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中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摘要: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一方如果想与失踪方离婚,还必须先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作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类似案例屈指可数,无章可循。但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此类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如果涉外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那么,涉外离婚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民通意见》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另外我国《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四)„„”
对于宣告失踪的条件,我国《民诉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该条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公民”另一个是“住所地”。本条所指的公民到底仅只“我国公民”还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如果仅只我国公民,则我国法律没有宣告外国人失踪的权利。我们姑且按照泛指来看,那么《民诉法》166条还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就是“住所地”。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主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依据《婚姻法》32条第四款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进行,而我国法院如果对外国人宣告失踪,则《民诉法》第166条所称之“公民”须为泛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非专指我国公民。其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应认定为“向失踪方离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但是该离开地必须是失踪一方离开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相关内容。如果在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丈夫出轨要离婚怎么办?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存在类似的问题,小编建议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http://www.lawztc.com/hyjt/swhy/shewailihun/2015/0317/17375.html
涉外离婚中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摘要: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一方如果想与失踪方离婚,还必须先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作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类似案例屈指可数,无章可循。但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此类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如果涉外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那么,涉外离婚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民通意见》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另外我国《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四)„„”
对于宣告失踪的条件,我国《民诉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该条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公民”另一个是“住所地”。本条所指的公民到底仅只“我国公民”还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如果仅只我国公民,则我国法律没有宣告外国人失踪的权利。我们姑且按照泛指来看,那么《民诉法》166条还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就是“住所地”。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主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依据《婚姻法》32条第四款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进行,而我国法院如果对外国人宣告失踪,则《民诉法》第166条所称之“公民”须为泛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非专指我国公民。其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应认定为“向失踪方离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但是该离开地必须是失踪一方离开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相关内容。如果在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丈夫出轨要离婚怎么办?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存在类似的问题,小编建议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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