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单案例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1:大鹏企业在央视举办的赈灾晚会上表示将向中国红十字会捐100万,但之后以资金周转不灵为借口反悔。请问:中国红十字会是否有权向甲企业要100万的捐赠?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情形。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2:甲曾跟乙许诺赠与乙一辆车,但半年后甲做生意亏本,生活困难。请问:甲是否应当履行自己当初的承诺?

一、概念、特点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同意收受赠与物的合同。

1.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争议

4.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的类型:附义务的赠与,定期给付的赠与,附条件/期限的赠与,死因赠与,混合赠与,半卖半赠,房屋赠与。

二、关于撤销的问题

(一)可撤销的情形

1.赠与的财产在转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

2.由于受赠人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可以对赠与人&其家属。

3.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撤销权。

(二)不可撤销的情况

1. 为了社会公益

2.道德义务的赠与主要涉及个人。

3.经过公证的赠与,双方都很严肃。

三、赠与人的民事责任

1.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赠与物出现了瑕疵,不担责。

2.由于赠与人的故意/重大过失,使受赠人受损,赠与人担责。

3.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负一定的责任。

4.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归责原则

基本上按过错原则来处理赠与中的纠纷,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辅 思考: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银行借款合同在利息问题上的区别。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张某为办养猪场,与王某书面约定王某借给张某十万元钱,关于利息只字未提。一年后,王某让张某连本带利还十万零五千,张某拒绝还五千元的利息。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概念和特点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借款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包括借钱、借物。

2.借款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诺成合同。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4.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除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而企业之间不准借贷。

2.借款人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3.贷款人按双方的约定,可以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利息不得在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

5.利息支付。(1)按约定;

(2)没约定/约定不明,按61条协商;

(3)61条不行的,按以下办法:

①一年之内的借款合同,返本付息,同时。

②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利息,剩余不满一年的,返还本金时同时支付利息。

6.可不可以提前还款?

(1)按约定;

(2)无约定就是可以提前还,按实际借款期支付利息。

7.自然人的借款问题: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自然人之间禁止高利贷,但可以达到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允许算复利。

(4)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借贷,按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走。

第十六章 租赁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未约定租期的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直至其去世。后甲乙因为装修问题发生纠纷,甲要求立即解除合同。请问:甲能否这样做?

一、概念、特点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按期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是双务&有偿合同。

3.是诺成合同。

4.租赁物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5.租赁合同具有债权的性质,又具有物权的性质。

6.租赁物。

(1)动产。

(2)不动产。

(3)企业设备

(4)交通工具。

二、租赁期限

1.通常不得超过20年。

2.应当采取书面合同而未采取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未约定租赁期,依《合同法》61条又不能确定的,应视为不定期。

4.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异议的,视为不定期。

三、权利义务

1.出租人

(1)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

(2)有瑕疵担保的义务:没有权利瑕疵:第三人不得向租赁物主张权利;没有物的瑕疵: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应对租赁物进行修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负担交税。

(5)有返还担保物的义务。

2.承租人

(1)支付租金。

(2)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对其一般损耗不承担责任。

(3)不得擅自转租,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4)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它物。

(5)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四、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这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1.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况。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租赁物的使用性质使用租赁物的。

(2)未经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到期不支付租金的。

(4)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可解除,但应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

2.承租人可解除的情况。

(1)租赁物危及到承租人的安全健康,随时可解除。

(2)租赁物毁损来失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

五、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出租人出售租赁的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死亡而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二章 保管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对贵重物品的保管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朱某去超市购物,将手机同包一起存放在超市的保管箱内。朱某购物后发现东西全部丢失,遂找超市赔偿。超市称朱某没有事先说明,现在也无法证明保管箱中有手机等贵重物品,因此只能按照普通物品赔偿50-100元。请问:超市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学习保管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标的是保管行为。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若是无偿保管,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保管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4.若是有偿保管,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寄存人若有过错,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保管人的损失,寄存人还要赔偿。

6.对于贵重物品以及现金的保管;

(1)寄存人首先要声明;

(2)保管人要验收封存;

(3)若未声明,一旦丢失只按一般物品来赔偿。

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理解隐名代理的概念。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公司委托乙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英国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货物短缺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了委托人甲公司。请问:丙公司能否找甲公司进行追索?

一、概念、特点

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Eg. 委托影楼替我照一组照片。

委托包括:特别委托、概括委托。

1.当委托为法律行为/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受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2.委托合同是以支付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不是办的那件事。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合同。

5.讲到这儿,必须讲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

共同点:均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不同点:(1)代理是以为法律行为为限;委托包括为法律行为,为非法律的事务。

(2)代理对外必须涉及到第三人;委托本身不涉及到第三人。

(3)代理权产生需要授权;

二、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受托人必须自己去处理

(2)受托人不能转委托,但并不是绝对的;委托人同意后可转委托。 转委托后,①委托人与转受托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②受托人对转受托人的选任承担责任。

2.按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报告完成委托事务完成情况的义务。

4.将取得的财产、权利、利益转让给委托人的义务。

5.在有偿委托中,由于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国1923年判例:原告(宇宙汽轮Co. )与被告(杰姆斯合伙Co. )

(二)委托人的义务

1.预付费用/偿还受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

2.对受托人办理的委托事务,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

3.变更委托事务,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4.有依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思考:我去某厂买东西,为自己买,不涉及委托;①为南开大学买,这是典型的委托;②问给谁买,我说给别人买,没点明给谁买;③人家没问,我也没说,实际上我是为别人买的。

我国《合同法》第402和第403条规定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一)关于隐名代理的问题

1.构成要件

(1)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订阅合同。与一般的委托不同。

(2)受托人在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为。

(3)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存在。

2.法律后果

可以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所产生的权利。

1.委托人的介入权

(1)构成条件

①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②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

③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

④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⑤委托人表明了委托人的身份。

(2)后果

委托人可以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中,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委托人的介入。

2.第三人的选择权

(1)条件: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第三人不知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不履行合同是由于委托人导致、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

(2)法律后果:《合同法》403条规定:

第三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但选定之后就不能再变了。

3.抗辩权的行使

(1)当委托人介入以后,第三人,对受托人的抗辩也可以针对委托人。

(2)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委托人的抗辩权。

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可以直接指向第三人。

②受托人向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人也可以以此为由直接针对第三人。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了解行纪人低买高卖或高买低卖后的处理。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后以250元成交。请问:多卖的50元应当归谁所有?

一、概念、特点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协议。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自己的费用。

2.行纪人以劳利为目的。

3.行纪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4.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二、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价格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1)低价卖出,高价买进,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足差额。 第二种情况:(2)高价卖出,低价买进,①应按约定,增加行纪人报酬;②无约定的,按《合同法》61条处理;③《合同法》61条解决不了的,所得利益归委托人;

2.行纪人的介入权。

(1)行纪人可以作第三人。

(2)可以作第三人的条件

①按市场的定价公平处理。②自己作为第三人买进卖出时,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章 居间合同

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关于居间人的费用及报酬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公司欲购买一批特殊化工材料,委托乙帮忙联系卖家。由于材料稀缺,乙遂辗转各地,大费周章仍未果。后乙要求甲公司承担其路费等必要的支出,甲公司却以乙未完成委托事项为由拒绝支付。请问:乙所花的必要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一、 概念和特点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 合同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居间劳务。

2. 居间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居间活动。

3.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1. 如实报告义务

2. 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居间服务

3. 保密义务

(二)委托人义务

1. 按照约定给付报酬

2. 偿付必要的费用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1:大鹏企业在央视举办的赈灾晚会上表示将向中国红十字会捐100万,但之后以资金周转不灵为借口反悔。请问:中国红十字会是否有权向甲企业要100万的捐赠?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情形。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2:甲曾跟乙许诺赠与乙一辆车,但半年后甲做生意亏本,生活困难。请问:甲是否应当履行自己当初的承诺?

一、概念、特点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同意收受赠与物的合同。

1.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争议

4.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的类型:附义务的赠与,定期给付的赠与,附条件/期限的赠与,死因赠与,混合赠与,半卖半赠,房屋赠与。

二、关于撤销的问题

(一)可撤销的情形

1.赠与的财产在转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

2.由于受赠人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可以对赠与人&其家属。

3.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撤销权。

(二)不可撤销的情况

1. 为了社会公益

2.道德义务的赠与主要涉及个人。

3.经过公证的赠与,双方都很严肃。

三、赠与人的民事责任

1.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赠与物出现了瑕疵,不担责。

2.由于赠与人的故意/重大过失,使受赠人受损,赠与人担责。

3.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负一定的责任。

4.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归责原则

基本上按过错原则来处理赠与中的纠纷,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辅 思考: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银行借款合同在利息问题上的区别。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张某为办养猪场,与王某书面约定王某借给张某十万元钱,关于利息只字未提。一年后,王某让张某连本带利还十万零五千,张某拒绝还五千元的利息。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概念和特点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借款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包括借钱、借物。

2.借款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诺成合同。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4.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除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而企业之间不准借贷。

2.借款人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3.贷款人按双方的约定,可以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利息不得在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

5.利息支付。(1)按约定;

(2)没约定/约定不明,按61条协商;

(3)61条不行的,按以下办法:

①一年之内的借款合同,返本付息,同时。

②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利息,剩余不满一年的,返还本金时同时支付利息。

6.可不可以提前还款?

(1)按约定;

(2)无约定就是可以提前还,按实际借款期支付利息。

7.自然人的借款问题: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自然人之间禁止高利贷,但可以达到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允许算复利。

(4)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借贷,按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走。

第十六章 租赁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未约定租期的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直至其去世。后甲乙因为装修问题发生纠纷,甲要求立即解除合同。请问:甲能否这样做?

一、概念、特点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按期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是双务&有偿合同。

3.是诺成合同。

4.租赁物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5.租赁合同具有债权的性质,又具有物权的性质。

6.租赁物。

(1)动产。

(2)不动产。

(3)企业设备

(4)交通工具。

二、租赁期限

1.通常不得超过20年。

2.应当采取书面合同而未采取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未约定租赁期,依《合同法》61条又不能确定的,应视为不定期。

4.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异议的,视为不定期。

三、权利义务

1.出租人

(1)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

(2)有瑕疵担保的义务:没有权利瑕疵:第三人不得向租赁物主张权利;没有物的瑕疵: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应对租赁物进行修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负担交税。

(5)有返还担保物的义务。

2.承租人

(1)支付租金。

(2)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对其一般损耗不承担责任。

(3)不得擅自转租,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4)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它物。

(5)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四、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这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1.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况。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租赁物的使用性质使用租赁物的。

(2)未经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到期不支付租金的。

(4)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可解除,但应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

2.承租人可解除的情况。

(1)租赁物危及到承租人的安全健康,随时可解除。

(2)租赁物毁损来失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

五、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出租人出售租赁的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死亡而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二章 保管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对贵重物品的保管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朱某去超市购物,将手机同包一起存放在超市的保管箱内。朱某购物后发现东西全部丢失,遂找超市赔偿。超市称朱某没有事先说明,现在也无法证明保管箱中有手机等贵重物品,因此只能按照普通物品赔偿50-100元。请问:超市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学习保管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标的是保管行为。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若是无偿保管,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保管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4.若是有偿保管,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寄存人若有过错,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保管人的损失,寄存人还要赔偿。

6.对于贵重物品以及现金的保管;

(1)寄存人首先要声明;

(2)保管人要验收封存;

(3)若未声明,一旦丢失只按一般物品来赔偿。

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理解隐名代理的概念。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公司委托乙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英国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货物短缺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了委托人甲公司。请问:丙公司能否找甲公司进行追索?

一、概念、特点

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Eg. 委托影楼替我照一组照片。

委托包括:特别委托、概括委托。

1.当委托为法律行为/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受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2.委托合同是以支付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不是办的那件事。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合同。

5.讲到这儿,必须讲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

共同点:均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不同点:(1)代理是以为法律行为为限;委托包括为法律行为,为非法律的事务。

(2)代理对外必须涉及到第三人;委托本身不涉及到第三人。

(3)代理权产生需要授权;

二、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受托人必须自己去处理

(2)受托人不能转委托,但并不是绝对的;委托人同意后可转委托。 转委托后,①委托人与转受托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②受托人对转受托人的选任承担责任。

2.按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报告完成委托事务完成情况的义务。

4.将取得的财产、权利、利益转让给委托人的义务。

5.在有偿委托中,由于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国1923年判例:原告(宇宙汽轮Co. )与被告(杰姆斯合伙Co. )

(二)委托人的义务

1.预付费用/偿还受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

2.对受托人办理的委托事务,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

3.变更委托事务,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4.有依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思考:我去某厂买东西,为自己买,不涉及委托;①为南开大学买,这是典型的委托;②问给谁买,我说给别人买,没点明给谁买;③人家没问,我也没说,实际上我是为别人买的。

我国《合同法》第402和第403条规定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一)关于隐名代理的问题

1.构成要件

(1)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订阅合同。与一般的委托不同。

(2)受托人在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为。

(3)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存在。

2.法律后果

可以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所产生的权利。

1.委托人的介入权

(1)构成条件

①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②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

③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

④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⑤委托人表明了委托人的身份。

(2)后果

委托人可以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中,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委托人的介入。

2.第三人的选择权

(1)条件: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第三人不知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不履行合同是由于委托人导致、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

(2)法律后果:《合同法》403条规定:

第三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但选定之后就不能再变了。

3.抗辩权的行使

(1)当委托人介入以后,第三人,对受托人的抗辩也可以针对委托人。

(2)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委托人的抗辩权。

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可以直接指向第三人。

②受托人向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人也可以以此为由直接针对第三人。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了解行纪人低买高卖或高买低卖后的处理。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后以250元成交。请问:多卖的50元应当归谁所有?

一、概念、特点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协议。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自己的费用。

2.行纪人以劳利为目的。

3.行纪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4.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二、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价格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1)低价卖出,高价买进,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足差额。 第二种情况:(2)高价卖出,低价买进,①应按约定,增加行纪人报酬;②无约定的,按《合同法》61条处理;③《合同法》61条解决不了的,所得利益归委托人;

2.行纪人的介入权。

(1)行纪人可以作第三人。

(2)可以作第三人的条件

①按市场的定价公平处理。②自己作为第三人买进卖出时,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章 居间合同

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关于居间人的费用及报酬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公司欲购买一批特殊化工材料,委托乙帮忙联系卖家。由于材料稀缺,乙遂辗转各地,大费周章仍未果。后乙要求甲公司承担其路费等必要的支出,甲公司却以乙未完成委托事项为由拒绝支付。请问:乙所花的必要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一、 概念和特点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 合同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居间劳务。

2. 居间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居间活动。

3.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1. 如实报告义务

2. 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居间服务

3. 保密义务

(二)委托人义务

1. 按照约定给付报酬

2. 偿付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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