占据优势,谁就可以在发展上掌握主动。”2010年9月,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在世界经济论坛中,明确指出:“中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已经被提升为国家战略,中国愿意同各国进行知识产权的友好交流与学习。”2014年7月,李克强总理指出,“知识产权是人类对发明创造从自发到自觉的认识升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就能激励创新。”同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现场回答提问时说,“保护知识产权便是保护创新的火种。”2015年2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注重科技进步和发展创新,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李克强总理也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增长新动力。知识产权的地位更加突出,成为引导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2010年11月,汤森路透在《专利在中国创新活动的现状和未来》的报告中表示:“自1985年中国实施专利法到现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排到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日本。2003年到2007年间,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加了34.6%。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中国将会在专利信息领域占据统治地位。”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量为92.8万件,同比增长12.5%,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通过上述讲话,报告以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宏观政策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社会现实是,专利数量不断增多,在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对人们的影响也日益广泛。

  (二)历史发展

  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起源于清朝末期。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惨败,被动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 ;1897年冬天,德国强势占领胶州半岛,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政府内政外交陷入极大的困境之中,不改不足以挽救危局。因此,光绪皇帝决定实行旨在学习外国,提升国家军事经济实力的改革。由此,《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被颁布,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由此诞生。清政府灭亡后,中国经历了几十年的动荡,直到国民党政府为了获取外国的军事、经济支持,再次颁布《专利法》。但是,由于战火纷飞,社会动荡,截止民国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直到新中国成立,进行改革开放,中国为了与世界接轨,迎合国际社会的需要在1984年的时候,颁布了《专利法》。其中,发明专利的期限是十五年。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统一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即从申请之日起算20年。各成员国可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但是不能在国际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缩短。因此,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达到国际标准,经过修订,将其改为20年。

  (三)发明专利期限概述

  伴随着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专利期限制度逐渐的成为了专利保护的重中之重。专利期限在15世纪中期的时候只是一种习惯,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规范。专利期限作为一种由皇室授予的特权,他的长短完全是由皇室决定,是皇室掌控国家经济的一把利器,在为皇室服务的同时也间接鼓励了发明创新。直到工业革命爆发以后,商品经济的爆炸式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残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根据社会现实长时间的进行修改和完善专利制度,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专利期限制度相伴而生。专利期限制度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英国制定的“垄断法”是世界上具有现代化模型的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出现后,英国的生产技术迅速发展。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俄国、荷兰、西班牙 、印度、德国、日本等国都先后实行专利制度。19世纪后,由于专利制度的独特优势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专利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的专利期限制度则是从19世纪末开始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一个极长时期保护到较短时期保护再到按照国际公约确定保护期的历史过程。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如果有制造船、械、枪、炮等武器的新方法,允许其集资设立公司并获得专利制造权50年;对于能够创造日用品,其方法是外国所没有的,加封工部郎中并许专利制造权30年;对于能够仿造外国先进器具并投入使用的,加封工部主事,许其专利制造权10年。抗日时期国民政府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期限为15年。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能够申请续展3年。1992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而且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期限的续展程序。中国用10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个世纪的发展进程。   由此可见,现代中国的专利期限设置没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而是一味为了迎合国际社会的要求。中国用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的专利期限制度没有根基,没有发展创新,有的只是起点过高,符合国际发展的最低要求。因此,中国目前最需要做的,不是顺应“发展潮流”去延长发明专利的期限,而是为中国目前已确定的发明专利期限,创造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根基。因为没有根基或者根基不稳的大厦,是经不起时间和风雨的考验的。

  对于专利期限的规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起开始保护。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具体专利的保护情况,对专利最优保护期限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专利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此观点,笔者存有异议,我认为我国目前的专利期限是合理的,不需要进行延长。

  二、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实证研究

  (一)中国的创新现状

  专利期限制度从习惯发展到法律,历经了几百年的时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从个人方面来讲,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并且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创新;从社会角度来讲,促进了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技术化,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所以,专利期限制度不论是对于社会还是个人,都有巨大的影响,最重要的还是它促进了技术创新。为说明问题,我国各领域创新指数列表1如下: 表1的数据直观显示: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创新成效指数都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创新产出指数速度增长的最快,最多。其次是创新投入指数。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势头正盛,发展迅速。从侧面可以反应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创新的发展需要。

  此外,我国目前在科技创新领域成功的典型例子越来越多。例如:近年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世界各国申请了多项专利,开始建立自己的品牌;海尔、华为、联想等驰名商标,也开始打破国界获得国际上的承认。这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表明中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逐步走向世界。加入WTO为我国产品提供了走向世界、获取认同的途径。

  (二)发明专利审查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得到授权,基本上需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是申请。保护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所谓的申请日是指,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到达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的日期。其次是公开。从公开日开始计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通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日子。最后是授权。即发明专利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以上的三个时间段都属于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审查时间中,从申请日到公告日期间为18个月是法定的,因此,审查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公告日到授权日这段时间的长短。

  国际专利分类(IPC)将技术领域分为A八个大部分,用来表示不同的领域。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本文将以C部(化学、冶金)、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研究对象对审查时间进行研究。

  1. C部、F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分布图

  C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与比例分布如图1、图2所示。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C部(化学和冶金)领域专利审查时间主要集中在4年(占有率为84.6%),审查时间为5年的最多,295件,占有率为26.6%,其次是4年和6年。审查时间2年以下的为零,其次,审查时间为2年或12年的授权专利都为6件,占有率为0.5%,所占比例相当的小。申请时间为9年以上的授权专利很明显的在减少,占有率为7.2%,申请时间为4年以下的授权专利数量也很少,仅占8.2%。由此可见,C部领域的审查时间集中在4年。

  F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与比例分布如图3、图4所示。 从图3和图4可以看出: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专利审查时间主要集中在4年和5年,其中4年的最多(92件),占授权专利总数的42%,其次是5年(55件),占总数的25.2%。审查时间在2年以下的为零,审查时间在6年以上的授权专利,所占的比例都在10%以下,数量极少。审查时间在2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在4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急剧减少。由此可见,F部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集中在4年左右。

  2.总体比较

  C部(化学和冶金)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时间在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82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急剧减少。6年是授权专利数量最为集中的时间段,占有率高达36.1%;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时间在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急剧增加,在第四年达到顶峰,占有率高达42%,在4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不断减少,此外,在6之间,授权专利的占有率为16.1%远远低于C部。其次,C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长持续到12年,占有率为0.5%;F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长持续11年,占有率为2.3%。C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短为2年,占有率为0.5%;F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短也为2年,占有率为1.4%。最后,在审查时间为5年的阶段:C部占有率为26.6%,F部的占有率为25.2%。二者差距不大。   从上述比较可以得出:化学和冶金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时间相对于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来说,长了不少。

  结合图2和图4,可以得出下表2:

  通过对数据求取平均值,可以得出各领域审查时间的平均值。其中,C部(化学和冶金)的审查时间比较长,5.65年;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的审查时间比较短,4.69年。

  (三)发明专利寿命

  发明专利寿命,简单来说,就是专利从授权之日到终止之日之间的时间。本文依旧以C部(化学和冶金)和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例,通过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1.1997年C部的授权专利截止到2013年的状态。

  从表3中,可以看出前四个时间段所代表的样本,无论是数量还是占有率都呈下降趋势,由33%下降到10%,直到135年阶段,数量有了一定的增加,占有率升到12%。其中,专利维持时间在1年的数量最多,占有率高达33%;专利维持时间在16年以上的数量最少,占有率只有9%。由此可见,专利授权后3年内便归于终结的专利,在我国数量极多,占三分之一左右。但是,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占有率也达到31%。

  2.1997年F部的授权专利截止到2013年的法律状态。 从表4可以看出,授权专利的维持时间,随着时间的推迟,专利终止数量逐渐减少,由72件减少到17件,占有率从33%减少到8%,至135年,专利的终止数量逐渐上升,由10%增长到13%。1年之内,授权专利数量终止的最多,占有率高达 33%;102年之内,授权专利数量终止的最少,占有率只有8%。但是,专利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数量占有率高达31%,基本接近样本的三分之一。

  3.总体比较

  通过表3和表4的展示,可以看出:无论是C部还是F部,1年之内,授权专利终止的数量最多,占有率都高达33%,而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占有率都为31%。无论是C 部还是F部,专利维持数量在6年以内的占有率都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分别是56%,53%。

  (四) 小结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势头正盛,发展迅速。从侧面可以反应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创新的发展。通过以C部(化学和冶金)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样本,对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和专利寿命分别研究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C部(化学和冶金)的审查时间平均为5.04年,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的审查时间平均为4.17年,C部和F部的发明专利一半以上的寿命在5年之内,最为集中的时间段是1年,此外,寿命在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比例为31%,反之,寿命在10年以下的发明专利的占有率为69%。所以将授权专利寿命和审查时间结合起来后,授权专利从申请到终止的普遍用时为146年,只有少数达到法律规定的20年期限。

  三、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反向证明

  (一)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应延长的反证:药品专利案例

  据统计,中国是世界上假冒伪劣产品最多的国家。在诸多的假冒伪劣产品中,对于人类身体影响极大的药品就在其中,而且数量奇多。究其根本,无非是因为:中国人口多,需求大;而且专利药品价格高,消费者负担不起。例如: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药品“格列卫”在2013年4月2日期满,江苏豪森药业和正大天晴药业已经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格列卫”的仿制药。如果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会推迟我国仿制药品的上市,从而增加公众的医药负担。例如使用外国公司销售的“格列卫”,一个月的治疗费用可以高达上千美元,但是在印度,用仿制药只需要73美元,如此大的价格差距,可见推迟后给消费者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经济负担。我们知道仿制药品的价格比专利药品价格低很多,但一般只能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后才能上市出售,如果保护期延长,消费者将需要继续使用高价药,这样会加重公民对药品的支付负担。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均GDP逐年提高,经济发展的势头很足。但是,明显的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也是不可忽视的。穷人多,富人少,容易造成社会动乱,而且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前段时间,江苏准备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遭到百姓哄抢的事件,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大家明明都知道,假冒伪劣商品对于人体有着不小的伤害,可是大家还是去抢。说明他们的消费水平不足以支撑对真品的消费。从更深层去思考,根本问题在于:大家的经济收入少,消费水平低。鉴于目前的消费水平,降低真品的价格很重要。所以,发明专利的期限不能延长,早日将专利技术投入公共市场,及时运用,使之顺利的转化为生产力,能够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活跃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健康稳定的经济基础,才能有力的促进科技创新。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期限不适合延长。

  (二) 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应延长的反证:学术界的不同声音

  不仅如此,一些学者对于延长保护期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学者指出:“在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发展有一定的限制。技术从成果到社会福利,需要经过传播、应用和生产等过程。推广和应用得越广泛,同样的技术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就越大。但是,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人们无法在最快的时间内去享受新技术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现代新技术几乎所有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发展的,或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工具加快了新技术的更新速度。从这个角度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社会技术的进步。知识产品可重复使用而价值不减少,可供许多人在同一时间享有和使用,并且易于推广,传播越广泛,它的成本、价格就越低。” 此外,在《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一文中,反对保护期扩张的一方认为“保护期限的扩张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权利人获得的利益过多,会进一步减少公共信息领域,使公众可以免费获取和利用的信息和知识越来越少,阻碍了人们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利用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使公众利益受损。另外,保护期限的扩张使那些以知识产品为基础的新作品的创造受到严重打击,提高了公众利用这些知识的成本。可见,延长保护期限也是不正当的。”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能过长。

  摘 要 专利期限制度是专利保护的重中之重,专利保护的实现必须依靠合理的保护期限。本文以世界发展趋势和国内形势为背景,以发明专利为例,通过对其审查时间和专利寿命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终止的时间没有达到专利法规定的20年期限。此外,通过对发明专利期限制度的历史根源的深层剖析,论证了中国现有的发明专利制度是借鉴外国制定的,由于缺乏中国特色和应用时间较短,它在中国的根基不稳。最后,通过对我国的创新现状、社会现实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的经济不适合发明专利期限延长。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期限是合理的。

  关键词 发明专利期限 审查时间 发明专利寿命 创新情况

  作者简介:詹启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云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48-05

  近年来,专利保护的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期限越来越长。以发达国家中的美国为例,专利权的期限由17年发展至20年还允许有限的延期;英国的专利期限也由14年发展至20年。以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为例,发明专利的期限由15年发展到20年;印度的专利期限也从7年发展到如今的20年。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专利期限的国际发展趋势都是不断地被延长。

  针对以上发展趋势,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形式多种多样,但研究成果比较统一,最主要的观点就是,专利期限应该从社会剩余价值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中寻找平衡,而且提出不同领域由于研发成本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这种主流的观点在理论上具有很大价值,但是单纯的理论研究不能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一、研究背景

  (一)国内形势

  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2006年1月,前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表示:“当今社会,国际综合国力角逐的关键是科技竞争,谁在知识和科技创新领域占据优势,谁就可以在发展上掌握主动。”2010年9月,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在世界经济论坛中,明确指出:“中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已经被提升为国家战略,中国愿意同各国进行知识产权的友好交流与学习。”2014年7月,李克强总理指出,“知识产权是人类对发明创造从自发到自觉的认识升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就能激励创新。”同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现场回答提问时说,“保护知识产权便是保护创新的火种。”2015年2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注重科技进步和发展创新,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李克强总理也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增长新动力。知识产权的地位更加突出,成为引导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2010年11月,汤森路透在《专利在中国创新活动的现状和未来》的报告中表示:“自1985年中国实施专利法到现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排到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日本。2003年到2007年间,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加了34.6%。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中国将会在专利信息领域占据统治地位。”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量为92.8万件,同比增长12.5%,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通过上述讲话,报告以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宏观政策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社会现实是,专利数量不断增多,在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对人们的影响也日益广泛。

  (二)历史发展

  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起源于清朝末期。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惨败,被动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 ;1897年冬天,德国强势占领胶州半岛,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政府内政外交陷入极大的困境之中,不改不足以挽救危局。因此,光绪皇帝决定实行旨在学习外国,提升国家军事经济实力的改革。由此,《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被颁布,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由此诞生。清政府灭亡后,中国经历了几十年的动荡,直到国民党政府为了获取外国的军事、经济支持,再次颁布《专利法》。但是,由于战火纷飞,社会动荡,截止民国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直到新中国成立,进行改革开放,中国为了与世界接轨,迎合国际社会的需要在1984年的时候,颁布了《专利法》。其中,发明专利的期限是十五年。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统一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即从申请之日起算20年。各成员国可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但是不能在国际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缩短。因此,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达到国际标准,经过修订,将其改为20年。

  (三)发明专利期限概述

  伴随着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专利期限制度逐渐的成为了专利保护的重中之重。专利期限在15世纪中期的时候只是一种习惯,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规范。专利期限作为一种由皇室授予的特权,他的长短完全是由皇室决定,是皇室掌控国家经济的一把利器,在为皇室服务的同时也间接鼓励了发明创新。直到工业革命爆发以后,商品经济的爆炸式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残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根据社会现实长时间的进行修改和完善专利制度,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专利期限制度相伴而生。专利期限制度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英国制定的“垄断法”是世界上具有现代化模型的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出现后,英国的生产技术迅速发展。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俄国、荷兰、西班牙 、印度、德国、日本等国都先后实行专利制度。19世纪后,由于专利制度的独特优势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专利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的专利期限制度则是从19世纪末开始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一个极长时期保护到较短时期保护再到按照国际公约确定保护期的历史过程。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如果有制造船、械、枪、炮等武器的新方法,允许其集资设立公司并获得专利制造权50年;对于能够创造日用品,其方法是外国所没有的,加封工部郎中并许专利制造权30年;对于能够仿造外国先进器具并投入使用的,加封工部主事,许其专利制造权10年。抗日时期国民政府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期限为15年。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能够申请续展3年。1992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而且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期限的续展程序。中国用10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个世纪的发展进程。   由此可见,现代中国的专利期限设置没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而是一味为了迎合国际社会的要求。中国用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的专利期限制度没有根基,没有发展创新,有的只是起点过高,符合国际发展的最低要求。因此,中国目前最需要做的,不是顺应“发展潮流”去延长发明专利的期限,而是为中国目前已确定的发明专利期限,创造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根基。因为没有根基或者根基不稳的大厦,是经不起时间和风雨的考验的。

  对于专利期限的规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起开始保护。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具体专利的保护情况,对专利最优保护期限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专利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此观点,笔者存有异议,我认为我国目前的专利期限是合理的,不需要进行延长。

  二、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实证研究

  (一)中国的创新现状

  专利期限制度从习惯发展到法律,历经了几百年的时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从个人方面来讲,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并且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创新;从社会角度来讲,促进了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技术化,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所以,专利期限制度不论是对于社会还是个人,都有巨大的影响,最重要的还是它促进了技术创新。为说明问题,我国各领域创新指数列表1如下: 表1的数据直观显示: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创新成效指数都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创新产出指数速度增长的最快,最多。其次是创新投入指数。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势头正盛,发展迅速。从侧面可以反应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创新的发展需要。

  此外,我国目前在科技创新领域成功的典型例子越来越多。例如:近年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世界各国申请了多项专利,开始建立自己的品牌;海尔、华为、联想等驰名商标,也开始打破国界获得国际上的承认。这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表明中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逐步走向世界。加入WTO为我国产品提供了走向世界、获取认同的途径。

  (二)发明专利审查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得到授权,基本上需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是申请。保护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所谓的申请日是指,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到达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的日期。其次是公开。从公开日开始计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通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日子。最后是授权。即发明专利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以上的三个时间段都属于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审查时间中,从申请日到公告日期间为18个月是法定的,因此,审查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公告日到授权日这段时间的长短。

  国际专利分类(IPC)将技术领域分为A八个大部分,用来表示不同的领域。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本文将以C部(化学、冶金)、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研究对象对审查时间进行研究。

  1. C部、F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分布图

  C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与比例分布如图1、图2所示。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C部(化学和冶金)领域专利审查时间主要集中在4年(占有率为84.6%),审查时间为5年的最多,295件,占有率为26.6%,其次是4年和6年。审查时间2年以下的为零,其次,审查时间为2年或12年的授权专利都为6件,占有率为0.5%,所占比例相当的小。申请时间为9年以上的授权专利很明显的在减少,占有率为7.2%,申请时间为4年以下的授权专利数量也很少,仅占8.2%。由此可见,C部领域的审查时间集中在4年。

  F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与比例分布如图3、图4所示。 从图3和图4可以看出: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专利审查时间主要集中在4年和5年,其中4年的最多(92件),占授权专利总数的42%,其次是5年(55件),占总数的25.2%。审查时间在2年以下的为零,审查时间在6年以上的授权专利,所占的比例都在10%以下,数量极少。审查时间在2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在4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急剧减少。由此可见,F部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集中在4年左右。

  2.总体比较

  C部(化学和冶金)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时间在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82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急剧减少。6年是授权专利数量最为集中的时间段,占有率高达36.1%;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时间在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急剧增加,在第四年达到顶峰,占有率高达42%,在41年之间,授权专利的数量在不断减少,此外,在6之间,授权专利的占有率为16.1%远远低于C部。其次,C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长持续到12年,占有率为0.5%;F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长持续11年,占有率为2.3%。C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短为2年,占有率为0.5%;F部专利的审查时间最短也为2年,占有率为1.4%。最后,在审查时间为5年的阶段:C部占有率为26.6%,F部的占有率为25.2%。二者差距不大。   从上述比较可以得出:化学和冶金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时间相对于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来说,长了不少。

  结合图2和图4,可以得出下表2:

  通过对数据求取平均值,可以得出各领域审查时间的平均值。其中,C部(化学和冶金)的审查时间比较长,5.65年;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的审查时间比较短,4.69年。

  (三)发明专利寿命

  发明专利寿命,简单来说,就是专利从授权之日到终止之日之间的时间。本文依旧以C部(化学和冶金)和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例,通过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1.1997年C部的授权专利截止到2013年的状态。

  从表3中,可以看出前四个时间段所代表的样本,无论是数量还是占有率都呈下降趋势,由33%下降到10%,直到135年阶段,数量有了一定的增加,占有率升到12%。其中,专利维持时间在1年的数量最多,占有率高达33%;专利维持时间在16年以上的数量最少,占有率只有9%。由此可见,专利授权后3年内便归于终结的专利,在我国数量极多,占三分之一左右。但是,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占有率也达到31%。

  2.1997年F部的授权专利截止到2013年的法律状态。 从表4可以看出,授权专利的维持时间,随着时间的推迟,专利终止数量逐渐减少,由72件减少到17件,占有率从33%减少到8%,至135年,专利的终止数量逐渐上升,由10%增长到13%。1年之内,授权专利数量终止的最多,占有率高达 33%;102年之内,授权专利数量终止的最少,占有率只有8%。但是,专利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数量占有率高达31%,基本接近样本的三分之一。

  3.总体比较

  通过表3和表4的展示,可以看出:无论是C部还是F部,1年之内,授权专利终止的数量最多,占有率都高达33%,而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占有率都为31%。无论是C 部还是F部,专利维持数量在6年以内的占有率都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分别是56%,53%。

  (四) 小结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势头正盛,发展迅速。从侧面可以反应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创新的发展。通过以C部(化学和冶金)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样本,对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和专利寿命分别研究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C部(化学和冶金)的审查时间平均为5.04年,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的审查时间平均为4.17年,C部和F部的发明专利一半以上的寿命在5年之内,最为集中的时间段是1年,此外,寿命在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比例为31%,反之,寿命在10年以下的发明专利的占有率为69%。所以将授权专利寿命和审查时间结合起来后,授权专利从申请到终止的普遍用时为146年,只有少数达到法律规定的20年期限。

  三、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反向证明

  (一)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应延长的反证:药品专利案例

  据统计,中国是世界上假冒伪劣产品最多的国家。在诸多的假冒伪劣产品中,对于人类身体影响极大的药品就在其中,而且数量奇多。究其根本,无非是因为:中国人口多,需求大;而且专利药品价格高,消费者负担不起。例如: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药品“格列卫”在2013年4月2日期满,江苏豪森药业和正大天晴药业已经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格列卫”的仿制药。如果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会推迟我国仿制药品的上市,从而增加公众的医药负担。例如使用外国公司销售的“格列卫”,一个月的治疗费用可以高达上千美元,但是在印度,用仿制药只需要73美元,如此大的价格差距,可见推迟后给消费者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经济负担。我们知道仿制药品的价格比专利药品价格低很多,但一般只能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后才能上市出售,如果保护期延长,消费者将需要继续使用高价药,这样会加重公民对药品的支付负担。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均GDP逐年提高,经济发展的势头很足。但是,明显的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也是不可忽视的。穷人多,富人少,容易造成社会动乱,而且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前段时间,江苏准备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遭到百姓哄抢的事件,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大家明明都知道,假冒伪劣商品对于人体有着不小的伤害,可是大家还是去抢。说明他们的消费水平不足以支撑对真品的消费。从更深层去思考,根本问题在于:大家的经济收入少,消费水平低。鉴于目前的消费水平,降低真品的价格很重要。所以,发明专利的期限不能延长,早日将专利技术投入公共市场,及时运用,使之顺利的转化为生产力,能够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活跃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健康稳定的经济基础,才能有力的促进科技创新。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期限不适合延长。

  (二) 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应延长的反证:学术界的不同声音

  不仅如此,一些学者对于延长保护期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学者指出:“在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发展有一定的限制。技术从成果到社会福利,需要经过传播、应用和生产等过程。推广和应用得越广泛,同样的技术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就越大。但是,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人们无法在最快的时间内去享受新技术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现代新技术几乎所有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发展的,或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工具加快了新技术的更新速度。从这个角度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社会技术的进步。知识产品可重复使用而价值不减少,可供许多人在同一时间享有和使用,并且易于推广,传播越广泛,它的成本、价格就越低。” 此外,在《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一文中,反对保护期扩张的一方认为“保护期限的扩张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权利人获得的利益过多,会进一步减少公共信息领域,使公众可以免费获取和利用的信息和知识越来越少,阻碍了人们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利用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使公众利益受损。另外,保护期限的扩张使那些以知识产品为基础的新作品的创造受到严重打击,提高了公众利用这些知识的成本。可见,延长保护期限也是不正当的。”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能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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