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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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法规文号】财行〔2004〕363号

【颁布日期】2004-06-04【实施日期】2004-06-04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行〔2004〕363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消费,完善通信工具货币化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信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通信补贴,具体标准为:

(1)住宅电话补贴:

正、副厅级每人每月80元;

正处长每人每月60元;

副处长每人每月40元;

(2)移动电话补贴:

正厅级每人每月300元;

副厅级每人每月25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以下(含工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移动电话特岗补贴:

每个特岗每月50元。

二、调整通信补贴标准后所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列“邮电费”科目),省财政不追加经费。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通信补贴后,其出差期间的各种通信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将小灵通等电话费用转移至办公电话,变相报销话费。

四、机关工作人员领取通信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五、有关通信补贴发放范围及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仍按《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和《关于省直机关通信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1]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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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法规文号】财行〔2004〕363号

【颁布日期】2004-06-04【实施日期】2004-06-04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行〔2004〕363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消费,完善通信工具货币化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信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通信补贴,具体标准为:

(1)住宅电话补贴:

正、副厅级每人每月80元;

正处长每人每月60元;

副处长每人每月40元;

(2)移动电话补贴:

正厅级每人每月300元;

副厅级每人每月25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以下(含工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移动电话特岗补贴:

每个特岗每月50元。

二、调整通信补贴标准后所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列“邮电费”科目),省财政不追加经费。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通信补贴后,其出差期间的各种通信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将小灵通等电话费用转移至办公电话,变相报销话费。

四、机关工作人员领取通信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五、有关通信补贴发放范围及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仍按《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和《关于省直机关通信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1]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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