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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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因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本罪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行为主体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对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其范围应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场所的道路交通,以及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水路交通。

(二)主观心态

本罪的过失是指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心态,而不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主观心态。无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如何,是故意违反,还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是轻信自己的行为不可能违反;只要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并且达到了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及危害结果规定标准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容易混淆的几个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交通安全,但前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须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备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而危险驾驶罪无需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是指行为人相互追赶驾驶车辆,车速超出该路段限速的幅度较大,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或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具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对发生交通事故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为过失,并且达到了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责任承担标准和对人的生命财产损害标准的,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论处。如果对危害不特定人及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尤其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行为主体都为肇事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发生了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主体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危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直接或潜在受到危害的犯罪对象事先不能具体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2)危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即其危险性等同于这四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3)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以外的手段。(4)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1、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比较容易区分,前者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却希望这种

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希望要达到的危害结果比较明确。而后者则对自己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不清楚或了解的程度比较模糊,并且没有实现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意愿。比如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驾车逆行撞向正在自行车道下班的密集人群,其非常清楚这种行为会危及众多行人的生命安全,却主动实施其犯罪行为,希望和追求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主观心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避免与违章向自己驶来的机动车相撞,方向盘转向过度而撞伤行人的,应当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转向的角度掌握不准,对撞伤行人的结果并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体并没有没有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由于都不希望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目的要达到的结果与行为结果都表现为不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构成的放火罪与吸烟不小心引起的失火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前者目的结果是烧毁证据,行为结果却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后者则是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仅是吸烟而已。

虽然对发生的社会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种心态所希望达到的主观愿望。但间接故意对此采取的是放任和纵容的态度,即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对于是否会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漠不关心,而且危害结果发生后一般也不马上采取防治及救助措施;而过失则是真心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更不存在对此采取放任和纵容的主观心态,而且发生后一般会马上采取积极阻止其继续扩大的相应措施。

3、间接故意与过失除了具备以上主要区别外,还表现在对危害结果的认知态度上。

(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后者则是不能预见。如上海“李某开车逃跑撞人案”,李某因乱停车与小区的居民及保安发生冲突后,因为害怕自己没有驾驶证以及挂假牌照的事情败露,不顾小区门口站着阻拦其逃跑的人群,强行驾车逃离,结果导致两人当场被撞到。被告人李某明知驾车开向人群会发生将人撞倒的危害结果,却为了尽快逃离现场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于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比如行为主体在正常行驶的时候,因前面出现突发情况而采取措施不力,结果导致了将人撞伤的事故,其主观心态就属于这种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非常清楚;而后者了解的程度比前者比较小。比如行为人由于经常路过某一路段的拐弯处,从来不减速行驶,以前在此遇到过突发情况总能化险为夷,小雨过后还认为凭自己的技能通过此拐弯处没有问题,可终因路滑而将一侧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其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公共交通安全;而后者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不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后者则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比如某甲为报复教训某乙在空旷的道路上将其撞成重伤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把并不认识的某乙撞成重伤的,应当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轻伤以下的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行出于报复特定的受害者,在人员比较稀少的场所或道路上以故意伤害或杀人为目的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为灭口而杀害受害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

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构成交通事故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因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本罪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行为主体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对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其范围应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场所的道路交通,以及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水路交通。

(二)主观心态

本罪的过失是指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心态,而不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主观心态。无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如何,是故意违反,还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是轻信自己的行为不可能违反;只要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并且达到了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及危害结果规定标准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容易混淆的几个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交通安全,但前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须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备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而危险驾驶罪无需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是指行为人相互追赶驾驶车辆,车速超出该路段限速的幅度较大,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或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具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对发生交通事故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为过失,并且达到了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责任承担标准和对人的生命财产损害标准的,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论处。如果对危害不特定人及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尤其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行为主体都为肇事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发生了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主体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危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直接或潜在受到危害的犯罪对象事先不能具体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2)危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即其危险性等同于这四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3)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以外的手段。(4)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1、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比较容易区分,前者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却希望这种

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希望要达到的危害结果比较明确。而后者则对自己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不清楚或了解的程度比较模糊,并且没有实现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意愿。比如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驾车逆行撞向正在自行车道下班的密集人群,其非常清楚这种行为会危及众多行人的生命安全,却主动实施其犯罪行为,希望和追求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主观心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避免与违章向自己驶来的机动车相撞,方向盘转向过度而撞伤行人的,应当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转向的角度掌握不准,对撞伤行人的结果并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体并没有没有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由于都不希望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目的要达到的结果与行为结果都表现为不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构成的放火罪与吸烟不小心引起的失火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前者目的结果是烧毁证据,行为结果却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后者则是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仅是吸烟而已。

虽然对发生的社会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种心态所希望达到的主观愿望。但间接故意对此采取的是放任和纵容的态度,即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对于是否会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漠不关心,而且危害结果发生后一般也不马上采取防治及救助措施;而过失则是真心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更不存在对此采取放任和纵容的主观心态,而且发生后一般会马上采取积极阻止其继续扩大的相应措施。

3、间接故意与过失除了具备以上主要区别外,还表现在对危害结果的认知态度上。

(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后者则是不能预见。如上海“李某开车逃跑撞人案”,李某因乱停车与小区的居民及保安发生冲突后,因为害怕自己没有驾驶证以及挂假牌照的事情败露,不顾小区门口站着阻拦其逃跑的人群,强行驾车逃离,结果导致两人当场被撞到。被告人李某明知驾车开向人群会发生将人撞倒的危害结果,却为了尽快逃离现场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于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比如行为主体在正常行驶的时候,因前面出现突发情况而采取措施不力,结果导致了将人撞伤的事故,其主观心态就属于这种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非常清楚;而后者了解的程度比前者比较小。比如行为人由于经常路过某一路段的拐弯处,从来不减速行驶,以前在此遇到过突发情况总能化险为夷,小雨过后还认为凭自己的技能通过此拐弯处没有问题,可终因路滑而将一侧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其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公共交通安全;而后者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不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后者则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比如某甲为报复教训某乙在空旷的道路上将其撞成重伤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把并不认识的某乙撞成重伤的,应当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轻伤以下的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行出于报复特定的受害者,在人员比较稀少的场所或道路上以故意伤害或杀人为目的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为灭口而杀害受害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

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构成交通事故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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