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型号编制方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卒标准适用于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 的型号编制和管理,也适用于选煤等工作场所用带式输送机的型号编制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引进许可证产品和合资合作厂商生产的产品。 2型号编制原则
2.1输送机型号的组成应简明。
2.2型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2.3同类型的不同输送机、型号不得相同。 2.4同类型的相同输送机、型号不得不同。 2.5输送机型号不得与产品图样代号混淆兼用。 3型号编制方法
3.1输送机型号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和主参数等三项组成,若尚不足区别,应再增加第二特征代号,补充特征代号和设计修改序号。 3.2输送机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如下:
设计修改序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带宽cm/输送量10t/h/ 功率 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3.3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第二特征代号和补充特征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主参数以输送机的输送带宽度(cm),输送量(10t/h) 和驱动功率(kw)三项参数,用数值表示,参数间用符号“/”隔开。
3.5主参数中的驱动功率表示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单机驱动以电动机的功率(P)表示;
b . 多机驱动,若电动机的功率(P)均相同,则用n ×N 表示,n 为电动机台数;若电动机的功率不完全相同,则用n 1×P 1+n2×P 2+„„表示,P 1、P 2、„„分别为各电动机的不同功率,n 1、n 2、„„分别为各相同功率成组电动机中的电动机台数;当电动机为一台时,电动机台数(n)不标注。
c . 中间助力多点驱动,在功率参数前另加一字母“z ”或“G ”,z 代表直线摩擦式驱
动,G 代表中间滚筒卸载式驱动。
3.6当输送机型式结构有重大修改时,应增注设计修改序号,设计修改序号用带括号的字母(A)、(B)、„„顺序表示。
3.7输送机型号中的字母和数字,其字体大小要一致,不得使用角注和脚注。 3.8输送机型号编制示例:
第二次修改设计 直线向上输送
中间直线摩擦式助力多点驱动 2台75KW 1台132KW 电动机 输送量630 t/h 带宽100 cm 钢架落地 通用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4型号管理和申报办法 4.1型号管理
4.1.1 输送机型号加上其名称就是输送机的全称,例:DTLl00/63/Z2×75+132S(B)型带式输送机。
在技术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时,须写出全称,之后应用输送机名称的简称代替全称。简称须先标定后再应用,如第一章所示。
4.1.2输送机型号管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带式输送机分会(以下简称带式输送机分会) 承担。 4.2型号申报办法
4.2.1 凡按本标准规定编制的产品型号,必须从开始设计时就向带式输送机分会申报产品型号,到该产品鉴定通过后必须办理确认手续(如是派生或系列产品不再鉴定时,则只需在投产时向带式输送机分会办确认登记) ,确认后正式生效,若3年内仍不能鉴定,则应向带式输送机分会提出申请继续保留该产品型号,否则该产品型号作废。
4.2.2制造厂与设计单位在输送机开始设计时,须向带式输送机分会申报输送机型号。申报时,制造厂与设计单位应填写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型号申请登记表(表2) 一式三份报带式输送机分会。
4.2.3输送机技术鉴定通过后,应向带式输送机分会申请产品型号确认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a .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产品型号确认申请登记表(表3) 一式三份。 b . 产品鉴定证书一份。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4.2.4带式输送机分会对上述申请资料经审查同意后,自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将型号申请登记表或型号确认申请登记表反馈一份给申请单位。
4.2.5已有型号的输送机若在原制造厂生产或转厂照样生产时,应沿用原型号,不必重新申报。
4.2.6已有型号的输送机,在生产中如作较大改进,其主参数也已明显改变,则应重新申请型号,不得只改变设计修改序号而维持原型号。 4.3型号确认
4.3.1当新产品鉴定通过后2年内,若制造厂不按本标准规定办法办理产品型号确认手续,带式输送机分会有权取消原来核准的产品型号。
4.3.2 未经带式输送机分会型号确认的输送机,不得申报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不得申请“MA ”安全标志。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型号编制方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卒标准适用于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 的型号编制和管理,也适用于选煤等工作场所用带式输送机的型号编制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引进许可证产品和合资合作厂商生产的产品。 2型号编制原则
2.1输送机型号的组成应简明。
2.2型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2.3同类型的不同输送机、型号不得相同。 2.4同类型的相同输送机、型号不得不同。 2.5输送机型号不得与产品图样代号混淆兼用。 3型号编制方法
3.1输送机型号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和主参数等三项组成,若尚不足区别,应再增加第二特征代号,补充特征代号和设计修改序号。 3.2输送机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如下:
设计修改序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带宽cm/输送量10t/h/ 功率 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3.3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第二特征代号和补充特征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主参数以输送机的输送带宽度(cm),输送量(10t/h) 和驱动功率(kw)三项参数,用数值表示,参数间用符号“/”隔开。
3.5主参数中的驱动功率表示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单机驱动以电动机的功率(P)表示;
b . 多机驱动,若电动机的功率(P)均相同,则用n ×N 表示,n 为电动机台数;若电动机的功率不完全相同,则用n 1×P 1+n2×P 2+„„表示,P 1、P 2、„„分别为各电动机的不同功率,n 1、n 2、„„分别为各相同功率成组电动机中的电动机台数;当电动机为一台时,电动机台数(n)不标注。
c . 中间助力多点驱动,在功率参数前另加一字母“z ”或“G ”,z 代表直线摩擦式驱
动,G 代表中间滚筒卸载式驱动。
3.6当输送机型式结构有重大修改时,应增注设计修改序号,设计修改序号用带括号的字母(A)、(B)、„„顺序表示。
3.7输送机型号中的字母和数字,其字体大小要一致,不得使用角注和脚注。 3.8输送机型号编制示例:
第二次修改设计 直线向上输送
中间直线摩擦式助力多点驱动 2台75KW 1台132KW 电动机 输送量630 t/h 带宽100 cm 钢架落地 通用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4型号管理和申报办法 4.1型号管理
4.1.1 输送机型号加上其名称就是输送机的全称,例:DTLl00/63/Z2×75+132S(B)型带式输送机。
在技术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时,须写出全称,之后应用输送机名称的简称代替全称。简称须先标定后再应用,如第一章所示。
4.1.2输送机型号管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带式输送机分会(以下简称带式输送机分会) 承担。 4.2型号申报办法
4.2.1 凡按本标准规定编制的产品型号,必须从开始设计时就向带式输送机分会申报产品型号,到该产品鉴定通过后必须办理确认手续(如是派生或系列产品不再鉴定时,则只需在投产时向带式输送机分会办确认登记) ,确认后正式生效,若3年内仍不能鉴定,则应向带式输送机分会提出申请继续保留该产品型号,否则该产品型号作废。
4.2.2制造厂与设计单位在输送机开始设计时,须向带式输送机分会申报输送机型号。申报时,制造厂与设计单位应填写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型号申请登记表(表2) 一式三份报带式输送机分会。
4.2.3输送机技术鉴定通过后,应向带式输送机分会申请产品型号确认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a .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产品型号确认申请登记表(表3) 一式三份。 b . 产品鉴定证书一份。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4.2.4带式输送机分会对上述申请资料经审查同意后,自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将型号申请登记表或型号确认申请登记表反馈一份给申请单位。
4.2.5已有型号的输送机若在原制造厂生产或转厂照样生产时,应沿用原型号,不必重新申报。
4.2.6已有型号的输送机,在生产中如作较大改进,其主参数也已明显改变,则应重新申请型号,不得只改变设计修改序号而维持原型号。 4.3型号确认
4.3.1当新产品鉴定通过后2年内,若制造厂不按本标准规定办法办理产品型号确认手续,带式输送机分会有权取消原来核准的产品型号。
4.3.2 未经带式输送机分会型号确认的输送机,不得申报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不得申请“MA ”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