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升本复习资料part1

民法1复习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3.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5. 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

1)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 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 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6. 财产关系的分类:

1)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

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

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7. 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 民事人身关系的特征:

1)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 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 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9. 人身关系的分类:

1) 人格关系

2) 身份关系

10.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11.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2. 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3. 在我国,可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两类:

1) 法律。(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

2) 准法律。(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

地方性法规

14. 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和法理。

15. 民法的性质:

1) 民法为私法

2) 民法为权利法

3)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私权神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平原则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18.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19.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

2) 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3) 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4)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2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主体、内容、客体)

2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2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

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义务。

2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 行为

3) 智力成果

4) 人身利益

24.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

愿实现一定利益的权利。

25. 民事权利的分类:

1)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 人身权和财产权

3) 绝对权和相对权

4)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 既得权与期待权

6) 主权利和从权利

7) 原权与救济权

26.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27.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28. 支配权: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排他性,物权,

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9. 请求权: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30. 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

31. 抗辩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32.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债权)

33.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

不实现的权利。

34.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

35. 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

36.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37. 民事义务的特征:

1)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

2)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38. 无权利的义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的通知义务。

39. 无义务的权利:形成权。

40.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41. 民事责任的特征:

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4) 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调的法律责任。

42. 民事责任的分类:

1)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2)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4) 一人责任和多人责任

5)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6)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7)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43. 民事责任形式: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原物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做、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44.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的重要财产

45. 物的特征:

1) 必须是权利客体

2)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 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46. 物的分类:

1) 动产与不动产

2) 种类物与特定物

3)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 主物与从物

6) 原物与孳息

7) 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8)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体物

47.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48.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事实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49.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 自然事实:(1)状态(2)事件

2) 人的行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

50.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5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3) 视听资料记载形式

4) 推定形式

5) 沉默形式

53.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 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6)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8) 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54.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5. 欠缺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含义:是指因在不同程度上缺少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导致

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56.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

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57.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2) 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

3)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8.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1) 重大误解的行为

2) 显失公平的行为

3)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4) 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9.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种类:

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 欠缺处分权的行为

3) 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4) 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60. 催告权: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

定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61. 撤销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62.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 撤销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前行使

2) 须为善意行使撤销,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

3) 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63. 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 无效的条件不同

2) 无效时间不同

3) 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64.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追缴财产

65.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

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6.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 妨碍相对人权利行使的

2) 违背社会公德或社会利益的

67. 对设定条件的要求:

1) 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应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3) 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 应是合法的事实

68. 附条件的分类:

1)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6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70.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

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71.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72. 下列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1)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73. 代理的分类:

1)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 本代理与再代理

74. 指定机关:

1) 人民法院

2)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3)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中,没诉讼能力

的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75. 代理权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76.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 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2) 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3) 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 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77.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资格的丧失。

7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施完成

2) 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9. 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

继续完成的。

80.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其他原因氢气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81.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82.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

征,足以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83. 时效的性质:

1) 时效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实施

2) 时效是事件

3) 时效具有强行性

84. 时效的作用:

1) 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确保交易安全

2) 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3) 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85.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

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86.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2) 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87.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2) 特别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

3)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88. 短期诉讼时效:1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受人或者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

民事权利。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寄存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5) 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6) 海上货物和运输损害赔偿请求权

89. 长期诉讼时效:2年以上

1) 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3年

2)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5年

90.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

2)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券,自债权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延期届满时起算

3)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5)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之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之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

害人时开始计算。

7)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

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8) 权利人虽知被害事不知侵害人的,应从确知侵害人时起算。

9)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权利受害的,应自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

10)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11) 《海商法》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

『1』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2』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算。

91.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

停计算。

92.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

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3.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 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同意履行义务

9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95.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96. 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 法定期限

2) 制定期限

3) 约定期限

97. 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 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5)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98.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

99.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户口的册籍。

100. 居民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

101.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02.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

为住所。

10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04. 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

所。

10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0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10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

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

照其他有关证明。

10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 自然人生

理死亡的时间。

10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10.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1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4.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15. 监护人的设定:

1) 法定监护

2) 指定监护

3) 遗嘱监护

4) 委托监护

116. 法定监护: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117. 监护人的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 承担被监护人之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18. 监护关系的终止:

1) 设立监护人的原因消失

2) 因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变更监护人

3) 因其他原因引起监护关系终止。

119.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

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20.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2年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21. 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122.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 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3) 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123.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

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24.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25. 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126.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 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2)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3) 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127.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

体工商户。

128. 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个体工商户是私人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2)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3)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9.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1) 工商经营权

2) 起字号权

3) 雇工权

4) 商标权

130.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1)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申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

庭共有财产承担。

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

共有财产清偿。

4) 无论个人还是家庭承担债务,都是一种无限责任。

131.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32.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法律形式。

2) 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3) 农村承包惊魂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133.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1)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经营主体。但承包无论以个人还是以家庭

承包的,都是属于自然人的特殊民事主体。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

项义务,对承包的客体不得破坏性开发和使用,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134.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万物安相同。

13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136. 法人的特征:

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4)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7. 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4) 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138.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1) 企业法人。

2) 非企业法人

139.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

140. 企业法人的特征:

1)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 企业法人具有归自己所有或经营的独立财产

3) 企业法人是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 141. 企业法人的分类:

1) 根据所有制性质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2) 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可分为中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人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3) 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 142. 非企业法人:除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

143. 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1) 机关法人

2) 事业单位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

144. 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 145. 法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6.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结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

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 法人组织结构的变更

2) 法人宗旨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147.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1) 法人的合并

2) 法人的分立

148.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49.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离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50. 法人的终止: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51. 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1) 依法被撤销

2) 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

152. 法人的清算: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

产关系的法律程序。

15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54.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破产、被撤销或解散

2)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自然人不同。

3) 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一是法律、行政命令的限制;而是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155.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156.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始终。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

3)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来实现。

157.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 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2) 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158.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利益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159.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60.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注:财产不足清偿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改责任消灭。

161.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利益、公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2. 合伙债务的承担:

1)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

2)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承担债务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3)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担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4)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3.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

利。

164. 人身权的特征:

1)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2)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3) 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165. 身份权: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

166. 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167. 人格权的特征:

1)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 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168.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权利为课题的总括性权利。

169.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 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 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 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170. 物质性人格权: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身体权

171. 精神性人格权:

1) 人格尊严权

2) 人身自由权

3) 姓名权

4) 肖像权

5) 名誉权

6) 荣誉权

7) 隐私权

8) 贞操权

172.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1) 停止侵害

2)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赔礼道歉

4) 赔偿精神损失

5) 赔偿物质损失

173. 亲属权: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对其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所享有的专属和支配权。

174.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互为配偶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其产生的前提是婚姻的有效成

立。

175. 亲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权利,是确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身份权。

民法1复习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3.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5. 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

1)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 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 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6. 财产关系的分类:

1)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

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

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7. 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 民事人身关系的特征:

1)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 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 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9. 人身关系的分类:

1) 人格关系

2) 身份关系

10.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11.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2. 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3. 在我国,可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两类:

1) 法律。(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

2) 准法律。(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

地方性法规

14. 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和法理。

15. 民法的性质:

1) 民法为私法

2) 民法为权利法

3)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私权神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平原则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18.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19.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

2) 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3) 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4)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2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主体、内容、客体)

2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2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

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义务。

2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 行为

3) 智力成果

4) 人身利益

24.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

愿实现一定利益的权利。

25. 民事权利的分类:

1)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 人身权和财产权

3) 绝对权和相对权

4)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 既得权与期待权

6) 主权利和从权利

7) 原权与救济权

26.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27.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28. 支配权: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排他性,物权,

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9. 请求权: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30. 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

31. 抗辩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32.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债权)

33.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

不实现的权利。

34.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

35. 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

36.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37. 民事义务的特征:

1)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

2)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38. 无权利的义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的通知义务。

39. 无义务的权利:形成权。

40.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41. 民事责任的特征:

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4) 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调的法律责任。

42. 民事责任的分类:

1)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2)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4) 一人责任和多人责任

5)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6)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7)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43. 民事责任形式: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原物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做、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44.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的重要财产

45. 物的特征:

1) 必须是权利客体

2)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 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46. 物的分类:

1) 动产与不动产

2) 种类物与特定物

3)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 主物与从物

6) 原物与孳息

7) 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8)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体物

47.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48.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事实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49.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 自然事实:(1)状态(2)事件

2) 人的行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

50.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5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3) 视听资料记载形式

4) 推定形式

5) 沉默形式

53.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 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6)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8) 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54.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5. 欠缺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含义:是指因在不同程度上缺少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导致

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56.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

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57.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2) 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

3)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8.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1) 重大误解的行为

2) 显失公平的行为

3)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4) 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9.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种类:

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 欠缺处分权的行为

3) 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4) 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60. 催告权: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

定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61. 撤销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62.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 撤销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前行使

2) 须为善意行使撤销,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

3) 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63. 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 无效的条件不同

2) 无效时间不同

3) 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64.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追缴财产

65.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

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6.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 妨碍相对人权利行使的

2) 违背社会公德或社会利益的

67. 对设定条件的要求:

1) 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应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3) 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 应是合法的事实

68. 附条件的分类:

1)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6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70.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

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71.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72. 下列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1)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73. 代理的分类:

1)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 本代理与再代理

74. 指定机关:

1) 人民法院

2)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3)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中,没诉讼能力

的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75. 代理权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76.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 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2) 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3) 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 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77.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资格的丧失。

7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施完成

2) 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9. 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

继续完成的。

80.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其他原因氢气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81.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82.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

征,足以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83. 时效的性质:

1) 时效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实施

2) 时效是事件

3) 时效具有强行性

84. 时效的作用:

1) 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确保交易安全

2) 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3) 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85.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

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86.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2) 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87.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2) 特别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

3)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88. 短期诉讼时效:1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受人或者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

民事权利。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寄存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5) 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6) 海上货物和运输损害赔偿请求权

89. 长期诉讼时效:2年以上

1) 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3年

2)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5年

90.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

2)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券,自债权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延期届满时起算

3)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5)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之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之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

害人时开始计算。

7)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

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8) 权利人虽知被害事不知侵害人的,应从确知侵害人时起算。

9)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权利受害的,应自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

10)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11) 《海商法》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

『1』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2』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算。

91.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

停计算。

92.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

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3.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 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同意履行义务

9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95.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96. 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 法定期限

2) 制定期限

3) 约定期限

97. 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 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5)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98.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

99.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户口的册籍。

100. 居民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

101.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02.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

为住所。

10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04. 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

所。

10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0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10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

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

照其他有关证明。

10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 自然人生

理死亡的时间。

10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10.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1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4.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15. 监护人的设定:

1) 法定监护

2) 指定监护

3) 遗嘱监护

4) 委托监护

116. 法定监护: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117. 监护人的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 承担被监护人之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18. 监护关系的终止:

1) 设立监护人的原因消失

2) 因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变更监护人

3) 因其他原因引起监护关系终止。

119.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

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20.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2年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21. 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122.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 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3) 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123.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

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24.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25. 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126.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 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2)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3) 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127.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

体工商户。

128. 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个体工商户是私人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2)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3)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9.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1) 工商经营权

2) 起字号权

3) 雇工权

4) 商标权

130.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1)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申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

庭共有财产承担。

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

共有财产清偿。

4) 无论个人还是家庭承担债务,都是一种无限责任。

131.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32.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法律形式。

2) 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3) 农村承包惊魂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133.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1)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经营主体。但承包无论以个人还是以家庭

承包的,都是属于自然人的特殊民事主体。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

项义务,对承包的客体不得破坏性开发和使用,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134.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万物安相同。

13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136. 法人的特征:

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4)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7. 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4) 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138.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1) 企业法人。

2) 非企业法人

139.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

140. 企业法人的特征:

1)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 企业法人具有归自己所有或经营的独立财产

3) 企业法人是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 141. 企业法人的分类:

1) 根据所有制性质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2) 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可分为中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人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3) 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 142. 非企业法人:除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

143. 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1) 机关法人

2) 事业单位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

144. 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 145. 法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6.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结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

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 法人组织结构的变更

2) 法人宗旨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147.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1) 法人的合并

2) 法人的分立

148.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49.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离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50. 法人的终止: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51. 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1) 依法被撤销

2) 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

152. 法人的清算: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

产关系的法律程序。

15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54.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破产、被撤销或解散

2)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自然人不同。

3) 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一是法律、行政命令的限制;而是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155.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156.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始终。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

3)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来实现。

157.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 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2) 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158.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利益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159.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60.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注:财产不足清偿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改责任消灭。

161.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利益、公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2. 合伙债务的承担:

1)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

2)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承担债务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3)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担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4)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3.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

利。

164. 人身权的特征:

1)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2)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3) 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165. 身份权: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

166. 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167. 人格权的特征:

1)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 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168.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权利为课题的总括性权利。

169.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 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 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 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170. 物质性人格权: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身体权

171. 精神性人格权:

1) 人格尊严权

2) 人身自由权

3) 姓名权

4) 肖像权

5) 名誉权

6) 荣誉权

7) 隐私权

8) 贞操权

172.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1) 停止侵害

2)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赔礼道歉

4) 赔偿精神损失

5) 赔偿物质损失

173. 亲属权: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对其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所享有的专属和支配权。

174.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互为配偶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其产生的前提是婚姻的有效成

立。

175. 亲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权利,是确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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