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企业退出机制,先行先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依法维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基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关于注销登记的总体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限定适用企业范围,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
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企业退出规则。
(四)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创新清算组(人)备案公告形式。采用一般注销程序的企业,可以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人)情况,也可以自主选择在德阳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德阳信用网上公告。在网上公告的,通过打印网页的形式存档。
(二)适用简易注销企业范围。遵循先易后难、风险控制、逐步推开的原则,在试点初始阶段先适当限定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即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黑名单,未受行政处罚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公司及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公司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待试点一段时间后,再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三)创新程序设计,简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不同种类企业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区分改革和创新程序设计的内容。
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决定解散
的,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取消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要求,清算结束并经股东会同意后,清算组直接申请注销登记。
对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其合伙人和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等承担无限责任的特点,允许其自行简化清算程序和方式,可直接凭合伙人或投资人的解散决定和关于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及对有关责任的承诺文书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取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登记要求。
(四)优化内部审核程序,提高简易注销办理效率。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其申请注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进行受理、审核。
(五)简化合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公司制企业,将股东会(股东)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成立清算组、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企业解散、组织并完成清算且承诺债务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普通合伙企业,将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同意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个人独资企业,减少个人独资企业制作清算报告环节,将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要件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简化成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及公告时效。改革注销
登记公告方式,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由登记机关进行统一公告,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德阳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和德阳信用网专门公告简易注销企业信息情况,增强社会监督的效果。
(七)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进行警示。登记机关在简易注销登记前收到异议的,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不予受理;在简易注销登记及公告后一年内收到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撤销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通知被异议企业联络员,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在简易注销登记及公告一年后收到异议的,应告知异议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德阳市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XX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XX为副组长,企业科、企监科、法制科、公交科、
个体科、企业信用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科,具体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二)完善制度措施。完善《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操作规定》,修改完善适用简易注销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提交材料清单、登记文书、简易注销股东会决议示范文本、办事指南等各类配套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省工商局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德阳信用网上开发设置简易注销企业情况的公告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办公设备、经费、人员等的保障。
(四)开展业务培训。分层开展行政审批窗口的全员业务培训,深入学习改革试点部署要求,详细解读实施方案的内容,使全体窗口人员全面掌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目的、意义、具体程序、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五)广泛开展宣传。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全面宣传开展简易注销登记试点的政策和改革内容,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
好氛围。
附件: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操作规定
2.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各类文书和示范文本
德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企业退出机制,先行先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依法维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基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关于注销登记的总体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限定适用企业范围,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
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企业退出规则。
(四)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创新清算组(人)备案公告形式。采用一般注销程序的企业,可以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人)情况,也可以自主选择在德阳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德阳信用网上公告。在网上公告的,通过打印网页的形式存档。
(二)适用简易注销企业范围。遵循先易后难、风险控制、逐步推开的原则,在试点初始阶段先适当限定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即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黑名单,未受行政处罚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公司及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公司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待试点一段时间后,再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三)创新程序设计,简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不同种类企业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区分改革和创新程序设计的内容。
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决定解散
的,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取消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要求,清算结束并经股东会同意后,清算组直接申请注销登记。
对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其合伙人和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等承担无限责任的特点,允许其自行简化清算程序和方式,可直接凭合伙人或投资人的解散决定和关于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及对有关责任的承诺文书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取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登记要求。
(四)优化内部审核程序,提高简易注销办理效率。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其申请注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进行受理、审核。
(五)简化合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公司制企业,将股东会(股东)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成立清算组、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企业解散、组织并完成清算且承诺债务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普通合伙企业,将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同意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个人独资企业,减少个人独资企业制作清算报告环节,将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要件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简化成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及公告时效。改革注销
登记公告方式,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由登记机关进行统一公告,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德阳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和德阳信用网专门公告简易注销企业信息情况,增强社会监督的效果。
(七)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进行警示。登记机关在简易注销登记前收到异议的,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不予受理;在简易注销登记及公告后一年内收到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撤销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通知被异议企业联络员,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在简易注销登记及公告一年后收到异议的,应告知异议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德阳市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XX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XX为副组长,企业科、企监科、法制科、公交科、
个体科、企业信用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科,具体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二)完善制度措施。完善《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操作规定》,修改完善适用简易注销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提交材料清单、登记文书、简易注销股东会决议示范文本、办事指南等各类配套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省工商局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德阳信用网上开发设置简易注销企业情况的公告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办公设备、经费、人员等的保障。
(四)开展业务培训。分层开展行政审批窗口的全员业务培训,深入学习改革试点部署要求,详细解读实施方案的内容,使全体窗口人员全面掌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目的、意义、具体程序、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五)广泛开展宣传。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全面宣传开展简易注销登记试点的政策和改革内容,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
好氛围。
附件: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操作规定
2.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各类文书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