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件试块送样要求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可采用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这是根据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的。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不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相等。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与结构混凝土的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相同,可较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由于同条件养护的温度、湿度与标准养护条件存在差异,故等效养护龄期并不等于28d,具体龄期可由试验研究确定。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d时所对应的龄期,0°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

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条文说明:

试验研究表明,通常条件下,当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时,由于基本反映了养护温度对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影响,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之间有较好的对应关系。当气温为0℃及以下时,不考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与此时应的养护时间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当养护龄期小于14d时,混凝土强度尚处于增长期;当养护龄期超过60d时,混凝土强度增长缓慢,故等效养护龄期的范围宜取为14d~60d。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强度,这主要是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同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乘以折算系数1.01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评定,折算系数1.01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永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而确定的。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对折算系数作适当的调整,但需增大折算系数时应持谨慎态度。

D.0.4

冬季 施工、人式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条文说明:

在冬期施工条件下,或出于缩短养护期的需要,可对结构构件采用取人工加热养护。此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仍应按本附录第D.0.1条的规定确定,其等效养护龄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和当地实践经验(包括试验研究结果),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同条件试块

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

“混凝士结构实体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以下简称“同条件养护试块”)是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提出的一项新规定,但在我们近期的监督工作中,发现一些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概念不是十分明白,施工中存在漏做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留置的现象,给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评价和工程验收带来了困难。为使各参建单位对“同条件养护试块”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理解,以便今后能认真执行,下面就“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

一、什么是“同条件养护试块”?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试压强度值是反映砼结构实体强度的重要指标,它是指砼试块脱模后放置在砼结构或构件一起,进行同温度、同湿度

环境的相同养护,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的试件。其试验强度是作为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数量如何确定?

1、规范规定:

(1)同条件养护试块”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砼结构工程中的各砼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决”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大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2、地方规定:

我市为了有效地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关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规定,特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1)砌体承重结构工程每一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置不少1组、混凝土结构工程每一强度等级每批次应留置不少于1组,且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不宜多于10组,不应少于3组;

(2)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只浇筑一个批次时,同条件混凝土养护试件不得少于1组,当该批次连续浇筑大于500m3时,不得少于2组。

三、“同条件养护试块”在养护期应放置在何处?

“同条件养护试块”脱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并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为便于保管,施工单位通常将试块装在特制的钢筋笼内并放置在相应的位置。

四、“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如何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温度·天”累计台账(我站设计有专门的表格,可供使用)。累计到600℃·d左右时,应及时送试验机构检测。

五、结构“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值如何评定?

“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代表值乘折算系数1.1后,按GBJ107的规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该分部工程混凝土实体强度才能判定为合格。 GB50204标准摘录:

关于同条件试块的叙述在标准的附录关于实体检测部分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有关条文解释:

D.0.1 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可采用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这是根据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的。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D.0.2 本条规定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相等。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与结构混凝土的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相同,可较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由于同条件养护的温度、湿度与标准养护条件存在差异,故等效养护龄期并不等于28d,具体龄期可由试验研究确定。

D.0.3 试验研究表明,通常条件下,当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时,由于基本反映了养护温度对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影响,同条件养护试件

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之间有较好的对应关系。当气温为0℃及以下时,不考虑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与此对应的养护时间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当养护龄期小于14d时,混凝土强度尚处于增长期;当养护龄期超过60d时,混凝土强度增长缓慢,故等效养护龄期的范围宜取为14d~60d。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强度,这主要是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同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乘以折算系数1.10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评定。折算系数1.10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水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而确定的。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对折算系数作适当的调整,但需增大折算系数时应持谨慎态度。

D.0.4 在冬期施工条件下,或出于缩短养护期的需要,可对结构构件采取人工加热养护。此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仍应按本附录第D.0.1条的规定确定,其等效养护龄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和当地实践经验(包括试验研 究结果),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可采用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这是根据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的。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不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相等。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与结构混凝土的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相同,可较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由于同条件养护的温度、湿度与标准养护条件存在差异,故等效养护龄期并不等于28d,具体龄期可由试验研究确定。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d时所对应的龄期,0°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

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条文说明:

试验研究表明,通常条件下,当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时,由于基本反映了养护温度对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影响,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之间有较好的对应关系。当气温为0℃及以下时,不考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与此时应的养护时间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当养护龄期小于14d时,混凝土强度尚处于增长期;当养护龄期超过60d时,混凝土强度增长缓慢,故等效养护龄期的范围宜取为14d~60d。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强度,这主要是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同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乘以折算系数1.01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评定,折算系数1.01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永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而确定的。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对折算系数作适当的调整,但需增大折算系数时应持谨慎态度。

D.0.4

冬季 施工、人式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条文说明:

在冬期施工条件下,或出于缩短养护期的需要,可对结构构件采用取人工加热养护。此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仍应按本附录第D.0.1条的规定确定,其等效养护龄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和当地实践经验(包括试验研究结果),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同条件试块

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

“混凝士结构实体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以下简称“同条件养护试块”)是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提出的一项新规定,但在我们近期的监督工作中,发现一些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概念不是十分明白,施工中存在漏做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留置的现象,给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评价和工程验收带来了困难。为使各参建单位对“同条件养护试块”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理解,以便今后能认真执行,下面就“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

一、什么是“同条件养护试块”?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试压强度值是反映砼结构实体强度的重要指标,它是指砼试块脱模后放置在砼结构或构件一起,进行同温度、同湿度

环境的相同养护,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的试件。其试验强度是作为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数量如何确定?

1、规范规定:

(1)同条件养护试块”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砼结构工程中的各砼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决”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大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2、地方规定:

我市为了有效地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关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规定,特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1)砌体承重结构工程每一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置不少1组、混凝土结构工程每一强度等级每批次应留置不少于1组,且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不宜多于10组,不应少于3组;

(2)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只浇筑一个批次时,同条件混凝土养护试件不得少于1组,当该批次连续浇筑大于500m3时,不得少于2组。

三、“同条件养护试块”在养护期应放置在何处?

“同条件养护试块”脱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并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为便于保管,施工单位通常将试块装在特制的钢筋笼内并放置在相应的位置。

四、“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如何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温度·天”累计台账(我站设计有专门的表格,可供使用)。累计到600℃·d左右时,应及时送试验机构检测。

五、结构“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值如何评定?

“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代表值乘折算系数1.1后,按GBJ107的规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该分部工程混凝土实体强度才能判定为合格。 GB50204标准摘录:

关于同条件试块的叙述在标准的附录关于实体检测部分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有关条文解释:

D.0.1 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可采用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这是根据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的。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D.0.2 本条规定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相等。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与结构混凝土的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相同,可较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由于同条件养护的温度、湿度与标准养护条件存在差异,故等效养护龄期并不等于28d,具体龄期可由试验研究确定。

D.0.3 试验研究表明,通常条件下,当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时,由于基本反映了养护温度对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影响,同条件养护试件

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之间有较好的对应关系。当气温为0℃及以下时,不考虑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与此对应的养护时间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当养护龄期小于14d时,混凝土强度尚处于增长期;当养护龄期超过60d时,混凝土强度增长缓慢,故等效养护龄期的范围宜取为14d~60d。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强度,这主要是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同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乘以折算系数1.10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评定。折算系数1.10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水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而确定的。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对折算系数作适当的调整,但需增大折算系数时应持谨慎态度。

D.0.4 在冬期施工条件下,或出于缩短养护期的需要,可对结构构件采取人工加热养护。此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仍应按本附录第D.0.1条的规定确定,其等效养护龄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和当地实践经验(包括试验研 究结果),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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