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制度(2013年7月)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建立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总部集中管理。

(二)规范化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各方签署《业务协议》,遵循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原则,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于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公司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信用交易业务决策委员会——信用交易管理部——分支机构四个层级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确定和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使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达到3亿元以上的大额交易。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重要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或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批或授权审批使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在3亿元(含)以下的交易。

信用交易业务决策委员会是日常业务开展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执行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客户营销,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受理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收集客户资质调查材料、受理签约,以及后续投资者服务、通知、咨询、投诉和纠纷处理等事宜;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约客户进行资产追索。

第九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管理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账户管理能力以及客户适当性管理水平等选择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融出方核查机制,保障融出方合法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可以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明确约定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

险。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质押标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执行盯市制度,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益处理措施,妥善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内部报告和信息报送机制,确保对内、对外相关信息报送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将风险控制的要求贯穿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墙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相互制衡。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通过对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测,及时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确保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健立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现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总量监控等功能,并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和稽核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的管理,保障公司与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建立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总部集中管理。

(二)规范化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各方签署《业务协议》,遵循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原则,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于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公司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信用交易业务决策委员会——信用交易管理部——分支机构四个层级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确定和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使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达到3亿元以上的大额交易。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重要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或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批或授权审批使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在3亿元(含)以下的交易。

信用交易业务决策委员会是日常业务开展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执行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客户营销,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受理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收集客户资质调查材料、受理签约,以及后续投资者服务、通知、咨询、投诉和纠纷处理等事宜;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约客户进行资产追索。

第九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管理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账户管理能力以及客户适当性管理水平等选择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融出方核查机制,保障融出方合法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可以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明确约定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

险。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质押标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执行盯市制度,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益处理措施,妥善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内部报告和信息报送机制,确保对内、对外相关信息报送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将风险控制的要求贯穿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墙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相互制衡。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通过对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测,及时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确保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健立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现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总量监控等功能,并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和稽核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的管理,保障公司与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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