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芬我国实行碳税的探讨

课程名称: 环境政策学学 课程编号: 0902022 课程性质: 学位课

石家庄经济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

我国实行碳税制度的探讨

摘 要: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危机。应对危机,就必须控制并尽量减少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碳税是主要抑制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针对碳税问题,国外已有众多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包括碳税的意义和影响,碳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碳税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碳税实施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文从碳税的设计与制度安排层面,对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与归纳,以期为进一步研究作参考。

关键词:碳税;碳税设计 ;碳税税率; 国际碳税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human-induced climate warming has become a major crisis facing the world. To deal with the crisis, we must control and reduce the number of human emissions of greenhouse gases. A carbon tax is mainly to curb greenhouse gas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to combat climate change policy. Aiming at the problem of foreign carbon tax, many scholars have done a lot of research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including the significance and effect of carbon tax, carbon tax system design and arrangement.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carbon tax system is the key link of carbon tax,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system level carbon tax, theoretical study of foreign scholars was sorted and summarized preliminarily, in order to further study for reference to.

Keywords: carbon tax; carbon tax; carbon tax; carbon tax

前言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重要危机。应对危机,就必须控制并尽量减少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减缓全球气候变暖速度。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Nicholas Stern )在《斯特恩报告:气候变化经济学》中把气候变化称为“迄今为止,我们遇到的最大的市场失灵的例子”。近现代大气中增加的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人类使用的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使用所导致的环境成本属于外部成本,因此,在化石能源市场上发生的使用者的私人成本并不包含全部社会成本,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化石能源的使用①。

碳税的目的就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建立一种经济激励。它赋予了由化石能源使用产生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形式存在的环境污染一个成本,这相当于一种庇古税,通过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以纳入价格系统,进而影响经济主体决策。

然而,碳税尽管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两难选择。碳税的优势毋庸置疑,比如碳税可以即时实施并防止可能的贪污和寻租行为;相对容易管理,“每一种化石能源的碳成分是精确知道的,因此当能源燃烧的时候释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可以计量的”,便于消费者控制消费量;具有灵活性,易于修改等,而且能够相对容易地适应现行的税收体系。但在具体实践之中,碳税的某些优势也为其实施设置了障碍,比如,碳税的简单清晰可能使承担税负的公众产生直接抵触心理。此外,碳税也由于对二氧化碳排放没有明确限制,因而可能难以达到减排目标而遭受指责;同时碳税制度通常也会带来非均衡等(Pezzey1992)。走出碳税所处的两难困境,关键在于碳税的科学设计与合理的制度安排,尽量使碳税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避免负面影响。对此,国外众多学者从征税对象及征收途径的选择、税率设计与相关制度安排层面做了大量的阐述【1】。

一、碳税的概念

碳税(carbon tax ),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据国家发改委能源专家2010年4月在2010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透露:我国的碳税研究工作已基本完成,力争在十二五期间(2011~2015)征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研究小组建议,碳税从生产端征收,税率在初期可能低一点,未来将维持税率不断递增的态势。 ① Bernard P.Herber和 Jose T.Raga,1995;Lawrence H.Goulder,1992。

二、碳税税制要素及相关制度设计

1、征税范围和对象

中长期的碳税政策应该实现对集中排放源的所有温室气体征税,对分散源则以CO2或燃料消耗为基础。但从短期来看,由于CO2约占温室气体排放的60%以上,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同时对CO2进行征税较其他温室气体相比更容易操作。因此,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CO2。由于CO2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2、纳税人

凡是因消耗化石燃料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为CO2环境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计税依据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CO2,理论上应该以CO2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合理。但由于以CO2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涉及到CO2排放量的监测问题,在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在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CO2的排放量。严格来说,对根据化石燃料估算出的CO2排放量征税与对CO2的实际排放征税相比,是存在差别的。前者只鼓励企业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而不利于企业致力于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消除或回收利用的技术研究。

碳税的国际经验也表明【2】,目前实施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尚不具备对CO2排放量进行监测的能力,为了便于征收,降低征管成本,我国同样应该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

据。根据《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能源部分所提供的基准方法,化石燃料消费产生CO2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CO2排放量=化石燃料,消耗量×CO2排放系数CO2排放系数=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其中,化石燃料消耗量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产生CO2的化石燃料,包括煤炭、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以企业账务记录为依据;CO2排放系数是指单位化石燃料的CO2排放量。

4、税率

——税率形式: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CO2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CO2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设计税率应该遵循的原则:一是税率水平应最大限度地反映减排CO2的边际成本;二是税率水平应该考虑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三是税率水平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差别因素,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不同化石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四是税率水平应该循序渐进的提高;五是与其他税种的衔接,碳税的税率水平还涉及到对化石燃料征税的其他税种税负的平衡,例如我国近期准备出台资源税的改革,资源税的改革必然会对开征碳税时的税率水平产生影响。此外,碳税税率水平还受到资源价格水平、是否实行国际碳税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属于在确定碳税税率水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建立税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CO2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展碳税在CO2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碳税开征税率的初步选择:2012年10元/吨CO2,2020年40元/吨CO2。其中,原煤碳税分别为每吨19.4元和77.6元;原油碳税分别为每吨30.3元和121.2元;天然气碳税为每千立方米22元和88元。

5、征税环节

碳税的征税环节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由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缴纳;二是在消费环节征税,即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税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和源泉控制。现行消费税对成品油的征收是在生产环节,资源税对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的征收也是在生产环节,考虑到中国目前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征税的实际做法,为了保障碳税的有效征收,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

6、税收优惠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

——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CO2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CO2,例如实行CCS (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CO2,暂不征税。

7、碳税的收入归属

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到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

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8、碳税的收入使用

碳税收入的使用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定收入的使用用途②;一种是不指定使用用途,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统筹使用。一般来说,专款专用制度在环境税处于起步阶段,税率水平较低、无法达到理想的环境目标的情况下,有利于改善环境。而纳入一般预算的环境税收一般用来制度补偿计划,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通常为发达国家所采用。

从强化我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项目;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生态环境压力的需要

受能源分布的约束,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0.7亿吨。根据2006年底由我国科技部、气象局、中科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0年我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34亿吨,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2.78%,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人均排放0.65吨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中指出,2004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人均②使用用途即通常所称的专款专用。

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33%。

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我国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因此,为了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已经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也是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

(二)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 的签约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对《公约》的实施取得重大突破,缔约方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出台的“巴厘岛路线图”为进一步落实《公约》指明了方向。中国目前虽然没有承诺减排的义务,但作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大国,我国限排和减排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因此,开征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将其作为我国主动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行动之一,不仅符合国际环境政策的发展趋势,也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有利于掌握未来谈判的主动权。

(三)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而碳税作为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既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也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还符合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向。

具体来看,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开征适度的碳税,有利于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总之,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

从国外发达国家来看,其普遍建立以硫税、氮税、燃油税、碳税等环境税税种为核心的环境税制或绿色税制。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但目前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符合市场经济的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

开征碳税,可以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者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此外,通过开征碳税,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还能够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对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四、中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我国碳税的开征,涉及到国际协约中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承担义务的确定问题,我国政府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的态度,与现有对化石能源征税的税种之间的协调,矿产资源、能源等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制定相关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同时,为了减少碳税实施的阻力和负面效应,碳税还需要遵循渐进的改革思路,采取税率制定逐渐小幅度提升等措施。由于存在着较多的影响因素,有必要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合理设计碳税的实施路线和步骤。

第一步,是在2009年进行燃油税费改革。2008年12月,我国实施了准备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在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改革与原有改革方案不同之处在于,并没有开征独立的燃油税税种,而是通过提高燃油的消费税税额进行替代。由于燃油税费改革并没有开征独立的燃油税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进行费改税,纳税人的负担只是将原有养路费等收费的负担转化为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提高,这实际上为从加强节能减排的角度开征碳税提供了税负空间。

其次,在2009年或之后择机进行资源税改革。针对现行资源税所存在的问题,资源税提出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与从价计征、提高税率等改革内容。由于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长的下滑,影响到资源税的改革,预计经济形势好转情况下,资源税改革会出台【3】。但是,资源税改革应视为开征碳税前的一种准备,一是在一定程度上理顺我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在提高有关化石燃料

的税率水平时,应该考虑为后续的碳税改革留下一定的税负空间,从而为在资源税改革基础上开征碳税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考虑到近期要出台资源税的可能性较大,一个阶段性出台的税种不能过于密集,需要有一段时间来消化化石燃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在资源税改革后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再开征碳税,我们初步考虑将碳税的实施时间确定为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内(预计为 2012-2013年) 。

同时,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发展趋势,《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1国家的履约时间为2012年,再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达成的协议,在2012年后,在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义务的同时,也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适当减排温室气体行动【4】。这样,2012年后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必然会形成新的格局,也必然会对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施加更大的压力。

此外,根据开征碳税的模拟效果分析,如果实现低税率水平的碳税政策,对于经济的冲击影响较小,纳税人的负担也不会过重。因而,我们提出首先开征低税率水平的碳税,如10元/吨CO2的税率水平。在开征低税率水平的碳税后,可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适度逐步提高税率水平,进一步增强其对减少CO2排放的激励作用。

最后,开征环境税及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国内还存在着开征二氧化硫、废水等环境税的需要,预期在2014年及之后的期间内开征环境税,并根据碳税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其他环境税税种的改革情况,完善和优化整个环境税收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达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的相关协会。

据了解,作为取代现行排污收费的新税种,环保税将二氧化碳排放税纳入其中; 污染物排放税税率则较现行排污收费有所提高。

与此前业界预期不同的是,该送审稿首次将碳税纳入环境税中,将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炉煤气、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其他化石燃料等纳入征税范围。但对于主要耗能行业,采用减排、回收二氧化碳技术的企业,可以减征碳税。纳税人采用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并实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减碳减排量。

在开征时机方面,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做好全面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在部分地区开征,再逐步扩大征税的地区和范围;

对二氧化碳税目,根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和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择机开征,并与主体税种减税相配合,不增加宏观税负【5】。

五、碳税的相关制度安排及国际碳税问题

(一)碳税的相关利益协调

理想状态下,如果现存的化石能源税依据庇古与拉姆齐原则设计,但忽略了化石能源影响全球气候所造成的外部性,碳税可以直接加在现行的税上。但是James M.Poterba (1993)提出虽然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对化石能源进行征税,但是很多现存的税种主要出于收入的需要而不是纠正外部性。因此碳税与现存能源税的协调存在隐含的问题。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碳税可能具有的负面的分配效应。大多数发达国家有一系列的辅助政策可以削弱这种负面影响,例如,很多转移项目将价格变化指数化,转移接受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受到碳税引发的价格变化影响。也可以考虑有目的的转移,如提高政府针对低收入群体的项目水平;在“双重红利假说”成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用碳税收入补贴以减少扭曲性税种,如修改所得税税率,向低收入家庭重新分配购买力,从而增加整体福利(James M.Poterba,1993)【6】。

(二)国际碳税的研究

碳税的设计和制度安排能否在国际上实行也是检验碳税制度合理与否的一个标准。二氧化碳的排放是一个国际问题,因此也应该具有国际通行的标准。国外有众多学者研究了国际碳税的问题,比如国际碳税的优势与实施的困难等问题。

在开放经济中单边碳税存在困难。在碳税的征收途径中,为了同时保证环境效益和公平竞争,针对涉及进出口的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密集商品,征收碳税需要结合碳税、关税与补贴,这存在相当困难;而且单边碳税税率存在不协调。这不仅影响到国际竞争,而且不能有效抑制外部性的产生(Lawrence H.Goulder ,1992)。而实践中,这样的出口退税与相关的条款在某些北欧国家的碳税政策中实施过,结果导致参与出口贸易的大公司失去了减排的动力。如果碳税在全世界以统一的税率推行,即采取多边碳税政策,对于给定产业的单位成本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的分配也会是一致的,这样对国际竞争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如果多边碳税政策能够使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的边际成本在全球

范围内相等,则全球减排的成本可以最小化,多边政策就是有效率的(James M.Poterba ,1993)【7】。

但是全球统一的碳税税率在执行中存在问题。K Matsumoto和T Fukuda(2006)认为尽管全球性的统一碳税税率可以经济有效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但它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这样的政策可能由于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而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而不大可能成功实施。他们提出设计全球性不同碳税税率,并对上游产业征税。利用一般均衡模型,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虽然全球碳税税率不同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小于全球统一的碳税税率,但对发展中国家形成了积极的GDP 效应。考虑到全球减排的重要性以及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全球性不同碳税税率具有更好的经济公平和政策有效性。

另一个潜在的问题来自于多边碳税政策存在的收益分配障碍。多边碳税政策中得到的净收益在国家间的分配很不平均,有必要动用大规模的国际财政转移,但Schelling (1992)指出,极少有发达国家愿意放弃对于如此巨大的收入的控制,让给国际性组织(James M.Poterba,1993)。即使保证了国际转移,个别国家会有激励拒绝加入国际协定并搭便车。即使所有的国家都从制定碳税的多边行动中受益,某个国家可能在搭便车的情况下会更好,如一些小国家,他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原本就相对较小,因此减排激励并不大(Lawrence H.Goulder,1992)。

为了实现有效率的国际碳税制度,还有必要对已存在的化石能源税与补贴进行国家内的调整(Bernard P.Herber and Jose T.Raga,1995)【8】。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欠发达国家现行的针对化石能源的税制方面存在差异。尽管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对这些能源征税,许多欠发达国家现在对这些化石能源的直接消费以及通过电力的间接消费是进行补贴的。欠发达国家化石能源补贴的政治经济原因构成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全球行动的重要障碍。克服这个问题,一个有效的方法是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转移,明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政策改革中的失败者进行补贴。但是构建这样一个转移体制同样要面对前面所提到的国际行动协调的困境(James M.Poterba,1993)【9】。

六、完善我国碳税的措施

碳税开征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面临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要端正态度,积极主动地应对而不是消极地观望等待。

(一)政府要采取有策略的税收征收方式-制约与激励相结合。

制约就是要通过征税限制企业和个人对化石能源以及以化石能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的消耗;激励就是通过减税、免税等措施激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比如太阳能、风能等,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济与社会相协调。既需要使得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明显的刺激力度,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也要考虑企业对新增税负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在碳税税率的设计方面,要权衡利弊,确定合适的税率。如果税率设计较高,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影响经济的发展。如果税率设计较低,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立足省情、区别对待、循序渐进。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由来已久,地区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开征碳税应以各地的实际为本,不能盲目的整齐划一,这样才能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碳税制度,使之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切实可行。与此同时,合理选择引进碳税的时机也是保证碳税实施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分步推进碳税和逐步提高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对企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抵触情绪。

(三) 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新技术、新产业的护持力度。

在资金上要为企业减负,减轻碳税压力。一方面,政府从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引进工作的护持,可以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资金,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改造。把支持重点界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省市县财政要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对短期困难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减震”措施来减少碳税征收的负面影响。

在发展上促进企业创新。积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用实力规避碳税风险。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是行业领先企业开展联合创新,更多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加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力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与东部地区先进的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借助外力,加强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型与换代升级。

(四) 政府要对企业节能减排加大管理力度。

政府要积极推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的推广和普及工作。积极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让企业在碳税征收面前能够有效响应的根本措施还是企业练好内功,提高企业本身的素质,政府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推进管理创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10】。

(五)政府要优化经济结构,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

就全国而言,第三产业发展目前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的服务水平,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减轻就业压力,同时优化了现有经济结构,也必将优化全国的经济环境。继续巩固全国农业的优势地位,积极发展高科技农业、循环农业【11】;对工业发展,要大胆淘汰一些能耗高、效益差的企业,积极发展高科技企业。同时,企业自身要走科学发展道路,围绕新型工业化目标,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另外,对于一个人口大省,人的素质在碳排放问题上是一个重要因素,要加大宣传力度,从需求角度对碳税的征收做出积极反应。

七、结语

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上,不仅仅有碳税一个政策工具。还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以及碳汇、能效标准等其他措施,碳税应该与这些政策手段之间相互协调,真正形成合力,发挥减排的作用。碳税会否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正确博弈,何时能顺利从纸面走向施行,仍是一个未知数。

碳税的征收是一个趋势,也是一个必然。而碳税对经济的影响从短期看会经历一个痛苦的转型过程,但放眼未来,它必将会对经济以及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无论是政府

还是企业,都要坚持科学发展的思想,不能只顾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不能再以环境为代价换得GDP 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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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环境政策学学 课程编号: 0902022 课程性质: 学位课

石家庄经济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

我国实行碳税制度的探讨

摘 要: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危机。应对危机,就必须控制并尽量减少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碳税是主要抑制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针对碳税问题,国外已有众多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包括碳税的意义和影响,碳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碳税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碳税实施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文从碳税的设计与制度安排层面,对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与归纳,以期为进一步研究作参考。

关键词:碳税;碳税设计 ;碳税税率; 国际碳税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human-induced climate warming has become a major crisis facing the world. To deal with the crisis, we must control and reduce the number of human emissions of greenhouse gases. A carbon tax is mainly to curb greenhouse gas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to combat climate change policy. Aiming at the problem of foreign carbon tax, many scholars have done a lot of research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including the significance and effect of carbon tax, carbon tax system design and arrangement.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carbon tax system is the key link of carbon tax,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system level carbon tax, theoretical study of foreign scholars was sorted and summarized preliminarily, in order to further study for reference to.

Keywords: carbon tax; carbon tax; carbon tax; carbon tax

前言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重要危机。应对危机,就必须控制并尽量减少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减缓全球气候变暖速度。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Nicholas Stern )在《斯特恩报告:气候变化经济学》中把气候变化称为“迄今为止,我们遇到的最大的市场失灵的例子”。近现代大气中增加的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人类使用的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使用所导致的环境成本属于外部成本,因此,在化石能源市场上发生的使用者的私人成本并不包含全部社会成本,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化石能源的使用①。

碳税的目的就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建立一种经济激励。它赋予了由化石能源使用产生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形式存在的环境污染一个成本,这相当于一种庇古税,通过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以纳入价格系统,进而影响经济主体决策。

然而,碳税尽管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两难选择。碳税的优势毋庸置疑,比如碳税可以即时实施并防止可能的贪污和寻租行为;相对容易管理,“每一种化石能源的碳成分是精确知道的,因此当能源燃烧的时候释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可以计量的”,便于消费者控制消费量;具有灵活性,易于修改等,而且能够相对容易地适应现行的税收体系。但在具体实践之中,碳税的某些优势也为其实施设置了障碍,比如,碳税的简单清晰可能使承担税负的公众产生直接抵触心理。此外,碳税也由于对二氧化碳排放没有明确限制,因而可能难以达到减排目标而遭受指责;同时碳税制度通常也会带来非均衡等(Pezzey1992)。走出碳税所处的两难困境,关键在于碳税的科学设计与合理的制度安排,尽量使碳税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避免负面影响。对此,国外众多学者从征税对象及征收途径的选择、税率设计与相关制度安排层面做了大量的阐述【1】。

一、碳税的概念

碳税(carbon tax ),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据国家发改委能源专家2010年4月在2010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透露:我国的碳税研究工作已基本完成,力争在十二五期间(2011~2015)征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研究小组建议,碳税从生产端征收,税率在初期可能低一点,未来将维持税率不断递增的态势。 ① Bernard P.Herber和 Jose T.Raga,1995;Lawrence H.Goulder,1992。

二、碳税税制要素及相关制度设计

1、征税范围和对象

中长期的碳税政策应该实现对集中排放源的所有温室气体征税,对分散源则以CO2或燃料消耗为基础。但从短期来看,由于CO2约占温室气体排放的60%以上,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同时对CO2进行征税较其他温室气体相比更容易操作。因此,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CO2。由于CO2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2、纳税人

凡是因消耗化石燃料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为CO2环境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计税依据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CO2,理论上应该以CO2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合理。但由于以CO2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涉及到CO2排放量的监测问题,在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在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CO2的排放量。严格来说,对根据化石燃料估算出的CO2排放量征税与对CO2的实际排放征税相比,是存在差别的。前者只鼓励企业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而不利于企业致力于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消除或回收利用的技术研究。

碳税的国际经验也表明【2】,目前实施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尚不具备对CO2排放量进行监测的能力,为了便于征收,降低征管成本,我国同样应该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

据。根据《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能源部分所提供的基准方法,化石燃料消费产生CO2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CO2排放量=化石燃料,消耗量×CO2排放系数CO2排放系数=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其中,化石燃料消耗量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产生CO2的化石燃料,包括煤炭、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以企业账务记录为依据;CO2排放系数是指单位化石燃料的CO2排放量。

4、税率

——税率形式: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CO2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CO2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设计税率应该遵循的原则:一是税率水平应最大限度地反映减排CO2的边际成本;二是税率水平应该考虑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三是税率水平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差别因素,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不同化石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四是税率水平应该循序渐进的提高;五是与其他税种的衔接,碳税的税率水平还涉及到对化石燃料征税的其他税种税负的平衡,例如我国近期准备出台资源税的改革,资源税的改革必然会对开征碳税时的税率水平产生影响。此外,碳税税率水平还受到资源价格水平、是否实行国际碳税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属于在确定碳税税率水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建立税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CO2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展碳税在CO2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碳税开征税率的初步选择:2012年10元/吨CO2,2020年40元/吨CO2。其中,原煤碳税分别为每吨19.4元和77.6元;原油碳税分别为每吨30.3元和121.2元;天然气碳税为每千立方米22元和88元。

5、征税环节

碳税的征税环节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由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缴纳;二是在消费环节征税,即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税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和源泉控制。现行消费税对成品油的征收是在生产环节,资源税对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的征收也是在生产环节,考虑到中国目前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征税的实际做法,为了保障碳税的有效征收,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

6、税收优惠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

——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CO2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CO2,例如实行CCS (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CO2,暂不征税。

7、碳税的收入归属

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到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

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8、碳税的收入使用

碳税收入的使用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定收入的使用用途②;一种是不指定使用用途,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统筹使用。一般来说,专款专用制度在环境税处于起步阶段,税率水平较低、无法达到理想的环境目标的情况下,有利于改善环境。而纳入一般预算的环境税收一般用来制度补偿计划,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通常为发达国家所采用。

从强化我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项目;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生态环境压力的需要

受能源分布的约束,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0.7亿吨。根据2006年底由我国科技部、气象局、中科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0年我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34亿吨,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2.78%,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人均排放0.65吨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中指出,2004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人均②使用用途即通常所称的专款专用。

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33%。

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我国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因此,为了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已经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也是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

(二)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 的签约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对《公约》的实施取得重大突破,缔约方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出台的“巴厘岛路线图”为进一步落实《公约》指明了方向。中国目前虽然没有承诺减排的义务,但作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大国,我国限排和减排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因此,开征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将其作为我国主动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行动之一,不仅符合国际环境政策的发展趋势,也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有利于掌握未来谈判的主动权。

(三)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而碳税作为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既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也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还符合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向。

具体来看,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开征适度的碳税,有利于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总之,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

从国外发达国家来看,其普遍建立以硫税、氮税、燃油税、碳税等环境税税种为核心的环境税制或绿色税制。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但目前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符合市场经济的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

开征碳税,可以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者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此外,通过开征碳税,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还能够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对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四、中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我国碳税的开征,涉及到国际协约中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承担义务的确定问题,我国政府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的态度,与现有对化石能源征税的税种之间的协调,矿产资源、能源等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制定相关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同时,为了减少碳税实施的阻力和负面效应,碳税还需要遵循渐进的改革思路,采取税率制定逐渐小幅度提升等措施。由于存在着较多的影响因素,有必要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合理设计碳税的实施路线和步骤。

第一步,是在2009年进行燃油税费改革。2008年12月,我国实施了准备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在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改革与原有改革方案不同之处在于,并没有开征独立的燃油税税种,而是通过提高燃油的消费税税额进行替代。由于燃油税费改革并没有开征独立的燃油税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进行费改税,纳税人的负担只是将原有养路费等收费的负担转化为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提高,这实际上为从加强节能减排的角度开征碳税提供了税负空间。

其次,在2009年或之后择机进行资源税改革。针对现行资源税所存在的问题,资源税提出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与从价计征、提高税率等改革内容。由于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长的下滑,影响到资源税的改革,预计经济形势好转情况下,资源税改革会出台【3】。但是,资源税改革应视为开征碳税前的一种准备,一是在一定程度上理顺我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在提高有关化石燃料

的税率水平时,应该考虑为后续的碳税改革留下一定的税负空间,从而为在资源税改革基础上开征碳税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考虑到近期要出台资源税的可能性较大,一个阶段性出台的税种不能过于密集,需要有一段时间来消化化石燃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在资源税改革后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再开征碳税,我们初步考虑将碳税的实施时间确定为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内(预计为 2012-2013年) 。

同时,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发展趋势,《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1国家的履约时间为2012年,再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达成的协议,在2012年后,在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义务的同时,也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适当减排温室气体行动【4】。这样,2012年后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必然会形成新的格局,也必然会对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施加更大的压力。

此外,根据开征碳税的模拟效果分析,如果实现低税率水平的碳税政策,对于经济的冲击影响较小,纳税人的负担也不会过重。因而,我们提出首先开征低税率水平的碳税,如10元/吨CO2的税率水平。在开征低税率水平的碳税后,可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适度逐步提高税率水平,进一步增强其对减少CO2排放的激励作用。

最后,开征环境税及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国内还存在着开征二氧化硫、废水等环境税的需要,预期在2014年及之后的期间内开征环境税,并根据碳税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其他环境税税种的改革情况,完善和优化整个环境税收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达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的相关协会。

据了解,作为取代现行排污收费的新税种,环保税将二氧化碳排放税纳入其中; 污染物排放税税率则较现行排污收费有所提高。

与此前业界预期不同的是,该送审稿首次将碳税纳入环境税中,将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炉煤气、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其他化石燃料等纳入征税范围。但对于主要耗能行业,采用减排、回收二氧化碳技术的企业,可以减征碳税。纳税人采用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并实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减碳减排量。

在开征时机方面,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做好全面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在部分地区开征,再逐步扩大征税的地区和范围;

对二氧化碳税目,根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和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择机开征,并与主体税种减税相配合,不增加宏观税负【5】。

五、碳税的相关制度安排及国际碳税问题

(一)碳税的相关利益协调

理想状态下,如果现存的化石能源税依据庇古与拉姆齐原则设计,但忽略了化石能源影响全球气候所造成的外部性,碳税可以直接加在现行的税上。但是James M.Poterba (1993)提出虽然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对化石能源进行征税,但是很多现存的税种主要出于收入的需要而不是纠正外部性。因此碳税与现存能源税的协调存在隐含的问题。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碳税可能具有的负面的分配效应。大多数发达国家有一系列的辅助政策可以削弱这种负面影响,例如,很多转移项目将价格变化指数化,转移接受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受到碳税引发的价格变化影响。也可以考虑有目的的转移,如提高政府针对低收入群体的项目水平;在“双重红利假说”成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用碳税收入补贴以减少扭曲性税种,如修改所得税税率,向低收入家庭重新分配购买力,从而增加整体福利(James M.Poterba,1993)【6】。

(二)国际碳税的研究

碳税的设计和制度安排能否在国际上实行也是检验碳税制度合理与否的一个标准。二氧化碳的排放是一个国际问题,因此也应该具有国际通行的标准。国外有众多学者研究了国际碳税的问题,比如国际碳税的优势与实施的困难等问题。

在开放经济中单边碳税存在困难。在碳税的征收途径中,为了同时保证环境效益和公平竞争,针对涉及进出口的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密集商品,征收碳税需要结合碳税、关税与补贴,这存在相当困难;而且单边碳税税率存在不协调。这不仅影响到国际竞争,而且不能有效抑制外部性的产生(Lawrence H.Goulder ,1992)。而实践中,这样的出口退税与相关的条款在某些北欧国家的碳税政策中实施过,结果导致参与出口贸易的大公司失去了减排的动力。如果碳税在全世界以统一的税率推行,即采取多边碳税政策,对于给定产业的单位成本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的分配也会是一致的,这样对国际竞争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如果多边碳税政策能够使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的边际成本在全球

范围内相等,则全球减排的成本可以最小化,多边政策就是有效率的(James M.Poterba ,1993)【7】。

但是全球统一的碳税税率在执行中存在问题。K Matsumoto和T Fukuda(2006)认为尽管全球性的统一碳税税率可以经济有效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但它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这样的政策可能由于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而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而不大可能成功实施。他们提出设计全球性不同碳税税率,并对上游产业征税。利用一般均衡模型,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虽然全球碳税税率不同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小于全球统一的碳税税率,但对发展中国家形成了积极的GDP 效应。考虑到全球减排的重要性以及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全球性不同碳税税率具有更好的经济公平和政策有效性。

另一个潜在的问题来自于多边碳税政策存在的收益分配障碍。多边碳税政策中得到的净收益在国家间的分配很不平均,有必要动用大规模的国际财政转移,但Schelling (1992)指出,极少有发达国家愿意放弃对于如此巨大的收入的控制,让给国际性组织(James M.Poterba,1993)。即使保证了国际转移,个别国家会有激励拒绝加入国际协定并搭便车。即使所有的国家都从制定碳税的多边行动中受益,某个国家可能在搭便车的情况下会更好,如一些小国家,他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原本就相对较小,因此减排激励并不大(Lawrence H.Goulder,1992)。

为了实现有效率的国际碳税制度,还有必要对已存在的化石能源税与补贴进行国家内的调整(Bernard P.Herber and Jose T.Raga,1995)【8】。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欠发达国家现行的针对化石能源的税制方面存在差异。尽管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对这些能源征税,许多欠发达国家现在对这些化石能源的直接消费以及通过电力的间接消费是进行补贴的。欠发达国家化石能源补贴的政治经济原因构成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全球行动的重要障碍。克服这个问题,一个有效的方法是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转移,明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政策改革中的失败者进行补贴。但是构建这样一个转移体制同样要面对前面所提到的国际行动协调的困境(James M.Poterba,1993)【9】。

六、完善我国碳税的措施

碳税开征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面临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要端正态度,积极主动地应对而不是消极地观望等待。

(一)政府要采取有策略的税收征收方式-制约与激励相结合。

制约就是要通过征税限制企业和个人对化石能源以及以化石能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的消耗;激励就是通过减税、免税等措施激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比如太阳能、风能等,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济与社会相协调。既需要使得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明显的刺激力度,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也要考虑企业对新增税负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在碳税税率的设计方面,要权衡利弊,确定合适的税率。如果税率设计较高,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影响经济的发展。如果税率设计较低,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立足省情、区别对待、循序渐进。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由来已久,地区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开征碳税应以各地的实际为本,不能盲目的整齐划一,这样才能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碳税制度,使之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切实可行。与此同时,合理选择引进碳税的时机也是保证碳税实施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分步推进碳税和逐步提高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对企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抵触情绪。

(三) 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新技术、新产业的护持力度。

在资金上要为企业减负,减轻碳税压力。一方面,政府从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引进工作的护持,可以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资金,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改造。把支持重点界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省市县财政要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对短期困难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减震”措施来减少碳税征收的负面影响。

在发展上促进企业创新。积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用实力规避碳税风险。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是行业领先企业开展联合创新,更多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加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力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与东部地区先进的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借助外力,加强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型与换代升级。

(四) 政府要对企业节能减排加大管理力度。

政府要积极推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的推广和普及工作。积极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让企业在碳税征收面前能够有效响应的根本措施还是企业练好内功,提高企业本身的素质,政府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推进管理创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10】。

(五)政府要优化经济结构,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

就全国而言,第三产业发展目前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的服务水平,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减轻就业压力,同时优化了现有经济结构,也必将优化全国的经济环境。继续巩固全国农业的优势地位,积极发展高科技农业、循环农业【11】;对工业发展,要大胆淘汰一些能耗高、效益差的企业,积极发展高科技企业。同时,企业自身要走科学发展道路,围绕新型工业化目标,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另外,对于一个人口大省,人的素质在碳排放问题上是一个重要因素,要加大宣传力度,从需求角度对碳税的征收做出积极反应。

七、结语

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上,不仅仅有碳税一个政策工具。还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以及碳汇、能效标准等其他措施,碳税应该与这些政策手段之间相互协调,真正形成合力,发挥减排的作用。碳税会否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正确博弈,何时能顺利从纸面走向施行,仍是一个未知数。

碳税的征收是一个趋势,也是一个必然。而碳税对经济的影响从短期看会经历一个痛苦的转型过程,但放眼未来,它必将会对经济以及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无论是政府

还是企业,都要坚持科学发展的思想,不能只顾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不能再以环境为代价换得GDP 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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