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明晰职责程序,现根据国家相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损失以及外汇交易损失等。本办法所列主要为我司所涉及的各种资产损失。
2.1 坏帐损失是指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
中的规定确认。确定坏帐损失的主要标准是: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因市场变化,债务单位撤消;或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2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必须根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
料以及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予以确认,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发生报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等,经质检、设备、技术中心等部门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在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等国家另有行业规定的资产毁损、报废的,从其规定。
2.3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
任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3 按资产损失性质分为四大类:
3.1 工艺允许或有相关规定属正常范围的报损;
3.2 销售市场退回,属呆滞积压报损的;
3.3 新品研发、制造、小改小革类,试验失败的;
3.4 其它类(除前述以外的各种损失)。
4 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程序处理:
4.1 由资产管理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事实及原因,并交分管签署意见。
4.2 由质检、设备、技术等专业部门提出检验意见及对损失原因作出技术签定。
4.3 财务对资产损失作出数量及价值确认。
4.4 对已发生的生产经营中的损耗、报损等损失,审批程序如下:
4.4.1 对前述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由财务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即可进行
核销;
4.4.2 除前述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外的损失,由财务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讨论,
形成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4.5 凡因开发新产品购回的原辅料、包装等,若开发不成功或中断,由开发部负责跟踪管理,提出使用
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转交物管部门办理,需报损的由开发部直接打报告,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4.6 凡新品开发必须按程序报公司审定批准后实施,未经审定批准的试验方案不得实施,凡因此而发生
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 凡已经申报确认并同意核销的损失,由财务部按年度向税务局报批,进行帐务处理。
5 资产申报及处理的时间界定:第一责任人(即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发现问题半日内报告,第二责任人(即相关检验等专业部门)在半日内提出鉴定意见,第三责任人(即分管负责人)在半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四责任人(即财务部门或办公室)在半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凡自申报之日起三日之内未办理或未回复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需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6 凡公司各类资产发生的损失均按程序进行处理,并追溯责任。明确职责,消除模糊管理。
物资管理部门对所保管的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保管员随时进行实物清查及帐实核对,于每月末30日前报送月盘报表,报告帐实情况是否相符。财务履行监督和稽核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全面盘点,对查出的问题直接向公司报告,对出现的差异、毁损查明原因后据实处理,属保管不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物资保管部门对呆滞积压物资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明晰职责程序,现根据国家相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损失以及外汇交易损失等。本办法所列主要为我司所涉及的各种资产损失。
2.1 坏帐损失是指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
中的规定确认。确定坏帐损失的主要标准是: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因市场变化,债务单位撤消;或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2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必须根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
料以及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予以确认,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发生报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等,经质检、设备、技术中心等部门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在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等国家另有行业规定的资产毁损、报废的,从其规定。
2.3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
任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3 按资产损失性质分为四大类:
3.1 工艺允许或有相关规定属正常范围的报损;
3.2 销售市场退回,属呆滞积压报损的;
3.3 新品研发、制造、小改小革类,试验失败的;
3.4 其它类(除前述以外的各种损失)。
4 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程序处理:
4.1 由资产管理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事实及原因,并交分管签署意见。
4.2 由质检、设备、技术等专业部门提出检验意见及对损失原因作出技术签定。
4.3 财务对资产损失作出数量及价值确认。
4.4 对已发生的生产经营中的损耗、报损等损失,审批程序如下:
4.4.1 对前述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由财务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即可进行
核销;
4.4.2 除前述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外的损失,由财务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讨论,
形成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4.5 凡因开发新产品购回的原辅料、包装等,若开发不成功或中断,由开发部负责跟踪管理,提出使用
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转交物管部门办理,需报损的由开发部直接打报告,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4.6 凡新品开发必须按程序报公司审定批准后实施,未经审定批准的试验方案不得实施,凡因此而发生
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 凡已经申报确认并同意核销的损失,由财务部按年度向税务局报批,进行帐务处理。
5 资产申报及处理的时间界定:第一责任人(即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发现问题半日内报告,第二责任人(即相关检验等专业部门)在半日内提出鉴定意见,第三责任人(即分管负责人)在半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四责任人(即财务部门或办公室)在半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凡自申报之日起三日之内未办理或未回复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需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6 凡公司各类资产发生的损失均按程序进行处理,并追溯责任。明确职责,消除模糊管理。
物资管理部门对所保管的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保管员随时进行实物清查及帐实核对,于每月末30日前报送月盘报表,报告帐实情况是否相符。财务履行监督和稽核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全面盘点,对查出的问题直接向公司报告,对出现的差异、毁损查明原因后据实处理,属保管不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物资保管部门对呆滞积压物资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