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涛龙 男 生于 1988年8月22日 汉族 四川省三台县人 初中肄业 务农 住三台 县石安镇双石乡三村四组26号 联系电话:[1**********]
被申请人:彭伟 男 生于1973年12月28日 汉族 四川省三台县人 小学肄业 务农 住三台县永新镇红军村三组017号
请事项:2016年1月28日0时20分许,被申请人彭伟发到三台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8楼17床,趁被申请人谢涛龙熟睡之机,将谢涛龙放在床头柜的华为手机MATE8手机一部盗走。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华为MATE8手机价值人民币2631.20元。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里立案决定书、监控光盘、被申请人的到案经过、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供述、被申请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记录及照片、现场验检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票清单、价格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第65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责令被申请人退赔白色华为MATE8手机价款人民币2631.20元。
申请理由:双方因被盗案一案 ,经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130号判决书,判决后,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此 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涛龙
2016年10月11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涛龙 男 生于 1988年8月22日 汉族 四川省三台县人 初中肄业 务农 住三台 县石安镇双石乡三村四组26号 联系电话:[1**********]
被申请人:彭伟 男 生于1973年12月28日 汉族 四川省三台县人 小学肄业 务农 住三台县永新镇红军村三组017号
请事项:2016年1月28日0时20分许,被申请人彭伟发到三台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8楼17床,趁被申请人谢涛龙熟睡之机,将谢涛龙放在床头柜的华为手机MATE8手机一部盗走。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华为MATE8手机价值人民币2631.20元。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里立案决定书、监控光盘、被申请人的到案经过、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供述、被申请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记录及照片、现场验检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票清单、价格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第65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责令被申请人退赔白色华为MATE8手机价款人民币2631.20元。
申请理由:双方因被盗案一案 ,经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130号判决书,判决后,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此 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涛龙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