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总结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总结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有:

(1)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经营环境不同。国际物流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

(2)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中采用的主要运输方式不同。

(3)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信息沟通方式不同。

(4)国际物流较之国内物流面临更大的风险。

(5)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高于国内物流。国际物流是指国与国之间, 洲际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 它包括多国之间或洲际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 这种物流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 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最终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 由于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企业经济活动范围遍布世界各国, 经济全球化, 市场国际化进程随之加快, 国际物流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 从企业角度看, 不仅是已经国际化的跨国企业, 即便是一般有实力的企业也在推行国际战略, 企业在全世界寻找贸易机会, 寻找最理想的市场, 寻找最好的生产基地, 这就将企业的经济活动领域必然地由地区, 由一个国家扩展到国际之间. 这样一来, 企业的国际物流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企业必须为支持这种国际贸易战略, 更新自己的物流观念, 扩展物流设施, 按国际物流要求对原来的物流系统进行改造. 国内物流是指一个国家内发生的物流活动, 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局限在一个国家领土, 领空, 领海内. 国内物流就其地理概念而言, 较国际物流的范围小, 它也可包括一些区域性组织内部的物流. 如按行政区域可划分为西南地区, 西北地区等; 按所处地理位置划分可划分为长江三角洲地区, 河套地区等; 按经济圈可划分为沿海经济贸易区, 边境贸易区等. 它所制订的各项计划, 法规, 政策应该是为其自身的整体利益服务的.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与法律实务初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物流律师网张宾峰现代物流作为我国一个新兴产业,在国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发展十分迅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均应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和支持,并有精通该产业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专业人士,在西方国家通称之为产业律师,而在我国习惯称为专业律师,比较典型的如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保险律师等。就物流而言,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性、开放性、国际性等特点,包含了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等七大环节,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设立以及在从事物流服务活动的时候,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怎么样预防纠纷、消除纠纷,如果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需要物流法律及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来解决。

现阶段,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个层面,关于我国的物流立法,由于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导致物流发展在个别领域出现了无序竞争、诚信缺失等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直接影响物流产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第二个层面,关于法律实务,我国尚未形成专门为物流产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团队。

一、关于我国物流法律立法现状之清理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综合性的物流服务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专门物流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我国物流业在快速发展,而作为调整物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与不完善,从某种角度上说,已成为当前物流业发展个别领域出现混乱现象的

重要原因,直接影响着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以系统论的观点,以散见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调整物流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石,整合现有法律资源,从物流主体立法、物流行为立法、物流经济调控立法和物流争议救济立法四个方面,对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探讨。

(一)物流主体立法从法律意义上讲,物流主体立法实际上解决的是形形色色的物流活动承载的法律主体资格及相关问题,包括两方面的立法:

一是对物流自律性组织的规范。物流自律性组织主要是指各类物流企业商会和物流行业协会,他们在加强物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对这类自律性组织本身目前缺乏应有规范。

二是关于各种物流的经营主体的立法,即有关物流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的规范。由于参与物流的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立法也遍及各行业主体,如在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关于承运人、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装卸业者、承揽加工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的立法。

法律上,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

从现实看,目前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对从事物流服务的主体及物流企业进行规范。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物流市场实行准入制,物流企业门槛低或者把关不严,是目前运输市场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这里也可看出,我国推行物流标准的重要意义。如从人才的角度分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行业认证,可以说是为今后推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准备人才条件。另外,通过准入制来实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最经济的、最有效益,才能形成良性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

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标和拍卖等。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

而对于招投标和拍卖,因为其涉及的领域广、程序复杂,故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对之进行调整和规范。政府采购属于一种特殊的采购,因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也颁布了《政府采购法》。

关于仓储立法。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

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关于信息立法。现代物流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电子信息数据传递的法律效力。

总的说来,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是合同行为。但问题是,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是有差别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研究,那么,差别在什么地方呢?

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物流

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从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其间的区别,《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制定的,规范的是商流,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侧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务,体现的是协作。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

(三)物流经济调控立法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物流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物流市场微观管理法律制度。大多数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对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样也适用,如投资法、税收法、外汇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独自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港口法和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的市场微观管理法,通常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广告法等。与物流市场联系紧密的法律规范有计量法、标准化法。

政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组织管理,提高效率,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政府管理物流,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比如盗用商标,盗用物流企业的票据,损害对方的名誉,主要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二是反对垄断,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

(四)物流争议救济立法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活动日益频繁,物流层面愈加丰富,物流参与者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地,在物流领域内发生的权益纠纷也逐步增多。这一方面是由于物流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使然,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我国物流立法的滞后性所决定的。

物流纠纷特点有四:一是主要体现为平等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纠纷、货物买卖纠纷等,为合同之债。二是体现为虽无合同在先,但一方权利受损的侵权纠纷,如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十分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侵权之债。三是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凡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有所涉猎的物流纠纷,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四是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纠纷的复杂性。一件纠纷涉及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如加工、包装、搬运、运输、储存、配送、信息处理等,又可能涉及到多方参加者,导致物流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由于在国内程序法领域,物流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仍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其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的程序法律依据。物流中涉及的海事和海商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处理也有专门的程序法即海事特别程序法来规范或调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也是物流争议解决的常用程序。物流运输业中的一大特点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较为集中,这是物流行业的运作特点决定的。对受害人来讲,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赔偿,成为他们关心的问题。而对致害者运输企业,其可预见的事故处理制度及承担责任大小究竟如何,有关交通事故等级、处理程序、责任认定及相关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承担,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应考虑到物流的特点,有纠纷就有停滞,而诉讼由于追求公正的价值观体现,相对来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这与物流社会追求效率的价值观不相符合,在无法改变诉讼模式的情况下,选择仲裁应为上策。

二、物流业呼唤产业律师在这里,我们提出物流产业律师的概念。在西方国家,律师渗透到社会各个经济领域,形成为各领域服务的产业律师,而在我国,称之为专业律师,如房地产、金融、保险,实际上已具有产业律师的雏形,但这样的律师少之又少。对于物流业,从经济角度来说,是一个蓬勃发展的产业,从法律来说,是一个亟待正视之并进一步完善的法律领域。但从目前现状来说,从事物流的,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对专业的物流又隔行如隔山,不甚了解。在这种现状下,就需要一大批把为物流产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作为自己使命的物流产业律师队伍出现。我们认为,物流产业律师大有可为:

(一)参与立法,为政府规范物流出谋划策如前所述,当前物流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均与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力有关,我们可以在办理物流案件中,不断研究,发现现有立法中的疏漏,探求最佳解决知道,向立法、执法部门先言献策,以尽菲薄之力。

(二)为物流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为物流园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建设大型综合性的物流基地,是开展物流的重要的基本设施。物流园区基地建设牵涉到国家宏观投资政策、《规划法》、《土地法》、《环境保***》等各项法律规范,律师参与可以为园区基地建设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服务。

2、为物流企业的设立、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等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国加入WTO 所作的承诺,自2005年12月11日起,外资物流公司可在华设立独资分公司,中国物流业将敞开大门,直面世界物流业的挑战和竞争。中外物流业的竞争,将更多地从企业的兼并重组上进行。

3、起草、审查、修改各类格式业务文件、合同、法律文书;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合同行为,需要即懂物流又精通法律的专业律师起草符合行业特点的一些合同。

4、参与谈判、参与纠纷和解调解。物流行为又是一种合作行为,为达到合作供应的目的,各方需要进行反复的磋商、谈判,当出现纠纷时,能基于长期的合作,达成共识,这同样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5、为物流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就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各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三)诉讼服务:代理普通民事经济案件、涉外商事(中级法院受理)和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受理)的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催示公告等。

(四)仲裁服务:代理普通民事经济案件、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的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申请撤消裁决、申请执行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申请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劳动仲裁。

物流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制,物流产业律师大有可为!

就只有这些别忘加分啊1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及问题1.1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在现阶段的我国,对第三方物流有着切实需求的企业仍然主要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新兴的高新技术、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企业和极少数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绝大多数企业仍然保留着“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方式,习惯于自己干物流,不注重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忽视或不愿意采用供应链管理的模式。即使有许多工商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运输企业,仓储业务

外包给仓储企业,但也只是企业间简单的、不稳定的业务联系,而绝非供应链管理意义上的合作。1.2资源浪费严重,第三方物流效率不高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传统的物流类企业,如那些从运输、储运企业拓展业务转化而来的企业;二是外资来华投资新设立的物流企业;三是工商企业的物流部门转化而来;四是某些内资因看好物流市场而投资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包括由网络公司转化而来的第四方物流公司);五是中国邮政、铁路空运这一类特殊的垄断性物流供应商。以上几类企业依托各自的优势,正在积极开拓现代物流服务领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已有的众多物流企业中,普遍表现出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物流服务机能比较原始和单一;物流运作的效率不高;有效服务网络不足;社会化程度较低等。1.3缺乏系统性管理,装备标准化程度低,无序竞争扰乱整体市场秩序物流业不但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甚至管道运输方式,还涉及多种业务种类。物流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但有交通部、铁道部,还有邮政局、海关等,这些部门各有各的规定,各作各的规划,缺乏统一的大物流构想,因而在物流管理缺乏系统性,在发展物流设施设备上,缺乏前瞻性,标准化程度低,很难与国际物流对接。由于缺乏系统性管理,物流市场上的无序竞争严重,“劣质”物流企业扰乱整体市场秩序。我国的运输市场还比较混乱,成本的畸形降低使得某些不规范经营的“劣质”物流企业可以在拓展市场时给出很低的报价,而很多物流需求企业出于成本的压力,在外包物流业务或某些物流功能时将价格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很多企业明知很多“劣质”物流企业的报价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但仍然经常选择将运输功能单独外包给那些不规范经营的物流或运输企业。这样不但影响了工商企业将物流整体外包,还出现了很多“胆量大”的“劣质”物流企业在竞争中将合法经营的“优质”物流企业“打败”的现象。1.4第三方物流平台构筑滞后,信息化程度低根据信息化系统的应用范围与广度,目前的物流行业IT 应用系统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单点应用。针对个别功能的各种软件工具和单点系统的建设。第二层次是流程优化。针对物流企业的个别业务流程或管理职能,实施部门级的信息系统建设。第三层次是综合管理。针对整个企业的综合管理,实施企业级的信息系统建设。第四层次是公共平台。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整个物流行业的信息化问题,如物流信息的发布与共享,物流行业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交互。这些信息化需求不可能由某一家物流企业单独承担,而应该由外部的服务供应商或政府部门负责满足。这一层次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物流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EDI 网络服务中心等。而我国在提供基础信息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发展缓慢。GPS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在大型企业的应用比例为23%,在大型物流企业的应用仅为12.5%,在中小企业基本是空白。基础技术服务应用比例过少,整个行业的整合就相对困难。据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仅有少数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已经达到第二层次,占中国物流企业总数的18%左右。达到第三层次的物流企业则更少,仅占物流企业总数的5%左右。而上升到第四层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信息化程度低,极大制约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1.5国内企业的物流管理观念仍然十分落后传统物流思想根深蒂固。目前,我国多数企业还奉行一种“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管理思想,从采购材料到销售商品全部由生产企业自身完成。特别是对于那些财务状况还令人满意的企业来说,他们不愿改变现状,不愿通过物流外包的方式来改变现有业务的经营模式。

抵制变化。企业内部设有物流部门的企业,由于仓储、运输等工作技术含量

相对较低,所以容纳了不少冗员,企业如果将这些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则意味着大批员工被解雇。在企业存量得不到妥善解决,职工未被安置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去选择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对第三方物流缺乏认识。第三方物流行业相对来说还很年轻,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第三方物流的重要作用。他们担心如果失去内部物流能力,会在与客户交往和其他方面过度依赖第三方物流而失去主动权,这种担心在那些从来没有进行过物流外包业务的企业尤为普遍。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方面原因,实力尚弱。国内第三方物流行业发展水平较低,绝大多数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只不过在名字前面加上了“物流”二字。这些企业交通能力不能满足现代运输要求,仓储设施落后,物流管理人才匮乏,再加上反映第三方物流公司能力的数据相对较少,从而使得一些企业对第三方物流服务存在戒心。2完善我国第三方物流的措施2.1更新观念,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作为物流业的新兴领域,第三方物流在国外的物流市场上已占据了相当可观的份量,欧洲目前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例约为76%,美国约为58%,日本约为80%;同时,欧州有24%、美国有33%的非第三方物流服务用户已积极考虑使用第三方物流;欧洲62%、美国72%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用户认为他们有可能在未来几年内再增加对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据统计,1994年美国第三方物流的收入为150亿美元,1996年为250亿美元,预计在未来第三方物流将以15%~20%的速度递增。实践证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营运成本和效率,远远优于企业自营物流。它可以帮助企业精干主业,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核心业务的竞争力。因而,作为后发物流产业和物流市场大国,应树立新观念,立足于高起点,力争实现我国物流业跨越式发展。2.2积极培育物流市场首先,强化物流市场主体即物流企业准入制度建设;同时规范各种物流行为。物流企业经营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致使现代物流技术在这些企业中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各类物流公司繁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妨碍物流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结构上的协调发展,影响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的拓展。实行并规范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可避免皮包公司和“图章公司”扰乱市场,进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其次,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市场管理体系。培育完善的物流市场,必须推进物流市场管理体系的建设,明确政府在物流市场管理中的职能,切实加强政府对现代物流市场发展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以及我国物流市场的现状,我们认为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现代物流工作协调委员会。该机构应设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从而可以建立统一完整的大物流市场,实现物流向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转变。最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针对专业物流人才缺乏这一现实,各级政府以及各个企业应该加大力度培养专业的物流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抢占物流人才制高点,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现代物流业发展人才支撑体系。因此要做好以下几点:引进物流人才,优化物流人才结构;广泛开展岗位培训,尽快满足物流企业急需人才;抓好物流人才的基础教育,发展物流专业高等教育。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培育物流人才。

2.3加大物流需求开发力度开发物流需求是培育物流市场的关键。

具体来讲,要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在强化自身物流管理的基础上,确立物流职能,剥离低效的物流部门及设施,逐步实现企业物流活动的社会化,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培育广泛而又坚实的市场需求基础。同时,物流供给的形式、质量以及能否给企业带来成本节约的经济效益是决定企业是否会参与到物流市场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说供给会从另外的角度促进需求,所以要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例如:开展对现有物流资源进行服务功能的集成和延伸,开发库存融

资、质押监管、物联网等服务项目。应尽快建立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体系,培育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示范者和中小物流企业资源的整合者。2.4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进程物流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是现代物流的生命线。政府应指定国家技术标准管理机构针对物流基础设施、装备制定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如统一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送标准等;对物流安全和环境制定强制性标准,如清洁空气法、环境保护责任法等,以保证物流业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进行。同时,支持并敦促行业协会制定物流作业和服务的标准,统一物流用语以及物流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加快、强化物流信息网络的建设,以物流信息化带动物流现代化。据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数量将以每年16%~25%的速度发展。中国物流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同行小、乱、杂的竞争环境,同时又要面对国外巨头大、精、专的竞争。而利用信息化实现差异化的服务竞争已经成为面对挑战、提升实力的最有效的手段。2.5优化物流运作软硬件环境近年来,我国在物流设施和设备等硬件方面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了应对全球新经济的到来,我国加紧对基础设施和基础项目的建设。比如: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和航空港建设正有步骤地进行。公路通车里程2003年比1997年增加47%,其中高速公路增加5倍多。按照“十五”规划的要求,正在加紧建设“八纵八横”铁路主干线、“五纵七横”公路国道主干线,以及45个公路主枢纽、130个公路集装箱中心站和中转站、18个铁路集装箱中心站、43个主枢纽港口。日新月异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政府对软件要素的提升也在不断做出努力,制定和完善许多法律法规。具体有:简化物流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定相关物流法律法规等。物流法律法规对保护物流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种物流行为,促进了物流业健康发展。

尽管目前物流行业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但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只有建立了行业规范标准,才能使一批劣质的物流企业被淘汰出局,为优质企业的进入扫除障碍,优化整个行业的运作,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率效益。因此,软硬环境优化是物流系统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要素。3结语目前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水平还很低,但需求量会越来越大,需求的层次也越来越高。正因为如此,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现在处于多数的小型物流企业应该本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原则,运用兼并、资产重组等形式,重新合理地配置资源和健全网络,把企业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有具备了一定规模后,才有可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实现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效益。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总结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有:

(1)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经营环境不同。国际物流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

(2)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中采用的主要运输方式不同。

(3)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信息沟通方式不同。

(4)国际物流较之国内物流面临更大的风险。

(5)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高于国内物流。国际物流是指国与国之间, 洲际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 它包括多国之间或洲际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 这种物流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 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最终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 由于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企业经济活动范围遍布世界各国, 经济全球化, 市场国际化进程随之加快, 国际物流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 从企业角度看, 不仅是已经国际化的跨国企业, 即便是一般有实力的企业也在推行国际战略, 企业在全世界寻找贸易机会, 寻找最理想的市场, 寻找最好的生产基地, 这就将企业的经济活动领域必然地由地区, 由一个国家扩展到国际之间. 这样一来, 企业的国际物流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企业必须为支持这种国际贸易战略, 更新自己的物流观念, 扩展物流设施, 按国际物流要求对原来的物流系统进行改造. 国内物流是指一个国家内发生的物流活动, 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局限在一个国家领土, 领空, 领海内. 国内物流就其地理概念而言, 较国际物流的范围小, 它也可包括一些区域性组织内部的物流. 如按行政区域可划分为西南地区, 西北地区等; 按所处地理位置划分可划分为长江三角洲地区, 河套地区等; 按经济圈可划分为沿海经济贸易区, 边境贸易区等. 它所制订的各项计划, 法规, 政策应该是为其自身的整体利益服务的.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与法律实务初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物流律师网张宾峰现代物流作为我国一个新兴产业,在国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发展十分迅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均应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和支持,并有精通该产业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专业人士,在西方国家通称之为产业律师,而在我国习惯称为专业律师,比较典型的如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保险律师等。就物流而言,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性、开放性、国际性等特点,包含了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等七大环节,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设立以及在从事物流服务活动的时候,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怎么样预防纠纷、消除纠纷,如果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需要物流法律及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来解决。

现阶段,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个层面,关于我国的物流立法,由于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导致物流发展在个别领域出现了无序竞争、诚信缺失等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直接影响物流产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第二个层面,关于法律实务,我国尚未形成专门为物流产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团队。

一、关于我国物流法律立法现状之清理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综合性的物流服务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专门物流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我国物流业在快速发展,而作为调整物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与不完善,从某种角度上说,已成为当前物流业发展个别领域出现混乱现象的

重要原因,直接影响着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以系统论的观点,以散见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调整物流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石,整合现有法律资源,从物流主体立法、物流行为立法、物流经济调控立法和物流争议救济立法四个方面,对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探讨。

(一)物流主体立法从法律意义上讲,物流主体立法实际上解决的是形形色色的物流活动承载的法律主体资格及相关问题,包括两方面的立法:

一是对物流自律性组织的规范。物流自律性组织主要是指各类物流企业商会和物流行业协会,他们在加强物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对这类自律性组织本身目前缺乏应有规范。

二是关于各种物流的经营主体的立法,即有关物流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的规范。由于参与物流的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立法也遍及各行业主体,如在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关于承运人、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装卸业者、承揽加工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的立法。

法律上,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

从现实看,目前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对从事物流服务的主体及物流企业进行规范。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物流市场实行准入制,物流企业门槛低或者把关不严,是目前运输市场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这里也可看出,我国推行物流标准的重要意义。如从人才的角度分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行业认证,可以说是为今后推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准备人才条件。另外,通过准入制来实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最经济的、最有效益,才能形成良性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

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标和拍卖等。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

而对于招投标和拍卖,因为其涉及的领域广、程序复杂,故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对之进行调整和规范。政府采购属于一种特殊的采购,因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也颁布了《政府采购法》。

关于仓储立法。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

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关于信息立法。现代物流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电子信息数据传递的法律效力。

总的说来,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是合同行为。但问题是,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是有差别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研究,那么,差别在什么地方呢?

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物流

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从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其间的区别,《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制定的,规范的是商流,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侧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务,体现的是协作。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

(三)物流经济调控立法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物流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物流市场微观管理法律制度。大多数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对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样也适用,如投资法、税收法、外汇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独自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港口法和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的市场微观管理法,通常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广告法等。与物流市场联系紧密的法律规范有计量法、标准化法。

政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组织管理,提高效率,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政府管理物流,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比如盗用商标,盗用物流企业的票据,损害对方的名誉,主要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二是反对垄断,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

(四)物流争议救济立法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活动日益频繁,物流层面愈加丰富,物流参与者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地,在物流领域内发生的权益纠纷也逐步增多。这一方面是由于物流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使然,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我国物流立法的滞后性所决定的。

物流纠纷特点有四:一是主要体现为平等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纠纷、货物买卖纠纷等,为合同之债。二是体现为虽无合同在先,但一方权利受损的侵权纠纷,如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十分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侵权之债。三是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凡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有所涉猎的物流纠纷,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四是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纠纷的复杂性。一件纠纷涉及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如加工、包装、搬运、运输、储存、配送、信息处理等,又可能涉及到多方参加者,导致物流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由于在国内程序法领域,物流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仍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其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的程序法律依据。物流中涉及的海事和海商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处理也有专门的程序法即海事特别程序法来规范或调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也是物流争议解决的常用程序。物流运输业中的一大特点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较为集中,这是物流行业的运作特点决定的。对受害人来讲,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赔偿,成为他们关心的问题。而对致害者运输企业,其可预见的事故处理制度及承担责任大小究竟如何,有关交通事故等级、处理程序、责任认定及相关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承担,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应考虑到物流的特点,有纠纷就有停滞,而诉讼由于追求公正的价值观体现,相对来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这与物流社会追求效率的价值观不相符合,在无法改变诉讼模式的情况下,选择仲裁应为上策。

二、物流业呼唤产业律师在这里,我们提出物流产业律师的概念。在西方国家,律师渗透到社会各个经济领域,形成为各领域服务的产业律师,而在我国,称之为专业律师,如房地产、金融、保险,实际上已具有产业律师的雏形,但这样的律师少之又少。对于物流业,从经济角度来说,是一个蓬勃发展的产业,从法律来说,是一个亟待正视之并进一步完善的法律领域。但从目前现状来说,从事物流的,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对专业的物流又隔行如隔山,不甚了解。在这种现状下,就需要一大批把为物流产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作为自己使命的物流产业律师队伍出现。我们认为,物流产业律师大有可为:

(一)参与立法,为政府规范物流出谋划策如前所述,当前物流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均与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力有关,我们可以在办理物流案件中,不断研究,发现现有立法中的疏漏,探求最佳解决知道,向立法、执法部门先言献策,以尽菲薄之力。

(二)为物流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为物流园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建设大型综合性的物流基地,是开展物流的重要的基本设施。物流园区基地建设牵涉到国家宏观投资政策、《规划法》、《土地法》、《环境保***》等各项法律规范,律师参与可以为园区基地建设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服务。

2、为物流企业的设立、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等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国加入WTO 所作的承诺,自2005年12月11日起,外资物流公司可在华设立独资分公司,中国物流业将敞开大门,直面世界物流业的挑战和竞争。中外物流业的竞争,将更多地从企业的兼并重组上进行。

3、起草、审查、修改各类格式业务文件、合同、法律文书;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合同行为,需要即懂物流又精通法律的专业律师起草符合行业特点的一些合同。

4、参与谈判、参与纠纷和解调解。物流行为又是一种合作行为,为达到合作供应的目的,各方需要进行反复的磋商、谈判,当出现纠纷时,能基于长期的合作,达成共识,这同样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5、为物流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就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各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三)诉讼服务:代理普通民事经济案件、涉外商事(中级法院受理)和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受理)的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催示公告等。

(四)仲裁服务:代理普通民事经济案件、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的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申请撤消裁决、申请执行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申请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劳动仲裁。

物流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制,物流产业律师大有可为!

就只有这些别忘加分啊1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及问题1.1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在现阶段的我国,对第三方物流有着切实需求的企业仍然主要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新兴的高新技术、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企业和极少数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绝大多数企业仍然保留着“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方式,习惯于自己干物流,不注重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忽视或不愿意采用供应链管理的模式。即使有许多工商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运输企业,仓储业务

外包给仓储企业,但也只是企业间简单的、不稳定的业务联系,而绝非供应链管理意义上的合作。1.2资源浪费严重,第三方物流效率不高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传统的物流类企业,如那些从运输、储运企业拓展业务转化而来的企业;二是外资来华投资新设立的物流企业;三是工商企业的物流部门转化而来;四是某些内资因看好物流市场而投资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包括由网络公司转化而来的第四方物流公司);五是中国邮政、铁路空运这一类特殊的垄断性物流供应商。以上几类企业依托各自的优势,正在积极开拓现代物流服务领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已有的众多物流企业中,普遍表现出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物流服务机能比较原始和单一;物流运作的效率不高;有效服务网络不足;社会化程度较低等。1.3缺乏系统性管理,装备标准化程度低,无序竞争扰乱整体市场秩序物流业不但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甚至管道运输方式,还涉及多种业务种类。物流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但有交通部、铁道部,还有邮政局、海关等,这些部门各有各的规定,各作各的规划,缺乏统一的大物流构想,因而在物流管理缺乏系统性,在发展物流设施设备上,缺乏前瞻性,标准化程度低,很难与国际物流对接。由于缺乏系统性管理,物流市场上的无序竞争严重,“劣质”物流企业扰乱整体市场秩序。我国的运输市场还比较混乱,成本的畸形降低使得某些不规范经营的“劣质”物流企业可以在拓展市场时给出很低的报价,而很多物流需求企业出于成本的压力,在外包物流业务或某些物流功能时将价格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很多企业明知很多“劣质”物流企业的报价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但仍然经常选择将运输功能单独外包给那些不规范经营的物流或运输企业。这样不但影响了工商企业将物流整体外包,还出现了很多“胆量大”的“劣质”物流企业在竞争中将合法经营的“优质”物流企业“打败”的现象。1.4第三方物流平台构筑滞后,信息化程度低根据信息化系统的应用范围与广度,目前的物流行业IT 应用系统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单点应用。针对个别功能的各种软件工具和单点系统的建设。第二层次是流程优化。针对物流企业的个别业务流程或管理职能,实施部门级的信息系统建设。第三层次是综合管理。针对整个企业的综合管理,实施企业级的信息系统建设。第四层次是公共平台。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整个物流行业的信息化问题,如物流信息的发布与共享,物流行业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交互。这些信息化需求不可能由某一家物流企业单独承担,而应该由外部的服务供应商或政府部门负责满足。这一层次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物流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EDI 网络服务中心等。而我国在提供基础信息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发展缓慢。GPS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在大型企业的应用比例为23%,在大型物流企业的应用仅为12.5%,在中小企业基本是空白。基础技术服务应用比例过少,整个行业的整合就相对困难。据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仅有少数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已经达到第二层次,占中国物流企业总数的18%左右。达到第三层次的物流企业则更少,仅占物流企业总数的5%左右。而上升到第四层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信息化程度低,极大制约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1.5国内企业的物流管理观念仍然十分落后传统物流思想根深蒂固。目前,我国多数企业还奉行一种“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管理思想,从采购材料到销售商品全部由生产企业自身完成。特别是对于那些财务状况还令人满意的企业来说,他们不愿改变现状,不愿通过物流外包的方式来改变现有业务的经营模式。

抵制变化。企业内部设有物流部门的企业,由于仓储、运输等工作技术含量

相对较低,所以容纳了不少冗员,企业如果将这些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则意味着大批员工被解雇。在企业存量得不到妥善解决,职工未被安置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去选择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对第三方物流缺乏认识。第三方物流行业相对来说还很年轻,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第三方物流的重要作用。他们担心如果失去内部物流能力,会在与客户交往和其他方面过度依赖第三方物流而失去主动权,这种担心在那些从来没有进行过物流外包业务的企业尤为普遍。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方面原因,实力尚弱。国内第三方物流行业发展水平较低,绝大多数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只不过在名字前面加上了“物流”二字。这些企业交通能力不能满足现代运输要求,仓储设施落后,物流管理人才匮乏,再加上反映第三方物流公司能力的数据相对较少,从而使得一些企业对第三方物流服务存在戒心。2完善我国第三方物流的措施2.1更新观念,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作为物流业的新兴领域,第三方物流在国外的物流市场上已占据了相当可观的份量,欧洲目前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例约为76%,美国约为58%,日本约为80%;同时,欧州有24%、美国有33%的非第三方物流服务用户已积极考虑使用第三方物流;欧洲62%、美国72%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用户认为他们有可能在未来几年内再增加对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据统计,1994年美国第三方物流的收入为150亿美元,1996年为250亿美元,预计在未来第三方物流将以15%~20%的速度递增。实践证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营运成本和效率,远远优于企业自营物流。它可以帮助企业精干主业,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核心业务的竞争力。因而,作为后发物流产业和物流市场大国,应树立新观念,立足于高起点,力争实现我国物流业跨越式发展。2.2积极培育物流市场首先,强化物流市场主体即物流企业准入制度建设;同时规范各种物流行为。物流企业经营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致使现代物流技术在这些企业中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各类物流公司繁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妨碍物流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结构上的协调发展,影响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的拓展。实行并规范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可避免皮包公司和“图章公司”扰乱市场,进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其次,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市场管理体系。培育完善的物流市场,必须推进物流市场管理体系的建设,明确政府在物流市场管理中的职能,切实加强政府对现代物流市场发展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以及我国物流市场的现状,我们认为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现代物流工作协调委员会。该机构应设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从而可以建立统一完整的大物流市场,实现物流向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转变。最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针对专业物流人才缺乏这一现实,各级政府以及各个企业应该加大力度培养专业的物流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抢占物流人才制高点,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现代物流业发展人才支撑体系。因此要做好以下几点:引进物流人才,优化物流人才结构;广泛开展岗位培训,尽快满足物流企业急需人才;抓好物流人才的基础教育,发展物流专业高等教育。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培育物流人才。

2.3加大物流需求开发力度开发物流需求是培育物流市场的关键。

具体来讲,要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在强化自身物流管理的基础上,确立物流职能,剥离低效的物流部门及设施,逐步实现企业物流活动的社会化,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培育广泛而又坚实的市场需求基础。同时,物流供给的形式、质量以及能否给企业带来成本节约的经济效益是决定企业是否会参与到物流市场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说供给会从另外的角度促进需求,所以要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例如:开展对现有物流资源进行服务功能的集成和延伸,开发库存融

资、质押监管、物联网等服务项目。应尽快建立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体系,培育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示范者和中小物流企业资源的整合者。2.4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进程物流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是现代物流的生命线。政府应指定国家技术标准管理机构针对物流基础设施、装备制定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如统一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送标准等;对物流安全和环境制定强制性标准,如清洁空气法、环境保护责任法等,以保证物流业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进行。同时,支持并敦促行业协会制定物流作业和服务的标准,统一物流用语以及物流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加快、强化物流信息网络的建设,以物流信息化带动物流现代化。据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数量将以每年16%~25%的速度发展。中国物流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同行小、乱、杂的竞争环境,同时又要面对国外巨头大、精、专的竞争。而利用信息化实现差异化的服务竞争已经成为面对挑战、提升实力的最有效的手段。2.5优化物流运作软硬件环境近年来,我国在物流设施和设备等硬件方面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了应对全球新经济的到来,我国加紧对基础设施和基础项目的建设。比如: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和航空港建设正有步骤地进行。公路通车里程2003年比1997年增加47%,其中高速公路增加5倍多。按照“十五”规划的要求,正在加紧建设“八纵八横”铁路主干线、“五纵七横”公路国道主干线,以及45个公路主枢纽、130个公路集装箱中心站和中转站、18个铁路集装箱中心站、43个主枢纽港口。日新月异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政府对软件要素的提升也在不断做出努力,制定和完善许多法律法规。具体有:简化物流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定相关物流法律法规等。物流法律法规对保护物流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种物流行为,促进了物流业健康发展。

尽管目前物流行业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但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只有建立了行业规范标准,才能使一批劣质的物流企业被淘汰出局,为优质企业的进入扫除障碍,优化整个行业的运作,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率效益。因此,软硬环境优化是物流系统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要素。3结语目前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水平还很低,但需求量会越来越大,需求的层次也越来越高。正因为如此,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现在处于多数的小型物流企业应该本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原则,运用兼并、资产重组等形式,重新合理地配置资源和健全网络,把企业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有具备了一定规模后,才有可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实现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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